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贸易的各组成部分货物、服务、技术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是调整国际货物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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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称。三、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组成(1)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国内立法(4)国际货物贸易示范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主要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定一般的规则,有119条条文,共七章。第2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我国《合同法》合同: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形式:书面、口头、其他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协助履行;诚实信用合同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何谓国际性,可以用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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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划分,如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以当事人营业所在地为标准;以货物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公约的适用:(1)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另一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自动适用公约,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或另作法律选择。(2)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另一非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不适用公约,除非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公约。若不适用公约,则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1.形式要件:不要式主义,2.实质要件 (1)发价(要约) (2)接受(承诺)发价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三是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要约与邀请的区别:主要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而消失,发价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可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效力,需要注意发价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第一,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完全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如果对发价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该接受无效。接受一般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接受有时也可以某种行为表示。第二,接受生效合同成立。接受何时生效,历来存在着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的立法分歧。我国和《公约》采取到达主义。第三,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有例外。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交付货物、担保义务、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2.买方的主要义务有: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五、违约行为(一)预期违约(对应实际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守约方要向违约方发出通知,使其可对履行义务提供担保,否则,守约方可以不经通知而解除合同。(二)根本违约(对应一般违约)1.含义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2.法律后果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六、违约责任(一)概述1、特点:财产性;约定性;补偿性;相对性2、构成条件:合同有效;有违约行为;不论主管有无过错(故意、过失)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指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二)《公约》认为: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该当事人即须负责1.卖方违约,买方可采取的补救办法: 要求损害赔偿;要求继续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减低价格。2.买方违约,卖方可采取的补救办法: 要求损害赔偿;要求买方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七、国际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及其后果风险转移时间的三种情况:涉及运输时(货交承运人)、在途销售时(订立合同)、其他情况(买方接收货物)后果:承担风险的当事人仍需继续履行其他义务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我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也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自然也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因而它就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维护法律及公共利益原则等。明确了要约和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用较多条款规定了合同争议及其解决办法。《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系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129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128条)。我国当事人与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则不适用该公约,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或者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也须适用我国《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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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转售。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199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问:1、B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针对此种情况,B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二、1973年9月至1974年10月,原告荷兰公司(卖方)向被告英国公司(买方)销售一批货物。其中有些货物由被告销售给第三人。其合同第13条规定“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清偿了对卖方的所有债务后才转移给买方”。该条款也包括买方利用卖方提供的货物制造产品,规定该制造产品的所有权由卖方享有,作为买方对卖方债务的担保,买方以受托人的身份占有货物,但有权在正常销售渠道向第三人销售。后来买方破产,欠卖方债务10万元。破产管理人证明以卖方名义存于银行的款项有3万元,该款项是买方向第三人销售卖方提供货物的收益。原告主张,对保管人账户中的款项享有物权收益,并追索财产的转售收益。被告承认合同中第13条的效力,但同时主张一旦将货物销售给善意买主,他们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能享有直接追索该笔金钱的救济。问:1、被告对该批货物的收益的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权益?2、如果你是法官,会支持哪方的主张?请说明理由。三、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B公司明确告诉A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依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时,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分析此案例,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具体说明。 四、2003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宣告撤销合同。 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利亚公司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未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问: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