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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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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 【文献号】1345 【原文出处】人民检察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710 【原刊页号】58,60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709 【标 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作 者】韩耀元/邱利军 【作者简介】韩耀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韩耀元邱利军《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 【文献号】1345 【原文出处】人民检察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710 【原刊页号】58,60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709 【标 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作 者】韩耀元/邱利军 【作者简介】韩耀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处长;邱利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摘 要 题】法条释义 【正 文】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现就《解释》有关问题作简要解读。 一、关于《解释》的背景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近年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活动(以下简称盗抢机动车犯罪)十分猖獗,据统计,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盗抢机动车犯罪案件20万余起,2004年达到68万余起。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汽车被盗抢4593辆,2005年为4370辆,日均被盗抢13辆。如何有效遏制盗抢机动车及相关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1998年5月,“两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下称《1998年规定》)。实践中,对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行为本身如何适用法律分歧并不大, 但对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违法犯罪,如典当、抵押盗抢的机动车能否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认识不一,有必要作出明确解释。此外,由于盗抢机动车往往跨地区实施,此类案件的管辖也是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制定《解释》的主要目的,一是对当前与盗抢机动车相关的刑事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明确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二是对查办盗抢机动车及相关的刑事犯罪明确适用的程序法律依据。 二、关于与盗抢机动车相关,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的范围和“情节严重”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践中,围绕盗抢的机动车,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掩饰、隐瞒以及提供其他帮助的行为,主要有:明知是盗抢的机动车而典当、拍卖、抵押、抵债,或者为他人拆解、拼装、组装,或者为他人更改车身颜色、车辆外形,或者提供、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或者提供、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如何认定处理,分歧较大。 经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实质上起到了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盗抢的机动车的作用,符合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特征,均应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解释》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有意见认为,从民法角度讲,抵押盗抢的机动车并不转移所有权,不应作为掩饰、隐瞒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之一。经研究认为,作为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当、拍卖、抵押”等行为与民法意义上的“典当、拍卖、抵押”等规定并不完全一一对应。《解释》之所以将“抵押”赃车作为掩饰、隐瞒盗抢的机动车的行为之一,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明知是盗抢的机动车而以抵押名义予以掩饰、隐瞒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不能完全被“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债”等其他行为包含,行为人以所谓“抵押”的名义对抗公安机关的查处或者合法车主的追索,实质上起到了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盗抢的机动车的作用,应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同时,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增加了一个“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为了与《解释》规定的其他几种犯罪之间的平衡以及便于司法实践具体操作,《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行为的定罪处罚 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围绕盗抢机动车出现了许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行为,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有的是为了帮助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盗抢的机动车,如何定性处理,认识不一。