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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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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规定TheponywasrevisedinJanuary2021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规定【法规名称】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12-30【效力属性】有效【正  文】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1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适应辅导业务特性及人事管理工作需要,特订定本会人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2条?    本会暨各附属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之人事管理,除依有关法规办理外,悉依本...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规定
TheponywasrevisedinJanuary2021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规定【法规名称】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12-30【效力属性】有效【正  文】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1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适应辅导业务特性及人事管理工作需要,特订定本会人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2条?    本会暨各附属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之人事管理,除依有关法规办理外,悉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3条?    新设或接办之机构应拟订组织规程,报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第4条?    本会各机构业务类型相同者,订定通用编制,如规模大小或业务繁简不同时,得以等级区分之。    第5条?    各机关设有附属机构者,其编制得订入本机构之编制内。    第6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按业务需要,以其品德、学识、才能、经验、体格与拟任职务相当,而具有法定资格者遴用之,如系正副首长或主管职务,并须注意其领导能力。    第7条?    各机构职员分为左列三类:    一正副首长。    二直接从事机关主要任务之各级业务人员。    三配合遂行主要任务之行政人员:包括秘书、总务、核稿、研考、法制、新闻、公共关系、文书、档案、收发、会计、统计、人事等人员。    第8条?    各机构正副首长,按事业性质遴选适当人员充任,正副首长中,至少应有一人为退除役官兵,但其职务均属技术性而退除役官兵无适当人选时,不在此限。    第9条?    本会及各机构职员之遴用,依左列规定:    一本会及各机构进用人员,得先就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或子女遴选之。    二各类人员之遴用,以依法考试及格人员为优先。    第10条?    曾任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于辞职后,除因业务需要之技术人员外,一年内不得遴用。    第11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除简任(派)职务及经本会核准之技术人员外,均须实施专长测验。    第12条?    各机构职员之遴用,除由本会派用者外,其由各机构建议者,应就安置通报内人员优先遴选,并以职员遴用建议表(格式如附件一),连同有关附件陈报本会核办。    第13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之送审,应检具送(复)审书(格式如附件二、三)及有关表件,各机构荐任(派)以上人员报由本会核转,其委任(派)人员迳报铨叙部,未设人事机构者,其职员送审一律报会核转。    第14条?    本会暨各机构经铨审有案之职员,凡因同职等职务调迁或离职,应于实际离到职后一周内填具动态登记书(格式如附件四)荐任(派)以上人员报由本会核转,委任(派)人员各机构迳报铨叙部核办,未设人事机构职员之动态,一律报会核转。    第15条?    各级职员必须在同一机构服务一年以上始得调职。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业务需要,由本会主动调整者。    二实习期满,经考核必须调整职务者。    三依法停职,准予复职者。    四不适现职或人地不宜,经查属实者。    第16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必须调整服务机构者,区分为行政调整及申请调整。    第17条?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并有具体事实者,除依有关规定先予适当处分外,得予行政调整。    一挑拨离间、惯滋事端、兴风作浪、喜好诬控滥告、破壤机关团结者。    二无适当或实际工作,或服务态度欠佳,屡经告诫而不改进者。    三最近二年内曾受记过以上之处分,经劝导而不悔改者。    四言行不检、品德恶劣,影响机关团体荣誉者。    五性情孤僻,对业务无法协调配合,妨碍公务推行者。    六具有其他人地不宜之重大事实者。    第18条?    行政调整之程序如左:    一由服务机关于每年考绩后一个月内填具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五)报会,经本会查明属实后,视缺额情形调整或先行存记俟机办理。如系因人地不宜等特殊情况,必须适时处理者,可随时陈报。    二行政调整不考虑其个人志愿,由本会主动核办,并以三次为限,如仍不悛改者,得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等有关法令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机构对行政调整案件之申请,必须详列具体事实,必要时,本会得派员实地调查。    第19条?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调整服务机构。    一配偶不在现职服务地区,生活发生困难者。    二父母年迈或子女幼小不在现职服务地区,亟须照顾者。    三全家迁居者。    四在同一机构任现职连续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确需调整者。    第20条?    申请调整之程序如左:    一本会于每年一月及七月分两次受理申请,由当事人填具申请表(格式如附件六)陈由服务机构核转本会办理。    