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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世权)知识产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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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世权)知识产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完成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支配(支配权)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1)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和地区受保护(2)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5.知识产权的权项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包括不同的权项和相同的权项第四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该侵权仍在继续(唯一条件)该责任形式可以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用2.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2)权利人由财产损失包括既得利益(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3)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行为人有过错第二节损害赔偿额的计算1.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原则2.赔偿额的计算(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首先考虑)(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3)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在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方才考虑)(4)法定赔偿额(在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在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对于(1)、(2)的适用次序,商标权人可自由选择第三节临时措施(浏览)1.概念——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之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2.特征——情况紧急;临时救济;立即执行3.临时措施的分类(1)以内容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a.临时禁令(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依其申请作出的要求该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性命令b.财产保全——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要时依职权,对特定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保护措施,从而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临时措施c.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临时措施(2)以时间为标准a.诉前临时措施——法院在起诉前即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b.诉中临时措施——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中临时禁令,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4.诉前临时禁令(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2)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禁止实施侵权行为5.诉前证据保全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自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责令提供担保,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采取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四节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2.诉讼时效的起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权利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3.诉讼时效的效力(1)赔偿损失请求权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是,只要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内提起诉讼,有关的损害赔偿额就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2)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第六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一节作品的概念(重点掌握独创性)1.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作品的要件(1)作品必须表达了一定的思想(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3)具备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初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是一种个性的表达其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依据之一要件在于:①要求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②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二节作品的种类(选择题)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三节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1.政府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但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形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特别注意: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七章著作权的取得和权利内容(权利内容是重点)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要掌握)1.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完成包括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只要一件作品能够表达作者一定的思想和感情,或者制品能够为人们所欣赏,就可以认定为完成作品创作完成之后,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取得著作权,无须满足任何要求,但是计算机软件是个例外,它开发出来之后,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才能享有著作权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这种登记仅具有初步证据的作用,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条件2.加注标记获得著作权原则要求著作权的对象出版时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3.登记取得著作权原则要求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还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第二节著作人身权1.著作人身权的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视为作者(2)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不得继承、转让或放弃(3)其与其他人身权相比存在一定差异2.著作人身权的内容(1)发表权其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①发表权的特点A.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B.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其本身没有财产内容C.发表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条件如下a.作者身份不明时,由原件所有人行使b.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亡后五十年内,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原件所有人行使c.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发表权由其制片者行使d.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由该单位行使D.发表权的行使可能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冲突(2)署名权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①署名权的内容A.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B.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C.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D.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应当署上作者的姓名(3)修改权乃自己修改(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不同于改编,即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或用途)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①修改权的表现A.作者有权修改作品或授权其他人修改其作品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修改自己的作品(4)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①权利涉及的内容A.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改变了作品的主题B.作品本身并未改变,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使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与声望②修改权的限制A.出版者为刊载需要,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B.为教学目的不得已对作品的用词、用语所作的改动C.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D.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改建、修缮、扩建建筑物而进行的必要改动E.为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转或者为版本升级而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必要改动F.被许可使用人在未改变主题的情况下,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尺寸、大小进行的改动G.按照作品性质、使用目的或者按照诚信原则不得已对作品进行的其他改动(5)收回权作者在具备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作为条件,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已经表示收回的作品(我国未规定)(6)作者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第三节著作财产权(二、三节为重点,掌握权利的认定)(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任何再现作品的方式均为复制(2)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①特点A.发行作品的方式为出售或赠与B.发行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C.发行的对象包括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②发行权穷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3)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①内容A.出租权的对象仅仅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B.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软件著作权人不能对其享有出租权(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一般由著作权人享有,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转移给原件的所有人,原著作权人对复制件还享有展览权(5)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①现场表演活表演,直接表演,演员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②机械表演间接表演,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不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无限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的放映(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①内容A.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B.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通过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C.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①与发行不同的特点A.个人获得作品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B.公众变被动为主动C.无须有作品的载体(9)摄制权也称为制片权,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不包括将作品制作成讲课录像等录像制品一旦作品的作者与制片人签订合同,同意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在电影作品设置完成后,作者除享有署名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外,其他权利归制片人享有,作者对自己的创作部分,如电影作品的剧本、音乐等,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10)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属于演绎权的范畴①改编的特点A.