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卡基支付业务发展初探
翟…算
口肖承发高阳宗
卡基支付的概念框架
(一)卡基支付的概念
1."支付"的概念.对于"支付",目前国内尚 未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国内现行使用的与"支付" 相近的唯一概念是"支付结算",它是"指单位,个 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 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 金清算的行为".根据国内的现行普遍认识,这一 概念实质上是将"支付结算"理解为最终用户(例 如,甲银行客户与乙银行客户之间)之间的资金转 账,资金转账的过程中包含了由此而产生的经由中 央银行的银行间资金转账,即清算过程.从这一意 义上说,"支付结算"的这一概念构架了"支付"的 一
个总体流程.但这一概念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 处:首先没有单独明确"支付"是什么,而是捆绑 式地给出了"支付结算"的概念.其次,由于是一 种资金转账,"支付结算"将日常的现金支付排除 在外.再次,"货币给付"中货币形态到底是什么 没有明确.还有,概念中虽然提及了"结算"和"清 算",但并没有"结算"和"清算"的清晰概念界 定,以及"支付"与"结算","清算"的关系描述. 按照国际清算银行(BIs)出版物关于支付结算 体系术语的解释(2003年3月修订版),"支付"
是付款人向收款人转移可以接受的货币债权的行 为,通常"债权"表现为纸币形式或在金融机构 或中央银行的存款余额形式.纸币是中央银行对 社会公众的负债,反而言之,是社会公众对于中 央银行的债权;依次推之,商业银行存款余额(又 称商业银行货币)是存款人对于开户银行的债权; 中央银行存款余额(又称中央银行货币)是在中央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的货币 债权.这一概念是国际社会对"支付"的普遍理 解,其中明确了"货币债权"的具体形态,涵盖 了现金的实物转移和以存款余额形式的资金转账.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所有的支付媒介都是货 币债权.
"支付媒介"是"支付"概念的三要素之一,是 指收款人能够接受的偿还一项支付债务的资产或对 资产的请求权,例如中央银行货币和商业银行货 币."支付"的另外两个要素包括支付工具和发起/ 接收(或者存取)方式."支付工具"是指实现支付媒 介所有权变化的形式和处理方法,包括来人式工具 (例如现金)和账面记载型工具(例如贷记转账和支付 卡)I"发起/接收方式"仅对账面记载型工具而言, 是指支付的详细信息被传递和接受的方式,例如邮 寄,电话和网络等方式.
"支付"的过程包括交易,清算和结算三个过 程."交易"过程要确保支付指令的生成,确认和 传输,其主要步骤包括:确认各当事人的身份;确 认支付工具;查证支付能力;付款人和收款人金融 机构对资金转账的授权;付款人金融机构向收款人 金融机构通报信息;交易处理.上述步骤因为支付
工具的不同会采用不同的程序,以优化该支付工具 的支付流程.
"清算"是在结算之前对支付指令进行发送,核 对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进行确认的过程,可能包括指 令轧差和最终结算头寸的建立(BIS,2003年3月修 订版)."清算"过程的主要职能是:在付款人金融 机构和收款人金融机构之间交换支付工具或相关支 付信息;计算出结算债权."清算"过程的结果是 全面处理付款人到收款人的支付交易和收款人机构 对付款人机构的有效债权.
"结算"是清偿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资金债
务的一种行为(BIS,2003年3月修订版)."结算" 过程的主要步骤是:待结算债权的收集和完整性检 查;确保结算资金的可用性;结算金融机构之间的 债权;记录和向有关各方通告结算.
除了现金的实物转移外,不同银行间的存款余 额形式的资金转账需要支付基础设施的具体安排, 以确保交易,清算和结算过程的最终完成. 2."卡基支付"的概念.根据"支付"的概念, 卡基支付是付款人通过各种交易发起方式(ATM, POS,手机,Internet等)以卡片(磁条卡或芯片卡 等)的形式向收款人转移后者可以接受的对发卡主 体的货币债权,货币债权以存款余额的形式存储在 卡内(磁条或芯片内).在卡基支付中,支付工具是 卡片;支付媒介是对发卡主体(包括银行,信用卡公 司和其他发卡主体等)的货币债权;发起/接收(或 者存取)方式是ATM,POS,手机,Internet等. =卡基支付的种类
(一)支付卡产品的种类
支付卡的种类划分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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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4034461896_1不一.不同的划分标 准,实质上暗示着该划分标准下卡基支付的使用范 围或权限.