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则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因此,《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关于与盗抢机动车相关,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定罪处罚的具体行为 实践中,盗抢机动车犯罪屡禁不绝的原因,除了销赃活动猖獗外,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被盗抢的机动车顺利办理登记手续是重要原因之一。《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 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知”的对象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如果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就要适用《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关于盗抢机动车共犯的认定 实践中,“以销定盗”的情况突出,但销赃犯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盗抢机动车的共犯问题是《解释》起草中的难点。有的提出,对“以销定盗”的情况如仅定销赃罪,量刑太轻,造成刑罚的不平衡,难以有效切断销赃环节,不利于遏制这类犯罪,建议在《解释》中规定“从同一个或者同一伙犯罪分子处获取被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三次以上,相互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的盗销渠道的,可以盗抢机动车的共同犯罪论处”。 经研究认为,这一建议虽然降低了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在实践中相对容易操作,但如果不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事前通谋”的话,容易造成客观归罪,有可能将大多数赃物犯罪都认定为盗窃、抢劫等犯罪的共犯,明显违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赃物犯罪的规定。对于“以销定盗”的行为能否按照盗抢机动车共同犯罪处理,必须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实践中发生的“以销定盗”行为,如果销车人与盗抢机动车的行为人“事前通谋的”,可以盗抢机动车的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如果销车人只是在盗窃、抢劫等行为既遂后实施买卖或者介绍买卖赃车等行为,虽然客观上对于盗抢机动车的行为起到刺激和帮助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盗抢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不能认定为盗抢机动车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另外,提出上述建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只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话,处罚太轻。但刑法修正案(六)已经提高了对赃物犯罪的量刑,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刑法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因此,《解释》没有采纳上述建议。 对于盗抢共犯,《解释》第四条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作出了规定。据此条文,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隐瞒、掩饰被盗抢的机动车,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要 事先与盗抢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就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有意见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的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却没有“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因此,《解释》中不能作此规定。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事前通谋的,一般都可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属于提示性规定,并不能因此而得出凡是没有专门作此规定的,即使事前通谋的,都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的结论。 六、关于跨地区盗抢机动车犯罪的管辖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以地域管辖为主。实践中,同一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犯罪分子。例如,盗窃机动车在A地,锉改机动车发动机号在B地,而销赃在C地,运输行为更是跨越A、B、C三地,而且经常遇到被盗抢的同一辆机动车辗转几个省,甚至十几个省的案件,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更为复杂的是,如果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与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犯罪行为不能证明属于共同犯罪的,就应该分案侦查,也就是这一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由不同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这就造成有些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于同一辆机动车案件却互不配合,导致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均有困难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的管辖机制。 