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7月3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益相关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第四条房屋...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7月3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益相关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科学鉴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住建、城管、公安消防、财政、规划、物价、工商、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1第七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加强对房屋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第九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险情严重无法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先行处理。第十条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擅自从事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2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需进行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提出加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加固后可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有危险的,有权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和证明。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3(六)出具鉴定文书,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百分之五十的房屋;(三)房屋构件严重老化或者腐朽,房屋倾斜、连接构件脱离或者失效,受力构件断裂,结构发生异常的;(四)受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使房屋结构变形,结构强度、稳定性、承载力降低的;(五)因扩建、加层、装修或者使用条件改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结构受到破坏的;(六)其他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一)距离二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二)距离三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场地为高灵敏度土、液化土和基坑开挖在三米以上涉及降低地下水位的房屋;(三)人防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的建(构)筑物;4(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五)其他施工可能危及到的建(构)筑物。被申请鉴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国有采矿企业应当对采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进行巡查,并定期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第十九条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第二十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或者其他相关产权证明;(三)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四)房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检测。第二十一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二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进行,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参加。5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使用规范术语。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制发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载明鉴定过程、结论及使用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二十五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公房,由政府统一异地安置;属于单位管理的房屋,由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私产的房屋,由政府按照房屋的残余价值补偿或者以补偿价值异地安置。6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拆除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纳入旧城改造或者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第二十七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应当及时解危,解危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九条对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第三十条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不得设立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已设立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从鉴定为危险房屋之日起,由其所有人及时予以拆除、迁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有险不查或者损坏不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7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军队房屋、宗教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8
本文档为【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is_08361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1-10-10
浏览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