按照所属交易网络的不同,世界上主要的卡种 有VISA卡,MASTER卡,AmericanExpress卡 (美国运通卡),日本JCB卡,Diners卡和中国银联 标准卡.这种划分标准下的支付卡以卡体的BIN (BankIdentificationNumber一银行识别码)号 区分转接支付信息的网络,标有属于不同卡组织 BIN号的支付卡交易信息只能经由该卡组织网络转 接,否则需要支付BIN号使用费用.BIN号由国际 标准化组织(iso)统一管理并分配.
根据国内发卡主体的不同,卡基支付的种类有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发行的储值卡,前者是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 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 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工具(这一概念与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信用卡"的 解释一一"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 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 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基本相同,本 2005—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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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将信用卡作为银行卡的一种阐述.下同.);后者 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一种电子支付卡片,该 卡片储存了客户预先交付的一定货币金额,持卡人 以卡内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支付该机构或第三方所提 供商品或服务.储值卡不记名,可转让,部分还可
以重复充值.储值卡根据其使用范围的不同,又分 为单用途储值卡和多用途储值卡,前者限于支付发 卡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使用;后者在接受发 卡机构和第三方商品或服务时均可以使用. 按照是否具备透支功能,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 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则不能透支.信用卡 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分为贷记卡和 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 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 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 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 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的信用卡.信用卡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还可以分 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 用卡,储值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 门用途("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 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具体参见银行卡业务管理办 法》第9条),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 结算,存取现金功能;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 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 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另外,银行卡还有其他的分类,例如按币种不 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 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 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在以上卡种的基础上,发卡银行还可以与有关 单位合作发行联名/认同卡.联名/认同卡是银行
卡的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 务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 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 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则表示对认同单 位事业的支持.
(二)卡基支付的种类
基于以上不同的支付卡,特别是不同的交易发 起方式,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卡基支付业务.截至目 前我国卡基支付的主要业务种类有储值卡消费;银 行卡ATM提现,POS消费,以及银行卡ATM跨 行转账,网上支付,柜面通,移动POS,手机支付 等新兴业务,其中所谓"ATM跨行转账"是指通 过ATM实现不同银行不同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 拨;"网上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银行卡资 金转账;"柜面通"是指银联卡持卡人通过柜面银 行终端,利用现有银联网络,实现在他行银行终端 跨行查询,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移动POS"则 是克服了传统的POS固定一处不能移动的缺陷,主 要采用GPRS技术,提供随时,随地,快速,安全 的支付服务;"手机支付"是通过手机与银行卡账 号的捆绑,实现银行卡支付的方式.
三,我国卡基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建立支付体系所需的概念框架
概念框架是反映事物基本属性和内在联系,支 撑事物
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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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套概念组合,其基本作用在于:一 是明晰事物的基本属性,二是指导具体实践.中国
支付体系发展至今,未建立起系统的概念框架.虽 然有过具体的探讨,但未将其正式化和完整化.例 如,认为支付体系是支付服务组织,支付工具,支 付系统和支付结算管理的总和;认为中国的支付结 算体系是由银行账户体系,支付结算工具体系,支 付清算系统,支付结算管理体系四个有机部分组成 的完整整体,等等.
