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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遗产保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法国遗产保护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展的启示提要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有一个不断扩充的发展过程,这些概念的确立又是以相应的法律的颁布为标志的,逐步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剖析,归纳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国随着21世纪伊始,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上个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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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法国遗产保护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发展的启示提要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有一个不断扩充的发展过程,这些概念的确立又是以相应的法律的颁布为标志的,逐步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剖析,归纳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国随着21世纪伊始,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上个世纪末,有着几千年历史文化背景的中国人民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封建糟粕0、/落后0、/现代城市的疮疤0的全盘否定阶段和发展与保护的辩证认识阶段,终于非常艰难地迎来了一个孕育着蓬勃生机的春天:价值观念逐渐统一、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保护类型渐趋多样、保护实践愈加具体。出现了不同的保护与利用的模式,如平遥和丽江古城、江南古镇、上海市新天地地段、宁波市月湖地段等。它是在中国社会经济的腾飞、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政府对人民利益的重视、有识之士们的呼吁等等社会背景下出现的,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和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种利用目标、操作观念、管理策略、技术水平等参差不一、良莠不齐的时期,笔者以为现正处于/双赢0或/双输0的十字路口。其实除了非常显性的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输0和/赢0,历史文化遗产还承载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则很难用这些词来衡量了。从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中,人们可以看到这是一项社会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的事业,但是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和专业技术都非常薄弱。从发展现状分析,面对新的挑战,出现许多应对危机。ó策略危机。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政府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ó管理危机。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部门不清。中央部门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文管会、房地局之间互相责权不明,由此产生政出多门、矛盾百出等问题。ó规划危机。主要表现在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ó技术危机。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技术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因此,在这个同时充满了生机和危机的时期,在不可能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在/依法治国0的国家大方针下,规范法律概念、明确职责范围、明晰法律程序无疑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滤纸,以避免泥沙俱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通过对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完善过程的剖析,归纳其经验和教训,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众所周知,法国与中国一样拥有非常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从法国每年接待超过7000万的游客这一比法国总人口超过1000万的事实来看,历史文化遗产在法国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今天,法国人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作为国家象征或者历史见证的那些特殊的历史建筑遗产的修复,而是更加致力于对历史地段内的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从而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力并使其价值在新的时代得到提升。但是,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于对于保护观念的确立也是经过了长期的呼吁和论争,人们对于保护的对象、范围、方式等的完善经过了漫长的一个多世纪的努力。正是因为如此长期的执着,人们才得以仍然能够亲身体会到具有强烈的民族个性和历史情感的法国。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分为动产(艺术品等)和不动产(建筑的和自然的)两大类,笔者所涉及的范围为不动产类。这类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经历了不断扩充的过程,而这些概念的确立又是以相应的法律的颁布为标志的,逐步形成了非常完善的保护制度。可以说,国家立法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1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和有关/历史建筑0的1913年12月31日的法律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8世纪末的时候产生的。当时法国大革命使得整个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了空前的破坏。18世纪末,历史文化遗产意识随着新事物对其威胁的产生而产生。/破坏文物0(vandalisme)这个词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大量的文物建筑被砸、被转卖,甚至一块石头一块石城市规划汇刊2002年第3期总第139期57头地被转作别的用途。这个时候,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意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呼吁。如在1825年,着名文学家维克多#雨果在5对破坏者的斗争6一文中疾呼:/法国虽然被那些毁灭性的革命者、惟利是图的商人所破坏,她还是拥有丰富的法国式文物古迹。我们应该禁止锤子继续破坏我们祖国的脸面。需要有一个法律来阻止这一切。这是我们需要做的,,对于一个文物建筑而言,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它的用途和它的美观。它的用途主要是对于拥有它的人而言,而它的美观则是对所有的人而言。因此,所有人都没有破坏它的权利0。