经研究认为,对于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抢及相关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并案侦查,如果几个有管辖权的同级公安机关有争议,可以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关键要明确负责起诉、审判的检察院和法院要受理。这样规定将有利于解决目前查办盗抢机动车案件遇到的因管辖争议影响打击力度的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对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机动车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七、关于“明知”的认定标准 《1998年规定》第十七条对于“明知”作了列举式规定,《解释》第六 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修改之处:一是删去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如何认定“确属被蒙骗”争议很大。买赃嫌疑人一般都强调自己是被蒙骗,尤其是在一些买卖赃车严重的地区,买赃人在公安机关查获赃车后均辩解赃车是由他人代为购买,自己无法识别发票真伪、车辆的“两号”是否被更改,属于不明知赃车而购买。因代购人的身份、下落无法查实,《1998年规定》也未明确买赃车人的举证义务,致使此类案件往往不了了之,严重影响了对于盗抢机动车犯罪的打击力度。一般来讲,如果“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者机动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这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有把握。二是删去了“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国家对于二手车交易管理是个逐步放开的趋势;另一方面,如果是“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一般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解释》的现有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三是删去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的价格变化较大,买卖机动车,尤其是二手车的情况复杂,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争议较大,因此,价格虽然可以作为综合判断是否是赃车的因素之一,但将其单独作为标准之一难以掌握。 八、关于《解释》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 《解释》有三个条款规定了数量、数额标准。一是《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五辆或者五十万元”作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二量刑档次)的标准。这主要是考虑,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行为犯,有掩饰、隐瞒行为的,无需数量门槛,“一辆”就构成犯罪;将该标准的五倍即以“五辆或者五十万元”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司法解释常用的做法。之所以既规定数量又规定金额,主要是因为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和汽车,前者一般价值低,但数量多,后者则一般价值较高。为了严密法网,目前定罪标准的规定包括数量和金额这两个方面。二是《解释》第二条规定,以“三本”作为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标准,以前述数量标准的五倍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主要是考虑,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标准掌握不一,有的按一本,有的按三本,还有的按五本,有 必要统一标准。虽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并未规定“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但也并不是只要有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即应定罪追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只要有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行为,即定罪追究,则对该行为就没有行政处罚的空间,会造成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协调。三是《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三辆或者三十万元”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以“五辆或者五十万元”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以前述标准的五倍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这主要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意见认为,《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一般主体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没有数量或者数额要求,第三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中却规定了数量或者数额要求,会导致定罪处罚不平衡。经研究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行为犯,一般来说,实施该条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所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量或者数额标准。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是结果犯,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所以《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数量和数额标准。这与《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孙永生 下面的是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需要的朋友可以欣赏,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1、有来路,没退路;留退路,是绝路。 