二申请调整以调整地区为限,不得指定调整机构,并以调整同一职级之职务及性质相同之工作为原则。申请调整可填列一至三个志愿地区,以请调原因有直接需要之地区为第一志愿,并就邻近地区列为第二、三志愿。    三本会对申请之案件,经审查属实,认为确有调整之必要者,参照申请人志愿及资绩,视职缺情况办理。如当时无缺可调,则依其资绩计点,按点数多寡列册存记,遇机依序调整。    四申请调整人员资绩计点方式如左:    (一)在现职机关任现职每满一年给予二点。    (二)任现职考绩列甲等者给予二点,乙等者给予一点。另予考绩(成)减半给分。    (三)任现职期间嘉奖一次给予一点,记功一次给予三点,记大功一次给予九点。    (四)现职期间曾经本会核定为优良人员者给予九点。    五申请调整人员,凡因无缺调整,经列册存记者,有效期间以两年为限,期满尚未调整而仍须调整者,应依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申请调整人员在有效期间内,如请调原因消失,应即申请注销。如未申请注销经本会依其志愿调整后,不得拒往报到。    六服务于金门、马祖及澎湖、兰屿各离岛人员,如接替人员遴选无困难,得予优先调整。申请调整人员,如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困难等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就近照顾者,亦得优先调整。    第21条?    各机构设有人事评议委员会或职员升迁考核甄审委员会者,应就行政调整及申请调整案件先行审评。    第22条?    本会及各机构职员升职(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本会以考核方式统筹检讨办理,其原则如左:    一本会各处室或各机构职员出缺,以具有晋升资格人员经审定资绩评分较高并合于业务需要者为优先。    二本会各处室或各机构职员出缺,在本会当年度申请就业人员安置会属干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尚未达成目标前,现职人员之晋升与申请就业人员之安置本平衡兼顾原则交互进行。    三本会各处室或各机构内无适当人员晋升之缺额,得以其他机构合于晋升人员调升之。    第23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职务之升迁,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职务应按序升迁,不得越职提升。    二由较低职务升任较高职务,须具有升任职务之资格,其现职参加年终考绩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经依法取得升等资格,在原职务所列职等范围内升等任用者,任现职最近一年之年终考绩须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内未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记过以上处分经抵销后不足记过一次者。    第24条?    本会及各机构合于升迁之职员,应于每年年终考绩后,依其资绩办理升迁考核。其程序如左:    一本会部份由各处室评分送人事处汇列名册。(名册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机构部份除应先提经甄审委员会评议外,并依左列原则办理:    (一)各级行政人员,凡合于晋升者,分职称官等职等依评分顺序列册报会。    (二)各级技术人员,由各机构依评分规定,自行办理升迁考核,除授权单位外,其余各机构须列册报会核备。    三人事、会计人员之升迁考核,分别由本会人事、会计机构依有关程序办理。    第25条?    本会各处室合于晋升人员,提经本会甄审委员会评议,暨对各机构报请参加升迁考核人员资绩审查核定后,依绩分高低分职等、职称建立名册,遇机就较优人员调升。册列人员未获适当晋升机会前,仍继续有效。经本会核定列册后,如受有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或发现其他不宜升迁情事者,应由本会各处室或各机构专案报会注销。    第26条?    本会暨各机构办理升迁考核,应依升迁考核评分标准表(如附件八)规定项目予以资绩评分,并填具升迁考核评分表(格式如附件九),必要时,本会得举行面谈或实务测验。    第27条?    本会暨各机构左列职位及人员不办理升迁考核:    一本会科长以上主管职位。    二各附属机构首长、副首长暨一级单位主管。    三机要人员职位。    四同一职务升等人员(如在编制表中仅列有一部分可晋升高一官等者仍依规定办理升迁考核)。    五其他不宜办理升迁之职位。    第28条?    各机构职员调整职务,除由本会主动办理者外,应以职员调整建议表(格式如附件十)陈报本会办理。    第29条?    主管职位如左:    一本会各处室副主管、科长。    二各附属机构副首长、一级单位主管。    第30条?    现职人员具备晋升主管职位条件者,得经本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或各机构首长之负责保荐(保荐书格式如附件十一),被保荐之主管候选人其应具条件如附资绩表(如附件十二)并依附件十三格式陈会办理提经本会甄审委员会审议后编列候选名册。    第31条?    保荐人才列为本会一级单位主管暨各机构首长年度重要工作,于年终考绩时作为考核项目,如明知被保荐人品德不良或废弛职务及不能与人合作等情事而仍为之保荐者,保荐人应予惩处。    第32条?    本会暨各机构办理升迁考核,除各机构未设内部单位者,可由首长迳行核办外,应组设甄审委员会办理,并就第二十六条所订评分标准表综合考评及建议机关首长核办。    第33条?    本会暨各机构甄审委员会之设置规定如左:    一甄审委员会设委员五至十九人,除本机关人事主管人员为当然委员外,余由首长就本机关人员中指定之,委员中应有一至三人为非主管人员,并以副首长或幕僚长为主席,非主管人员得由本机构人员选举产生。    二本会甄审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关于本会参加升迁考核人员资格审查及资绩评分事项。    (二)关于本会各机构参加升迁考核人员资绩复审事项。    (三)关于面谈或实务测验方式之议定。    (四)主管职位候选人员列册之评议。    (五)本会首长交议事项。    三各机构甄审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关于所属参加升迁考核之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及资绩评分,并就本机关出缺职位,决定升迁人员名次。    (二)关于所属参加升迁考核之行政人员资格审查、资绩评分及决定升迁人员名册次序。    (三)本机构首长交议事项。    四甄选委员会须有委员三分之二出席方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五甄审委员就审议案件所为之意见或表决,对外不得公开。其于会议时遇有关系本身事项,并应回避。    六机关首长对甄审委员会决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    第34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停职及复职,依行政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停职人员自公文到达之翌日起执行,但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自羁押之日起,其职务当然停止。    