随后,在1830年,国家成立了专门研究历史建筑的机构,设立了历史建筑总监的职位。第一份历史建筑的分类清单在1840年产生,同时,成立了直接受内政部领导的历史建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已经清点过的历史建筑进行技术分析并且负责必要的修复工程。1887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律。该法律确定/历史建筑0(MonumentHistorique)为一个法定的概念,并且明确了政府干预的范围。该法令在1913年12月31日经过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史上非常着名的针对/历史建筑0的/1913年法0。该法律在后来经过了多达27次的修订。在这个法律中明确规定:/历史建筑0作为公众利益受到保护。同时,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规定了两种不同程度的保护方式:一种是非常严格的,就是列级保护(MonumentHistoriqueClass?列入正式名册的历史建筑),要求对历史建筑从历史学的角度或者从艺术的角度来进行保护,其登录和保护的程序都比较严格。一种是注册登记(Mon-umentHistoriqueInscrit登记在附属名册的历史建筑),原来是用来登记那些准备要列级的历史建筑的临时名册,后来专门登录价值稍逊或者较为普遍的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也相对简单,主要是对历史建筑的变化进行监督和有效的管理,以保持和体现其价值。从此,/历史建筑0作为专门的一个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被确定。至2000年,法国全国已经有列级保护和注册登记的历史建筑39000幢。在1913年法律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政府决议,制订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措施、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来保证对/历史建筑0的保护和管理,并且鼓励其向公众开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图1、2)。2从对/历史建筑0的保护到对/景观地0的保护)))1930年5月2日法律18世纪末,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发起的对自然的崇拜思想,强调从丰富多彩的大自然中汲取营养,主张将自然的无穷魅力与人类的崇高心灵交织在一起。在19世纪末,产生了第一批自然景观地保护组织来与工业社会造成的破坏和污染进行对抗。在1890年成立了法国旅游俱乐部,其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景观地中央委员会,主要负责编制景观地普查清单并对其进行监督。1906年投票通过第一个有关/景观地0的法律,1930年对这个法律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有关自然性建筑和具有艺术、历史、科学、传奇和画境特色的自然景观地法律。这个法律包括两种等级的保护方式(与1913年的有关历史建筑的法律同样):列级保护与注册登记。可以看到,/自然景观地0的概念是在1930年5月2日的法律中确定的,首先主要是限定在一些自然物上,如瀑布、泉水、岩石、岩洞、树林等,后来逐步扩大到人们创造的田园景观以及城市中的特色景观,如巴黎城区内的三月广场(champ-de-Mars),及艾菲尔铁塔所在的区域被认为是巴黎市非常重要的城市景观而被列级保护,巴黎环线以内大约有80%的面积被注册登记在景观地的补充名单上。根据1930年法律第12条的规定,被列级保护的景观地/除非有特别的准许,禁止任何破坏、改变其面貌状况0。因此,所有的可能引起景观地的性状及其完整性改变的项目,如立面维修、树木裁减、插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都受到严格的控制。而对注册登记的景观地控制则要相对灵活很多。到1998年,有2700个被列级保护的景观地,占1.5%的国土面积。还有5100个注册登记的景观地。每年,有将近20个新的景观地被列入保护名单。3/历史建筑周边环境0的概念和1943年2月23日法律20世纪初开始的技术革命、城市化等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的风貌景观,人们开始考虑不能仅仅保护那些杰出的但是孤立的文物建筑,而要关注与该历史建筑息息相关的城市的肌理、城市的景观。虽然在1913年的有关/历史建筑0的法律中已经提到了有必要对历史建筑的周围建筑进行特别处理以突出、协调以法律名义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但是,由于没有提出具体的范围和措施,保护的意义受到了限制。因为,一方面,该法律仅仅关注到与历史建筑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另一方面,它主要回答的是物质方面的安全与卫生。事实上,某些已经被破坏的周围环境已经影响到了处于其中的历史建筑的美学价值和历史价值。人们逐渐地意识到历史建筑与围绕它的空间是不可分离的。所有的邻近环境的改变,不管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都会影响到人们的感觉。因此,在1943年通过了一个/历史建筑周边环境0的法律,建立了一个以历史建筑为中心的500m为半径的圆周保护范围。与/历史建筑0和/景观地0的复杂的登录程序不同的是,/历史建筑周边环境0的概念和范围以及保护措施是自动生效的,即一旦某个/历史建筑0被确定,在其周边便自动形成500m为半径、约78.5hm2的面积的保护范围,在其中的建设活动都受到严格控制。包括:在其中不能有任何没有得到特殊准许的建设,保护和历史建筑息息相关的自然元素(独立的树木、树篱、成行的植株、树林等),保护围绕历史建筑的建筑物,保护基地上或街道上的特征(城市家具、铺地材料、公众照明等),这些周边环境都具有/珍藏首饰的首饰箱0(l.crinquimetlebijou)这样的作用。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可视范围(lechampdevisibilit),这个概念包含了两层意思:从历史建筑的可视性以及在历史建筑和所研究建筑之间的互视性。这个更多地从美学角度上考虑的概念要求国家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非常细致的个案研究。由于在法国几乎每个市镇都至少有一个被列级保护或注册登记的历史建筑,因而其覆盖的范围是非常大的。4/保护区0的概念和1962年法律1950年代的法国,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是很难想象的:城市被战争毁坏,街区残破和肮脏,,有大量的城市中心区尤其是历史地区被定为/不卫生地区0。人们纷纷拆除或者重建城市。但是很快发现:城市的特色风貌景观快速地消失。人们也很快意识到:巴黎之所以是巴黎,里昂之所以是里昂,并不是因为其郊区的景观有所差别,而在于其历史悠久的城市中心,在于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所形成的历史街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保护区0的概念和1962年的法律(又称马尔罗法令)。同时明确了保护所要达到的是一个双重目标。/保护一个历史街区需要同时保护其外立面和更新其室内。修复的具体实施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包括保护街区特有的性格,并且对建筑物进行整治,使得建筑物居住起来更加现代更加舒适。修复工作需要达到如下两个方面的目的: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改善法国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0(AndrMalraux:Extraitsdudiscourslaloidu4aot1962.)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标:将保护的范围从对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至对历史环境的保护直到1962年8月4日,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在对历史建筑物和其周边环境的保护上。但是,许多城镇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就在于城市肌理和组成城市肌理的建筑与空间的协调整体性。1962年的法律确认了把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向这种历史环境的扩展。