2、为目标,晚卧夜半,梦别星辰,脚踏实地,凌云舍我其谁! 3、做一题会一题,一题决定命运。 4、静下来,铸我实力;拼上去,亮我风采。 5、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6、狠抓基础是成功的基础,持之以恒是胜利的保证。 7、把汗水变成珍珠,把梦想变成现实! 8、拧成一股绳,搏尽一份力,狠下一条心,共圆一个梦。 9、每天都是一个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 10、22.对命运承诺,对承诺负责 11、我自信,故我成功,我行,我一定能行。 12、不敢高声语,恐惊读书人。 13、高三高考高目标,苦学善学上好学。 14、争分夺秒巧复习,勤学苦练创佳绩、攀蟾折桂,舍我其谁。 15、眼泪不是我们的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拼搏才是我们的选择。 16、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创造新成绩。 17、遇难心不慌,遇易心更细。 18、乐学实学,挑战高考;勤勉向上,成就自我。 19、努力造就实力,态度决定高度 20、忘时,忘物,忘我。诚实,朴实,踏实。 21、精神成人,知识成才,态度成全。 22、作业考试化,考试高考化,将平时考试当高考,高考考试当平时。 23、我高考我自信我成功! 24、23.再苦再累不掉队,再难再险不放弃 25、拼搏高考,今生无悔;越过高三,追求卓越! 26、挑战人生是我无悔的选择,决胜高考是我不懈的追求。 27、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 28、学练并举,成竹在胸,敢问逐鹿群雄今何在?师生同志,协力攻关,笑看 燕赵魁首谁人得。 29、快马加鞭君为先,自古英雄出少年。 30、太阳每天都是新的,你是否每天都在努力。 31、把握现在、就是创造未来。 32、25.我因X班而自豪,X班因我而骄傲 33、我心飞翔,路在脚下。 34、人活着要呼吸。呼者,出一口气;吸者,争一口气 35、辛苦三年,幸福一生。 36、精神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二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竹子用了4年时间,仅仅长了3cm,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cm的速度疯狂的生长,仅仅用了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其实在前面的四年,竹子将根在土壤里延伸了数百平米。做人做事亦是如此,不要担心你此时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因为这些付出都是为了扎根。人生需要储备!多少人,没熬过那三厘米! 能够比跌倒的次数多一次站起来的次数,你就是强者! 开始,去做,这是最难的一步。往往,突破了最难的一步以后,或者说,破除了想像中的困难以外,其他的事,可能反而容易。尤其有些事情,上瘾以后,形成习惯,不继续反而不舒服。再好的方法,对于彻底的、不想上进的懒人是无效的,但既然,生命是属于自己的,愿意行动与否,也还是自己的事。 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是很短的,你只要后退一步或再向前几步。 想得再多不如行动一次;说得再好不如立刻就做!人与人的距离是说与做的差别;人与人的差别是信与愿的有无!凡事实行则无瑕忧虑,空想则寸步难行。无论要做什么立刻行动!马上行动!开始行动! 做一件事情,只有最初五分钟热情的,叫失败者;最后五分钟仍有热情的,叫成功者。 当你周围都是米的时候,你很安逸;当有一天米缸见底,才发现想跳出去已无能为力。有一种陷阱,名叫安逸!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没有危机!是 最大的危机!自己不上进,危机无处不在吞噬你的理想和灵魂,混下去很容易,混上去太难了! 为什么成功的不是你。年轻的你,迷茫又着急。你想要房子想要汽车,想要旅行想要高品质生活。你不断催促自己成长,却沉不下心来认真读一篇文章;你急切地期待成功,却每次在遇到挫折时提前退缩。既然没有过那些汗水和拼搏,又何必在旁观别人的荣耀与成功时愤愤不平呢?所以,努力吧,别抱怨。 如果你要做一件事,请只管安安静静的去做。因为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不知道你的情况,也不可能帮你实现梦想。千万不要因为虚荣心而炫耀,也不要因为别人一句评价放弃自己的梦想。其实最好的状态,是坚持自己的梦想,听听前辈的建议,少错几步。值不值,时间是最好的证明。 你可以没有梦想,但不能不知道现在要做什么,你可以长相平凡丢到人群里就被淹没,但不能随波逐流成为没有个性的复制品,你可以被压力逼迫得痛哭一百次,但哭完记得笑一千次给它看,你可以习惯为别人付出,但至少别忘了为自己而活,你可以学会假装,但最后不要变成你当初讨厌的那种人。 你比你想象中更勇敢,比你看起来更强大,也比你以为的更聪明。 2016年经典励志语录三 1、如果真的想活得悠闲,那么,为何不学着让自己释放心灵的重负,学着忘却,忘记那些无碍于个人原则的得失;无关大局的磕磕碰碰;无伤大雅的前嫌旧隙呢?学会让自己时时都轻装上阵,潇洒前行! 2、人格的完善是本,财富的确立是末。 3、古人云“隐忍不怒的人,胜于勇者”、“修己冶心的人胜于攻城掠地的将领”。生活中,宽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可以让大家更好地沟通,彼此多一些体贴和关怀。 4、“一个人不能骑两匹马,骑上这匹,就要丢掉那匹,聪明人会把凡是分散精力的要求置之度外。”人的生命和精力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将聚光镜一 样,排除一切琐事的干扰,将所有的资料、精力、热情聚焦并锁定你的目标上。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喜欢的最高境界是你可能为她去死,可爱的最高境界是你得为你爱的人好好活着。 7、如果人生需要一个完美的符号,没有比微笑更合适的了。微笑,它是甜美的歌声,能唱出生活的快乐;它是温暖的阳光,能驱散心头的阴影;它是无边的春风,能蓬勃事业的生机。 8、微笑可以减轻紧张的情绪和压力,不管面对多么愤怒或者冲动得人,只要微笑示之,都能坦然以对,微笑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打开别人心灵的窗户,传递心灵的善意,退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瞒天过海;冲动是魔鬼,只要心平气和静下心来,相对而笑,一切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9、很多人找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把学历当作指标之一,既希望对方能够给他/她伴侣的温暖与浪漫,又希望他/她知识丰富、学历相当或更高,在事业上能蒸蒸日上;我想说,你找的是伴侣,不是合作伙伴,更不是同事,生活就是生活,这个人适合你,即使你是博士他/她斗大字不识一个,那也无所谓,适合就会和谐融洽,人比文凭更重要 10、听着一首歌,反反复复,琢磨不透,自己在想什么?难道真的爱她么?可为什么说不出口呢,爱情就是买卖,看透就好。痴情的人不会有真爱、让这一切随风,吹到天涯海角。不要再让我见到,对你,既然说不出,那就模模糊糊。