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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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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全称“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即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包括非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在国际市场上,股权投资基金既有非公开募集(私募)的。也有公开募集(公募)的。在我国,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准确含义应为“私募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证券等“低风险、低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重点笔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全称“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即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包括非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在国际市场上,股权投资基金既有非公开募集(私募)的。也有公开募集(公募)的。在我国,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准确含义应为“私募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证券等“低风险、低期望收益”资产相比,股权投资基金在资产配置中具有“高风险,高期望收益”特点。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起源和发展 一、 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历史 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全球第一家公司形式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 早期主要以创业投资基金形式存在。1953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成立,1958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SBIC),以低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的形式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增加对小企业的股权投资。1973年美国创业投资协会(NVCA)成立,标志创业投资成为专门行业。 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投资于中小成长型企业,是经典的狭义创投基金。70年代后,开始拓展到对大型成熟企业的并购投资,狭义创投发展到广义。 1976年KKR成立,专业化运作并购投资基金,经典的狭义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80年代美国第四次并购浪潮,催生了黑石(1985)、凯雷(1987)、和德太(1992)等著名并购基金管理机构。 过去,并购基金管理机构作为NVCA会员享受行业服务并接受行业自律。2007年,KKR、黑石、凯雷、德太等脱离NVCA,发起设立服务于狭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协会(PEC)。 狭义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特指并购投资基金,但后来的并购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也兼做创业投资,同时市场上出现了主要从事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基金等新的股权投资基金品种,一般广义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二、 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国际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经过70多年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多样、参与机构多样。 监管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了行业监管,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原有法律体系修订与补充,提升监管的审慎性。在注册方面,严格了管理人注册制度,收紧了基金注册的豁免条件,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并购基金在联邦或州注册,创投基金可有条件豁免注册。在信息披露方面,加强对股权投资业务档案底稿的审查制度,通过修改认可投资者和合规买家的定义,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 在欧洲,欧洲议会2010年9月《泛欧金融监管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2011年6月,《另类基金管理人指引》,建立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新的监管体系。新体系5个方面:1对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2监管重点是管理人;3抓大放小,重点监管大型基金的管理人;4建立和强化信息披露机制;5强化对杠杆的规制。 三、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阶段 行业发展体现我国作为新兴加转轨经济形态的基本特点,政府推动是早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关键。 经历三个历史阶段: (1) 探索与起步阶段(1985~2004) 此阶段沿两条主线进行。 一是科技系统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最早探索。1985年3月原国家科委牵头草拟《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随后,1985年9月,国家科委出资10亿成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1992年,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明确开辟风险投资等多种资金渠道,支持科技发展。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等地以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为名设立创投机构。特别是1995年,《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1998年1月,原国家科委牵头成立“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小组”。 二是国家财经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当时使用较多的概念是“创业投资基金”,显著区别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产业”,90年代国内财经界也称为“产业投资基金”。1993年8月,原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支持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我国第一只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1996年,原国家计委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分析和政策建议》,提出“借鉴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发展有中国特色产业投资基金”。1998年民建中央性政协提交“政协一号提案”《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 (2) 快速发展阶段(2005~2012) 2005年11月,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在2007,2008,2009,先后出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并推出创业板,三大配套性政策措施。 2007年,受美国股权投资协会(PEC)设立影响, “股权投资基金”概念流行。2007年6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施,鼓励设立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2011年11月,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3) 统一监管下的制度化发展阶段(2013~)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统一行使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2014年8月,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私募类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私募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统一监管。 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年初,对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所管理基金备案,陆续发布相关自律规则。 四、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股权投资市场。二是市场主体丰富,从初期政府和国企主导转变为市场化主体主导。三是促进创新企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有力推动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发展。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基本运作模式和特点 一、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和特点 运作流程是其实现资本增值的全过程。从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资本先从投资者流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决策再流入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之后的阶段,管理人以各种方式参与管理,经过一定时期发展后,选择合适时机退出,进行下轮资本流动循环。与资本流动相对应的基金运作四个阶段: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 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有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投后管理投入资源多,专业性较强,投资收益波动较大特点。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通常需3~7年完成全部流程实现退出,因此被称为“耐心的资本”,因而有较长的封闭期。此外,其份额流动性较差,在基金清算前,份额的转让或投资者退出有一定的难度。 (2)投后管理投入资源较多:股权投资是“价值增值型投资”。管理人在投后管理阶段投入大量资源,一是提供各种商业资源和管理支持,帮助企业发展;二是通过参加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有效监督,应对信息不对称和企业管理层道德风险。 (3)专业性较强:投资决策与管理涉及企业管理、资本市场、财务、行业、法律等多个方面,其高收益与高期望风险的特征要求管理人必须具备很高的专业水准,有善于发现潜在投资价值的眼光,具备帮助企业创立、发展、壮大的经验和能力。需要更多投资经验积累、团队培育和建设,体现智力密集型特征,人力资本对股权投资的成功运作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方面,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在利益分配环节对管理人的价值给予认可;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建立有效和充分针对投资管理团队成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4)投资收益波动较大:在整个金融资产类别中,属于高风险、高期望收益的类别。高风险体现为不同投资项目的收益有较大差异。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早中期的成长性企业,收益波动性大,有可能亏损;并购基金投资于价值被低估但相对成熟的企业,波动性相对小。 高期望收益体现为在正常市场环境中,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其投资回报率处于一个较高水平。期望回报率要高于固定收益证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类别。 二、 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市场参与主体包括投资人、管理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收益分配主要在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进行。 收入主要来源于所投企业分配的红利及实现项目退出后的股权转让所得。收入扣除所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收后,首先用于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全部投资者获利本金返还后,剩余部分为基金利润。 由于前述专业性特点,作为一个基本做法,管理人参与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可获得相当于基金利润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Carry)。 根据基金与管理人的约定,有时管理人需先让投资者实现某一门槛收益率(Hurdle Rate)之后才可以参与利润分成。 三、 股权投资基金生命周期中的关键要素 (1)基金期限:也称基金存续期,是投资者约定的基金存续时长。通常基金达到约定期限,应进行清算。实践中,各方投资者和管理人可能约定,存续期限可一次或数次延长,通常每次延长不超过1年。 (2)投资期与管理退出期:期限分为投资期与管理退出期,管理人需在投资期内完成基金全部投资;在管理退出期内,主要负责投后管理及退出项目的工作。根据约定,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可实行不同费率。 (3)项目投资周期:(Time Horizon)是指对某个项目从投资进入到退出的时间。 (4)滚动投资:也称循环投资。对前期投资项目退出所获利的收入,再次投入新的项目。多数股权投资基金对滚动投资进行一定限制,较多的是限制在基金存续后期进行滚动投资,也有基金限制在整个期限内滚动投资。 四、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现金流 股权投资基金的现金流模式也有特点。 募集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承诺资本制。投资者在设立基金的合同中承诺向基金出资,并约定缴款条件,条件达到时实际履行缴款出资义务。投资者承诺投资的总额度称为认缴资本,在某一时间实际已完成的出资称为实缴资本。 基金成立后,需一段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在此期间,投资者实缴资本中尚未投资出去的称未投资资本。多数基金会约定,未投资资本只能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 基金实现退出后,依退出方式不同,可能会通过公开或私下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等渠道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退出现金流。退出项目后实现的收益按约定进行分配。 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 股权投资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对社会经济有重要贡献。创业投资可更有效应对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高、资产结构以无形资产为主、融资需求呈现阶段性等特征。创业投资对创业和创新有重要作用。 并购基金的运作模式与创投基金有显著区别:创投-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早期企业,通过帮助企业发展获利;并购-价值被低估的企业,通过重整而获利。并购基金有利于产业转型和升级,除财务型的并购基金外,一些大型企业把并购基金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工具。 二、 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 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创新创业、支持企业重组重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重要作用。 我国经济将由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与此相适应,金融市场将逐步由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发展方式与创新驱动的内在要求高度一致。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架构 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投资者是出资人、资产所有者和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 ?服务机构是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托管机构、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等。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一、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有核心作用。