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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新版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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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新版规则修订【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日期】-09-26【生效日期】-10-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修订)(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发布;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ROF(3845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如...

商标评审新版规则修订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日期】-09-26【生效日期】-10-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修订)(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发布;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ROF(3845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如下简称商标法)和《HYPERLINK"javascript:ROF(87136,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如下简称实行条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其实行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如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决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如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案件;(二)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案件;(三)对已经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祈求裁定撤销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案件。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根据实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情形除外。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行条例和本规则作出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关于当事人,并阐明理由。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由商标评审人员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实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阐明理由。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关于权利。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到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第九条共有商标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加评审行为对其所代表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祈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祈求,必要有被代表当事人书面授权。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可以委托国家承认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应当委托国家承认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组织代理。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关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主体资格;(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范畴;(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申请书及关于证据材料;(五)有明确评审祈求、事实依照和理由;(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份数副本;申请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献;基于商标局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还应当同步附送商标局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应当载明被申请人名称和住所地。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商标公示》期号;(三)明确评审祈求和所依照事实、理由及法律根据。第十五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第十六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或者未按照实行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关于证明文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限其自收到补正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期满未补正,根据实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第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根据实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一)违背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商标,又以相似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二)违背实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似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三)违背实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以相似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四)其她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第十九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关于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份数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视为放弃答辩。第二十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关于证据材料,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似份数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关于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基于新事实形成证据或者确有其她合法理由除外。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步提交可以证明其身份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名称应当与所提交证件相一致。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证据材料逐个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详细事实作简要阐明,并签名盖章。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第二十三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关于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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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定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规定填写、提供,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限其自收到补正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合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解决。商标评审答辩书及关于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和规定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规定填写、提供,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限其自收到补正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三章审理第二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单数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二)被祈求裁定撤销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她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五)其她可以独任评审案件。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实行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被申请回避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与否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加本案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的确存在需要回避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解决。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商标评审人员,不断止参加本案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复审案件,除应当合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事实、理由、祈求以及评审时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事实、理由及祈求进行评审。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祈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事实、理由及祈求进行评审。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事实、理由及祈求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期所根据事实、理由和法律合用进行评审。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申请复审案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且有合法理由除外。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评审后果。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评审:(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结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到合同;(四)其她应当终结评审情形。终结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告知关于当事人,并阐明理由。第三十三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构成员签名。合议构成员有不批准见,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经审理终结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评审祈求、争议事实和理由;(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事实、理由和合用法律根据;(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四)可供当事人选用后续程序和时限;(五)决定、裁定作出日期。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构成员签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第三十五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同步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关于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视为关于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第三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当事人祈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祈求进行公开评审,应当提出需要进行公开评审详细理由。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祈求进行公开评审,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祈求进行公开评审,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关于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第三十九条公开评审详细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四章证据规则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评审祈求所根据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评审祈求所根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局限性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明确表达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达承认也未否认,视为对该项事实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代理人承认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代理人对事实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祈求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承认不作否认表达,视为当事人承认。第四十一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事实;(二)按照法律规定推定事实;(三)已经依法证明事实;(四)依照寻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五)其她依法无需举证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涉及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难,可以提供相应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关于部门保管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可以提供相应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照片、录像等其她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各种类物,提供其中一某些。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复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为有必要,被质疑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关于证据原件或经公证复印件。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为必要,应当依照关于规定办理相应公证认证手续。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阐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提交外文证据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对方当事人对译文详细内容有异议,应当对有异议某些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承认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某些或者有异议某些进行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合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某些或者有异议某些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回绝支付翻译费用,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译文。第四十五条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与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与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与否有关;(三)证据形式、来源与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内容与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四十六条评审人员对案件所有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限度、各证据之间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四十七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一)未成年人所作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她密切关系证人所作对该当事人有利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证人所作对该当事人不利证言;(三)应当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而无合法理由不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证人证言;(四)难以辨认与否通过修改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她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证据材料;(七)其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证据材料。第四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辩驳相反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她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得、无疑点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复制件。第四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当事人没有足以辩驳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五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承认或者提出相反证据局限性以辩驳,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辩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辩驳证据承认,可以确认辩驳证据证明力。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根据否定对方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状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力与否明显不不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派原则作出判断。第五十二条评审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理词中承认对己方不利事实和承认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她有关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承认除外。第五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她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公文文书优于其她书证;(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通过公证或者登记书证优于其她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优于其她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六)其她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她密切关系证人提供对该当事人有利证言;(七)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证人证言;(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证据优于一种孤立证据。第五章期间、送达第五十五条期间涉及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天,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第一种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献或者材料日期,直接递交,以递交日为准;邮寄,以寄出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除外。第五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各种文献,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她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文献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献日期,邮寄,以当事人收到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自文献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以递交日为准。文献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可以通过公示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献视为已经送达。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由商标注册档案中载明商标代理组织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该商标关于法律文献签收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关于法律文献送达该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代理组织在前款所述关于法律文献送达之前已经与关于外国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阐明关于状况,并自收到文献之日起10日内将关于法律文献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有关书件,应当提交相应送达证据。未提交,应书面阐明因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上述方式无法送达,公示送达。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于12月1日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进行评审,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相应规定进行评审;属于其她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合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应规定进行评审。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已满一年商标产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合用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申请期限解决;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不满一年商标产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合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申请期限解决。关于单位或者个人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评审申请,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不合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评审申请期限规定。第六十条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第六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10月26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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