支付体系概念框架的缺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 是容易在国内广大结算人员头脑中产生概念冲突. 国际上对于支付体系的基本概念已经形成了广泛的 成熟认识,而我国尚未界定迄今为止支付体系现有 内容所涉及的基本概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 的深入和支付结算国际合作交流的开展,国际支付 体系的基本概念逐渐引入国内,而这些概念与结算 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支付结算"概念有所 区别,因此很容易产生概念"碰撞"式的冲突.二 是不利于明确地指导工作.2003年修正的中国人 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之一是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对"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 检查,但在缺乏"支付","清算"和"结算"等概 念界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支付,清算系统"包 括哪些系统,谁是执行"结算"管理规定行为的监 督者?按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负责银行机构"结算"业务的监管,但谁对非银行 机构"结算"业务(例如非金融机构发行储值卡业 务)实施监管或监督?诸如以上这些不确定或监督空 白情况的出现,均不利于相关主体明确自己的职责 范围,从而不利于维护支付体系工作的开展,影响
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三是不利于中央银行支付 体系政策的推行.中央银行是支付体系政策的制定 者,支付体系政策的制定要确保支付体系目标的实 现.而在没有概念框架的情况,政策的执行者(包括 监督者,服务提供者和广泛的社会公众)可能匮乏 概念知识,更不用谈及领会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 因此很可能出现政策理解偏差甚至错误,不利于支 付体系政策的推行和执行.
(--)卡基支付的法律框架的不确定性
1.卡基支付法律框架的核心概念界定与应用不 一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中的"信用卡" 解释为"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 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 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银行卡" 则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 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 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法))中也沿用 "银行卡"的概念.在这两个概念中,法律解释的 "信用卡"是广义的"银行卡"还是"银行卡"中 狭义的"信用卡"?如此以来,法律(法律解释具有 法律效力)上的概念"称谓"与实务中的概念应用就 存在冲突,缺乏一致性,容易产生歧义.
2.卡基支付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 完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仅对发卡行和持卡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相关责任做出了规定,未涉及 商户,收单机构(特别是非银行专业化收单机构), 信息转接机构,清算机构,结算机构,外包服务提
供者等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 范))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规定联网成员 共同义务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发卡行,收单行和
信息转换中央(兼清算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经 济责任,但还是未涉及商户和结算机构等.网上支 付业务虽然已经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成熟,但目前尚 未制定与其相适应的业务规则,更不用说界定其相 关主体(发起人,网上商户,收单行,发卡行,信息 转接机构或网上支付平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和法律责任.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仅对商业银行的银 行卡业务准入作出了规定,但随着卡基支付业务流 程分工的细化,更多的当事人参与其中,这些当事 人虽然只从事个别环节的业务,例如外资银行从事 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从事结算业务和外包服务提 供等,但也应有与其相应的准入标准.
4.储值卡的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根据银行 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 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并 实施监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 和国务院412号令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 民银行实施商业银行银行卡章程修改的审批并实施 监督检查,但非金融机构发行储值卡业务由谁来实 施监督不明确.结果是对非金融机构发行储值卡业 务,特别是多用途储值卡业务的监督不到位,一旦 出现交易欺诈,容易损害公众利益.
5.部门之间关于透支利率的规定存在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 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8号.)规定,因为透 支利率已含有惩罚性质,因此,"信用卡透支利息 不应当再计算复利";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23条规定,"货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 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 五".
6.卡基支付现有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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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法律级次较低,法 律效力不强,不利于约束相关当事人.法律环境的 改变导致了部分业务规则的改动.2003年4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授予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 行的审批,监督管理职责.在此期间,银监会批准 通过的个别商业银行修订的信用卡章程存在与制度 办法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例如,根据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透支利息仅就"未偿还部分" 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规定的透支利率计算,而个别 2005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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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则规定"持卡人未能在 到期还款期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 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 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继续计息".这 种行别业务规则与制度办法的不一致,侵害了持卡 人的利益.国内"0.24元导致800多元利息"的纠 纷就是这种业务规则改动带来的现实演绎. 四.规范我国卡基支付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着手建立中国支付体系的概念框架
建立支付体系的概念框架的目的是要有一个支 付体系基本概念的官方解释,以便于社会公众遵循
这些基本概念理解和把握支付实务.首先,概念框 架的建立应明确支付体系的内容.根据BIS出版物 的解释,支付体系包括一套支付工具,实现资金转 账的支付系统,以及银行业务处理规则;国内有关 认识则将支付体系内容扩大到不仅包括支付工具, 支付系统,还包括账户,支付服务提供和监督.笔 者认为,国际上"支付体系"的概念虽然不涉及支 付服务提供和监督,但却特别重视支付体系的监 督,特别是将支付体系的监督视为支付体系安全的 "保护层";国内将支付体系概念组成扩大化,也不 失周全之美.因此,笔者赞同国内对支付体系组成 部分的理解.