产品设计、份额销售与备案、资产管理等由管理人或其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 最主要的职责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投资收益。 二、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和分配制度 管理人有权获得业绩报酬。按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付。常见的是,在获得约定门槛收益率后,才能获得业绩报酬。 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 包括托管、销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基金应由托管机构托管。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可由管理人自行募集,或委托销售机构募集。销售机构应为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第五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 政府监管机构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二、 行业自律组织 基金业协会,协调行业关系,提供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第一节 按投资领域分类 狭义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定增基金等。 ?狭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俗称“成长基金”。 ?并购基金:主要指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即指并购基金。 ?不动产基金:投资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也称房地产投资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定增基金:定向增发投资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广义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各类均是狭义创业投资基金在20世纪70年代后的新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均是对创建企业和重建企业等广义创业活动(包括创建基础设施类企业、房地产类企业)的财务性投资。 第二节 按组织形式分类 一、 公司型基金 投资者依据公司法,出资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由公司法人实体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 在我国,法人实体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和管理人,投资者即是份额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按公司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委任并监督管理人,公司型基金可由公司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的基金机构。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基金按公司章程运营。 二、 合伙型基金 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运作。 参与主体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管理人,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基金按合伙协议运营。 三、 契约型基金 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本质是信托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 参与主体是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投资者通过购买份额,享有投资收益。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经营和管理操作。托管人负责保管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法律依据《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按基金合同运营。 第四节 按资金性质分类 一、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主要以人民币对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又分为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 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中国籍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或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以人民币对中国境内。。。股权投资基金。 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指依据中国境外法律在境外设立,主要以外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在我国,发展早期以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为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崛起,2009以后,内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超过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超过外币。 二、 外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 通常采取“两头在外”的方式,一,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一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注册在境外。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作为受资对象,并在境外完成项目的投资退出。 第五节 母基金 一、 股权投资母基金 (1)股权投资母基金 股权投资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2)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模式 业务主要包括一级投资、二级投资和直接投资。 一级投资: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对其投资,成为投资者。发展初期,主要从事一级投资,是母基金的本源业务。 二级投资: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对已有股权投资基金或其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其投资方式按投资标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购买存续基金份额及后续出资额;二是购买基金持有的所投资组合公司的股权。 直接投资:母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实际操作中,母基金通常与其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投资,母基金扮演被动角色,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这项投资。 (3)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特点和作用 1)分散风险。投资于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多样性,如投资阶段、时间跨度、地域、行业、投资风格等,有效分散风险。 2)专业管理。母基金管理人通常拥有全面的股权投资的知识、人脉和资源,有利于正确投资决策。 3)投资机会。大部分业绩出色的股权投资基金都会获得超额认购,一般投资者难以获得投资机会。母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有良好的长期关系。 4)规模优势。母基金拥有相当规模,能够吸引、留住及聘用行业内最优秀的人才。 5)富有经验。在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经验很重要。母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可为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提供渠道。 6)资产规模。投资者常常由于资金太大或太小而难于进行合适的投资,母基金可通过帮助投资者“扩大规模”或“缩小规模”解决。 二、 政府引导基金 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在投资方向上具有一定导向性的政策性基金。通常通过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早期创业投资领域。政府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的资本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的失灵问题。特别是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早的企业,弥补一般创投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不足。 方式包括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 ?参股: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融资担保:对历史信用良好的创投基金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跟进投资:指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支持创投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第四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 一、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 管理人或受其委托的募集服务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 包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认缴)、份额登记、赎回(退出)等活动。 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自行募集:由发起人自行拟定资本募集说明材料、寻找投资人的募集方式。 委托募集:发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寻找投资人或借用第三方的融资通道完成自己募集工作,并支付相应服务费或“通道费”。 二、 募集机构 募集机构分两种,直接募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受托募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 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基金募集行为,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 自行募集方式:管理人只可募集自己发起的基金,不可销售其他管理人发起的基金,即不允许代销。 销售机构参与募集,满足三个条件: ?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目前具有销售资格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需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 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募集机构需就合规投资者身份尽到审查义务,判断风险承受能力,以一定的资产价值和收入作为衡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测试承担风险能力。 募集过程中,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承担特点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基金推介及合规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管理人应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受托责任。管理人应委托销售机构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不得为规避合规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规投资者及其人数标准。募集机构应确保知悉基金转让条件。 募集机构应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和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之日起不少于10年。 募集机构应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回。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监督机构信息。 募集机构应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约定,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在同一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结算资金。破产或清算时,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财产。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 一、 合规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 达到规定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规定,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此外,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 当然合规投资者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金的,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上述1)2)4)项不需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流程 一、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 ?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受让后投资人数仍应符合规定数量。募集中超过人数标准,无论募集机构与投资者沟通方式是否满足“特定化”标准,将构成公开发行。 二、 投资者非法拆分 包括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两种拆分都会突破合规投资者的标准,严格禁止。 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基金,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基金。 三、 禁止性募集行为 在推介基金时,不得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等措辞。 管理人如委托未取得销售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 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四、 募集流程及要求 募集流程六个步骤,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规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1)特定对象的确定:应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基金。推介之前,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规投资者标准。通过互联网在线推介之前,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承诺符合标准。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评级标准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根据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相匹配的产品。 (3)基金风险揭示:签署合同之前,应向投资者说明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相关权利,重点揭示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4)合规投资者确认:完成风险揭示后,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应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标准,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特定数量。 (5)投资冷静期:应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一定时间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 (6)回访确认: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销售推介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产品及是否按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内容。 