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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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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鉴意义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鉴意义 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 鉴意义 2009年第6期 总第48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ofJiangsuAdministrationInstitute No.6,2009 GeneralNo.48 ?法学研究? 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的规定与借鉴意义 何旺翔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46) 摘要:德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十分明确细致,对于我国今后民法典中相关法 律问题的起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借...

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鉴意义
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鉴意义 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与借 鉴意义 2009年第6期 总第48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ofJiangsuAdministrationInstitute No.6,2009 GeneralNo.48 ?法学研究? 德国民法典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的规定与借鉴意义 何旺翔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46) 摘要:德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十分明确细致,对于我国今后民法典中相关法 律问题的起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借鉴德国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合同解除一体溯及力的 法律 效果,并严格区分合同解除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与返还性债务关系中损害赔偿以及价值补 偿. 关键词: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13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9)06—0120—04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 规定过于简单,从而造成了其中许多法律问题 的不确定和混乱状态.相对而言,德国民法典 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却十分明确细致, 并且条理清晰.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法 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我国今后民法典中相关法律 问题的起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德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 德国现行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 规定主要集中在第346,347,348条中.通过 2002年1月113正式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 德国民法典对约定解除法律后果和法定解除的 法律后果进行了同等化的处理;并且无论解除 权人是否对标的物的返还不能有过错,其均可 以解除合同,但须负有价值补偿的义务.通过 这两个同等化的处理,德国现行民法典关于合 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就显得更加清晰明确.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解除溯及力的效果在德国法的体现就 是,因合同解除而导致的对于未履行债务的免 责效力和因合同解除而陷入一种返还性债务关 系.实际上,德国民法典对于未履行债务的免 责效力并未在法条中作出明确规定,因为民法 典的编撰者认为,这一法律效果是不言自明的, 因此没有必要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同时, 德国立法者认为,当合同解除之后,原合同关系 就转化为一种返还性债务关系,,即合同 解除之后,原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当事人又陷 入了一种返还性债务关系中.而这种返还性债 务关系又包括了原物的返还和在原物返还不能 情况下的价值补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46条第一款的规定,原物返还包括了已受领 给付的返还及其收益的返还.同时,依据第 346条第四款的规定,返还性债务关系中的债 收稿日期:2009—03—30 作者简介:何旺翔(1981一),男,江苏南京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120 权人可因返还义务人对返还性债务关系中义务 的违反而要求损害赔偿. 德国法关于合同解除一体溯及力的确认使 得法律关系处于一种确定的状态中,并且其关 于返还原物以及在原物返还不能情况下的价值 补偿义务的层次性规定也使得法律规定的条理 性更强. (二)返还不能情况下的价值补偿义务 首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第二款的 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返还义务人应以价值补偿 替代返还:?依取得利益的性质,返还或交付成 为不能,如劳务.这一规定是将德国旧民法典 一 系列规定整合而成的一般性规定.?返还性 义务人对受领的标的物进行消费,让与,设定负 担,加工或改造,而致使返还不能.[2](同时, 德国学界认为,返还义务人消除标的上负担的 义务应优先于价值补偿的义务.【2J(„受领的 标的物发生减损或灭失,但因按规定投入使用 所发生的减损不在考虑范围内.即返还义务人 原则上应对标的物减损或灭失负价值补偿的义 务,但在减损或灭失是由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时 候,返还义务人则免除价值补偿义务,并且依第 346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合同中规定对待给 付的,在计算价值补偿时,应以对待给付为依 据.