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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根据规定,申请法人透支帐户业务的企业须满足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影响力强,具备良好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企业无任何不良的金融信用记录;透支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企业经中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中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行办理至少与贷款份额相当的存款和结算等业务等条件。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 工银发[2002]208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法人客户融资需求,提高我行信贷服务效率,增强我行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总行决定推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人客户(以下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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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三条 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贷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第二章 开办业务程序 第五条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第六条 客户申请账户透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二)符合总行《关于按客户信用等级办理信贷业务的若干规定》(工银发〔2001〕334号)中规定的信用放款条件; (三)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 第七条 各级行信贷调查、审查部门(岗位)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外,还要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几点: (一)客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账户透支条件; (二)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三)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其担保条件和范围是否符合总行《关于印发低风险信贷业务掌握意见的通知》(工银发〔2001〕40号)和《关于改进信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银办〔2001〕162号)以及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充足,质物能否随时变现。 第八条 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见附三),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九条 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审查同意。 第十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总额,一般控制在各分行年初AA-(含)以上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20%之内,由分行申报,总行核批,随贷款限额一并下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 客户透支额度一般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 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本条款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四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会计核算手续见附二)。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 第十七条 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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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信贷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部门。 第十八条 开户行信贷部门要根据会计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第十九条 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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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直属)分行。 (一)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五)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六)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账户透支逾期率超过0.5%的分行,总行将采取停办业务等处罚措施。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会计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设置“1220单位短期透支”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法人客户根据透支协议在我行发生的短期透支。 本科目按借款(透支)人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科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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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位于“1210短期贷款”之下、“1230国际贸易融资”之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并于“短期贷款”项目。 二、透支业务的会计分录 法人账户透支的核算应比照银行卡业务的透支核算模式办理。 (一)根据信贷部门确认的透支协议收取透支承诺费。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中间业务收入 (二)客户发生透支时,会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透支额填制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其中一联交客户作回单,一联交信贷部门,一联作贷款科目借方凭证,一联作结算科目贷方凭证,一联为借据到期卡。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短期透支——借款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三)会计部门在接到客户的书面还款通知或信贷部门要求扣收透支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填制四联还(扣)款凭证(其中,一联交客户作回单,一联交信贷部门,另外两联一联为借方科目结算凭证,一联为贷方科目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单位短期透支——借款人户 (四)会计部门按日计算透支款计息积数,根据透支款实际透支时间确定透支利率,待透支款归还时从客户结算账户扣收利息,利随本清。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普通短期贷款利息收入 客户发生的透支超过3个月时或宽限期满后仍未收回时,作逾期贷款处理。 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会计部门对客户透支账户实行只收不付,待透支款全部收回后作销户处理。 附三: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协议 甲方(透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透支额度:人民币(大写)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透支的一般结算账户号:____________。 甲方的透支账户号: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透支用途:法人账户透支只能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第五条 透支承诺费 (一)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 (二)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三)乙方在与甲方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向甲方一次性收取透支承诺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自动扣收透支及其相应利息的权利和根据透支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透支发生后,甲方认为其账户内的存款足以归还透支款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乙方会计部门,由乙方从其有关账户中扣收透支款或由双方协商约定当甲方有关账户存款余额达到一定额度时,由乙方主动扣收相应资金收回透支款。在账户透支逾期后,乙方无须预先通知甲方,便可扣收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的资金以清偿已经逾期的透支款项。 第七条 账户透支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乙方的业务记录为准。乙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但每一次透支的具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超过3个月的或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九条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10%;透支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20%;透支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的,利率上浮30%。透支超过3个月的,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乙方自甲方发生透支之日起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息随透支款一并从甲方有关账户内扣收,利随本清。 第十一条 甲方以提供低风险担保办理透支业务的,须在签订透支协议前办妥低风险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账户透支超过3个月(不含)或规定的宽限期满后仍未归还时,乙方有权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收回透支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并保证透支款不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保证透支款、利息和透支承诺费按期偿还。 (三)授权乙方可从其任何账户中扣收透支款、利息及透支承诺费。 (四)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的调查、检查、监督。 (五)如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活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乙方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六)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七)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八)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所有透支款项的偿还。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 (一)在批准的透支额度内为甲方提供透支服务。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取消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透支款、利息,有权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内扣收透支款及利息,有权处置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 (一)未按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透支款的; (二)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乙方对其透支款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检查、监督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五)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七)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八)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九)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十)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的; (十一)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采取第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一)连续两次实际透支时间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时,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并经有权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06月25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