4)确认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重要权利及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基金合同应约定,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募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交纳的认购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 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 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运作股权投资业务的主体,需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我国目前主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的因素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基金运营实务要求,以及税负等。 (1)法律依据: 在《合伙企业法》和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生效前,早期主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基金。 2007《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新的合伙企业形式。 广义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多种形式。一是2001《信托法》,2007年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可通过信托计划形式,即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可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限售流通股或银监会批准可投资的其他股权;二是2012~2013年证监会实施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文件,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将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扩充到资产管理计划中。 (2)监管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经历了从发改委到证监会的过程。均依法由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3)    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利益分配方式及基金生命周期中的现金流模式有鲜明特点。组织形式选择与实际运作需求紧密相关,组织形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参与主体、主体间权利义务安排、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对基金运营实务包括税收计缴、权益登记的产生不同要求。 1)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资金来源主要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资金规模较大,投资周期较长,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公司型基金:《公司法》对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不再强制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适应性约定。 ?合伙型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可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 ?契约型基金: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投资者出资、取得收益分配的规则。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多根据管理人募集资金的便利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此外,选择组织形式时,需符合要求的人数限制。 2)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核心业务是投资实施与管理退出,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各参与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安排,特别是投资决策权的设置机制。 ?公司型:投资者成为股东,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通过章程对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监管权限、利益分配划分作出规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投资者权利较大,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可参与决策。由公司内部的基金管理运营团队管理时,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派;委托外部管理机构管理时,董事会选择并监督职能,监督投资的合规、风险控制、收益实现。在新的全球性“董事与经理分权”框架下,具体项目投资决策等可通过章程约定,由经理层或第三方机构行使,只有涉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大决策才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合伙型: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存在,汇集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仅在法律和监管约定的适当范围内参与企业事务可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合伙人会议是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议事程序。实务中,合伙协议中会对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程序、职能或权力以及表决方式明确,合伙人会议并不对企业的投资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契约型: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契约方式订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后,由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通常不设置类似合伙型基金常见的投资咨询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即使有,投资者也不参与,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管理人。 3)收益分配安排 通常,股权投资基金在较长的投资期限内实施项目投资,并对投资标的差异化的管理退出安排,因而收益分配是投资者与管理人需要约定的关键内容,包括分配原则、时间和顺序等。 公司型:“先税后分”,按年缴纳所得税后,按照章程关于利润分配规定,收益分配时间安排灵活性较低;同时,如按照《公司法》,需在亏损弥补(如适用)和提取公积金(如适用)之后,分配顺序的灵活性也较低。 合伙型:“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所得税,基金不缴纳。实务中,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时点和顺序可在更大自由度内进行适应性安排。 契约型:契约属性、收益分配安排均可通过契约约定,在实务中,需参照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要求。 4)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 三种组织形式因各自法律主体地位不同,产生差异,包括基本税负区别、权益登记流程等。 二、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符合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名称,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住所。 (2)设立步骤与备案: ?名称预先核准:根据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特别规定准备名称,按工商登记流程要求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设立登记:名称核准通过后,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工商登记要求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进行设立登记事宜。 ?领取营业执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刻制印章、申请纳税登记、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等。 ?基金备案:按自律规则要求,管理人应在募集完毕后限定时间内通过基金业协会的产品备案系统备案,根据要求如实填报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2个~50个合伙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至少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股权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只宜以货币出资);生产经营场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与备案: 与公司型相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基金备案。 (三)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不涉及工商登记程序,订立基金合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权益。 基金备案要求其他组织形式一致,备案后方可投资运作。 三、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公司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流转税—增值税: 流转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或对规定的营利事业和经营行为。。。征收的税收,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统称流转税。 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也不属于增值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需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2)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从被投企业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基金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 投资者作为股东从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型投资者不需再缴纳所得税,无双重征税;自然人投资者需就分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并由基金代扣代缴,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后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流转税—增值税 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也不属于增值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需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2)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收入分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法人,两类收入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所得税。实务中,通常由基金代扣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通常为公司法人,如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管理人,其收入包括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普通合伙人本身为有限合伙企业,同样“先分后税”,在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再往下一层作为纳税义务人。 (三)契约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基金法》:“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其他扣缴义务人按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股权投资业务的契约型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信托法》没有涉及信托产品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尚未出台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及契约型基金通常不作为课税主体,也无代缴个税法定义务,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由于相关政策可能对现行实际操作产生影响,基金业协会要求通过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等,提示契约型基金的税收风险。 第五节    基金投资者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1)公司型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方式是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同时承担《公司法》约定的董事、股东、高管可能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体现资合的属性,股权转让不对基金带来直接影响,转让需符合《公司法》规定,但限制相对较少。 份额持有人(股东)参与基金投资与运营管理的方式是通过可能参与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能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基金稳定性较强。 (2)合伙型基金: 有效合伙框架下,参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符合股权投资业务“人合+资合”特征,普通合伙人对可能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构成基金的资金规模,对外不代表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大部分在合伙协议里约定经营范围,但但基金仍可能因违约责任或其他债务责任导致普通合伙人被清算。实务中普通合伙人通常仅以一定比例出资参与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而将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委托给管理机构,并通过一系列协议,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但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决策由普通合伙人做出。 (3)契约型基金 在信托契约形式下,信托公司可直接作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募集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 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基金形式下,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参与主体。在广义契约型基金形式下,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 二、 公司型基金合同 公司型基金合同法律形式为公司章程,需要同时符合《公司法》等,适应股权投资业务,符合行业合规和自律要求,三个方面: (1)组织形式相关:基本情况;股东出资;股东的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制度;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的修订。 (2)股权投资业务相关:投资事项;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信息披露制度。 (3)合规与自律相关:声明与承诺;一致性;份额信息备份;报送披露信息。 三、 合伙型基金合同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相关权利和责任,同时对基金运作相关事宜事先规范。 合伙协议应载明:合伙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对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以上事项约定需考虑相关自律规则要求。 与股权投资相关,下述约定为必备:合伙期限;管理方式和管理费(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管理人和管理方式,并列明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费用和支出(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企业的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代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应列明相关事项,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托管事项(应列明托管具体事项,未托管时需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合伙人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投资事项(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税务承担事项。