第35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职。    一经指名商调,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辞职者。    三有公务人员任用法所定消极资格限制者。    四依法考绩应予免职者。    五因受记大过两次或达两次,应予免职者。    六退伍除役官兵脱离辅导就业,按规定应予免职者。    七其他依法令应予免职者。    第36条?    免职人员,应经由本会核定,始得执行。    第37条?    本会暨各机构新派职员,除经本会授权外,应经本会核准发布后始可到职。    第38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之调职,应于本会核定之生效日期离职。如未核定生效日期者,应于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内离职,并以实际离职日期为薪给划分日期。    离开原服务机构后,除离岛及特殊情形者外,应于三日内前往新服务机构报到,逾期由新服务机构以旷职论,并按日扣除薪给。    第39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因故辞(免)职或解雇(聘)离职者,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发布生效日期离职。    第40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于调(离)职时,应将任内经管业务交代清楚,并办理调(离)职手续。凡业务交代不清者,不发离职证明书。    第41条?    本会职员暨各机构首长之离职证明书,由本会发给,各机构职员之离职证明书,由各机构自行发给。    第42条?    本会一级主管暨各机构正、副首长,任期定为三年,期满得连任一次。其因业务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调任或再予连任一年。但由技术人员充任,而无同类型之其他适当职位可资轮调者,得不在此限。    第43条?    本会一级主管暨各机构正、副首长任期届满调任原则如左:    一改调本会其他机构正、副首长。    二改调本会一级正、副主管或一般职务。    三改调本会各机构一般职务。    前项调任原则,视各任期届满人员资绩及本会业务需要定之。    第44条?    任期届满合于调任人员,由本会人事及业务主管单位主动检讨办理,其实施调任,以每年元月或七月一日为生效日期。    第45条?    各机构人事主管,任期定为三年,期满得连任一次。其因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调任或于连任期限届满后,再予延长一年。    第46条?    各机构人事主管任期届满调任原则如左:    一服务成绩特优者,得调任本会人事处适当职位或规模较大之附属机构人事主管。    二服务成绩优良者,予以连任。    三服务成绩中等者,改调同层级业务相当之其他机构人事主管。    四服务成绩庸劣者,改调规模较小之机构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员。    各机构人事主管之连任与调任,应征询各机构首长之意见。    第47条?    本会各机构人事主管任期届满人员,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截止日期,由本会人事处主动检讨办理,其实施调任以次年元月生效。    第48条?    本会暨各机构经管财物人员,系指担任左列工作之职员:    一现金出纳人员。    二财产物料管理人员。    三财产物料采购人员。    四营缮业务经办人员。    第49条?    本会暨各机构经管财物人员任期应为二年,但业绩优良人员,得报经本会核准延长。    第50条?    任期届满调任方式依实际情况就左列原则办理:    一内部自行调整指派工作。    二调整服务单位。    三调整职务。    第51条?    职期轮调实施程序如左:    一本会各单位自行调整工作者,应依职位管理规定办理。    二各机构自行调整工作者,应于调整后报会备查。    三调整服务单位或职务者,均由本会依各单位暨各机构之建议统筹检讨办理。    第52条?    任期届满合于调任人员,各机构应于每年五月底前检讨报会,并以七月一日为生效日期。    第53条?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本会暨各机构简任(派)或相当简任(派)或荐任(派)第八职等以上职位者,得办理检核。    第54条?    外职停役检核,应洽考选部依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之检核之规定办理。    第55条?    外职停役届满三年人员,依规定由国防部主动办理因停退伍,未满三年人员需办理因停退伍者,应由服务机构报经本会同意后,自行洽商有关师、团管区办理。    第56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薪给,按公务人员俸给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57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薪给,凡经铨叙机关审定后,均按铨叙机关审定等级俸额支给。其审定之俸级俸额,较本会核定为低者,自审定案到达之次月份起改支,较本会核定为高者,自到职日起按叙定之俸级补支。    第58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薪给及各项津贴,除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均按月发给,未满一月者,按日计算。    第59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经核准留职停薪者,其原因消灭时,由服务机构陈报本会核定后复薪。    第60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给与之起止或变更,由人事单位书面通知。    第61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平时考核,应确依“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平时考核要点”及左列规定办理:    一依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原则由各级主管人员执行考核,并将受考人之优缺点及工作表现随时记载于平时成绩考核纪录(格式如附件十四(一)-(四)以为年终考绩或试用(实习)考核之评分依据。    二平时考核表纪录每半年考评一次,并于每年六、十二月密送人事单位汇陈机构首长核阅。    三本会每年定期调阅各机构首长对所属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平时考核纪录一次,并于必要时不定期实施抽查。    四本会暨各机构间调职人员,其平时考核纪录应于调职后一周内由原职单位密封并同人事资料移送新职单位。    