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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标准章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她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企业系依据《企业法》、《证券法》和其她相关法律、法规成立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系国泰证券有限企业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合并基础上组建综合类证券公司。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同意国泰证券有限企业、君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合并及筹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企业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33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标准章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她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企业系依据《企业法》、《证券法》和其她相关法律、法规成立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系国泰证券有限企业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合并基础上组建综合类证券公司。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同意国泰证券有限企业、君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合并及筹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企业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33号)和《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企业筹建方案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69号)文件同意,经过新设合并,以提议方法设置;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企业注册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企业。第四条企业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邮政编码:20。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2,718万(含外汇)元。第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七条企业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八条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遵遵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企业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九条本企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组织与行为、企业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本章程是企业最高行为准则,对企业、企业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她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企业多种规章制度必需符合本章程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副总裁、财务责任人等。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企业经营宗旨: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科学管理、稳健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第十二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是:(一)证券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证券登记开户;(五)证券自营买卖;(六)证券承销和上市推荐;(七)证券投资咨询;(八)资产管理;(九)提议设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十)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她业务。第三章股份第十三条企业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第十四条企业发行全部股份均为一般股。第十五条企业股份发行,实施公开、公平、公正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六条企业发行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企业经同意发行一般股总数为372,718万股,全部由提议人认购。第十八条企业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十九条企业不得收购本企业股票,但为降低企业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企业股票其她企业合并时除外。企业不接收本企业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第二十条提议人持有企业股票,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一条企业股东为依法持有企业股份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持有同一个类股份股东,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二条企业记名股票及股东名册是证实股东持有企业股份充足证据。第二十三条企业股东享受下列权利:(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她形式利益分配;(二)参与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会议;(三)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者质询;(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六)依据法律、企业章程要求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报告。(七)企业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与企业剩下财产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所给予其她权利。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正当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诉讼。第二十五条企业股东负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要求情况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她义务。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八)对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其她事项。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应该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企业未填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企业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二十八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当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临时中止推行职务时,需由董事会指派符合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代推行职责。第三十条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该将会议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第三十一条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该向企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二条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过。股东大会对企业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企业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第三十四条修改企业章程必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三十五条企业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企业股份。第三十六条《企业法》第57条、第58条、《证券法》第125条要求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还未解除人员,不得担任企业董事。《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措施》第7条要求情况,不得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第三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八条董事应该遵纪遵法,严格根据《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有关要求,忠于职责,维护企业利益。第二节董事会第三十九条企业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可设实施董事会。实施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工作。第四十条董事会由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符正当定任职资格企业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免职。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发行企业债券或其她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企业重大收购、回购本企业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九)聘用或者解聘企业总裁,依据总裁提名,聘用或者解聘企业副总裁、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十)制订企业基础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签署企业股票、债券及其她有价证券;(四)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职权。第四十三条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四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最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她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法为:举手表决方法。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该对会议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和统计员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第四十九条董事应该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能够免去责任。第六章总裁第五十条企业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依据法定任职资格聘用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她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她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董事不得超出企业董事二分之一。第五十一条《企业法》第57条、第58条、《证券法》第125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措施》第7条要求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还未解除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总裁或者其她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者解聘企业副总裁、财务责任人;(七)聘用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企业章程或董事会授予其她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三条企业研究决定相关职职员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该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员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员代表列席相关会议。第五十四条企业研究决定经营活动中重大问题、制订关键规章制度时,应该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员意见和提议。第五十五条总裁应该遵守企业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确保严格遵守《企业法》第59条至63条及《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措施》第16条要求,推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五十六条企业监事由股东代表和企业职员代表担任。企业职员代表担任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第五十七条《企业法》第57条、第58条、《证券法》125条要求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还未解除,不得担任企业监事。董事、总裁和其她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八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员代表由企业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五十九条监事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忠实推行监督职责,严格遵守《企业法》第59条、第62条、第63条要求,推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第二节监事会第六十条企业设监事会,其组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主席,可设2名副主席;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第六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董事、总裁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总裁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给予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企业章程要求其她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经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六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该由四分之三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该说明事由并书面委托其她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第六十四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应该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第八章财务与会计制度第六十五条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制订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六十六条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六十七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情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六十八条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企业,供股东查阅。第六十九条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一)填补上一年度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法定公益金;(四)提取法定交易风险准备金;(五)提取任意公积金;(六)支付股东股利。第七十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企业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交易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能够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将企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百分比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第七十一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集体福利。第七十二条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百分比分配。第七十三条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第七十四条企业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七十五条企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能够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七十六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必需严格遵照《企业法》第七章以及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七十七条依据《企业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被依法责令关闭;(五)企业章程要求其她解散事由出现。第七十八条企业因本节前条第(一)、(五)项情形而解散,应该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选定。企业因有本节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因有本节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九条清算组应该依据《企业法》第193条至198条相关要求,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职责。第十章附则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该修改章程:(一)《企业法》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要求事项与修改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相抵触;(二)企业情况发生改变,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经过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须报原审批主管机关同意;包含企业登记事项,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八十二条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决议和相关主管机关审批意见修改章程。第八十三条董事会可依据章程要求,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规定相抵触。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八十五条企业提议人名册为本章程之不可撤销附件。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主管机关要求实施。第八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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