ó城市规划的目标:提供一种城市更新的新的方向城市更新的方式不仅是物质的更新,其更加重要的评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能否改善环境品质以及带来新的活力。在该法律中提出了/保护区0的指定制度,即/保护区0的设立是国家根据建筑、艺术、历史、人文等方面的标准进行鉴定后强制确定的。并且明确提出要制订一个长期的保护和实施价值的规划(PSMV),通过这个规划对该保护区进行非常细致深入的全面研究,同时,在充分考虑所有必要的美学、技术等方面的因素,确定具体和深入到可以实施的保护、整治的措施。出于国家强制性的特点,这个规划的编制权和审批权一直保留在国家的手中,甚至在1983年以后城市规划的大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的背景下,PSMV成为唯一的还是由国家进行编制和管理的城市规划文本。因此,在被划为保护区的范围内,PSMV是唯一有效的城市规划文本,即地方政府不再编制该范围内土地使用规划,或者即使有土地使用规划也被PSMV所取代,因此,在很多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图中,经常会出现有明确边界的空白,这就是保护区所覆盖的范围。因此,PSMV具有与一般城市规划不同的特性:4.1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协调的基础;4.2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重现,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修复和再利用的指导;4.3包含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功能等方面,考虑保护区内居民有关居住、就业、服务和交通等的需求。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到不断发展的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完整体系中,从而保证保护区的活力。与/历史建筑0相对应,法国在中央主管建筑的部委下成立了/保护区全国委员会0,主要保证保护区的保护政策以及讨论有关PSMV的制订、修改和审核。在地方,所有的工程项目甚至包括室内改造工程都必须经过法国国家建筑师(ABF)的同意,从而保证了保护的原则不受地方利益的左右。到1999年为止,全法国有91个保护区,大约覆盖60km2的土地,其中有大约80万居民生活在保护区中。而与居民相关的补偿、租赁、参与、知晓等权利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有明确城市规划汇刊2002年第3期总第139期59的规定。5/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0(ZPPAUP)的概念和1983年1月7日的法律ZPPAUP的建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5.1调整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概念到1983年为止,已经有33500个纪念建筑被以/历史建筑0的名义列级保护或者注册登记,同时也确定了对其周边500m半径内的环境的强制性保护。这个强制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5.1.1对所有的建筑物的保护范围的都是同样的机械划定,不管该历史建筑的特点,不管其周围直接的环境,比如一个城堡和一个喷泉的周边环境保护范围是一样的。5.1.2在管理模式上,由法国国家建筑师(ABF)进行/一个案例一个案例0的研究,使得国家建筑师的负担非常繁重和琐碎。因此,人们越来越希望在众多的历史建筑的周边范围内事先建立一套/游戏规则0。因此,ZPPAUP主要是为每一个历史建筑限定一个适合其本身特征的保护范围,保护其所特有的个性以及其所在场所共同的形象。5.2加强对城市和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1980年初期,人们意识到对于不具有特别突出的艺术、文化价值但是却能够体现该城市或者乡村的特性风貌有重要作用的区域的遗产的保护的必要性。因此,ZPPAUP的确立有时仅仅因为该遗产本身具有与众不同的品质,因此这种ZPPAUP中不一定有历史建筑的存在,她可能是一个有特色的小镇、本世纪初甚至战后新建的城市部分、工业区等等各种有场所特色的区域。从而将遗产的概念扩展到了更为普遍的意义上。5.3赋予市镇在对其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积极的作用和责任ZPPAUP的产生与1983年的地方分权法有直接的关系。法国通过分权法后,市镇当局具有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权力,他们可以自行制定和管理土地使用规划(POS),并且具有发放建筑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的权限。但同时,国家将具有国家利益的权力紧握手中,这其中包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权力。因此,前文提到的/历史建筑0、/景观地0、/保护区0的保护和管理的权力还是由国家以及国家在地方的权力机构负责。ZPPAUP的建立使得市镇在对其所属土地进行城市规划的同时,有可能和国家一起共同保护其所属土地上的其它的历史文化遗产。因此,它的成功之处在于它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建立了在国家(主要保证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地方市镇(主要负责对其领土进行城市规划)之间的对话,建立了对地方性历史文化遗产项目的协调和升值。法国国家建筑师代表国家保证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他主要是检查每一个项目是否符合ZPPAUP的说明。没有他的同意,不能在ZPPAUP范围之内进行任何建筑外观和空间的改变、新建、拆除、砍伐等。随着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扩展的普遍认识以及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中所起的积极作用,ZPPAUP越来越成为国家、地方和民众都乐于接受的一种既灵活又有充分保障的保护制度。到1998年,法国全国共有250个建筑、城市与景观遗产保护区,总面积大约为170km2。另有600个在研究和制定中。6若干启示从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和特征中,人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几种趋势,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在遗产保护领域的发展方向。6.1保护内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环境的保护认识到历史建筑只是构成环境的一项因素。仅仅对指定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只能将保护停留在孤立、静止、消极的状态。对于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反映在保护对象的扩展方面,而且还反映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的认识以及对历史环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价值的理解和评价上。这些概念的变化以相应的法律确定下来,是保护事业成功的基础。在中国,目前也已经形成了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三级概念体系。但是仅有5文物保护法6对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仅第八条)有概念的阐述。这种以/文保单位0为核心的保护体系越来越呈现出多方面的弊端。大量历史风貌区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而失却了城市历史精华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桂冠变得毫无意义。6.2保护方法:专业保护综合保护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针对相应的遗产概念,确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使得保护制度非常社会化。在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以来是一种非常专业的活动。