第62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均应照规定办公时间到公,除本会暨各机构正副首长外,均须亲自签到或打(刷)卡,签到应签署姓名,如有代签到、代打(刷)卡者,本人及代签、打(刷)卡人双方均应予处分。    第63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于办公时间开始后,逾十分钟到公者为迟到,但仍应签到或打卡,逾二十分钟尚未到公者,以旷职论。    第64条?    本会暨各机构承办考勤业务人员,应按时收集签到簿(格式如附件十五)或到公卡送陈首长核阅后,分别检查登录。    第65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除差假外,应依规定时间下班。下班时间十分钟前离开者为早退,二十分钟前离开者为旷职、迟到、早退及旷职均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或休假。    第66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迟到、早退及旷职等扣薪计算方式如左:    一迟到、早退均以累积五次为旷职半日。    二查勤时缺勤,每次以旷职半日论。    三旷职以半日起计,累积满一日开始扣薪。    第67条?    本会暨各机构于办公时间内,得随时查勤,缺勤人员以旷职登记并按规定扣薪。查勤时不在办公处所而有正当理由者,应于查勤后一小时内至人事单位登记,不列入缺勤纪录。如查勤时间在下班前一小时以内者即以下班前为限,否则均以旷职论,事后并不准补假,人事机构应于每次查勤后,将查报情形陈报处理。    第68条?    本会暨各机构人事机构对职员差假勤惰情形,应随时登录考勤纪录卡(格式如附件十六),按月(年)编列考勤统计表(格式如附件十七)陈阅并分送有关单位作为考核依据。    第69条?    人事机构对各级主管人员之考核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如发现合于奖惩或重大事迹时,应即依规定处理。    第70条?    本会暨各机构各级主管人员对属员力行十项革新指示,有关品德、生活部分,应严加考核。    第71条?    本会职员试用考核,依一般人事法规办理。    第72条?    各机构职员于遴用时应先予实习三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二个月,概自实际到职之日起计算。    第73条?    各机构职员实习成绩,依实习期间平时成绩考核纪录及综合其他有关资料考核之,其评分标准如左:    一工作-最高五十分。    二操行-最高二十分。    三学识-最高十五分。    四才能-最高十五分。    第74条?    各机构职员,在实习期间之平时奖惩,于实习期满成绩考核时,在其总分数内增减之,但增减后之总分数,不得超过一百分。    前项分数增减标准,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暨有关规定办理。    第75条?    各机构职员实习期满,应由各机构于实习期满五日内,填送职员实习期满成绩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十八(一)(二)(三))陈报本会核办。其成绩总分在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不满六十分者停止实习,并解除职务。    第76条?    各机构职员如对实习考核结果不合格,发生异议时,得于奉令后十日内,申述理由,检附有关资料,迳报本会覆核,但以一次为限。    第77条?    本会对各机构职员实习考核,遇有必要得派员实地覆核,如发现原考核结果不实,各级负责考核人员,应以失职议处。    第78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年终考绩,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9条?    优良人员之选拔,每年并同年终考绩办理具报。    第80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具备左列各款基本条件,并另有优良事迹可举者,得选拔为优良人员。    一服务满二年,年终考绩均列甲等或服务满三年,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二选拔年度内,请事假及请病假未逾规定期限者。    三选拔年度内,无迟到、早退或旷职情事者。    四选拔年度内,未受任何处分者。    第81条?    前条所称优良事迹,应具有左列各款事迹之一:    一从事研究发展,对开辟退除役官兵就业途径,具有贡献者。    二提供有价值之建议或研拟与本会业务有关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采纳实施,确具绩效者。    三对主管或经办业务不断研究改进,具有显着成就者。    四克难创造,运用得法,经济有效,节省钜额公帑者。    五协助侦破不法案件,确有重大贡献者。    六检举重大违法舞弊案件,情节重大者。    七热心为荣民服务,深受感戴,有重大事迹可举者。    八从事工作,冒险犯难,具有模范事迹,足资矜式者。    九具有其他显着优良事迹者。    第82条?    凡在本会或各机关连续服务满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终考绩有六年列甲等以上,其余均列乙等以上,服务成绩优良,并合于第八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者,得选拔为优良人员。    依前项规定,当选为优良人员者,其再参加选拔资绩,应自当选后之次年起计算。    第83条?    合于第八十条至八十二条规定之人员,应由其直接主管填具“优良人员选拔表”(格式如附件十九)予以荐举并检附有关具体证明资料,依行政系统报会核办。    第84条?    优良人员之选拔,以现有人数百分之三为原则,其产生之名额如左:    一人数未满三十人者得选一人。    二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每增三十人得增选一人。    三本会处室主管以上或各机构首长优良人员之选拔,由本会办理。    第85条?    本会暨各机构优良人员之选拔,应先提经人事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86条?    当选之优良人员,除由本会编列优良人员名册,得优先调整职务外,并给予左列奖励:    一由本会颁发优良人员当选证书。    二由本会或各机构酌发奖金或奖品。    第87条?    优良人员选拔年度,系指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88条?    经选拔之优良人员,其所列事迹或所附证明资料,如有不实情事,一经查明,即予注销。负责选拔之各级人员,并予议处。    第89条?    本会暨各机构,得依有关法规遴选培植各类人才,其培植范围如左:    一技术人才:包括农、林、渔、牧、工矿、工程、医事、商业资讯等项专门技能之研究、设计、管理、执行所需之各类人才。    二行政人才:包括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90条?    培育人才之遴选,以在本会暨各机构服务三年以上,工作特着绩效,思想纯正,品学兼优,并具有左列各款标准之一者为准:    一具备培养职位所需之基本学识、技能、资格、经验及因应业务需要者。    二工作能力特优,具有发展潜能者。    