其次,应在支付体系内容涉及范围内界定有关 概念,并明确有关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笔者认 为,应先界定好"支付","交易","清算","结算" 这些根本概念,然后再界定好"支付工具"(包括"信 用卡","直接借记","贷记转账"等),"支付系统", "支付指令","支付媒介","全额实时结算(系 统)","净额轧差结算(系统)","最终结算","支付 清算组织","卡基支付"等等关键的复合概念,以 及其他如"轧差","借记","贷记","截留","参 与者","账户","监督"等等重要概念.
再次,应明确各个组成部分间的相互关系和每 个组成部分的内部构成.实际上,支付指令由支付 工具(以纸基或电子方式)承载,并通过各种方式(邮 寄或电子方式)发起后,经过或不经过清算安排,导 致不同账户(现金面对面支付除外)内的资金通过支 付系统的划拨,这就是支付,从中可以看出账户,
鲷支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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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具,支付系统之间的紧密联系.这种支付由 特许机构提供,并由特定主体监督,以防范特许机 构执行支付规则的偏差所导致的各种风险,因此构 成了支付体系内的相关主体及其活动.这就是整个 支付体系的抽象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支付体系中的 "人"的因素影响.不同特许机构提供的多笔支付 业务,就形成了现实生活中千千万万的具体支付 流.
还有,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支付体系的 目标.支付体系的目标主要是安全与高效.维护支 付体系,就是要确保支付体系的安全与高效,以维 护金融稳定,畅通货币政策传导.
(二)抓紧完善卡基支付的法律框架
一
是在全国人大对《刑法》中所涉及"信用卡" 做出解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现行银行卡种类 划分的前提下,建议仍使用狭义的"信用卡"概念, 但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 所涉及的"信用卡"与《刑法》中所涉及"信用卡" 的异同应做出有关说明,以澄清概念之间的差异. 二是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对现行卡基支付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业务准人做出强有力的规范, 《银行卡条例》对部分卡基支付业务不宜或不能涵 盖的,应单独制定制度予以规范,例如制定单独的 网上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从"支付"的角度明确相 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是明确贷记卡透支利息的 计算方式,包括明确透支利息的计算基数和利率的
运用方式等,以消除透支利息计算在卡基支付业务 规则中存在的部门规定冲突,维护信用卡持卡人的 合法权益.
(三)~Jtl强卡基支付的监督管理,引导卡基支付 业务创新
我国的中央银行肩负支付体系正常运行的法定 职责,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运营跨行支付系统(中 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部分票据 交换所)以提供跨行支付服务的同时,还应加强对 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和支付创新的引导催化.因 此,在卡基支付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应借鉴国际经 验,确立卡基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和网上支付业务的 准入标准;要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系统 的监督标准;要切实执行监督活动,定期根据监督 标准实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风 险提示,并决策新情况新变化是否需要引起系统或 交易模式改进,以提高卡基支付交易的安全和效 率.
中国人民银行还要加强与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 合作监督.两者应根据各自的监督或监管目标,优 化银行卡合作监督的目标,明确合作监督的各自责 任,建立合作监督的协调机制,特别是信息共享机 制.
中央银行应切实履行关于审批商业银行银行卡 章程修改的法定责任,防止因章程修改而产生与制 度办法的冲突,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应完善 有关账户管理系统的系统功能,增强系统对卡账户 的统计,监测和管理能力,为跟踪可疑账户资金转 移提供系统卡账户信息支持;加强资金交易监测系
统对可疑卡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打击利用卡基支 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洗钱的违法行为.还应发挥 中央银行引导支付创新的作用,加强卡基支付的宣 传,推广支付卡的使用,发挥支付卡的现金替代作 用,引导卡基支付的快速,规范发展.
