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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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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精选文档PAGEPAGE2—窗体顶端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精确     、系统、平安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

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精选文档PAGEPAGE2—窗体顶端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监督行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精确     、系统、平安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质量监督档案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质量监督档案反映质量监督活动的全过程,是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水利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质量监督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精确     、系统、平安和有效利用。  其次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档案工作。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质量监督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管理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质量监督档案工作应与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健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配备管理人员,保证所需经费。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档案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  (二)制定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质量监督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质量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质量监督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并依法供应利用。  第三章形成、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归档文件材料是在受理、审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工程项目中间监督、完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评定、鉴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1)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负责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质量监督人员应按规定准时收集、整理应归档文件材料,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字迹清楚,图面洁净,签章手续完备,制成材料符合档案爱护要求。使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原件所在位置。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归档文件应纳入质量监督机构档案全宗,按专业档案进行分类管理,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质量监督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见附件1)。案卷质量应符合《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质量要求》(见附件2)。  第十五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做好反映质量监督工作重要节点、重大大事或成果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要的数码照片应保存相应的纸质照片。整理工作执行《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11821-2002)等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是质量监督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质量监督电子文件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归档工作。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质量监督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应按年度进行归档移交,项目完工验收(以完工验收日为准)后,60个工作日之内移交完工验收等档案;缺陷责任期质量监督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以竣工验收日为准)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移交。文件形成部门和档案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  第十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档案保管爱护要求的库房及设施设备,实行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平安。  第十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接受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质量监督档案信息管理,促进质量监督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进展。  其次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档案部门应依法开展档案信息的利用服务。  质量监督档案一般仅限于现场查阅、摘录和复制。  其次十一条查档人员查阅档案后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反映利用质量监督档案产生的效益。  第五章移交与鉴定  其次十二条纳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质量监督档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对已过保管期限的质量监督档案,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对仍需连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经质量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督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其次十三条质量监督人员工作调离时,应办理质量监督文件材料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清点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其次十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乐观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工作与质量监督工作同步协调进展。  其次十五条在质量监督档案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十六条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损毁、丢失或擅自供应、抄录、涂改、仿造质量监督档案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由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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