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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购房合同篇一: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湘建(1995)房字第230号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令第 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有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地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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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湘建(1995)房字第230号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令第 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有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地区、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所报预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规划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预售项目工程总投资的 25%以上,并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填写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在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签署是否具备商品预售条件意见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 及资料: (一)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住置、装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直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省鼓励开发经营企业向境外和省外销售商品房,对外商(包括省外法人、自然人)预售商品房,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实行国民待遇。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已经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预购人三方应当签订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合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补充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预售合同,须经预售人同意,并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以确保预售合同按时兑现。 第十三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承购人应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 未按本细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未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售楼广告与说明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的; (三)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该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五)预售后又设立抵押的。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商品房预售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预售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背本规定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权予以撤销。第十七条我省各级原颁发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与本细则相违背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篇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附件四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合同(样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审查人(乙方): 签订日期: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审查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3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4省建设厅《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细则》; 1.5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1.6其他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分项项目及审查服务费见下表: 2.1房屋建筑工程:2.2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合同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服 务收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审查服务费。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第五条乙方对施工图审查如下内容: 5.1依据有关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5.1.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1.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1.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 和签字; 5.1.4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情况: 5.1.4.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与承担项目相符的勘察、设计资质; 5.1.4.2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5.1.4.3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否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基本相符; 5.1.4.4是否满足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5.2对于明显的设计不合理,造成较大的设计浪费的施工图,乙方提出修改设计意见。 第六条乙方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收到甲方提交全部资料之日起第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6.1审查合格的,提交《审查报告》。同时,在审查合格的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6.2审查不合格的,提交《审查意见书》(审),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及原因。 6.2.1甲方应责成原设计(或勘察)企业修改设计文件,并填写《审查意见反馈单》,由乙方再进行审查。 6.2.1.1再审合格的,乙方应在收到修改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反馈单》后第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报告》。同时,在审查合格的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6.2.1.2再审不合格的,按本合同第6.2条及6.2.1条办理,直到审查合格。同时,从第三审(含第三审)起,每一审加收审查服务收费 %。 第七条双方责任篇三:湖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政许可制度与商品房交付条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政许可制度与商品房交付条件 一、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基本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00 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房屋竣工验收已由原来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变为备案制,房屋验收许可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综合验收。”而后,2004 年 5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在内的 385 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因此,该决定出台后建设主管部门已经不再对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审批。现行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除上述规定外,还有具体的单项验收规定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008 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消防验收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即只有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才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其他的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实行消防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 年修正)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 2 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因此,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当然还要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关键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适用条件如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单项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尤其应注意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达是否如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应注意及时取得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电视、邮政、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或开通意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质量问题都可以成为购房人拒绝收房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应当属于出卖人保修问题,一般是不能拒绝收房的,拒绝收房后还是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与地方设定的商品房交付行政许可要求不一致的问题 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 53 号)规定,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比如,《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 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的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准许使用证。不按规定办理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对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商品房,购房人有权拒绝入住。”同时,《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那么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销售商品房的,能否交付使用,如已经交付使用效力如何?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只要取得建设单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委予以备案),即可说明房屋已经验收具备交付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制度,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在本辖区内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此证后方可视为具备交付条件。第三种观点认为,住宅 4 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制度,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规,不是效力性的规定,不能排除当事人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约定交付条件。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达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并交付了钥匙,即便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的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理说就不应再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除非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约定取得准许交付许可证为交付的必备条件。当然,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许可证,不排除被给予行政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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