这个活动的推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如上海市的文管委、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通过专业的法规和规划的方法。由于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的限制,可能导致在保护对象选择和保护措施确定过程中的决策的偏颇。由于缺乏必要的推动机制,导致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大量的保护对象虽有保护之名却无保护之实的现象。6.3保护目标:历史留存价值重现对于单个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后,经常是作为博物馆、纪念馆供参观,这对于少数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建筑是合适的,但是对于大量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而言,则需要考虑在保护了其历史风貌以后如何实现其价值的问题。包括:6.3.1历史资源的保护与再利用。包括文化资源的再开发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再利用。6.3.2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如何体现公共性、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问题;6.3.3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的问题;6.3.4如何适应时代的要求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的需求的问题;6.3.5通过保护如何重塑地区的精神,并且带来活力的问题于大自然中,是/大自然中的建筑0的景观。城域和农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其交接地段则往往没有一条明显的界限,而是通过一个渐变带由城市逐渐过渡到乡村。在这个渐变带中,建筑逐渐减少,农田开始插入其间;高层大体量建筑逐渐减少,低层建筑代之;基础设施逐渐薄弱终止,农作设施开始出现。由城域和农域方向再继续延伸,最后出现完全的农区。再向外延伸,直至又出现第二个城市(镇)。城乡划分必须从地域上进行界定,这是城镇地域和乡村地域人口、经济统计的基础,城市人口、经济和乡村人口、经济是对应于城镇和乡村地域的两种不同的人口、经济的地理学概念。城市地域的界定一般可从三个概念出发,一为行政地域(政域),即根据行政地域规定的城市管辖范围,也就是市区或Cityproper;二为景观地域,即从外部景观上看,城市地域集中了各种城市设施,以非农业用地和非农业活动为主体的城市型景观;三为城市的功能地域,即一般以市民一日活动为周期所可涉及的城市商业、教育、就业、娱乐、医疗等服务功能所波及的范围,它不仅包括了城市的建成层(区),还包括了与城市建成区具有密切联系的城市外围区域(辅城层),即大都市圈的概念。在市区、城市景观地域和城市功能地域这三个城市界定概念中,市区是政府划定的人口、经济的统计范围,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易获得,数字较准确。景观地域是逐渐变化的地域,没有准确的数字可查取,但在现代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此范围也是易界定的。城市的功能区域,即大城市的都市圈或小城市的市区加郊区,则随意性较大,这个区域是否应包括组团式城市主城区周围的小城镇、应包括几个、/一日活动区0的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都因现代高速公路和现代交通工具的使用而使其概念随之变动。300km的距离是否也可有/一日活动区0的效果,但若把300km内的城镇和农业区都称为/都市区0,显然是不能接受的。但一般认为,相应于城市功能区域的都市圈,其界定范围应是在快速交通条件下,单向通勤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这样,扣除起步和到达时各10分钟的消耗,行车速度按100km/h计,则都市圈面积应在80km半径内。当然,各都市区的范围还应根据主城区的吸引力及其与周围城区的联系密切程度确定。6.3.6如何在严格保护风貌的同时,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的问题。在法国的保护体系中,ZPPAUP的模式通过互动的工作方式,而不是单方面的强制性手段,有效地保护了大量具有较普遍意义的遗产,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活力。很明显,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不断地扩大,保护的系统也随之不断扩展。同时,每确定一个保护的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各个涉及层面:国家、地方政府、所有人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得保护遗产成为政府非常重要的日常职能,并且和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其成功之处。在中国,目前出现的一些现象令人欣喜:上海市的新天地地段、苏州河畔老仓库、泰康路老车间、思南路花园住宅区的保护和利用等反映出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高水平的实践,在管理、融资、开发、技术以及社区精神的塑造上都有新的尝试。同时,5文物保护法6正在修订,上海市也将颁布地方性的有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但是只有从国家的层面,对城市和建筑遗产制订专门的法律,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民众意识,才是保证全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的前提。120世界建筑2010/04摘要:法国遗产保护概念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时期,随着每一次遗产概念的丰富和完善,都有与之相应的法律作为标志,从而逐步形成了当代法国完备的遗产保护制度。文章试图通过对这一发展过程的剖析,从中归纳法国遗产保护制度的特征,为我国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参考。法国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每年吸引着7000多万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这比法国总人口还要多出1000多万。历史文化遗产已成为法国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其历史遗产涉及面也非常广泛,主要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艺术品等;不动产主要包括建筑遗产、景观遗产和城市遗产3大类。为了使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留,早在1793年随着国家历史文化博物馆的创建,法国就第一次确定了历史建筑遗产的地位。经过近20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展,遗产保护的手段日渐丰富。法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从最初单纯的保存与修复,上升到了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形成了当今法国完备的遗产保护制度。其发展过程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1.历史建筑遗产(MonumentHistorique)概念的形成法国是一个历史文化遗产大国,遗产保护的概念已由来已久。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由于众多历史建筑遭到了空前的破坏,国家首次要求对所有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随后于1830年国家设立了历史文物总监(InspecteurG峦岩aldesMonumentsHistorique)一职,对历史文物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后,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一系列针对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1887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法律——《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首次确定了政府在遗产保护中的行政职能,并创建了一个包括建筑师在内的历史文物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工作。