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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管理制度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管理制度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我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按照教育部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机构和职责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招生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各系主任及学管副主任组成。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制定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审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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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我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按照教育部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机构和职责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招生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各系主任及学管副主任组成。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制定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审定学院年度招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指导、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学院招生就业处(以下简称“招就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承办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务,其在招生方面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以及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加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发展规模和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学院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草案。在征求各系及相关部门意见、分管院领导同意、院招生领导组审定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招生计划。  (三)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四)负责编印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及其它招生宣传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活动,做好招生宣传和咨询接待工作。  (五)负责招生软件、网络、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招生用品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招生网络畅通、招生场所安全。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新生预报到、报到工作,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七)负责招生网络和录取信息的维护工作。  二、招生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招生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乐于奉献,为人师表。  (二)遵守工作规程,廉洁自律,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各环节的工作。  (三)熟悉招生业务,高质量完成学院交付的招生任务。  (四)遵守保密规定,保证招生网络和招生场所安全。  三、招生工作的程序  (一)拟定招生计划,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四)实施录取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五)组织新生(预)报到;  (六)当年招生工作资料归档,总结。  四、招生计划编制程序  (一)招就处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及条件,拟定招生规模;(二)、各系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三)招就处根据各系上报的招生计划,平衡拟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草案;  (四)招就处将年度招生计划草案下发各系,征求意见;  (五)综合各系意见,形成年度招生计划报请招生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六)在执行招生计划过程中,因生源等因素需变更、调整招生计划时,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五、招生简章发布程序  (一)招就处在招生宣传工作开始前,草拟年度招生简章草稿(含专业介绍、招生计划、学院概况、考生问答等内容)。  (二)招就处就招生简章(草稿)征求各系和教务处意见。其中专业介绍内容的审核要由教研组长和系主任签署意见。  (三)招就处综合各系和教务处意见,形成年度招生简章(草稿)。  (四)招就处将招生简章草稿、照片、图稿等送印刷厂编排招生简章小样。  (五)招生简章小样经分管院长审核,并经院长审批后定稿印刷。  (六)招就处将印刷稿与原稿文字再次核对后对外发放。  (七)在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及其它网站发布的招生宣传材料(含专业介绍、学院概况、招生计划、考生问答等内容),以经院领导批准的招生简章文稿为准。确因宣传需要须调整的,由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后发布。  六、录取新生工作程序  (一)新生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全体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录取任务,学习有关高校招生工作文件,明确当年学校有关招生的具体规定及注意事项。  2.整理招生录取工作所需的录取通知书等用品资料,负责招生网络、软件的调试,做好招生录取的准备工作。  (二)新生录取各环节的工作  1.参加有关上级部门召开的录取工作会议,及时掌握有关省市的招生信息,预测录取工作情况,确定我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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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事项,要同时报告院长、院招生领导组。  七、强化纪律检查与监督  (一)加强对录取场所的严格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录取工作场所。  (二)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认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招生录取政策的学习和有关组织纪律的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水平;认真落实“密钥工程”,切实加强录取信息的管理;要选派原则性强、综合素质高、身体健康的干部参加录取工作。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安排好开学报到时间,认真做好补录前各项准备工作。  (四)全体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对于录取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 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和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的宗旨,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高职招生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规定;(二)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招生工作。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考中心及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二)参与拟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三)制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五)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六)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招生经费第五条学院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第四章录取规定第六条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我院自主招生考试或全国统考后,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当地)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在我校校园网上公布。(一)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二)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三)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办规定的投档原则,按照考试成绩,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核,择优录取。(四)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含所有专业)为志愿优先原则,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以分数顺序,按照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五)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及生源省级招办的文件精神有关规定执行。(六)为保证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五章招生管理规定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就业处管理,并加盖学院公章,由校长统一签发。(二)招生办须有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第八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省招考中心制定的《网上录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认真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档案,慎重提出退档名单。(三)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准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索贿受贿。(五)不准在录取地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准参与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和违反规定的其它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第六章新生入学、退学第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二条凡要求退学的新生,必须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办记录退学事由,经招生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学手续。退学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新生本人负责。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网址:http://glspts.sxve.net/Item/239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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