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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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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新余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公共服务、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余市行政调解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财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范围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徐绍荣任组长,副局长廖怒平任副组长,各科、室、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监督科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监督科和...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新余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公共服务、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新余市行政调解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财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范围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徐绍荣任组长,副局长廖怒平任副组长,各科、室、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监督科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监督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各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辖区范围内财政方面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财政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区财政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 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意见,参与财政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涉及相关业务的行政调解员负责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并完成报送工作。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一) 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 公平原则。行政调解中矛盾纠纷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财政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 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 合理原则。行政调解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又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五) 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及时、高效,把握合理的时限,不得久调不结超过行政调解时限。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财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二) 财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财政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 受理。财政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达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 调查。财政部门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调查取证、现 (三 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 调解。财政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 (四 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解中要坚持情、理、法并用;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调解人性化的要求。 1(确定实施调解前3日,财政部门应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内容;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向当事人做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五) 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 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3(调解方案、理由;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6(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六) 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 (七) 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第九条 行政调解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 一方或双方两次以上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 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 经过数次调解仍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财政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申请行政调解或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2个月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其它争议案件,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指定主持人或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调解主持人的回避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调解会前7日告知行政调解机构。 第十五条 坚持“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重大复杂的行政调解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调 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基层组织联合进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信任的人参加。 根据行政调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还可以责成被申请人自行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调解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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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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