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座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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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适应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同时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会给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工作思路、施政方式带来很大的变化。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这部法律的基础上,尽快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思想观念,树立起新的行政理念。
本课题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 绪论
第二部分 概念与设定
第三部分 实施主体与程序
第四部分 费用与监督检查
第一部分 绪论
本部分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结构
一、《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法
实行法律对国家的治理,是对过去治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是一个重大的变化。那么有一部分习惯于依靠自己的行政职位、依靠自己的独立经验判断,来治理自己所负责的单位或者自己所负责的领域,应该说,这是矛盾的。
用法律的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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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则的方法,它是排除完全按照个人经验、个人判断或个人武断来治理国家,治理单位的一个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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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是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三个执政新理念之一,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的基础。科学和民主最终还是要落实在法律上。
当代国家的治理,行政许可是一个基本的方法。《行政许可法》是我们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建成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个法律的意义应当把它放在我们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过程当中来看待。
(二)《行政许可法》是市场经济体制建成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来讲可以93年修宪为界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原计划体制内的调整;第二阶段是市场体制的形成阶段。
在中国,市场体制的形成过程,就是行政机关或政府放开管理、放开管制、放开限制的过程。《行政许可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出台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形成中我们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法治建设,《行政许可法》是这个改革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步骤。
(三)《行政许可法》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1994年中国行政体制四大改革,这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最重要的第一个步骤;
1998年中国国家机构改革,是中国机构改革历史上幅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一次改革;
从1999年开始,中国加快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实行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大范围的对外开放;
2001年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审批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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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行政许可法》是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法律结果。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指导思想:相信市场的力量!
(四)《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促进法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五)《行政许可法》促进中国行政法治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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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促进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
2、限制部门和地方的设定许可的权力,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3、确立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4、确立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
5、规定了许多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有利于建设便民、高效政府。
二、《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本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
(三)国务院法制办从2000年初开始起草、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 (四)法律草案于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10章100条),并于同年8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结构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共8章83条:
第一章 总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二章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章与第四章是核心部分。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思想反映的比较宏观,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对立法思想规定的比较具体。
第二部分 概念与设定
本部分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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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对个人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常用行为。
行政许可与当事人的关系
1、禁止(无权)
2、限制
(1) 普通许可
(2) 特别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形式定义
行政许可
申请审查批准
(二)普通许可
1、行政机关对自由权利行使条件的审查批准
2、第12条(1) “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3、公共性:三大安全/宏观经济/生态环境
(三)特别许可
1、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赋予特定权利”
2、详见第12条(2)的规定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
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稀缺性自然和公共资源的分配
4、独占性行业的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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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数量限制
(四)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
1、普通许可的假设前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相对人拥有自由权利,比如取得
营业执照;(完全依靠自己能力在市场上生存发展的行政相对人,其行为可能
会与公益有关,政府通过市场准入制度予以规制)
2、特别许可的假设前提是国家分配给行政相对人额外的权利。(政府赋予特定权
利,分配一定资源) 这种许可行为尤其需要进行规范。
(五)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配置资源。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一些资源进行调配。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消息。
(六)行政许可相关概念比较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审批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审批
2、相同点:形式特征——申请>>审查
3、不同点:计划经济下,国家统一调配社会资源,国家直接配置资源;市场经
济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国家通过行政审批进行微观调控
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审批: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
(七)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与行政许可适用的例外
与计划经济有关(遗留)的内部管理事项:
1、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的审批;
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审批;
3、行政机关对一部分行政资源的分配;
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身份对财产的处置;
公民的私人活动有关事项:
比如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的活动,以及对私人财产的确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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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 设定许可的原则
优先原则 (第13条):
1、公民、法人、组织自主决定
2、市场竞争有效调节
3、行业中介自律管理
4、行政机关事后监督
上述四个原则规定的情形若存在,则不适用行政许可。
(二) 设定许可的范围
设定范围 (第12条):
1、普通许可(防止危害保护公益安全)
2、认可(对人的资格的确认)
3、核准(对产品设施标准的确认)
4、登记(企业等组织的建立)
5、特别许可(授予权利)
(三) 设定许可的主体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第14,15,16条)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第17条)
参考法条: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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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
2、国务院 (行政法规)
3、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法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临时性规章,例外)
(四) 设定权的分配
1、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例外:国务院决定和地方省政府临时规章
