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学·保险合同

保险学·保险合同

举报
开通vip

保险学·保险合同1 保险学·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的特征 1)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①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

保险学·保险合同
1 保险学·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的特征 1)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①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③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保险合同的特性 ①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②射幸性 所谓射幸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③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 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保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为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④条件性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正则不能履行其义务。 保险合同的条件性: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⑤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按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作出改变。 ⑥个人性(财产保险合同) 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1.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①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②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收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②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售出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③受益人: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两种形式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才可以更换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收益权,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即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依照保险人所列项目逐一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自动,还是保险人(代理人或经济人)的邀请,投保人的填写均不改变其要约性质。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的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这叫“声明”事项。“声明”事项通常是保险人核实情况、决定承保与否的依据。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投保单上如有记载,保单上即使有遗漏,其效力也是与记载在保单上一样的。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告知不实,在保单上又没有修正,保险人即可以投保人未遵循合同诚信原则为由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宣布合同无效。 2)暂保单 又被称为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上网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较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保险人亦可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最主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先交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 任何保险责任。附条件暂保收据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的那一天满足了保险人所要求的所有条件,附条件暂保收据就从那一天开始生效。如果被保险的死亡发生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受益人对死亡保险金的索赔必须得到承认。在无条件暂保收据的场合,只要投保人已经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并且其投保申请已在审查过程之中,那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提供保险赔偿,即使在审核投保单的过程中发现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 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2.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合同的承保范围。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法定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叫做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宿;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依据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费;保险期限(计算保险期限的两种方式:按日历年、月计算;以一项时间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已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地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2)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承诺需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 2.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说来,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通常实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即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及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所谓保险合同的履行即双方各自承担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费的义务 交纳保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交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交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交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交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交、分期交纳、终身交纳等方式。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在约定保费按时交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及延迟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为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交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通知义务 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增加的原因:一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单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则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果能够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我国《保险费》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费》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程度责任。 2.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规定称为“责任范围”。对责任范围的现代一般是从三个方面来作出的: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除外责任。 ①基本责任:基本责任即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②附加责任:附加责任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这部分责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附加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它们大多数是附加在基本责任之上的。 ③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对保险人来说,除正面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外,又明确规定其不应承担的责任,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更为明确,防止发生发生法律纠纷。 A)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 B)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 ①赔偿金的内容: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②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约定负责重建或修理;在伤害或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按约定负责医疗;在工程险中,保险人按约定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等。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与复效,终止 1.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有所改变。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主体变更,则保险关系相对消灭。如果想继续保持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让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批注后方才有效,否则的话,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或管理权)转移时即告终止。另一种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这种情况。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凡运输保险,其保险利益可随意转移。换句话说,凡运输保险,其保单可随货权的转移而背书转让。 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转让一经确认,原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在保单的主体变更以后,原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一同转移给了新的合同主体。例如,货物让与前没有支付的保费,保单受让人就有缴付责任。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的变化。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变更而内容变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规定,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增加保费,合同才有效。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①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A)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学·保险合同. 6 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恶意的重复保险;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限制);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B)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C)根据时间来划分:自始无效与失效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 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2.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 3.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子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A)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B)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 C)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a)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b)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c)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d)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 7 保险学·保险合同. 安全应尽责任的;e) 在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f)投保人申报的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逾二年的除外);g)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失效后可以复效。不能如期交纳保险费而中止的合同,其后果也可能不同。一般说来,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交纳保险费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但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交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通常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六.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这种意见或纠纷有些是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互异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违约造成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发生争议以后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处理和解决。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之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于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的真实内容应当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后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矛盾或互相抵触,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保险合同更改后应写明批改日期。如果由于未写明日期而使条款发生矛盾,手写的批注应当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应当优于正文的批注。 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政策与平等自愿原则。只有依法调解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 保险学·保险合同. 8 就不能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立后又反悔,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诉讼。 3)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4)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失效以内。 七.保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或者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发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 同时,保险合同就是保证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以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裁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客体是:物及其相关利益;人的生命和身体。
本文档为【保险学·保险合同】,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1121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8KB
软件:Word
页数:19
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上传时间:2019-04-19
浏览量: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