三具有着作、发明或研究 心得 信息技术培训心得 下载关于七一讲话心得体会关于国企改革心得体会关于使用希沃白板的心得体会国培计划培训心得体会 ,对本会事业有重大贡献者。    前项人才之遴选,应依照行政院发布有关法规之规定办理。所具条件相同者,得以退除役官兵或其子女为优先。    第91条?    本会暨各机构培育人才方式如左:    一在职训练:历练本职等各职务之工作及技能。    二国内进修:依“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国内训练进修要点”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外进修、研究、实习及考察:依“公教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要点”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训练:    (一)参加公务人员各种训练。    (二)应工作需求自行办理各种进修训练。    第92条?    培植之人员在进修、研究、实习期间,应由原服务单位切取联系,并负责考核作为继续培植之依据。    第93条?    培植人才应预为策订计划,所需经费,应就本会或各机构年度预算相关科目内检讨办理。    第94条?    本会及各机构人事人员分别按下列方式予以在职训练:    一工作辅导:指派资深人员辅导新进人员进入状况及了解法规(比照实习考核规定办理)。    二工作互调:轮换不同工作,期能了解全盘业务,以培育通才,并利业务互代。    第95条?    适时选派参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年度训练计划举办之人事人员各项在职训练。    第96条?    本会每年定期举办人事人员法规测验一次,全体人事人员均应参加。    第97条?    本会暨各机构公差人员,应填具出(销)差报告单(格式如附件二十)递陈核准,并送人事单位登录。    第98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公差结束后,应即办理销差,并于一周内提出公差具体报告。    第99条?    本会处室正副主管暨各机构正副首长,除有特殊情形,经本会核准者外,不得在同一期间内同时出差。    第100条?    各机构首长公差,应填具差假报告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一)(二)(三))经本会核准后,始得离开任所,必要时得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先行报备,并另补差假报告表。    第101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临时差遣,视为公出,但以经各该主管核准登录有案者为限。    第102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请假应填具请假单(格式如附件二十二)递陈首长或授权之主管人员核准后,送人事单位登录。    第103条?    本会处室正副主管暨各机构正副首长,除有特殊情形经本会核准者外,不得同时请假。    第104条?    各机构首长请假,应于一周前填具差假报告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之(一)(二)(三)陈报本会核准后,始得离开任所,如因紧急事故,得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先向本会报告,并另补差假报告表。    第105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请假,每次不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算。按小时请假者,仍应签到或打卡。    第106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合于休假规定者,一律以休假为原则。如因公务繁忙,又无人代理时,得停止休假。    每次休假时间,最少应为半天。    因公取销休假者,得依规定改发加班费。    第107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经核定休假,尚未休满假期而调职者,其剩余假期,应由本会或原机构以书面移转新职单位继续休假。    第108条?    本会各机构职员暨约聘雇人员请假事项分别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及约聘雇人员给假有关法令办理。    第109条?    本会置总值日(星)员一人,值日(星)员若干人,由职员担任。    第110条?    各机构值勤方式如左:    一设有单位之机构,置总值日(星)员一人,由一级主管人员轮值,必要时得置值日(星)员一人协助,由其余职员轮值。    二未设有单位之机构置值日(星)员一人,由职员轮值。    各机构医护人员,已按医疗作业轮班者,得不担任值勤。    第111条?    值勤人员在非办公室时间内,其任务如左:    一环境清洁、水电使用及办公处所安全维护事项。    二文件收递,急要公文应先行拆阅处理。    三加班人员及时间之查核。    四突发事件之处理。    五本会各单位值勤人员协调与督导。    六其他有关值勤事项之处理。    第112条?    值勤室应备左列物件:    一值勤簿:记载临时发生之事件及处理经过,事后陈阅。    二职员录。    三所在地有关机关、医院等地址及电话号码表。    四其他应用物件。    前项物件应于值勤人员交接时,列入交代。    第113条?    值勤人员应佩带值勤符号,不得擅离。如有特别事故,须觅妥代理人并报经核准后,始可离开。    第114条?    各机构值勤室应设于大门口附近,并设置值勤牌,将值勤人员姓名及日期,列入值勤牌上,并悬挂于值勤室门前。    第115条?    本会暨各机构值勤人员交接时间,值日为每日中午十二时,值星者为每期六中午十二时。    第116条?    本会暨各机构对于值勤人员得酌给误餐费。    第117条?    凡于星期例假、国定纪念节日暨农历春节、端午、中秋三节担任值勤人员,事后准予申请补休。    第118条?    各机构正副首长于星期例假、国定纪念节日及农历春节、端午、中秋三节,应轮驻任所(未设副首长者由第一职务代理人轮值)事后准予报会补休。    第119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奖励或惩处,分为左列各种:    一奖励:    (一)记大功。    (二)记功。    (三)嘉奖。    二惩处:    (一)记大过。    (二)记过。    (三)申诫。    第120条?    记大功之标准,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规定办理。    第121条?    有左列事迹之一者,得记功一次。    一对于主管业务有重大推进或改革或提出具体建议,经采行具有成效者。    二办理重要工作或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具有成效者。    三执行公务或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者。    四临财不苟或检举及协助侦破违法舞弊案件,足为一般表率者。    五遭遇灾祸,抢救得当,减免公家损失者。    六计划周密,管理得法,节省大量公帑或人力,绩效卓着者。    七其他重要功绩或行为足资楷模者。    