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花卉盆景赏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东安县花卉盆景赏石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本县从事行业科研、采集、收藏、经营生产、园林绿化的单位、个人及花卉、盆景、赏石、根艺爱好者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行业性非盈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本协会加强对本县有关单位的联系协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协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本县花卉、盆景、赏石、根艺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绿化美化城镇,陶冶人们情操;研讨盆景、赏石、根雕技艺,努力弘扬悠久的中华奇石文化,不断的开发赏石资源,交流作品,促进盆景、赏石的发展,繁荣我县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东安县林业局的直接领导下和县科协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活动,接受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定专用办公地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行业的法律、法
规、产业政策。
2、 向政府、园林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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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盆景、赏石、根艺行业情况,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和要
求,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花卉、盆景、赏石、根艺行业的理解
和支持。
3、 探讨和交流本县花卉、盆景、赏石、根艺行业的政
策、管理经验及技艺,推动本行业共同发展。
4、 开展多层次协会会员的业务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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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培训,提高
本行业员工的业务、综合素质。
5、 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6、 开展与本县花卉、盆景、赏石、根艺行业有关的其
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本县从事花卉科研、园林绿化、花卉、盆景、赏石、根艺经营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及爱好者,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经申请由协会理事会审查,提请会员大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的意愿。
3、 从事花卉、盆景、赏石、根艺生产制作与赏石收藏,
有一定规模或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4、 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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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质文件。
2、 协会秘书处对相关资质文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理事会。
3、 理事会讨论作出是否准予入会的审查意见,并提请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4、 秘书处将会员大会决定正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5、 根据授权由秘书处办理会员证并发至入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权利。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权利。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的权利。
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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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维护协会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凭伤残证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会员凭身份证
可免交会费。名誉会长及顾问也可免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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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给予忠告并催其交纳会费;如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其他重大事宜。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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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报告。
5、 决定会员的接收。
6、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安县林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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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 审查入会申请,决定会员的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6、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协会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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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的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办事能力。
5、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东安县林业局、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提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县林业局并经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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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在会长缺席时,代替会长并行使会长职权。
2、 主持协会日常具体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提出并参与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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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应向本协会交纳5%的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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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林业局、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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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的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故需要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审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林业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林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东安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林业局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2012年6月10日第三届换届选举会员大会修改审议特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东安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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