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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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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摘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有的学者经常使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概念,其实二者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只是由于习惯的不同,有人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人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通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构成侵权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当...

论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摘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有的学者经常使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概念,其实二者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只是由于习惯的不同,有人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人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通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构成侵权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当然,这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实际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2婚内侵权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原则上以上述四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一、违法行为是婚内侵权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违法表现为违法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为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3婚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保护配偶民事权益的法律的行为,即我们所讲的婚内侵权行为,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过错行为,既包括侵害配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侵害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配偶权益即配偶权的行为。对于一般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在一般条款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该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配偶权,应当以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为依据。二、损害事实要件三类损害并存损害事实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4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二个要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的规定,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事实、财产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三种类型。人身损害事实指侵害权利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有形人身权所致的损害,包括权利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等事实;财产损害事实指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造成受害人财产价值的损失,包括财产的损坏或灭失及财产利益的减少;精神损害指侵害权利人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无形人身权所致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如精神上产生的恐惧、悲伤、绝望、羞辱等痛苦。笔者前文已述,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具体的身份权利的集合,其包括纯粹身份权和身份财产权两类权利,具有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因此,侵害身份权的损害事实既可能是精神损害事实,也可能是财产损害事实。配偶权作为典型的一类身份权,包括纯粹配偶权和配偶财产权两类权利,同理可知,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也应当包括精神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婚内侵权行为除侵害配偶权外,还侵害配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故婚内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应当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三种类型。具体而言,人身损害事实指侵害配偶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有形人身权造成配偶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事实;精神损害事实指侵害配偶受尊重权、姓氏决定权、人身自由权及纯粹配偶权导致配偶一方精神痛苦的事实;财产损害指侵害配偶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导致配偶财产价值的损失,包括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以及为恢复权利所支出的费用5。三、因果关系要件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在哲学上,因果关系指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6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则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7对于我国侵权法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有的学者总结了四个规则:直接原因规则、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和法律原因规则。8直接原因规则适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形;相当因果关系规则以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为判断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规则指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无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时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原因规则在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后还须进一步认定其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婚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确定主要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这是由婚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婚内侵权责任仅存在于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这就直接排除了其他侵权主体实施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婚内侵权责任仅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主要关注期间内的因果关系,不必过多关注期间外的条件变化;当然,由于引起婚内侵权责任的婚内侵权行为具有侵害权益的广泛性和侵害方式的多样性,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注重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的适用,例如,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可判断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能够引起配偶他方精神上遭受创伤和痛苦的损害结则可以由此确定该婚外同居的违法行为与配偶精神受挫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果,而现实某对夫妻之间确实存在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另一方精神受挫的情形。姓名:吕磊1986年8月24日男籍贯:安徽涡阳学历: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职务:书记员研究方向:刑事实体法程序法1杨立新.侵权法论(M).第三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50.2杨立新.侵权法论(M).第三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52.3杨立新.侵权法论(M).第三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65.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1.5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00.6吴倬.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137.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6.8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8.2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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