第122条?    有左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一对主管业务不断研究改进具有成效者。    二擘划周详,领导有方或工作勤奋,成绩优良者。    三依限完成重要计划之执行,成绩优良者。    四联系协调,对业务有重大贡献者。    五参加各种工作竞赛成绩优良者。    六对偶发事件或灾害预防处置适当者。    七爱惜公物,节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体成绩者。    八其他行为足资表率确有奖励必要者。    第123条?    记大过之标准。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列规定办理。    第124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记过一次。    一无正当理由,贻误公务者。    二工作不力,或擅离职守,屡诫不悛者。    三玩忽命令,不听指挥者。    四疏于监督,致属员有贪污或其他不法行为者。    五接受与业务有关之酬酢或馈赠者。    六破坏公共秩序者。    七妄控攻讦,损害机关或他人名誉者。    八行为不检,有损公务人员信誉者。    九处理公务,故为出入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后果者。    第125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诫。    一懈怠职务或办事敷衍,情节尚轻者。    二不守秩序或行为失检,情节尚轻者。    三监督不周或推诿责任,致使机关蒙受损害者。    四不守办公时间,擅离职守者。    五其他违反公务人员服务法令规定事项,情节轻微者。    第126条?    本办法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之奖惩,得视其动机原因、影响等,酌予加重或减轻(奖惩令格式如附件二十三)。    第127条?    奖惩得依规定相互抵销。    第128条?    本办法第一百十九条所列奖励得改发奖金、奖品、奖状,必要时,得并予给奖之。所列惩处,其情节重大者,得予调职或并予处分。    第129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平时服务如有优异事迹或过失,应列举事证,移送人事单位签办。人事单位发现合于奖惩之事实,得主动签请处理。经核定之奖惩,均应登录人事资料,另列册登记,并汇登本会公报。    第130条?    本会暨各机构人事单位,对各单位移送奖惩案件,如认为事实证据不足时,得通知原送或有关单位补充,如仍有疑义,得签请派员调查后再行核办。    第131条?    移送法院侦办案件,经法院予以不起诉处分或免诉或无罪之宣告时,仍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132条?    各机构依权责应报由本会核定之奖惩案件,应填奖惩建议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四)报会核办。    第133条?    各机构接受本会年终考成,其最优团体与个人酌予议奖。    第134条?    各机构首长于任内经工作评鉴评定成绩最优者,由本会检讨办理奖励,各有关承办人员,按权责自行检讨办理奖励。    第135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参加公务人员保险事宜,依公务人员保险法分别迳洽中央信讬局公务人员保险处办理。    第136条?    本会暨各机构退休人员(包括配偶)保险依“退休公务人员疾病保险办法”及“退休公务人员配偶疾病保险办法”办理。    在职期间死亡公务人员之配偶得依“退休公务人员配偶疾病保险办法”比照办理。    第137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参加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事宜,依中央公务人员福利互助法令分别迳洽中央公教人员住宅辅建及福利互助委员会办理。    第138条?    本会暨各机构依法铨审有案之职员办理退休,或编制内雇员办理退职,依公务人员退休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139条?    合并军职年资办理退休者,应依规定检附退除役金支付证、年资结算单或其他有关证件,报会转送铨叙部办理查证。    第140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延长服务、资遣及待命进修,依“行政院暨所属各级机关公务人员退休、资遣及待命进修实施要点”之规定办理。    第141条?    本会暨各机构依法铨审有案之职员或编制内雇员之抚恤事宜,依公务人员抚恤法令办理。    第142条?    本会暨各机构对退休职员之照护应依据铨叙部订颁“照护退休人员实施计划”及行政院订颁“退休人员照护事项”之规定办理。    第143条?    本会暨各机构对退休职员联系照护所需费用,概由事务经费内列支或其他相关经费匀支。    第144条?    本会退休职员及各机构退休首长之联系照护,由本会直接办理。各机构退休职员,由各该机构自行办理。    第145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遗属之联系照护,得参照本节各条规定办理。    第146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及其亲属请领实物配给,依照中央文职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147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请领其亲属实物配给,应填具实物配给卡(格式如附件二十五(一)(二)),缴验本人及其请领配给之亲属国民身分证、户口名簿,送人事单位审核。    第148条?    本会暨各机构对员工及其亲属实物配给,除年度应办理总检查及升减口外,应随时调查审核。    第149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申请眷属重病住院补助、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事宜,依中央公教人员生活津贴支给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150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申请各项补助费,应于规定时间内填具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六(一)(二)),并检附有关证件,分别由本会或各机构按规定核发,逾期不予补助。    除眷属重病住院及子女教育补助,按规定数额给与外,其余均以月支薪俸(工饷)一项为限。    第151条?    本会暨各机构人事资料登记,除左列事项外,依“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人事资料统一管理办法”办理。    一机构资料:    (一)成立经过及衔名变迁事项。    (二)组织法规订定及修正事项。    (三)首长异动事项。    (四)印信颁发事项。    (五)团体奖惩事项。    (六)其他应行记载事项。    二职员资料:    (一)任免、调迁、任命(加委)、铨审及动态登记事项。    (二)升迁考核、请调核定列册事项。    (三)停职、退休、资遣、死亡开缺事项。    (四)到、离职日期事项。    (五)退除役官兵身分阶级及其变更事项。    (六)借调其他机关人员或外职停役事项。    (七)考试、检核及格或铨定资格事项。    (八)学历、训练、进修、国外考察事项。    (九)列为察看事项。    (一○)实习考核成绩事项。    (一一)年终考绩(成、核)成绩及其奖惩事项。    (一二)平时奖惩事项。    (一三)保举最优或当选优良人员事项。    (一四)颁发纪念章事项。    (一五)亲属增减事项。    (一六)住址变更事项。    (一七)健康情况变更事项。    (一八)其他应行记载事项。    第152条?    本会暨各机构新派或调职职员,于到职后应即填具就职通知单(格式如附件二十七)送人事单位登记。    第153条?    各机构对到离职职员,应于次月五日填具到(离)职汇报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八),陈报本会备查。    第154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均应建立人事资料纪录簿(格式如附件二十九),正本送本会,副本由各机构列管。新进简任(派)人员或调升简任(派)人员并应填具公务人员履历表(格式如附件三十)一份,由各机构迳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人事资讯作业均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规定填送公务人员个人人事资料调查表及办理资料异动更新。    第155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到职时,应依规定将各项人事资料办竣,始予起支薪给。各机构建议遴用职员时,应将人事资料纪录簿随案附送本会,如系本会核派职员,其人事资料纪录簿,应随同到(离)职汇报表一并送会。新进主管人员随同加送一寸半身照片二张。    第156条?    本会暨各机构间职员调职,原服务机构应于一星期内将人事资料纪录簿及有关考核资料,密送新职机构列管。    第157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资料,应保持详实正确,并由本会不定期校正。    第158条?    本会暨各机构离职人员资料,应单独列管。    第159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离职证明书之发给,依左列规定:    一本会职员暨各机构首长,由本会发给。    二各机构副首长以下职员,由各机构发给。    第160条?    本会各机构职员,如经管财物者,应于到职或接办该项业务时,填具经管财物保证,如确有困难时,得经机关首长核准后,改办信用保证保险。    第161条?    印信之请颁启用、管理、换发、补发及缴销等,均依“印信条例”“印信制发启用管理换发及废旧印信缴销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162条?    各机构之附属机构使用印信行文权责范围,由各机构自行规定,报会核准后实施。    第163条?    本会暨各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得视需要使用条、圆、方戳,由本会暨各机构以木质或橡皮自行刻制,尺度大小以切合适当为原则。    各机构需使用钢印者,得依规定自行刻制。    第164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公务章,以角质或木质用楷字制发,冠以职称,长三公分,阔○.九公分。(聘雇人员比照办理)。    第165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识别证,由本会统筹印制。    第166条?    识别证应于员工报到后发给使用,其使用期限。由本会定之。    第167条?    本会及各机构之识别证,应依左列规定加盖印章:    一本会识别证,加盖本会钢印。    二各机构识别证,加盖本机构钢印,无钢印者,加盖本机构首长职章。    三使用电脑刷卡之识别证免盖钢印。    第168条?    识别证如有遗失应填具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三十一)述明遗失原因、时间、地点,向原服务机构申请补发。损坏者检同原证申请换发。    第169条?    识别证如有遗失延不报告、假报遗失、转借他人,一经查觉,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其因而发生事故者,自负法律责任。    第170条?    员工离职时,应将识别证缴还原机构。如未缴还以交代不清论,不予发给离职证明文件。    第171条?    本会暨各机构职员,凡对国家着有功绩或其他优异表现者,得依奖章条例有关规定陈请颁发左列各奖章:    一功绩奖章。    二楷模奖章。    三服务奖章。    四专业奖章。    第172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或退除役官兵、或友邦退除役军人、或社会人士着有特殊贡献者,得颁赠纪念品,实施要点另订之。    第173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因公出国须纳入年度计划据以执行,如非工作急需,避免在计划外申办因公出国并依院颁有关规定办理。    第174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申请入出境及护照,依照台湾地区人民入出境管理作业规定及护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须报由本会核办。    第175条?    本会暨各机构员工出国观光以具有休假资格者为限,其观光天数不得超过其本人应休假之天数,新婚人员得利用婚假合并申请。    各附属机构首长出国观光及探亲须报由本会核办。其余人员由各该首长负责查注迳行函转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办理,并副知本会。    第176条?    派员出席国际会议悉依“各机关团体派员参加国际会议及在国内开国际会议准则”等规定办理。    第177条?    员工出国进修研究实习,依行政院颁“公教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要点”及“本会暨各附属机构公教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施计划”及各有关规定办理。    第178条?    本会各机构首长,于接奉职务调迁或免职命令后,应即准备职务交代,并于规定交接日期,办理移交。    第179条?    交代之事项如左:    一印信。    二员工名册。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与月报表相同之会计报告及存款。    四未办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当年度中心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及截至交代时之实施情形报告书。    第180条?    各单位办理交代时,除有关重点监交事项(如附件三十二)应严格要求外,交代表册规定如左:    一交代表册目录(格式如附件三十三)。    