或许,这样最好,谁都不会太累。 11、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12、人要想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修养、严于律己。你要求别人怎么样,首先必须自己先做到那样,身教的效果总比言传更为快捷。严于律己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最可信赖的人。 13、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14、选几个自认为能靠得住的人组成良好、稳固、有力的人际关系的核心。这首选的几个人可以包括自己的朋友、家庭成员和那些在你职业生涯中彼此联系紧密的人。他们构成你的影响力内圈,因为他们能让你发挥所长,而且彼此都希望对方成功。 15、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也许过于平淡,也许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人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敬业者来说,凡事无小事,简单不等于容易。 16、亲情是一种深度,友情是一种广度,而爱情是一种纯度。亲情是没有条件、不求回报的阳光沐浴,友情是浩荡巨大、可以随时安然栖息的堤岸;而爱情则是神秘无边、可以使歌至到忘情泪至潇洒的心灵照射。人生一世,亲情、友情、爱情;三者缺一,已为遗憾,三者缺二,实为可怜;三者皆缺,活而如亡。 17、如果你心中有阳光,就不会恐惧前方的坎坷;如果你心中有勇气,就不会畏缩不前;无论前方风多大,雨多大,闯过去就是一片海阔天空!孩子别忧伤,生命的美丽就是坚强的走过坎坷! 18、好心没有错,但也要分清是非,不分原则的善良,是“愚善”,就像东郭先生一样。因此,在没有搞清一件事是否值得做之前,要敢于说“不”,不要被他人利用,更不要一不小心成为他人的替罪羊。 19、其实路并没有错,错的是选择,爱并没有错,错的是缘分,所以无论何地,一路的风景总是有限的,终究会有美好的。生命不是一场赛跑,而是一次旅行。 20、什么是嫁得好?嫁得好并不是嫁富豪,而是嫁给一个能给你安全感的男人。住在别墅里天天流泪的,你进的不是天堂而是地狱。真正嫁得好的女人,是住在单元房里却被老公哄的像只傻鸟,爱你一时,宠你一世,骗你一辈子!其实日子过得好,真的不是有多少钱,而是无忧无虑无烦恼。 21、想取得成功,不仅要吃“苦中苦”,也要相关条件的配合支持,那些光知道吃苦的人,那些吃了不值得吃的苦的人,那些把吃苦当成解决一切问题法宝的人,恐怕只能继续在“苦中苦”的怪圈里徘徊。 22、人往往是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可是为时已晚,即使是哭干眼泪也换不回曾经的拥有。多少人都是这样的感叹:拥有时不知道珍惜,失去时已无可挽回。 23、从不犯错的孩子长大后要么成为庸才,要么早晚要犯大错。因此,我们要适度降低对孩子的期望与要求,鼓励他们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鼓励他们在尝试中不怕犯错误,注重过程的体验和收获,摘掉“好孩子”的面具。 2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25、人生的最大遗憾莫过于错误地坚持了不该坚持的东西,轻易地放弃了不该放弃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都有那个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许有这么一天我恩男狗狗成为一名教师,或许有那么一天我能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生活还在继续!不要忘记微笑的对待每一天,不要忘记珍惜余下的每一天! 26、要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对时光,对美,对痛楚。仿佛我们的活,也只是一棵春天中洁白花树的简单生涯。不管是竭力盛放,还是静默颓败,都如此甘愿和珍重。 27、我们缺少的不是机遇,而是对机遇的把握;我们缺欠的不是财富,而是创造财富的本领;我们缺乏的不是知识,而是学而不厌的态度;我们缺少的不是理想,而是身体力行的实践。 28、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29、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 30、能够刚正批评、指责我们缺点和错误的人是我们难得的诤友,善意的批评就像是一壶美酒,当我们开怀陶醉在这种朋友同事间畅饮的世界里,批评的因子仿佛蕴藏在每个直观的感觉细胞中。 31、没有人愿意和总是虚伪、圆滑的人打交道,但是一味的诚实,却也容易伤害人。所以,生意人讲究的是大诚实,即在适当的时候,对适当人,说适当的话。如果坦率无忌是一种伤害,那么,请选择机智的“谎言”。 32、只要你有能力去做的事就一定要去做,不要给自己留下任何遗憾,人生最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33、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重要。 34、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35、以前喜欢一个人,可以任由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现在喜欢一个人,仍可以招之即来,但不再接受挥之即去。因为我现在知道,我很好,所以你爱我,也只有一次机会。 36、水的心是平静的,水的心是轻灵的,你看,水,一平如镜,云月其中,怡然自乐。水,怀着平静而轻灵的心,缓和的一淌而去,遇一些阻隔且轻轻的绕过,何必那么多计较,心平而轻流自畅;如一路顺直,那更好了,我也可以尽情的奔流,一望千里,波涛澎湃,我也会挥洒我的潇洒,我的纵情。 37、日子不动声色奴役我们疲于奔命,而我们还要为之稽首敛眉。 38、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3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40、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着,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着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就其着则竭力而不能及也。人见识短浅,所以必等弊端闹大才来设法挽救。 41、人性最可怜的就是:我们总是梦想着天边的一座奇妙的玫瑰园,而不去欣赏今天就开在我们窗口的玫瑰。 42、古人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坏习惯是我们打不开的心锁;坏习惯是我们转不过的弯;坏习惯是我们看不见的障碍„„好习惯要保持,坏习惯要改正,永远别让坏习惯左右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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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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