除此,可能包括关键人条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等。 四、 契约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订立表明经济成立。内容: (1)组织形式相关:前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私募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2)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 (3)合规与自律相关:声明与承诺;风险揭示;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信息披露与报告。 关于广义契约型基金的具体形式,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或契约型基金参照相关规章和指引文件。 第六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设立中的特殊问题 一、 跨境股权投资的历史沿革 1992~2000,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萌芽阶段,仅以有少数几家,外资IDG。2001年北京市政府颁布法规,2002年中央出台外资投资法规。2004年深圳中小板启动,为股权投资国内退出打通渠道;2005放开外汇管理,重新开启外资创投基金投资境外注册中国企业以及海外红筹上市大门。商务部出台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新规。 二、 QFLP工作内容 即合规境外有限合伙人,指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金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基金。 在北京、上海、、、等少数试点地区,对境外投资人资格认定、境内管理人资格认定、基金最低规模认定、结汇流程等进行规定。 三、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2003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对设立的条件,包括投资者人数、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组织形式、管理团队等进行规定。 必备投资者: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配备具有一定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人员,同时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低于某一比例。(至少有一个投资者符合条件) 设立和审批程序:首先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由商务部会商科技部作出批准与否决定,获批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五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流程 一、 项目收集 1)依托创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购兼并业务、国际业务衍生的直接投资机会,具有贴近一级投资市场、退出渠道畅通、资金回收周期短以及回报丰厚等特点; 2)与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结为策略联盟,信息共享,联合投资; 3)跟踪和研究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资本市场动态,通过资料调研、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 二、 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初步调查,提交初步调查报告、项目概况表,并对项目企业的投资价值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书面初审的主要方式是审阅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判断如符合投资范围,将要求到企业现场实地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与运转状况,即现场初审。 三、 项目立项 通过初审后,项目投资经理提交立项申请材料,管理人立项委员会或其他程序批准立项。 四、 签署投资备忘录 完成立项后,通常会与项目企业签署投资备忘录。也称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由投资方提出,包括投资达成的条件、投资方建议的主要投资条款、保密条款以及排他性条款。 除保密条款和排他性条款之外,主要作为双方下一步协商的基础,无事实上是约束力。 五、 尽职调查 项目投资经理、风控团队分别到企业独立展开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财务意见书、审计报告及风控报告等材料,尽职调查认为符合投资要求的企业与项目,项目投资经理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 六、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行使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立应符合关联交易审查制度的要求,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通常由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裁)、风控负责人、投资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等组成。 七、 签署投资协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的企业和项目,经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授权代表与被投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投资协议、“股东协议”或“合资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 八、 投资后管理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方面,以有效监控,利用自身业务特长和社会关系网络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再融资服务、上市辅导及并购整合等,使企业尽快规范、成长、增值。 九、 项目退出 当所投资企业达到预定条件时,基金将投资的资本及时回收的过程。基金在项目立项时就要设计退出方式,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退出方式包括上市转让或挂牌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包括回购、并购等)、清算退出等。 第二节    尽职调查 一、 尽职调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也称审慎性调查(Due Diligence),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对目标企业的一切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活动。 (1)尽职调查的目的:价值发现、风险发现和投资可行性分析。 1)价值发现:除了验证过去财务业绩的真实性外,更重要的在于预测未来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根据所发现的风险,作进一步估值调整,得出符合目标企业实际价值的估值结果。 2)风险发现:需要收集充分的信息,全面识别投资风险,评估风险大小并提出应对方案。企业经营风险、股权瑕疵、或然债务、法律诉讼、环保问题以及监管问题等,最终在交易文件中可以通过陈述或保证、违约条款、交割前义务、交割后承诺等进行风险和责任的分担。 3)投资可行性分析:有助于交易各方了解投资的可操作性并帮助各方确定交易时间表。 (2)尽职调查的范围 业务、财务、和法律三大部分。 ?业务:涵盖企业商业运作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包括市场分析、竞争地位、客户关系、定价能力、供应链、环保和监管等。 ?财务:涵盖企业的历史经营业绩、未来盈利预测、现金流、运营资金、融资结构、资本性开支以及财务风险敏感度分析等内容。与一般财务审计以验证财务报表真实性为目的不同,财务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评估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以及投资价值。因此,更多使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 ?法律:律师基于企业提供的法律文件完成,内容涵盖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状况、土地和房屋产权、税收待遇、资产抵押或担保、诉讼、商业合同、知识产权、员工雇佣情况、社会保险及关联交易事项。作用是帮助管理人全面评估企业资产和业务的合规性以及潜在法律风险。 (3)尽职调查的方法 操作流程包括制定调查计划、调查及收集资料、起草尽职调查报告与风险控制报告、内部复核、设计投资方案等几个阶段。 最重要的部分为资料收集与分析。渠道包括审阅文件、外部信息、访谈、现场调查、内部沟通。收集资料后还要验证其可信程度,评估重要性,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与风险控制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二、 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一)业务尽职调查:是整个尽职调查的核心,财务、法律、资源、资产以及人事方面的尽调都要围绕业务尽调展开。目的是了解过去及现在企业创造价值的机制,以及这种机制未来的变化趋势,以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业绩并估值。内容包括: 1)业务内容:即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服务、市场、发展战略、融资运用、风险分析。 2)历史沿革:即了解标的企业从设立到调查时点的股权变更以及相关工商变更情况。 3)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团队,即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背景。 4)行业因素:行业发展总体方向、市场容量、监管政策、准入门槛、竞争态势及利润水平等情况。 5)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 6)对标分析:即借鉴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比较分析。 不同投资策略针对的目标企业类型及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因而业务尽调的侧重点不同,创业投资的重点为团队和产品服务部分,成长投资对产品服务、发展战略及市场因素的关注程度较高,并购投资更关注管理团队、资产质量、融资结构、融资运用、发展战略及风险分析等。 (二)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标的企业过去财务业绩情况。应收集企业相关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支持材料,了解其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假设,进行财务比率分析,重点考察现金流、盈利和资产事项。不同于审计,财务尽调强调发现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注重对未来价值和成长性的合理预测,经常采用趋势分析和结构分析工具,在财务预测中经常会用到场景分析和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现场调查是不可或缺的环节。提出资料清单或问题清单,参观企业现场,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访谈,走访重要客户、经销商、供应商、竞争对手、贷款银行、法律顾问、审计师和政府部门等。 在横向或纵向比较目标企业财务业绩时需注意会计政策和财务假设不同造成的影响,包括折旧摊销、收入与成本确认、资产问题、关联交易等。 (三)法律尽职调查:更多定位是风险发现,目的主要有: 1)确认目标企业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 2)核查文件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了解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确认企业产权(如土地所有权)、业务资质及其控股结构的合法合规; 4)发现和分析现存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5)出具法律意见并将之作为准备交易文件的重要依据。 关注重点包括历史沿革问题、主要股东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合同、诉讼及仲裁、税收及政府优惠等。 收集资料渠道包括:企业依照清单提供的材料、管理团队访谈、现场调查;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信息;公开信息等。在重大事项上,对企业提供资料存疑,则应按审慎原则调查。现场调查是法律尽调的必要程序。 (四)风险控制:财务尽调、法律尽调及行业分析后,识别项目投资的具体风险,结合项目上市或并购退出的可行性、风险可控性、成长性设计风控方案,出具风控报告。投资环节通常设立独立的风控体系,风险控制组织、业务流程相对独立。一般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三个步骤。风控报告由风控经理出具,并经风控部负责人签署后独立出具。 三、 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1) 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尽调结果,对标的企业进行客观评价,形成详尽的尽调报告。至少包括业务尽调、财务尽调及法律尽调的内容。 业务尽调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服务、市场、发展战略、融资运用、风险分析等;财务尽调主要包括评估财务健康程度、评估内控程序及业务的主要流程、提供交易条款的建议,包括估值条款、保护性条款及交易结构的具体设计等;法律尽调主要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建议。投资团队依据尽调报告,形成最终的投资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2) 风险控制报告 风控团队依据业务尽调、财务尽调及法律尽调发现的风险,从公司层面、业务层面、信息系统层面进行分析,充分评估,并独立出具风险控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和风险控制报告进行决策。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常用估值方法 一、 估值方法概述 估值是投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投资协议的重要内容,投资前需要明确评估目标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时,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性质、事实及背景,为之选择恰当的估值方法。估值时应结合市场参与者的假设采用合理的市场数据和参数。不管采用何种估值方法,都应根据评估日的市场情况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估值时应采取谨慎态度。 常用估值方法:相对估值法、贴现现金流法、成本法、清算价值法、经济增加值法。股权投资行业主要用到相对估值法和贴现现金流法。 相对估值的种类最多,是早期创投较常用的方法,定增基金、并购基金也以之作参考。如目标企业现金流稳定,未来可预测性较高,则现金流折现价值更有意义。贴现现金流法多用于成长和成熟阶段企业为投资标的的中后期创投基金和并购基金。成本法主要作为一种辅助方法存在,原因是企业历史成本和未来价值并无必然联系。清算价值法常见于杠杆收购含破产投资策略。经济增加值法主要应用于特殊的行业。(所有估值:估企业股权价值) 二、 相对估值法 将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乘以根据行业或参照企业计算的估值乘数,获得对企业股权价值的估值参考结果,包括市盈率、市现率、市净率和市售率等多种方法。 初创阶段和成长早期企业的未来业绩不确定性较大,估值参考标准为相对估值乘数。传统估值指标包括市盈率、市现率、市净率和市售率等。工作程序: 1)选定相当数量的可比案例或参照企业; 2)分析目标企业与参照企业的财务或业务特征,选择最接近目标企业的几家参照企业; 3)在参照企业相对估值的基础上,根据目标企业的特征调整指标,计算其定价区间。 (乘数法,体现不是一价法则,是重置成本。现金流法是一价法则) (一)市盈率法 市盈率=企业股权价值/净利润(每股价格/每股净利润),是股权市场最普遍的估值指标。静态市盈率和动态市盈率(或滚动市盈率),差别在净利润计算方法不同。前者净利润是上市公司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后者采用的是最近四个季度的净利润总和。动态市盈率反映的信息比静态更加贴近当前实际,但季度财务报告通常没有审计,可信度低于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此外还有前瞻市盈率,即当前股票价格与分析师对下一年度净利润主流预测值的比值,主要应用于PEG计算。 不同行业市盈率差别很大。企业净利润易受经济周期影响,市盈率指标也受影响,两者叠加会导致周期性企业估值水平在一个周期内大幅起落的特征。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之类长期投资者而言,估值参考标准不应只是特定时刻。 (二)市现率法 指企业股权价值与税息摊销前的收益(EBITDA)的比值,EBITDA为税后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折旧和摊销之和。 市现率法的不足:1)与市盈率一样要求业绩相对稳定,否则可能出现误差。2)EBITDA未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税收减免或补贴会导致两家企业EBITDA相同但税后净利润相差较大。 (三)市净率法(P/B) 也称市账率,等于企业股权价值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的比值,(每股价格/每股账面价值)。 不同行业市净率可能存在巨大差别。一是不同行业的资产盈利能力差异巨大;二是无形资产并未进入资产负债表,如垄断或寡头垄断、品牌、专利和特定资源等。制造企业和新兴产业的企业不适合采用此法。前者多用历史成本法计价,与市场公允价值差别较大;后者主要价值并不体现在资产价值上。除行业因素外,不同市场对企业的定价水平也有较大差异。 (四)市售率法(P/S或PSR,市销率) 企业股权价值与年销售收入的比值。