二印章戳记清册(格式如附件三十四)。    三员工名册(格式如附件三十五)。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与月报相同之会计报告(应根据会计帐簿记载,依会计制度所定格式编报,并详附各科目明细表及存款差额解释表)。    五未办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册(格式如附件三十六)。    六当年度施政或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形报告书。    七政绩交代表(格式如附件三十七)。    八统计资料清册(格式如附件三十八)。    九财产暨物品移交总目录(格式如附件三十九),并应检附各业务经管人员切结书(格式如附件四十)。    一○土地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一)。    一一房屋建筑及设备财产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二)。    一二机械及设备财产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三)。    一三交通及运输设备财产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四)。    一四什项设备财产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五)。    一五有价证券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六)。    一六权利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七)。    一七物品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八)。    一八帐表传票凭证清册(格式如附件四十九)。    一九人事表卡资料清册(格式如附件五十)。    二○其他有关本机构应行点交事项之表册。    第181条?    前条所列各种表册,得按机构性质及业务繁简,酌情增减编造,其未明定格式或明定格式而不适用者,得依实际情形自行编造,并先报本会核备。    第182条?    各种表册,各机构新旧任首长,有关单位主管及经管人,均应加盖印章。    第183条?    交代业务应由首长亲自办理。如因差假必须先行离开任所或因重病经公立医院证明,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者,报经本会核准后,得由法定职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首长负责。    第184条?    办理交代期限,除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之书表册及现金存款凭证,必须经监交人于当日点交清楚加盖印章外,其余各种表册,得于五日内专案报会核办。如确有特殊情形,无法依时办竣时,应事先详述理由,陈报本会核准酌予展期陈报,但以不超过十天为限。    第185条?    本会对各机构首长职务交代,得视其机构业务概况及交接事项之繁简,遴派监交人员或组成监交小组,前往执行监交任务。    第186条?    各机构首长之交代,其组成监交小组者,以本会处室主管以上或其他职位相当人员担任组长,其余有关处室派出之人员,为监交员。    第187条?    各机构首长卸任时,于交代事项准备妥善,依本会规定交接日期办理监交。    第188条?    监交人员,在监交期内,代表本会,除有重大疑难事项,得向本会请示外,其余均由监交人员负责处理。    第189条?    监交人员,对于交接事项,应确实查核并负监督交接清楚之责。监交人员均应在各交接清册上签章,并注明年月日。    第190条?    监交人员于监交完毕后三日内,应将监交情形报告表(格式如附件五十一)陈由监交小组长签报备查,事后如发现移交册籍虚伪或不实情事,有关监交人员应负行政过失责任。    第191条?    各机构首长交接时,应举行交接仪式,除本会监交人员参加外,交接机构所属人员得全体或代表参加观礼。    第192条?    各机构首长交接仪式,应选适当地点举行,以本会监交人员或监交小组组长为主席。    第193条?    各机构首长交接仪式如左:    一交接仪式开始。    二主席就位。    三原任首长就位。    四新任首长就位。    五主席宣读交接命令。    六交接印信。    七宣誓。    八主席介绍新任首长及致词。    九原任首长致词。    一○新任首长致词。    一一礼成。    第194条?    各机构首长交接进行程序如左:    一主席及原任、新任首长暨参加观礼人员位置如附图(如附件五十二)。    二司仪人员宣布就位后,各员即如图示就位。    三交接印信时,监印人员应自印信桌上将印信捧持递与原任首长,原任首长递交主席,主席随即递交新任首长,新任首长接受印信后,再交与监印人员捧持复还原位。    四宣誓时新任首长应面向国旗暨国父遗像,举右手宣读誓词,宣读完毕,将誓词递交主席后回复原位。    五新任及原任首长致词完毕后,均回复原位。    六礼成时,主席先退,原任首长次之,新任首长最后离开主席台。    七新任首长离席后,监印人员即将印信携回典守。    第195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依公务人员交代条例办理。    第196条?    各机构新任首长业务了解,应于到职后实施。    第197条?    业务了解之范围如左:    一本会辅导退除役官兵各项重要措施。    二本会组织及业务概况。    三有关机构组织及业务概况。    四其他应行了解之有关事项。    第198条?    业务了解之实施方式如左:    一业务介绍:就本会各处室主管业务,分别或综合予以介绍。    二参加本会业务会报(议):按驻地远近,参加本会各种定期之业务会报或业务有关之会议。    三业务观摩:就有关机构实施业务观摩。    第199条?    各机构新任首长业务了解,由本会人事处主办,其有关事项分工如左:    一各项重要措施及业务概况介绍:有关处室。    二组织业务概况介绍:人事处。    三参加业务会报(议):秘书室或召集会议之有关处室。    四业务观摩:被指定观摩之机构。    第200条?    本会各级主管之职权,依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办理。    第201条?    各机构首长职权如左:    一所属职员任免、调迁、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二所属职员考勤管理事项。    三所属职员除延长病假外,其余差假之核准事项。    四所属职员记功、记过(含以下之奖惩)核发规定金额之奖金、奖励及报会核备事项。    五所属员工进修、出国、观光之核定或核转事项。    六所属员工实物配给、各项补助费之核定或核转事项。    七所属员工保险、福利之办理事项。    第202条?    本会各处室副主管暨各机构副首长,襄助其主管、首长处理人事业务。代理职务时,并行使其职权。    第203条?    各机构未设副首长者,经核定其他人员代理首长职务时,其首长职权由代理人行使之。    第204条?    各机构之下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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