之后,该法律经过多次的修订逐步健全完善,并于1913年出台了新的遗产保护法律——《历史建筑保护法》。该法律已基本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要点,从“公众利益”出发对业主的权利进行限制,准许国家直接对被列入名单的历史建筑进行修复。在对历史建筑价值判定方面,这部法律根据建筑的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确定了两种保护方法,即:列级保护(MonumentHistoriquesClasses)和注册登记(MonumentHistoriquesInscrits)。前者是政府强制进行保护维修,主要是针对那些重要的历史建筑物;而后者保护方式较为灵活,主要是针对较为普通或历史价值稍逊的建筑。除此之外,国家还依法成立了“历史建筑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历史建筑的管理和修复工作。这种从“公众利益”出发、自上而下的遗产保护方法,确保了所有历史建筑都在统一的评判标准之下,避免了因不同评判标准和机构所带来保护方式的不同。2.景观地(Site)概念的产生和发展随着对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然景观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遗产,需要保护起来,并将其纳入到历史文化遗产范围之列。1903年,法国通过立法将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包括树林、瀑布、峭壁等)纳入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中。而将自然景观独立出来加以保护,并在1930年5月颁布的《景观地保护法》中明确了“景观地”的概念。该法律主要针对自然景观地的保护,如米迪运河源头——贝尔湖、科西嘉岛等,后来又逐步扩展到人们创造的田园景观、城市特色景观等,如:埃菲尔铁塔(图1)所在区域就被看作重要的城市特色景观保护起来。对景观地的保护也同样分为两类——“列级保护”与“注册登记”。国家也成立了“景观地高级委员会”的政府机构,负责专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目前,法国共有2650个列级保护景观地和4700个注册登记景观地。3.“历史建筑周边地区(”LesAbordsdesMonumentsHistorique)概念的产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法国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暴露出了一个严重问题——只注重对历史建筑本身的保护,而忽视了建筑与周围环境、城市肌理的关系,历史建筑被完全地孤立起来。就如1925年,在勒·柯布西耶的《巴黎伏瓦生规划》(PlanVoisindeParis,图2)中,众多着名历史建筑如巴黎圣母院,被孤立保护起来,与周围景观环境相脱离。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历史建筑与周围的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它们同样应该被保护起来。1943年,法国出台了《历史建筑周边环境法》,规定将所有历史建筑周围500m半径之内的范围划为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约为78.5hm2),并对其中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历史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不仅如此,还要对历史建筑进行一系列视线分析,对历史建筑和周围环境、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等等。伴随着这部法律的产生,国家成立了“历史建筑周边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保护工作。4.“保护区(”SecteursSauvegardes)概念的形成和发展4.1“保护区”概念的形成及其特点二战以后,法国城市一片废墟,大部分历史街区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从1950年代开始,法国开始对历史街区进行大规模改造,大量破旧的历史建筑被拆除或被新的建筑所取代。不久,人们发现这些新的建筑打乱了原有的城市肌理,原有的城市特色迅速消失。1962年,在当时文化部长安德烈·马尔罗(AndreMalraux)的建议下,通过了着名的《马尔罗法》即《保护区法》(SecteursSauvegardes)。法律明确了“保护区”的概念,并规定由国家规划部门制定相关的保护法规并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用于“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建筑内部环境的改善。“保护区”是国家根据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分布情况及其历史、艺术等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后强制划定的区域。由专门的政府部门对“保护区”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强制性规划,即保护区规划(PlandeSauvegardeetdeMiseenValeur,P.S.M.V)和详细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之后,法国又对该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将“保护区”的概念进一步扩大,将自然景观、农村景观等纳入到保护区的范围中。并依据法律,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各种类别“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工作,又借助法律法规以“公众利益”的名义,控制“保护区”管理权限,防止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今天,“保护区”已经成为法国遗产保护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4.2保护区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在法国,对于一般城市和地区的建设管理,大体上可以分为总体规划(SechemaDirecteurd’Am峦agementetd’Urbanisme,S.D.A.U)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Pland’OccupationdesSols,P.O.S)两个层面。总体规划是一种战略性规划,是对城市及周边地区、农村地区等各类开发区的战略性发展规划,用于指导城市的日常建设工作。它是根据未来城市功能、发展项目及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制定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总体规划而制定的,它可以不断修改以适应新问题的出现,同时也是审批建设许可证的直接依据。对划定为“保护区”的地区,其中的建设不受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而是直接依靠国家专门制定的保护区规划来指导建设活动。也就是说,在保护区内,保护区规划是唯一有效的规划文件,它将取代土地利用规划。例如:在巴黎共有2个地区被划定为“保护区”,分别为第7区和玛黑(Marais)区。在巴黎市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对于保护区只是明确出其具体的范围,并没有进行具体规划,之后再由国家单独制定保护区规划,用于指导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图3-5)。4.3保护区规划的内容保护区规划是一份城市规划性文件,它适用于“保护区”内的每一栋建筑和每一个空间。规划的图纸通常采用1:500的比例,并附有专门的图例和土地使用图。规划内容涉及到对区内每个建筑、空间、视线、景观的处置方法。如整体保护、立面保护、部分保护,花园或内院的整治、改造、重建、拆除,以及对临街建筑进行保护和修复,清除城市街区内部的违法建筑和临时搭建建筑等。