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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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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PAGE\*MERGEFORMAT4富源县大河镇金晶煤矿煤矿平安规程培训教案二零一七年八月培训目的及目标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提高职工平安意识和操作技能,干标准活,上岗准岗,促进生产过程中的平安质量标准化,变“要我平安〞为“我要平安〞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平安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与安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平安法??平安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立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PAGE\*MERGEFORMAT4富源县大河镇金晶煤矿煤矿平安规程培训教案二零一七年八月培训目的及目标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提高职工平安意识和操作技能,干标准活,上岗准岗,促进生产过程中的平安质量标准化,变“要我平安〞为“我要平安〞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平安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与安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平安法??平安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和?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立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平安生产许可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立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平安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平安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展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平安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煤矿平安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视。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视活动,发挥群众的监视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顿作业,撤到平安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平安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平安生产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平安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平安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平安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平安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平安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平安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平安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制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立长远开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时,必须编制平安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开展规划和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平安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给方案。煤炭生产与煤矿建立的平安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平安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以下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平安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平安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平安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展全面平安检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藏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平安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展平安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效劳。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效劳,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平安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展耐压试验,只有到达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平安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穿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七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顿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平安措施。(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前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展。(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次。(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结实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展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展其他工作和行人。(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平安技术措施。采掘机械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顿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翻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顿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翻开截割部离合器。(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制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翻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顿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者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二)刨煤机应当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平安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七)停顿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结实、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者作业。(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第一百二十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顿、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去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平安措施。(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平安措施。第四章井巷维修和报废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平安。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平安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平安并由外向里逐架进展,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撤掉支架前,应领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撤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续进展,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完毕前,必须接顶封帮。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顿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平安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撤除原有支护前,应领先加固邻近支护,撤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平安措施。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第一百二十八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平安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第一百三十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第一百三十一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通风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1)最低最高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1.08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进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0.15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以下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展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防止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方案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展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展风量调节。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平安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展检验。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平安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一百四十三条 贯穿巷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巷道贯穿前应当制定贯穿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顿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顿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戒备。(二)贯穿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三)贯穿后,必须停顿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穿,必须遵守以上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一百四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第一百四十六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平安措施。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平安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平安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一百五十一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制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完毕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平安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展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展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展1次反风演习。第一百六十三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平安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压入式。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制止人员入内。第一百六十六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瓦斯防治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展管理。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m3/min;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m3/min;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m3/min。(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三)突出矿井。第一百七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展处理。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顿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展处理。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到达1.0%时,必须停顿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到达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到达1.5%时,必须停顿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到达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展处理。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第一百七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到达1.5%时,必须停顿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展处理。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到达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顿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顿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平安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那么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制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到达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平安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一百七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顿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平安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平安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场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顿掘进,撤出人员,进展处理。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到达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爆炸物品贮存第三百二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构造(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平安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第三百三十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展。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物品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二)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四)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平安措施。(六)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必须与井下爆炸物品库一样。第三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丧失处理方法。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展发放。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井下爆破第三百四十三条 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规程规定。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展。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平安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展起爆。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翻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平安高度以后,方可起爆。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去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第三百四十七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第三百四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展作业。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第三百五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三)高瓦斯矿井,使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四)突出矿井,使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平安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展爆破。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假设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平安技术措施。第三百五十三条 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展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平安措施。第三百五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戒备线以外的平安地点。第三百五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第三百五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展。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第三百五十七条 装药前,必须首先去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第三百五十八条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局部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缺乏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第三百五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展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平安措施并封满炮泥。(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五)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六)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七)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第三百六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二)爆破前必须洒水。(三)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平安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四)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第三百六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到达或者超过1.0%。(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去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五)采掘工作面风量缺乏。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第三百六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戒备区域,并在戒备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戒备工作。戒备人员必须在平安地点戒备。戒备线处应当设置戒备牌、栏杆或者拉绳。第三百六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爆破母线符合标准。(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平安措施后,可不受此限。(四)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展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第三百六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第三百六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平安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第三百六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第三百六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展。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前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第三百七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第三百七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第三百七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展,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三)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管有无剩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展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第三百七十三条 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运输、提升和电气局部运输、提升第三百八十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四)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第三百八十四条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二)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三)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四)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五)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六)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第三百八十八条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二)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电气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局部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平安措施。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并核查与平安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展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前方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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