(四)提高卡基支付的安全程度
鉴于当前非金融机构大量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 现实,建议大力发展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名 卡,将非金融机构的储值卡内化为联名卡,消除非 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同时将多用途储值卡积聚的 社会资金引入支付体系的监测统计范围.积极跟踪 世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运行新技术加强卡基支 付网络和系统软硬件的安全防护,确保卡基支付交 易的安全.运用先进的数据加密和身份认证技术, 构筑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交易模式.对于不安全 的交易模式,监督管理当局应向社会进行公开的风 险提示.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规范V2.0》, 稳步推进EMV迁移实施,提高卡基支付的安全程 度,减少和防范伪造,变造和交易欺诈等违法犯罪 行为.
(五)规范储值卡的发展
规范储值卡的业务发展应遵循"疏堵并举"的 原则,保留并充分发挥储值卡的优点和便利之处, 采取措施消除储值卡的弊害.应尽快建立储值卡的 管理框架.通过建立管理框架,明确非金融机构发 行的储值卡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改变目前管理主 体的模糊局面;实行储值卡的业务准入制度,储值
卡发行主体应向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哪些报告义
务,实行储值卡业务退出制度.还应抓紧制定储值 卡的业务规则.应整台目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 法中储值卡的相关规则,例如储值卡是一种预付 钱包式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同时从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角度,研究规定储值卡的申领条件,是否 可以挂失,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应对卡内资金予以 计息,则否应有期限限制等储值卡的具体使用规 则.
(六)改善信用环境.大力推进信用卡业务发展 信用环境建设实际上是一项公共产品建设,其 所具有的正外部性不仅惠及社会公众,而且有利于 政府的公共管理实施.政府应将社会信用建设作为 一
项功在当今,利在后代的大事,从长计议,系统 规划.特别是要建立一种信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坚 持不懈地予以实施.应加快《征信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的制定步伐,以加强对征信机制和信用维护 的法律约束发卡机构在信用卡业务发展初期应避 免盲目扩大信用卡的发卡规模,而要注重信用卡的 发卡质量,企求信用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 门要尽快正式投产运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起信用 卡业务发展的外在保障机制.要借鉴国际经验,建 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的控制机制,加强信用催收, 减少拖欠率或坏账率
(七)进一步完善定价政策和策略
卡基支付的定价策略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着 社会公众是否愿意接受和使用支付卡,以及接受支 付卡的程度因此,卡基支付的定价首先要合法, 台理,在明确有关卡基支付定价的监督管理机构的
2005-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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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要符合监督管理当局的价格制定指导,符 合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成本约束,盈余要求和公 认的质价相称原则;其次,卡基支付的定价要在合 理的基础上采用恰当的方式,例如采用直接邮寄的 方式而不是互联网公告的方式,采用价格谈判的方 式而不是激烈对峙的方式,让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 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分析.避免 正式价格政策执行的突兀和价格政策难以接受之后 支付工具的"罢用"再次,政府指导价格的制定 应充分调动有关当事人的积极性,并符合卡产品的 自身风险特征.
(八)进行卡基支付等支付体系基本知识的金融 教育
借鉴美国对国民金融教育的有益经验,在我国 开展卡基支付等支付体系基本知识的金融教育,使 社会公众熟悉支付体系的基本知识,了解支付体系 对于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重要性一是让支付体 系初级知识走进中学教育,让减少现金使用,如何 正确选择和使用满足自己支付需要的支付工具等知 识成为学生的启蒙知识-二是在大学教育中普及支 付体系基本知识,使高校学生知晓支付体系的概念 框架,重要组成,基本作用和潜在风险,以及支付 体系与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交互影响.学会如何 安全使用支付工具以有效规避风险,培养其积极参 与支付服务市场的潜在意识三是在银行,专业化 机构和商业主体等业务人员中加强业务培训,使其 通晓支付体系的有关知识,在此基础上能够熟练操
作,减少操作失误甚至操作风险,并自觉发挥向其
客户宣传支付体系有关知识的基本作用.
【|I考文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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