同时德国学者认为,在进入返还性债务关系 后,只有返还义务人对返还不能不可归责的情况 下,才负价值补偿义务,否则应依德国民法典第 346条第四款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 返还义务人在返还性债务关系产生之前已经获悉 了解除事由并自行提出解除或者其可以虑及对方 当事人会解除合同,只要其对返还不能可归责的, 其也应依第346条第四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 承担价值补偿义务.l3J(n然而,有德国学者认 为,民法典第346条第二款规定的承担价值补偿 义务的情形过于繁琐,而且各种情形之间亦存在 交叉重叠的情形,因此建议应对价值补偿义务的 情形规定一个一般性原则,即在返还不能时,返还 义务人应承担价值补偿的义务.[3](唧笔者对此 亦表示认同. 其次,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第三款又对价 值补偿义务的免除情形作出了规定:?在加工 或改造过程中才出现应归还物的瑕疵的;?债 权人承担物的毁损或灭失的责任的以及在债权 人那里可能同样出现的损害;?法定解除合同 情况中,在权利人处出现的损坏或灭失,只要已 经尽到了如同处理本人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 其实,价值补偿义务的免除还应包括第346条 第二款第一句第三项规定的符合按规定使用造 成受领物毁损或灭失的,并且于此时义务人必 须返还余有的得利.之所以规定在??情形下 免除价值补偿义务,是由于解除权的行使往往 是由解除权相对人义务的违反所引起的,而在 这之前,解除权人往往有理由信赖其可以成为 该标的的最终所有权人,其理应有权依其意愿 处分该标的,并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义务或责 任._4J(n??而之所以规定?的免责情形是由于 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应归责于返还债权人,或 者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与返还义务人的行为欠 缺因果关系. 二,德国民法典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仅在合同法 第97条中作出了规定,这显然过于简单,而且 对于一些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规定应有的稳定 性,不仅如此,法律规定的条理性也显得不十分 清晰.而德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 规定对我国的立法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应赋予合同解除一体溯及力的法律 效果 我国对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是否具有溯及 力的问题采取的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态度,即根 据具体情况来加以确定.这一立法方式为立法 者所肯定.[]?n这种看似灵活的规定方式实 际上却以牺牲法律的确定性为代价,并且增加 了法律适用的变数.而究其根本原因,乃是因 为我国学者和立法者对”恢复原状”这一概念 的狭隘性理解. 依德国法之规定,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即 陷入一种返还性债务关系中,即进人了恢复原 状的过程中,而这一过程包括了两个层次:首 先,返还原物;其次,在返还原物不能的情况下 进行价值补偿.而依我国学者的认识,在合同 被解除的场合恢复原状仅指返还原物,而且正 121 是由于在某些情况下返还原物的不现实性导致 了必须对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具体分析而加以区别对待._6_刚?学 者王利明指出,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状 态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l7J弱也即恢复到 本来的利益格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于这种恢复本来的利益格局的把握不应仅从 实物形态而更应从价值形态去加以理解.在标 的物返还不能或不必返还的情况下,对当事人 进行价值补偿也同样能达到恢复本来利益格局 之作用.如果仅从返还原物这一狭隘的角度去 理解恢复原状势必会导致问题处理的复杂化和 不明确性,而这也是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的实际需要的.因此,赋予合同解除以一体的 溯及力才是明智之举. (二)对合同解除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与返 还I}生债务关系中损害赔偿和价值补偿应严格区分 现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已为大 多数国家立法所确认.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由 于我国学者对恢复原状的狭隘性理解,从而导 致了有些学者未将此处所指的合同解除后的损 害赔偿与返还原物不能情况下的价值补偿进行 严格区分.如学者王利明在其论着中写到: “例如,一方交付的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而不 能返还,只能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达到恢复原 状的目的”[.]??.实际上,在当事人获悉合同 解除之前,其有理由相信其对所受领物拥有合法 的所有权.因此,其对所受领物进行的任何处分 行为都是合法的,也自然不用承担任何损害赔偿 责任.但在合同解除之后,原物返还不能的情况 下,如果免除返还义务人的返还义务又显然对返 还权利人极其不公,因此返还义务人应对返还不 能的情形承担一种价值补偿义务,但这并非一种 损害赔偿义务.因为于此情形下,返还义务人并 未进行任何违法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 赔偿”之用语也不尽规范.正是基于此理念,德 国法上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和价值补偿进 行了严格区分,不仅措词不同,而且其实质内容 也不尽相同. 此外,还须做出严格区分的是,合同解除后 的损害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与违反返还 性债务关系中义务的损害赔偿.如若在合同解 除之后,或者在合同解除之前当事人知悉解除事 由并于其后行使解除权,或者在合同解除之前当 事人可以虑及合同会被解除,于此时,如果返还 义务人对标的物的返还不能可归责,也即对返还 性债务关系中义务的违反,那么其就应当承担一 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则 应依一般违约责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 确定.这正是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第四款规定 的要旨.显然,这时所指的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 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大相径庭. 综上所述,只有在严格区分上述概念的情 况下才能准确界定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 何种义务或责任. 