PAGE—PAGE1—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34号)要求,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整体持续发展,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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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管理。第三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是指受本市学前教育督查部门聘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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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针对本市学前教育管理特定事项履行督查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坚持市区双管,以区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市级建立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市教委学前处负责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区级学前教育督查部门由各区教委设立,一般依托本区教委所属教育教师研修机构,也可独立设置.区教委安排相关科室具体负责本区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的业务管理,各区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管理的统筹协调。区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所依托机构负责区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的日常管理.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七条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承担全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培训服务等职责的专门部门,协助学前处管理市区两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协助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前教育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区级学前教育督查部门是承担本区学前教育督查工作的专门部门,协助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前教育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市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具体履行全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培训服务等职责。区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承担本区各类幼儿园(点)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督查工作,负责无证园排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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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情况核查工作。第九条市、区两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坚持专编、专人、专用的原则。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条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坚持市区协同、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市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要建立覆盖全市的分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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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学前专职督查队伍要建立覆盖本区各类幼儿园(点)的责任划片制。一般每片由两人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点)进行督查,每月至少一次。第十二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入园督查应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可采取园所巡查、随机观摩、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督查,并做好工作记录。第十三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应督促幼儿园对督查发现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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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整改。区级督查人员每月完成对责任片区的督查后要撰写督查情况报告,上报区教委主管部门。各区学前教育督查部门每月向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报本区督查情况。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向市教委上报全市情况.第十四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发现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根据专项督查任务要求,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可组成专项督查工作组,跨区域开展督查工作。第十六条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听取区级学前专职督查人员工作汇报,研究相关问题。第十七条实行督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报送督查工作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各区要统筹专职督查队伍与专兼职督学力量,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第五章督查人员要求第十九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第二十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北京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经验,经培训后上岗。第六章考核及奖惩第二十二条市级学前专职督查人员由市教委学前处与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共同考核。区级学前专职督查人员由区级管理部门与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共同考核。第二十三条对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督查工作:(一)在督查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及其他行为干扰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督查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专职督查人员在督查活动中不履行督查职责,玩忽职守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区要为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项经费和待遇保障,对专职督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享有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正常享有的职务晋升、评优评选、绩效奖励等权利。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相关部门要重视督查结果。督查结果将作为幼儿园质量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