创业企业的净利润可能为负,账面价值较低,而且净现金流可能为负,用市销率估值更有参考价值。 三、 贴现现金流法 Discounted Cash Flows,DCF。通过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将企业价值定义为企业未来可自由支配现金流折现值的总和,包括红利模型和自由现金流模型等。DCF的基础是现值原则,即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将预期发生在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按既定的贴现率,统一折算为现值,再加总求得目标企业价值。公式: V= + V为目标企业价值;CFt为预期内第t年的自由现金流;TV为终值;n为预测期;i为贴现率(也称资本成本,是资产持有者要求的收益率或机会成本)。 (一)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E) 股权的内在价值等于未来各年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用权益资本成本贴现得到的现值之和。 EV=FC+ EV为权益价值;FCFEt为第t年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FC为当前未使用资产的存量,即企业当前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之和。FCFE是归属于股东的现金流量,公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需求和对其他资本提供者的分配后能分配给股东的现金流量。公式: FCFE=实体现金流量-债务现金流量 =营业现金净流量-净经营性长期资产总投资- (税后利息费用-净金融负债增加) =税后经营利润-折旧与摊销-经营运营资本增加- (净经营性长期资产增加+折旧与摊销)- (税后利息费用-净负债增加) (FCFE - 股权自由现金流,股东能够自由支配的现金,算出来的就是股权价值。FCFF - 企业自由现金流,企业能够支配的现金流,算出来的就是企业整体的价值(净负债+股权的价值),减去净负债后得到股权的价值了) (二)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增加流向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现金流,贴现时贴现率是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FV=FC+ FV为公司价值;FCFFt为第t年的公司自由现金流量;WACC为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FCFF是归属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现金流量,公司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需求后能分配给资本提供者的现金流量。它等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即将公司不包括利息收支的营业利润扣除实付所得税税金后的数额加上折旧与摊销等非现金支出,再减运营成本增加和物业厂房设备和其他资产方面的投资。是税后现金流量总额,可以提供给公司资本的所有供应者,股东和债权人。 FCFF=(税后净营业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支出+营运资本增加)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作为选择的贴现率。 WACC 为债权资本与总资产的比值; 为股权资本与总资产的比值; + =1; 为债权资本成本,等于平均利息率; 为股权资本成本,即股东要求的收益率;T为所得税税率。 (股权价值计算思路图P43) 四、 成本法 包括账面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一)账面价值法: 指公司资产负债的净值,但要评估标的公司的真正价值,需要对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作出必要调整,得出双方接受的公司价值。 (二)完全重置成本法(重置全价): 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重置成本法是用待评估资产的重置全价减去其各种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该项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公司: 待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综合贬值 或=重置全价X综合成新率 综合贬值包括有形损耗(物资的)和无形损耗(技术的)。 重置成本法主观因素较大,且历史成本与未来价值并无必然联系,主要作为一种辅助方法。 五、 清算价值法 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公司解散清算。 主要方法是假设企业破产和公司解散时,将企业拆分为可出售的几个业务和资产包,分别估算这些业务或资产包的变现价值,加总后作为企业估值的参考标准。一般折扣率较低。在企业正常可持续运作的情况下,不采用此法。 六、 经济增加值法(EVA) EVA是一种新型的公司业绩衡量指标,比较准确地反映在一定时期内为股东创造的价值,即企业价值除账面价值外,还有管理团队经营成果贡献的价值。基本理念:资本获得的收益至少要能补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即股东必须赚取至少等于资本市场上类似风险投资回报的收益率,从事剩余收入或经济利润。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R-C) A=R A-C A R资本收益率,投入资本报酬率,等于税前利润减去现金所得税再除以投入资本;C加权资本成本,包括债务成本以及所有者权益成本;A为投入资本,等于资产减去负债,其中。资产中除去现金,负债中除去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以及递延税款;R A为税后净营业利润。 第四节 投资协议与投资备忘录的主要条款 一、 概述 投资协议和投资备忘录中常见条款,结合股权投资基金往往作为财务投资人的特殊性质,对企业估值、控制权、现金流量权、剩余索取权的约定。 二、 估值条款 约定基金作为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可在目标公司中获得的股权比例。 三、 估值调整条款 对目标企业的估值主要依据现时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的预测,估值存在不确定性。 为应对估值风险,基金有时会在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条款。通常的调整方法是,在协议中约定未来的企业业绩目标,并根据企业未来实际业绩与业绩目标的偏离情况,相应调整企业估值。 四、 回购条款 指当满足事先设定的条件时,基金有权要求目标企业大股东按事先约定的定价机制,买回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企业的股权。 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通常包括未达到事先设定的业绩目标、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实现IPO、出现了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重大转移的重大事项等。回购条款实际上体现的是投资方对目标企业或其大股东回售股权的权利(Put Option)。基金通常可以在约定条件出现后,随时行使这项权利。 五、 反摊薄条款 又称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是一种用来保证基金权益的的约定,目的是确保不会公司以更低的发行价进行新一轮融资而导致投资人股权被稀释从而投资贬值。反摊薄条款根据新一轮融资发行的股数的比例、价格的不同,可能采取完全棘轮法或加权平均法,在调整完成前,不得增资。 六、 董事会席位条款 约定目标企业董事会的席位数量、初始分配方案和后续调整规则,是控制权分配的重要条款。通常持股达到某一最低比例的投资人有权任命若干名董事。 七、 保护性条款 是为保护基金利益的安排,目标企业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或对投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交易前,应事先获得投资人同意。实际上赋予投资人对特定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一定规模以上股权或债权的发行;一定规模以上资产处置;知识产权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或清算事件;公司章程、董事会结构或议事规则的变更;公司业务范围或业务活动的本质性变化;会计政策的重大变更或外部审计机构的变更等等。 八、 竞业禁止条款 基金为确保公司的发展和利益,要求目标公司通过保密协议或其他方式,确保其董事、高管和其他关键员工不得兼职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的职位,同时不得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加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九、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条款 优先购买权是指企业的其他股东对外出售股权时,作为老股东的股权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指企业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时,作为老股东的股权投资人可按比例优先于新投资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一十、 保密条款 除法律要求或/和遵守相关监管/权威机构(视情况而定)的披露要求外,规定投资方应对投资中了解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给第三方。此外,对于基金而言,其所投目标公司也属商业秘密,保密条款也针对目标公司施加保密义务,因此,保密条款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一十一、 排他性条款 一般会约定一个为期几个月的排他期限,期限内,目标企业现任股东、董事、雇员、财务顾问、经纪人在与基金谈判过程中不得再与其他投资机构接触,从而保证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效率。同时,投资方在协议签署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不执行投资计划,应立即通知目标企业。 第五节 跨境股权投资中的特殊问题 一、 跨境股权投资的类型 包括境外的基金面向境内的企业投资,境内的基金面向境外的企业投资。 境外投境内:注册于境外的基金,采取新设、增资或收购等方式投资。 境内投境外:注册于境内的基金,采取新设、增资或收购等方式投资。 二、 跨境股权投资的法律依据、审批流程和架构设计 (一)法律依据: 境外直接投资于境内企业,应遵守《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其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应满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如并购,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如目标为上市公司,还应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此外,投资过程涉及的外汇业务应遵循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境内投资境外,应遵循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审批流程 1)境外投资基金向境内目标公司投资的审批流程: 直接投资需获得特定审批机关的批准,包括商务部、发改委及外汇局,如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特殊,还可能涉及相关主管部门。 一般流程首先按相关规定或机关批准,然后向工商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2)境内投资基金向境外目标公司投资的审批流程: 必须获得特定审批机关批准,主要是商务部、发改委,如中国企业主体资格特殊,可能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或投资金额较大,实行核准管理;一般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流程方面,应先拿到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涉及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企业还需向商务部申请核准或备案,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后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登记证。在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三)架构设计 跨境股权投资可采直接投资的架构。即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跨越国境投资,新设、增资或收购等方式。直接获取或控制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以获得利润或其他战略目标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直接投资(FDI)和对外直接投资(ODI)两种形式。 基于降低税负或规避监管等方面考虑,也可采取其他架构设计。其中,基金行业使用较多的一种是由投融资双方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基金投资于该SPV,再由该SPV直接投资于境内企业。如目标企业从事属于特殊行业,有时还会采取可变利益实体(VIE)。但当前法律框架下,VIE的合法性存疑。 第六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后管理 第一节 投资后管理概述 一、 投资后管理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概念:基金与被投企业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后,基金管理人参与被投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风险监控,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 在完成项目尽调并实施投资后直到退出之前都属于投资后管理期。投后管理关系到项目的发展与退出方案的实现,良好的管理将会减少或消除潜在投资风险。投后管理对投资工作有十分重要意义。 内容:分两大类,一是基金对被投企业的项目监控活动;二是基金对被投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 作用:对基金而言,投后项目监控有利于及时了解经营运作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金安全;投后增值服务则有利于提升被投资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投资利益。此外,投后管理对基金参与企业后续融资时的决策起到决策支撑作用。 二、 投资后阶段信息获取的主要渠道 由于股权投资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较强以及财务投资人通常难以积极主动参与被投企业管理等问题,因而需要有效机制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保证企业经营不损害基金利益,并从客观上将二者结合起来。 参与投后管理,获取信息渠道: (1)参与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全体股东组成,负责修改章程,聘任或解聘董事,公司上市、增资、减资、利润分配,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决策。董事会负责批准公司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聘任与解聘高管、决定高管薪酬和考核与激励制度等重要决策。监事会作为内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对董事和高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行使监督权力,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金通过管理人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全面了解与公司发展相关的重要信息,并通过行使相应职权保护基金利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2)关注经营状况 被投企业有义务及时向基金提供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的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有关专项报告。通过报告了解企业业务进展,并关注下列问题:支付延误、亏损、财务报表呈报日期延误、财务报表质量不佳、资产负债表项目出现重大变化、企业家回避接触、出现大量资产被盗情形、管理层出现变动、销售及订货出现重大变化、存货变动异常、缺失预算和计划、会计制度变化、失去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出现劳工问题、市场价格和份额变化等。同时还要关注所需技术的变化、所处行业变化及政府政策的变化等外部预警信号。 (3)日常联络工作 作为外部投资者,要减少或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及时沟通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通常采取电话或会面、实地考察等方式与被投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谈和接触,目的是了解日常经营情况,并指导和咨询,实施有效沟通。 第二节 投资后项目监控 一、 投后阶段常用的监控指标 为使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为规避企业家道德风险,基金通常采取各项具体措施进行监控,关注的指标: 1)经营指标:对于业务与市场已相对成熟稳定的企业,侧重关注业绩指标,如净利润;对于尚在开拓市场的企业,侧重于成长指标,如销售额增长、网点建设、新市场进入等。 2)管理指标:主要包括公司战略与业务定位、经营风险控制情况、股东关系与公司治理高管尽职与异动情况、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危机处理等。 3)财务指标:资金使用情况、三大财务报表、会计制度与重大财务方案、进驻财务监督人员的反馈情况等。 4)市场信息追踪指标:包括产品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产品销售与市场开拓情况、经第三方了解的企业经营状况、相关产业动向及政府政策变动情况等。 