它更多是趋向于对“保护区”进行适当地再利用,保护原有的历史街区风貌。此外,在规划中还要对保护区内的社会经济相关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利于保护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如:在2002年的巴黎保护区规划中,就根据对居住密度、房产价格、建筑产权等多方面的分析,制定了一系列控制保护区房价过高及促进经济多元发展的政策(图6,7)。当今对“保护区”的保护已由原来的单体建筑保护扩展到了对历史环境的保护,并更加注重对保护区内居住环境的改善与经济的发展。4.4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为配合《马尔罗法》的实施,法国在文化部增设了一个新的国家机构“保护区国家委员会”专门负责保护区的审批工作。并在地方各省设立了建筑省级服务中心专门进行建筑遗产的保护与保护区内的建设审批工作。这一基层行政机构直属于国家,它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地方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控,使得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能迅速在地方顺利实施。5.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Z.P.P.A.U.P)5.1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形成过程及特点伴随着法国各项遗产保护法律的推行,人们逐渐意识到在执行500m范围的“历史建筑周边地区”和划分“保护区”时,存在一些问题。如:1)历史建筑周边500m半径保护范围过于死板,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够完全代表客观的历史价值;2)“保护区”和周围环境脱节,对整个城镇整体外部空间保护不足,遗产概念的范围相对较小需要进一步扩展等等;3)由国家针对每个“保护区”编制的保护区规划过于繁琐复杂,急需一个适用性更广、更为灵活的规划文件;4)对自然和城市景观的保护涉及较少。于是在1983年,随着法国《地方分权法》的颁布,政府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权利下放到地方。法国提出了一个适用性更为广的遗产保护区概念——“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以适应新的需求。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是由地方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国家只是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相反,是否制定“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则完全是由地方政府决定,这大大加强了地方在遗产保护中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并建立了一个地方与国家之间更为有效的对话模式。此外,“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进一步扩大了遗产的概念,将很多重要的非保护建筑和城市空间、自然景观、田园景观、城市景观划入保护范围。在这里“遗产”可以是城市特色,也可以是因地而异的其它特色环境(如乡村、自然景观等)。“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它通过原则规定和图例的方式提出推荐性意见。同时每个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规划,且编制形式相对灵活自由。这种新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越来越受到各地区的认同。如:法国卢瓦河地区的卢瓦埃镇(Loitet),就根据自身遗产分布相对分散的特点,设立了多个大小不等的保护区(图8)。5.2“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制定过程“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而制定,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补充一同被执行。它通常是由所在地区的市长提议设立,并成立由市议会代表、中央政府代表、国家遗产建筑师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前期研究、制定议案、民意调查、修改议案等工作,并逐级向上申报,最后由大区区长签字生效。(表1)5.3“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与“历史建筑周边地区”以距离作为重要判定标准的500m范围“历史建筑周边地区”,过于死板和机械。故当“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和“历史建筑周边地区”重合时,“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将代替原有的历史建筑周边地区法规。正如在对法国南部卡地亚城堡(Ch塼eaudeCandiac)保护规划中(图9),原有的500m“历史建筑周边地区”将被“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所代替。此外由于“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考虑了更多的建筑与环境要素,所以通常情况下其范围较“历史建筑周边地区”大一些。5.4“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与“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地区的历史风貌。而“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则是更多针对大多数历史性达不到保护区要求,却具有很强自身特点的地区和自然环境。它作为“保护区”与一般城市地区的过渡地带,起到“保护区”与自然景观和城市景观的衔接。如:法国尚特市(Saintes)“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就较好地解决了“保护区”和城市周边地区及自然景观之间的关系,对保护整个城市景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图10)。6.独特的国家遗产建筑师制度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间共同构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专业人员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故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设有国家遗产建筑师(前身是国家建筑与规划师/ArchitectetUrbanistedeL’Etat,AUE),而在政府和民间又有历史文化遗产协调员。国家遗产建筑师首先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建筑师,然后经过国家专门的考试,进入专门的学校进行为期2年的培训。他们代表国家从专家的角度出发,参与到“保护区”,“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管理规章制定和实施中,且保护区内一切建造、拆除、砍伐树木、改建或扩建工程等都要经过他们的同意才能进行。可以说,他们在整个保护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提高大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各保护区内设立遗产协管员一职。他们通过各种不同的社会活动,如:举办传统材料和技艺展览、发放免费印刷品、开办介绍遗产知识的课程等活动,培养当地居民的遗产保护意识和鉴赏能力,推动居民去发现认识自身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这种特殊的管理机制,使得遗产保护概念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去,从而形成了全民的遗产保护观念。7.当代法国遗产制度的特征7.1遗产保护概念的不断扩展法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单纯停留在对历史建筑静态的、封闭式的保护。