3、执行:法规和规章做出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增加许可和许可条件
4、限制:不得设定资格资质、组织设立登记和前置性许可
5、改变:部门和地方性行政机关的设定权
(五) 设定权的行使
1、必须规定的事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2、起草单位的义务:听取意见,向制定机关说明必要性,经济社会影响、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3、落日条款:定期评价和及时修改,废止,以第13条为根据
4、停止实施行政法规的经济许可,以第13条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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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三部分 实施主体与程序
本部分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
(三)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
(四)综合执法机关
(五)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统一办理
(六)廉政规则
(七)专业技术组织
(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参考法条: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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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参考法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参考法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四)综合执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参考法条: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五)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统一办理 (一个“窗口”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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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六)廉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参考法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七)专业技术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的创新之一
---- 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
委托制度的要求:
1、接受委托的主体——行政机关;
2、委托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3、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行事;
4、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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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托行政机关不得转委托;
6、公告委托内容。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度的创新之二
----“三统一”
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统一办理
(倡导性、引导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二款)
参考法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
1、强化透明度:审批的依据要公开,审批的结果要公开;
2、当事人参与:如果行政机关的审批涉及到有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应该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3、强调行政理性:行政机关做决定要有依据,要讲理由。”在法律授权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然有责任依法办事。”
(一) 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权利请别人代他办理某许可事项,这是法律上的权利,不能拒绝。
(2)当事人便利原则:比如申请方式多样化(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第29条)
(3)对公示要求解释说明: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30条)
(4)申请材料真实性责任: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31条)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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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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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
(1)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第34条)
(2)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35条)
(3)审查过程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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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期限(第37条)
(5)说明理由 (第38条)
参考法条: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期限制度
期限制度的意义:
(1)拖延会带来不公正
(2)拖延会成为寻租的方法
(3)拖延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期限制度的具体规定:
(1)通常情况下,20天,必要时,延长10天(法律、法规可以作更长或者更短的规定,规章只能作短的规定)。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45天,必要时,延长15天。
(3)层级审查:20天(法律、法规可以作更长或者更短的规定,规章只能作短的规定)。
(4)发证时间:10天(第46条,第47条) 。
(5)听证制度:继行政处罚法之后,扩大了听证范围、确立了听证笔录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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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第48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参考法条: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变更与延续(第49条,第50条)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参考法条: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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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 特别程序
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总体上有如下法条内容:
1、特别规定的适用效力 (与普通规定的关系,第51条)
2、国务院的实施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52条)
3、公务特许程序 (公平竞争,第53条)
、人的认可程序 (考试、考核,第54条) 4
、物的核准程序 (按照标准检验,书面说明理由,第55条) 5
6、组织的登记程序 (当场登记、自动许可,第56条)
7、数量限制程序 (先后顺序,第57条)
详细法条内容如下:
1、特别规定的适用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本特别程序优先于普通程序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2、国务院的实施程序: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务特许程序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人的认可程序 :考试,考核,减少行政裁量余地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物的核准程序 :按照标准检验,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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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组织的登记程序:当场登记、自动许可
“第五十六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7、数量限制程序 :先后顺序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部分 费用与监督检查
本部分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费用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的费用
原则:禁止收费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布和收取
---费用的管理
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制定背景: 重审批,轻管理的陋习
制定意义:行政许可法中非常成功的一部分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包括当事人的义务
2、监督检查的效力
(一)行政层级监督(第60条)
(二)行政调查权
1、检查、记录、归纳和公众查阅(第61条)
2、行政机关的检查(第62条、第63条)
(三)行政协作(发生地机关与决定机关,第64条)
(四)公民举报(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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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益型设备设施,改正和停止(第68条)
(六)撤销和注销(第69条,第70条)
参考法条: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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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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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主要讲述的内容基本就是这些。为了在座的各位领导对行政许可法能够有深入的了解,我认为还要提到下面两个方面内容:
补充一、行政许可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一)政府作用:
1、宏观
2、微观 (放松管制)
(1)行政许可是发挥政府微观作用的主要手段
(2)经济性手段:许可(市场准入),价格,经营方式
(3)社会性手段
(二)行政许可调节市场准入的积极作用
(三)行政许可调节市场准入的消极作用
(四)建立行政许可制度,放松管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补充二、国家对行政许可的重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起草历时七年。
(二)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2003年9月28日国务院专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发出通知。
(四)2004年1月6日国务院专门召开了部署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专门会议,6月28日又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五)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与民主监督是本届政府施政的三项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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