二、 投后项目监控的主要方式 1)跟踪协议条款执行情况: 在投后管理阶段,管理人需定期核查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出现极端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协议可能会规定一些其他交割后义务,在交割后需由企业继续履行后续义务,基金对这些条款的履行持续监控。 2)监控被投企业财务状况: 风险监控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在投后对企业财务状况监控,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发现重大变化并及时采取措施。 3)参与被投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为降低投资后的委托代理风险,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以提出议案或参与表决的方式,对企业经营管理实施监控。 某些情况下,基金在投资时以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作为投资工具,在投后管理阶段,投资者可选择行使转换权利,将优先股或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相应增加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话语权,实施更有力的监控。特殊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以特定方式,阶段性参与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去。 第三节    增值服务 一、 增值服务的价值 ?提高投资回报。增值服务的成功与否将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提供增值服务的目的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早日实现投资退出,获取最大化投资回报。 ?降低投资风险。从股权投资流程看,提供增值服务可使企业的一些风险处在可控范围内,是控制投资风险的一项重要手段。投后持续的增值服务,能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效率和资金安全。 二、 增值服务的内容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基金注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会提供合理意见与建议。 2)规范财务管理系统: 帮助建立规范的会计账户处理流程,并协助建立以规范管理、控制风险为基本理念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 3)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提供战略、组织、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顾问建议。投资人作为管理顾问,帮助企业完善商业计划、改善经营管理、发现新的业务机会,同时较早察觉可能出现的问题,降低运行风险。 4)提供再融资服务: 后续融资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尤其创业企业。基金会利用自己在资本市场上的关系网络联合其他投资机构一起投资。基金还和证券市场上的投资银行及基金公司联系密切,能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时机上市或发行债券。因为基金能给企业提供潜在的持续融资机会,企业选择行业内有广泛关系的投资基金,希望通过其加入来保证后续轮次的融资活动顺利进行。 5)提供外部关系网络: 基金通常与社会各界有广泛联系。投资人能够为企业带来许多战略性资源并将其融入企业之中,成为竞争优势。 ?为企业引入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和外部专家。包括供应商、产品经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 ?寻找关键人才。帮助聘用合适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 6)上市辅导及并购整合: 基金为实现资本增值,要参与企业的资本运营,帮助进行并购或上市/挂牌前的准备工作,引入证券公司开展上市/挂牌辅导工作,并利用在资本市场资源,推荐并购标的或上市交易。 第七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 第一节 项目退出概述 基金的核心是通过成功的项目退出实现收益,因此,项目退出机制非常重要。项目退出是指基金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其在被投企业的股权变现,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及时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 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股份上市转让或挂牌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清算退出。 第二节 股份上市转让或挂牌转让退出 股份上市转让是基金首选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一般是在被投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基金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市流通的股份,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转让实现退出和资本增值。另外,新三板挂牌退出也成为重要退出方式。 一、 上市退出的主要市场 主要包括国内A股IPO和海外IPO。 国内A股IPO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主板市场是国内最重要的证券市场,对企业的资本条件、盈利水平等指标要求较高。 中小企业板市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交易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遵循与主板相同的法律规章、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 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板有效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及竞争力,对丰富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外IPO市场主要以香港主板、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为主。 二、 境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一)境内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1)发行人是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无严重缺陷,即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履行职责。 8)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9)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募集资金应有明确使用方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发行人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11)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1)发行人是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最近1年盈利,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应当主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7)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没有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8)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履行职责。 9)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0)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1)发行人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 1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忠实、勤勉、尽责,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 13)发行人募集资金应用于主要业务,并有明确用途。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 项目在境内申报上市流程 1)成立股份公司:确定成立途径;制定改制方案;聘请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申请设立资料;召开创立大会。 2)上市前辅导:聘请券商(有主承销资格);上市方案与可研报告(董事会);辅导报当地证监局备案,辅导验收通过。 3)上市申报和核准:申报材料制作;申报和受理;反馈意见及回复;初审会及与监管部门沟通;发审会核准,取得批复文件。 4)促销和发行:审核通过后向交易所申请发行;推出研究报告,进行公司定位和估值;准备分析员说明会和路演;询价、促销;确定发行规模和定价范围。 5)股票上市及后续:定价;股份配置;交易和稳定股价;发行结束;后市支持。 四、 已上市企业股份转让的交易机制及操作流程 1)竞价交易:竞价交易制度又称委托驱动制度,内容是:开市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交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交易指令,按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 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竞价结果三种: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实行涨跌幅限制,无论买入或卖出,在一个交易日内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不得超过10%,其中ST和*ST不得超过5%。 2)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称大宗买卖,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各交易所在其交易制度或大宗交易制度中有明确界定,且各不相同。 分为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买卖各方依据事先达成的转让协议,向所在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业务。 根据股份类型不同,可分为流通股协议转让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根据转让主体类型的不同,可分为国有股协议转让和非国有股协议转让;根据转让情形不同,分为协议收购、对价偿还、股份回购等。 五、 间接上市流程 又称重组上市,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已上市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原非上市公司得以间接上市。该方式中,原上市公司一般处于不景气行业,具有收购成本低、股本扩张能力强的特点。 重组两条路径: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直接向收购方发行股份购买其资产,实现重组上市;二是非上市公司首先通过协议或直接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取得控制权后,通过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资产,将有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实现重组上市。 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基本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 申请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应符合: 1)设立且存续满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机制和规则 (一)新三板交易机制 挂牌股票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做市转让或协议转让。与沪深市场类似,已开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并在托管券商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的合规投资者,可通过托管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买卖股票。 (二)新三板交易基本规则 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合规自然人也可。 2)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管所持股份转让设定一定的限售期。 3)设定股票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少于1000股,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4)投资者委托经营。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3种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5)交易须券商代理。通过券商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手续均须通过券商办理。 6)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即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法人结算(一级结算);证券公司再与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 7)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 第三节 股权转让退出 股权转让退出是重要退出途径。股权转让指非上市企业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基本流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是现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区别在于,外部转让一般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外部转让程序六个步骤: 1)双方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转让方与受让方初步谈判,并可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预定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相关安排、受让方在一定期间内的独家谈判权以及双方保密义务等。 2)聘请中介尽职调查。按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受让方可聘请法律、财务、商务等专业中介机构尽调。 3)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转让方符合法律规定,有些股权转让行为需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双方谈判,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应根据所转让股权数量,注销或变更转让方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内容。 6)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二、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基本情况 我国资本市场分为交易所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场外交易市场,接受省级政府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有积极作用。 三、 国有股权非上市转让的特殊要求 国有股权非上市转让除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外,还应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殊要求: (1)国有股权非上市转让的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事宜。其中,因股权转让失去控股权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其子企业股权转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股权转让,须由国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国有股权非上市转让的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对法律法规要求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3)国有企业股权非上市转让的交易: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4)转让价款的支付:价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并在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期限不得超过1年。 (5)国有股权非上市转让协议的效力: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并非签订就生效,需附加生效条件,在前期的审批、评估各项工作完成后,获得各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四、 并购的流程和方法 (1)并购的定义 企业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方式。兼并是两家或多家独立的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一家或更多的企业;收购是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资产,获得控制权的行为。