而是将遗产保护的概念不断扩大到对自然景观、农业景观、城市历史环境、城市文化特色等方面,使得遗产概念不断丰富和完善。7.2严格的法律体系从法国遗产保护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随着法国遗产保护概念的不断扩大,保护体系也随之扩展。每当一个新的保护产生时,就立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保护体系的推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法国遗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也是遗产保护事业的基础。7.3公众的广泛参与在法国,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只是政府部门强制性行为。国家通过大量的社会活动让民众了解、认识历史遗产的价值。在遗产法规制定的同时积极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使他们参与到历史遗产法规的制定和管理中,从而实现一种互动式的遗产保护机制。7.4可持续的遗产保护当今法国的遗产保护,一方面是基于对地方历史文化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与社会经济、特色文化、城市交通、生态保护等方面相结合进行综合考虑;另一方面,通过改建、再利用等手段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从而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循环。7.5健全的行政管理模式。法国的历史遗产保护得以顺利实施,很大方面是得益于其完备的法律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国家又有与每个保护政策相适应的行政机构,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此外,国家通过对大量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历史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化水平,并赋予国家遗产建筑师很大的权力来保证各种保护规划、政策的执行。这种独特的行政管理模式,是法国遗产保护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也是其成功之处。7.6国家立法与地方法规的结合由国家制定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和《马尔罗法》分别作为法国文物建筑与保护区两个层面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明确了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及保护资金等原则性内容。而地方政府则根据城市自身特点并结合城市规划,制定出更为详尽、深入及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控制性法规与法规性文件。完善的国家立法框架与灵活、详尽的地方立法的相互结合,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之一。8.结语法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遗产保护制度。我国遗产保护制度才刚刚建立,但近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和旧城改造规模的扩大,对我国的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冲击。因此,建立健全的历史遗产保护制度也已经显得十分紧迫。笔者希望通过其遗产保护制度的分析与介绍,为我国遗产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摘要]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始于近代西方国家,现代以来呈现出法典化、系统化趋势。法国文化遗产法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迄今已形成以5遗产法典6为核心、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体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颇具典型性。法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在立法体系、制度设计、理念应用等方面的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国是近代大陆法系的开创者,对人类法制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经历了1789年大革命之后,法国资产阶级贯彻启蒙思想家的法治学说,不仅在资本主义世界成功地构建起前所未有、系统完善的法典化法律体系,与判例法风格的英国法系形成了鲜明对照,而且还积极明智地开始了对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回眸历史,在法兰西这片充满了浪漫理想与理性激情的国土上,法国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从大革命时期的初创阶段发展至今已历经两百余年,先后颁布了一百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不断发展之中确立了明确的法律理念,构建起日益完善的体系和制度。如今,法国已形成以5遗产法典6为核心,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体,与5城市规划法6、5环境法6、5商法6、5税法6、5刑法6等相互配合有机协调的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而其所形成的分类与登记的法律保护体制、整体保护的法律理念、专业性的法律保护程序与措施、在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协调平衡的法律制度等,不仅使法国众多辉煌而悠久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1,而且对启迪和升华国民对祖国和民族文化的热爱与情感,提高和扩大法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影响力等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虽然在/文化大革命0结束后日益得到重视,立法步伐加快,法律保护的规定也日趋严格和周详,但在保护理念、制度设计、保护效果等)10)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文物流失和非法破坏严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和过分强调文化遗产工具性价值的情况普遍存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因此,了解发达国家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全面考察法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础上,重点归纳和分析了法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要特征,并结合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对其借鉴意义进行了评析。一、法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要特征(一)法律保护的发展以遗产概念范围的不断扩大为基础考察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历史发展,不难发现,遗产概念范围的不断扩大始终是其法制发展中的一条主线,也是其立法发展的基础。首先,法国文化遗产法的诞生与/国家遗产0概念的形成密切相连。/国家遗产0概念形成于大革命时期1(1789)1794年),其也是法国文化遗产法诞生的法制基础。那时,一方面,基于反封建、自由、平等、人权等革命思想,人们要求打破一切包括城堡、宫殿等在内的旧制度的象征,为此法国发布没收法令,将王室、逃亡贵族以及教会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法国资产阶级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基于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存意识,又促成国家颁布法令禁止破坏历史古迹等文化遗产的行为,法国的文化遗产便在这种破坏与保护的时代背景下成功地完成了向/国家遗产0身份的转化,一时间,来自王室宫殿、城堡及各大教堂的艺术品充斥于博物馆,它们很自然地脱离了原有的属性,成为国家权力保护下的国家的遗产和公有物。