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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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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 第一条 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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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 第一条 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 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 第二十一条 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标准 附8: 原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算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2月份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二、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2003年批准转业、 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人员住房公积金享受标准 (注:根据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2003〕后字第6号《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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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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