与一般的股权交易相比,并购通常涉及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并购是常见的退出方式。 (2)并购退出的流程和方法 通过并购方式退出时,基金作为卖方参与交易。卖方角度并购流程: 1)前期准备阶段: 当基金有意向以并购方式出售企业股权时,首先需寻找潜在收购方,在接触之前,基金和企业需做工作: ?选择并购顾问。合适的会计师、律师和投资银行。 ?准备营销材料。包括出售方的执行概要和信息备忘录。执行概要重点说明企业的战略优势,尤其是适合收购方整合的优势。信息备忘录是为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尽职调查阶段: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尽职调查可减少不对称,尽可能降低买房风险。买家将尽职调查。 3)价值评估阶段:尽调之后双方商谈的核心内容是估值问题。资产评估一般委托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的目的之一是估算出基金并购退出的价值份额。最终的评估结果将由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得到。 4)协商履约阶段:谈判涉及支付方式与期限、交接时间与方式、有关手续的办理与配合等。协商一致签订正式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办理交接手续。 五、 回购的流程和方法 (1)回购概述:由被投企业大股东或创始股东出资购买基金持有的股份,实现退出的行为。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企业未达预期或企业无法达到投资协议中的特定条款,根据协议要求企业股东回购股权,实现退出;或被投企业股东对未来潜力看好,考虑到基金持股可能带来的丧失企业独立性等问题,通过协商主动回购基金所持股权实现退出。 (2)回购的流程和方法: 股权回购基本程序:发起、协商、执行和变更登记。 ?发起:发起人即可是基金,也可是企业股东、管理层。选择时机提出回购要约。 ?协商:协商的过程是各主体利益博弈的过程。股权价格是重中之重,股价定位既要符合市场基本行情,又要满足各方基本要求。 ?执行:根据协商形成的股权回购协议,双方交割。回购方按约定进度向基金支付议定的回购金额。 ?变更登记:回购完毕后,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四节 清算退出 一、 清算退出概述 清算是企业结束经营活动,处置资产并进行分配的行为。清算退出是基金通过企业清算实现退出,主要针对投资项目未获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 二、 清算退出的流程和方法 (1)清算退出的方式: 一是破产清算,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法院依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是解散清算,即由企业股东自主启动清算程序解散被投企业。 (2)清算退出的流程和方法: 1)清查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制定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后,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提交股东大会通过或报主管机关确认。 ?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将清算事务移交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业务。为清算目的,有权处理尚未了结业务。 ?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及时向工商债务人要求清偿已到期的债权。对未到期债权,应尽可能要求提前清偿,如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可通过转让债权的方法变相清偿。 ?清偿公司债务。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清偿全部债务后,如公司财产还有剩余,清算组才能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包括基金在内的股东。股东之间如约定了分配顺序和份额,按约定分配;如没有约定,按股权比例分配。 第八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管理 第一节 基金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 基金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管理人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沟通,增进对管理人及基金的了解。 ?有利于促进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对管理人及基金的了解和熟悉。 ?有利于管理人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能有效增加基金信息披露透明度,有利于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对称。 二、 基金各阶段与投资者互动的重点 在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不同阶段,管理人与投资者互动的重点各不相同。 ?募集阶段:互动的重点是向投资者介绍股权投资基础知识,普及法律常识,介绍管理人基本情况,介绍基金产品的特点及风险收益特征,开展风险教育。主要通过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 ?投资及投后管理阶段:互动重点是介绍已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投资金额、已投项目的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等。 ?退出阶段:互动重点是项目的退出预期、退出方式、已向投资者返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情况等。 ?在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阶段,管理人主要通过定期基金报告、投资者交流年会等方式与投资者互动交流。 第二节 基金权益登记 一、 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退出、权益分配与清算退出 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退出、权益分配与清算退出等操作涉及权益变动和登记。 公司型基金的增资或减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的调整),首先需履行内部的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签订决议文件,并办理权益的变更登记(工商或对应监管机构)。权益变更登记流程应符合工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有一定的人合性特征,投资者(股东)可相互转让股权,但对外转让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人数可至200人,股权转让受到限制相对较少,但内部治理更规范和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一般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可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例外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按实际持有的份额比例分红,同种类的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清算的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型基金设立应向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增资、减资,以及终止清算的,应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二、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退出、权益分配与清算退出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入伙)、退出(退伙)、权益分配与清算退出等操作涉及权益变动和登记。 合伙型基金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新增合伙人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并订立入伙协议。合伙型基金的出资,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在一定时间实缴。合伙人权益变更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权益以工商登记确认的为准。 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可办理退伙,退伙程序以合伙协议为准,退伙时对于其份额对应的资产,即可以货币形式分配,也可以实物资产方式分配。 合伙型基金可按合伙协议办理份额转让手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型基金解散,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期间,投资基金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基金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向合伙人分配。 合伙型基金设立向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增资、减资、合伙人变更,以及终止清算的,应向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三、 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退出、权益分配与清算退出 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资(申购)、退出(赎回)、权益分配与清算退出等操作涉及权益变动和登记。 封闭式契约型基金存续期内不能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契约型基金存续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开放申购和赎回。申购、赎回价格由管理人计算,若由托管人托管的,托管人复核。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可转让基金份额,但份额受让人必须是合规投资者,转让后的合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原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清算,清算小组由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组成。清算分配方案由基金合同约定。清算小组应编制清算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 管理人可自行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事项,也可委托服务机构代办,但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份额登记机构应确保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基金份额独立于登记机构自有财产。 第三节 基金估值核算 一、 基金估值原则和主要方法 (1)基金估值的概念: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及所有负债按一定原则和方法评估和计算,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估值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份额净值,净值是衡量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及计算投资者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基础。份额净值是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基金全部资产扣除所有负债即是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2)基金估值的原则:估值是确认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三个方面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有市价的,市价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无重大经济环境变化,用最近交易日市价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有重大经济环境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证明最近交易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调整。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参与者普遍认同,被以往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尽可能使用所有市场参数,并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以上估值原则不能反映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股权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基金的估值,最主要的工作是在每个估值日评估基金各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针对基金,主要是计算有意愿的买方在估值日以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方式下,购买股权所有权愿意支付的对价。 由于股权的转让面临企业内部约束、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市场环境等障碍,加之其交易没有活跃的市场,基金法估值本质上带有主观性。其基于对企业未来的估计和判断,包括并购市场情况、股市表现,以及估值日存在的其他因素。因此,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权投资,估值方法应适合该投资性质、事实、市场的环境,以及该投资在整个基金组合中的重要性,并应在假设和估计中使用合理的数据和市场信息。 普遍使用的方法有四类: 1)成本法。 2)市场法。包括近期投资价格法(Price of Recent Investment)、乘数法(Multiples)、行业估值基准(Industry Valuation Benchmarks)以及可用市场价格法(Available Market Prices)。 3)收入法。包括现金流或盈利折现法(Discount Cash Flow or Earnings),这其中又分为标的企业的现金流或盈利折现和投资的现金流或盈利折现。 4)重置成本法。主要指净资产法(Net Assets)。 二、 基金费用和收益、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第三方服务费用(法律、审计等)、筹建费用、管理人业绩报酬等。 ?管理费是管理人因投资管理基金财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托管费是托管人提供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可按基金实缴规模为计算基数收取,也可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收取收取。基金的存续周期比较长,且基金有先返还本金后返还收益的分配顺序,因此,基金存续期的后半段,提取的管理费、托管费随着项目退出逐年递减。管理费及托管费的提取频率一般为季度或年度提取。 ?业绩报酬是管理人在基金获得超额收益后可获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分成比例协商确定。可按单个项目核算,也可按基金整体核算。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权益核算;利息和溢价核算;费用核算;申购与赎回核算;估值核算;利润核算;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的复核。 管理人应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净值变动表等报表。 第四节 基金清算与收益分配 一、 基金清算的基本含义 基金遇有合同规定或法定事由终止时对基金财产清理处理的善后行为。 二、 基金出现清算的几种原因 清算原因有:存续期届满;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进行清算;全部投资项目已清算退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清算条款。 三、 清算的主要程序 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清算人)统一接管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对资产清理和确认;对资产评估和变现;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制定并披露清算报告;对资产进行分配。 四、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为实现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一致性原则,同时对管理人产生足够激励,基金的分配原则:首先返还投资者本金;其次支付约定优先收益;剩余收益按约定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分配。 五、 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 根据收益分配是否优先满足投资者出资以及一定比例的收益分为两种方式:按基金分配;按单一项目分配。 按基金分配:投后退出的所有资金首先返还全体投资者的本金,以及事先约定的优先收益后,管理人才参与超额收益分配。 按单一项目分配:每个投资项目投后退出的每一笔资金都按照一定的顺序在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分配。逐笔分配模式下,每一笔投后退出收入,管理人都参与分配。 针对单一项目分配模式,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基金通常设置回拨机制,即基金清算时,对已经分配的收益重新计算,如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少于优先收益,或收益分配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从已分得的业绩报酬中返还至基金资产,并分配给投资者。 