文化遗产作为/国家遗产0的概念由此在急风暴雨的革命年代中形成确立并得到传播。大革命后(1794)1830年),/国家遗产0的概念在立法与政策层面上得到进一步落实,法国制定了不少与档案、图书馆、博物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用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国家遗产0的概念则通过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被明确定义为/国家所有的可供全体国民参观的公共藏品0。这个时期典型的立法包括1803年9月1日发布的设立省级博物馆的命令和1816年7月22日通过的公布古迹清单的法令等。其次,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发展也主要通过遗产概念范围的扩大而得到生动体现。法国文化遗产法获得重要发展的时期是1830年至1960年,这一时期也是法国遗产概念范围不断扩大的重要时期。期间,法国于18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法5历史古迹法6,尔后又在1913年修订颁行。该法确立了对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两种主要形式,即分类保护和登记保护o,并将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对象由国家所有的历史古迹扩展至私人所有的历史古迹、艺术品、自然古迹、景观,在保护理念上实现了由维护国家利益向维护公共利益的转变。此外,以1930年关于自然遗产保护法律、1941年考古发掘法和1943年关于历史古迹周边保护的法律为核心,法国据此又将遗产概念范围扩展至自然遗产?和考古遗产,并对历史古迹连同其周边环境予以整体的保护。最后,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完善同样与遗产概念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相连。法国文化遗产法进入发达完善阶段是从1960年至今。这一阶段以1960年关于设立国家公园的法律、1962年关于设立/历史街区0的5马尔罗法6、1983年与1993年关于设立/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0的法律为核心,遗产概念在自然遗产领域和文化遗产领域得到进一步扩展,由此,海洋文化遗产、各种公共藏品、各种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财产等都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与此同时,法国还出现了将景观等自然遗产与历史古迹等文化遗产予以整合的趋势,遗产的单纯保护让位于保护、管理与开发三位一体,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更新,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更加受到重视。而以2004年2月20日5遗产法典61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法国文化遗产法进入系统化、法典化时期,遗产的概念、种类、范围、保护方式、保护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至此,一个完整、协调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最终建立起来。(二)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注重强调遗产保护的专业性文化遗产具有种类繁多、表现形式丰富以及蕴涵独特历史文化信息等特点,涉及考古、建筑、艺术、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因此,专业性保护无疑是成功实现法律保护质量与效果的重要因素。法国文化遗产法十分注重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专业性,无论是较早颁布的5历史古迹法6、5马尔罗法6、5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法6,还是2004年颁布的5遗产法典6,法律保护制度设计上的专业性要求一直贯穿始终。以5遗产法典6中规定的对专业性要求为例。这部法典在继承以往的有关遗产分类与登记、严格规定保护区设立与管理的专业性保护传统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遗产专业保护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程序性规定。该法明确要求:在适用或解除分类保护或登记保护之前,一般须先征求由国家设立的专门咨询机构的意见,然后由行政机关发布保护命令;在保护过程中,须接受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对文化遗产进行修复或维护须由专门的机构进行。例如:对历史古迹进行分类或登记,须征求/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0的意见(5遗产法典6L621、L622);对历史古迹周边的保护,在涉及如何确立以历史古迹名义分类或登记的不动产的可视范围时,须征求法国建筑师(ABF)o的意见(5遗产法典6L621-30-1);对博物馆藏品的修复须事先咨询相关科学机构并由有专业资格或有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5遗产法典6L452-1);在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中,对可能影响历史街区风貌的外围建筑进行修复、改扩建及拆除时须征得法国建筑师的同意(5遗产法典6L641-1);在设立/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0的过程中须有法国建筑师的参与,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工程的建设也须征得法国建筑师的同意(5遗产法典6L642应当说,法国注重对文化遗产进行专业性保护,与其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传统有关,也与其很早就建立起来的一些专业研究机构与咨询机构有关。早在大革命时期,为了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艺术品免遭破坏,法国制宪会议于1790年10月13日设立/古迹委员会0,专门负责古迹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大革命后,针对遗产被大量破坏的情况,法国于1795年设立/民居建筑委员会0、1837年设立/历史古迹委员会0负责对历史古迹进行清点和保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国还在1882年的1月24日专门成立了培养遗产保护人才的卢浮宫学院,标志着法国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进入到专业化和深入化的研究阶段。在这以后,随着1973年索邦大学(巴黎第一大学)设立文化遗产保存和修复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和研究被正式列入高等教育序列[1],很多大学还设立了文化遗产法方向的专业硕士,如巴黎第十一大学(LpUniversitParis-Sud11)[2]、多菲内巴黎大学(UniversitParisDauphine)[3]等。此后的1990年,法国政府又专门成立国家遗产学院,专门用来培养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的高端专业人才。受此影响,法国的一些大学也陆续开设雕塑、美术等专业性较强的保护和修复专业,如图尔美术大学(Ecoledesbeaux-artsdeTours)的雕塑修复专业、阿维尼翁大学(Ecoled.Avignon)的绘画修复专业等。除此之外,一些专业性的研究机构还设置文化遗产法方面的研究中心,如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即设有文化遗产法研究中心(Centrederecherchesurledroitdupatrimoinecultur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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