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宁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本社区居委会由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人。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二、社区居委会主任、委员采取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由社区成员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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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选举产生。
三、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选举工作,在选举会场设立投票箱。社区居委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四、选举时,唱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名,并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社区成员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六、投票箱应当众验箱,多余选票,予以当众销毁。投票结束后,应当众打开投票箱,核对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七、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代表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代表半数的,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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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新投票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法辨认的、不同职位填写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有效票(含弃权票)、无效票累计总数为代表投票数。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及另选他人的必须获得代表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九、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可以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设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当选人数少于3人,不能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代表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十、选举结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报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十一、本办法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江宁街道社区选举委员会
200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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