第五节 基金信息披露 一、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法人和组织。 信息披露内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基金投资情况;基金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 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应准备推介材料,披露信息:基金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架构、类型等)、管理人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估值政策、合同主要条款、申购赎回安排、管理人近三年诚信情况说明。 ?基金运行期间:及时进行日常经营信息的定期披露和重大事项的即时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季度信息披露、年度信息披露。 季度信息披露:每季度结算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 年度信息披露: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日起4个月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财务情况;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后损失承担情况;管理人取得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基金合同约定其他信息。 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基金合同中约定。 三、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存在的禁止行为: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节 基金的托管 一、 基金托管的作用 由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 管理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加强对财产运作的监督,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 基金托管机构的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设账户,确保财产完整和独立;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托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节 基金的外包服务 一、 基金外包服务的含义和内容 外包服务指服务机构为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5个,无法律、会计) 二、 外包服务中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外包活动范围。 管理人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于外部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部机构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三、 选择外包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 应对外包机构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并签订书面外包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未经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外包机构应具备运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和利益冲突,建立防火墙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利益输送。 四、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含义和内容 指外包机构为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五、 基金外包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外包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独立于外包机构自有资产。 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设立专门团队与义务系统,外包业务与托管业务团队间建立业务隔离,防范潜在利益冲突。 第八节 基金的业绩评价 由于基金需在一定的投资期内完成资产配置,对基金的业绩评价在退出期后进行。通过计算内部收益率、已分配收益倍数和总收益倍数等主要指标,与同一年份市场中同类型基金整体指标情况(如平均数、前5%分位数、前25%分位数、中位数、后25%分位数和后5%分位数)综合比较,以此确定基金在当时时点的业绩表现水平。鉴于绝大多数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为非纳税主体的合伙企业,为此基金业绩一般不考虑税负影响,均以税前所得为计算基础。 一、 内部收益率 内部收益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IRR)指截止某一特定时点,基金资金流入现值加上资产净值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即净现值(Net Present Value,NPV)等于零时的折现率,体现投资资金的时间价值。 基金处于退出期后,截止某一确定时点基金在存续期内每年的投资经营现金流(不含投资人的出资和分配),以及该时点的资产净值(Net Asset Value,NAV),算回期初净现值等于零时相应的折现率。 NPV …. , , ,…. 为每年现金流,包含正、负现金流;r折现率。根据IRR定义,当且仅当净现值为零(NPV=0)时,r才是基金在第n年时的内部收益率。 由于计算口径不同,又分为毛内部收益率(Gross,GIRR)和净内部收益率(Net,NIRR)。其中GIRR仅计算基金项目投资组合的内部收益率,NIRR为包含基金各项费用支出及项目投资组合的内部收益率。基金费用为负现金流,因此GIRR>NIRR。 二、 已分配收益倍数 Distribution to Paid – in Capital, DPI。指截止某一特定时点,投资人已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金额总和与投资人已向基金缴纳金额总和的比率,体现投资人现金回收情况。 DPI 为历年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额, , ,… 为历年向基金支付的实缴出资额。 三、 总收益倍数 Total Value to Paid –In,TVPI。指截止某一特定时点,投资人已从基金获得的分配金额总和加上资产净值(NAV)与投资人已向基金缴纳金额总和的比率,体现投资人账面回报水平。 TVPI DPI 三个指标:除非基金已清算并结束存续期,否则部分变量就会发生变化。同时,由于许多股权投资难以公允定价,其不同时点的估值或退出可能会使基金估值或现金流产生较大波动,使上述指标发生变化。另外,不同年份成立的基金处于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受宏观经济影响不同基金之间业绩难以比较。在不同时点评价业绩可能会得到非常不同的结果,基金业绩评价应以两个时间为前提,一是基金设立的时间尽量接近,二是业绩评价的时间尽量统一。 第九节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一、 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作用 1)保证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规则,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管理效益,经营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保障基金财产安全、完整。 4)确保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 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2)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3)执行有效原则。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运作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成本达到最佳内控效果,内控与管理人的规模和员工人数相匹配,契合自身情况。 6)适时性原则。定期评价内控有效性,随法律法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环境变化同步修改或完善。 三、 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构成 1)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 2)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与内控目标相关的风险,确定应对策略。 3)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4)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控相关的信息,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有效沟通。 5)内部监督:对内控建设与实施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控有效性,发现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变化的,及时改进、更新。 四、 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控制活动要求 1)管理人应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控制。 2)授权控制。贯穿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执行。 3)自行募集资金,应设置有效机制,保障结算资金安全;管理人应建立合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4)委托募集的,应有证监会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资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保障结算资金安全;确保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及不变相公募。 5)建立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不同基金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6)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基金之间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各基金。 7)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服务、策略、组合和限制等要求。 8)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托管,管理人应建立托管人遴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合同约定不托管的,管理人应建立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9)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外包活动范围。 10)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每年至少一次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隔离措施。 11)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职能的,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运行。 第九章    行政监管 第一节    行政监管概述 一、 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 证监会是监管机构。 2013年6月1日,新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十章对非公募基金作原则性规定,授权证监会细化监管。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 二、 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上述法规和证监会其他规定,对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节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形式与手段 一、 适度监管原则    ?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管理人和基金前置审批,而是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 ?在托管环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托管人托管。 ?在信息披露环节,对定期披露和重大事项即时披露作了规定,其他事项由合同、协议、章程自行约定。 ?在行业自律环节,发挥基金业协会作用,统计监测、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自我管理。 二、 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规投资者条件。 ?合规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金的,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上述1、2、4项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人数。 三、 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公司型:《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 合伙型:《合伙企业法》不超过50人(含普通合伙人)。 四、 基金份额转让对受让人的基本要求 转让基金份额,受让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符合对单只基金的限制规定。 五、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方式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防范变相公募。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有效控制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 七、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 不得为规避合规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八、 专业化管理原则 同一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基金的,应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应建立防范机制。 管理人不得兼营可能与基金业务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尽量避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九、 禁止性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1)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十、 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鼓励和引导创投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对基金有财政税收扶持,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 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投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投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一十一、 违反监管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节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一、 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 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 公司增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需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或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后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2/3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不开股东会,直接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后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出席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三、 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比例;协商不成,按各自出资比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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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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