三,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部分 相关规定的评议及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 部分(以下简称”合同编建议稿”)在严格区分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明确了合同解除 后一体溯及力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并且此 处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与作价偿还(即德 国法上的价值补偿).?众所周知,现行合同法 并未严格区分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只是将合 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况,而合同 终止是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这也构成了有些学 者不承认合同解除一体溯及力的重要原因之 一 .而民法典草案对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严 格区分以及对恢复原状这一概念的扩大性理解 为赋予合同解除一体溯及力扫清了最后的障 碍.但合同编建议稿第5l条的规定只是针对 个别具体情形分别列出处理对策,而这不仅缺 乏法律规范一般性,普遍性指导原则的特性,而 且在逻辑体系结构上也不十分清晰.因此,笔 者强烈建议采用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的立法模 式,即在第51条第一款中规定返还原物的规 定,而在第二款中对返还不能情况下的价值补 偿作出规定,并且在返还不能情况下价值补偿 ?详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一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第5l条与第58 条. 122 的规定方式应采用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 结合的方式,以增强法律的应变性. 其次,笔者建议应加强在合同解除后对非 违约方的保护和对违约方的制裁.特别是在法 定解除情形下,除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外,合同解除往往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所引起,而于此情形下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 价值补偿的例外虽然也能够为非违约方提供一 定的保护,并对违约方进行一定制裁,但这是不 够的.如在某种情形下,违约方返还标的物仍 为可能,但非违约方收回标的物已无多大意义 或者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于此情形下为仍能 对非违约方提供足够的保护,理应赋予非违约 方以选择权,由其选择是返还原物还是进行价 值补偿,如此方能达到公平之效果,方能对违约 方起到惩治警戒的作用. 再者,合同编建议稿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 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信赖利益的损害赔 偿.?在这一点上已经明确区分了合同解除后 的损害赔偿(即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与价值 补偿(即作价偿还),但合同编建议稿并未注意 合同解除后对返还性债务关系中义务违反导致 的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这一点必须加以补充, 但体系上应归人第51条的规定中. 最后,合同编建议稿第53条关于合同解除 后同时履行的问题与德国法之规定基本一致, 不存在任何问题.此外,合同编建议稿第54条 还对合同解除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作出了 规定,即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 条款的效力.? 总之,民法典草案在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 果问题上较现行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作出了 很大的改进,更趋合理,但在局部问题上仍须作 出调整,以增强法律条文的普遍适用性和条理 清晰性. 参考文献: [1]V.PaIar(GdzzI|rMondemisienmgdesSchuldrechts), VerlagC.H.BeckMtinchen2002,Erganzungsband, ?346,Rn.4. [2]V.MtinehenKommentar,VerlagC.H.Beck2003, 4.Auf1.,vor?346,Rn.4. [3]Vd.HorstEhmann/HolgerSutschet,ModemisiertesSchul— drecht,VerlagFranzVahlenMtinchen2003,S.136. [4]V.HansBrox,AS(AllgemeinesSchuldrecht),Verlag C.H.Beck2003,28.Aun.,S.163,Rn.27. [5]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北 京:法律出版社,1999. [6]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3. [7]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6. [8]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王玫黎.论市民社会与民法典的互动关系[J].学 海,2006,(5). 责任编辑晨晓 RulesaboutandLessonsfromtheLegalConsequence ofRescissionofaContractinGermanCivilCode HEWang-xiang (LawSchoolofNanjing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y,Nanjing210046,China) Abstract:Thisarticlemakesadetailedintroductionoftherulesaboutthelegalconsequenceofrescissiono facontract inGermancivilcode.andofferssomeadvicefordraftingoftherelatedrulesinthecivilcodeofChina.Wes houldmakea benefitfromtherulesofGermanlaw,recognizetheretrospectivelegalconsequenceofrescissionofacont ract,andstrictly distinguishamongcompensationofthetrustbenefitafterrescissionofacontractandcompensationinthe relationshipofres. titutionaswellastheindemnityofvalueofthesubjectmatter. KeyWords:RescissionofaContract;LegalConsequence;AdviceofLegislation ?详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第51条与第58 条. ?详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第5l条与第58 条.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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