须以原作为基础B.改编须有新意(11)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但翻译权不适用于非自然语言之间的转换(12)汇编权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A.注释权作者自己对作品注释或者授权他人注释的权利B.整理权作者自己整理或者授权他人整理作品的权利C.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第四节著作权的期间1.著作权期间的起算方式我国兼采死亡起算主义和发表起算主义,对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摄影作品除外)的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保护期采死亡起算主义,对权利主体是法人的作品和部分特殊作品,其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采发表起算主义2.著作权的保护期间A.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存期间,由作者自己保护,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自然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B.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自然人的作品(摄影作品除外),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原则上采死亡起算主义,即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期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原则上采发表起算主义,但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采发表起算主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采发表起算主义,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1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权的财产权利保护期(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第八章著作权的主体(掌握著作权的权利归属)1.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原则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制作者)作者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法律的特别规定(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的新作品,也即派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人如果被演绎的对象享有著作权,则A.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被演绎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B.演绎作品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C.他人如果使用演绎作品,必须经原作品的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共同作品或合著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A.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准用“按份共有”B.不能分割的合作作品,其行使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利益应该合理分配给其他所有合作者,准用“共同共有”C.合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都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即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汇编人,被选用作品的著作权由原作者享有(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电影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均为制片人享有(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即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A.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自完成起两年内(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B.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受委托人跟均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7)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8)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未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9)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执笔人和本人不能享有任何著作权,在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本人)享有,执笔人不享有任何著作权(10)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果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作品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第九章著作邻接权第二节表演者权1.表演者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唱家、演奏家、舞蹈家和演出、演唱、朗诵、演讲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2.表演者权的内容(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A.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主要指向公众表明自己的姓名B.保护表演形象(非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在表演活动中的艺术形象,而非在表演活动之外的本来形象(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A.现场直播权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并获得报酬B.首次固定权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C.复制、发行权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我国未确立)D.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为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第三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1)复制、发行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权录制品必须由出版公司出版,才能向公众发行,其他录制者只能复制其录制品,无权将之向社会公开发行(2)出租权不仅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也适用于其复制件(3)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适用于录音制品,还适用于录像制品(4)录像制品的广播权不适用于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全是财产权利,保护期为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以完成时为起算点第四节广播组织权(掌握二、三、四节中的权利的权利内容)1.广播组织权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2.广播组织权的内容(1)转播权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进行转播,转播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2)录制、复制权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也有权禁止他人对此音像载体进行复制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发表起算主义,首次播放为起算点第十一章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重点掌握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第一节限制的理由和原则1.限制的理由——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2.限制的原则(1)法定原则限制的范围、程度等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2)公平原则平衡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3)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原则第二节限制的方式(一、二节其他内容浏览)1.合理使用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要求在于:①一般应是非商业使用;②使用作品之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包括“复制”、“翻译”等,但对于计算机软件,“使用”仅限于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道中应注明被使用的作品出处和原刊登作品之报刊、电台等之名称(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包括未发表作品,但不能将之陈列(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双重免费)(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限制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2.法定许可使用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要求在于:①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③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标准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④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适用该项法定许可。该规定也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是唯一适用于邻接权人的法定许可使用方式(2)报纸、期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该项法定许可(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保留权(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没有保留权(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没有保留权3.强制许可使用(我国国内法未采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使用此项权利的人的制度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只能在以教学、学习或研究的目的下翻译他国作品,以及在系统教学方面复制他国作品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此外还需①必须事先以合理的使用费为条件向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的使用权而未获许可,或无法与著作权人商谈作品的许可使用;②使用方式主要是翻译、复制;③作品使用人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法律规定的报酬第十五章专利权的保护对象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掌握三类)1.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1)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A.产品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B.方法达到某个特定目的的一系列步骤(2)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和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构思2.专利权保护对象的种类(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A.产品发明B.方法发明(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特征:A.实用新型仅包含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即实用新型只可能包括产品技术方案,并且是针对有确定的形状及构造的产品B.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比发明要低,取得专利的程序、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都与发明有异(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属于设计方案条件:A.富有美感B.适于工业应用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即能以工业方法再现与实用新型的区别:A.实用新型属于技术方案,是在技术思想方面的创造,追求技术效果,外观设计属于产品设计方案,是在审美思想方面的创造,追求审美效果B.外观设计不包括对外观无法看到的产品内部构造的设计,实用新型也不包括在产品的图案、色彩方面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以产品的形状或外部结构为创造对象,既达到了技术效果,也达到了审美效果,则一般认为可申请几项专利第二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重点,掌握法条,要求掌握判断方法)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发明创造目的未违反法律,仅其滥用违法,则不属于此类,仅其生产销售使用受法律限制,则不属于此类公德仅限于我国境内的公德仅其滥用可能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会存在缺点,不属于妨害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科学发现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3.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4.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装置可被授予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非人工制造,繁殖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不容易达到专利法要求的“实用性”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以商标法予以规制和保护第十六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掌握字面含义,不要求掌握判断方法,能简答即可)第一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重点在专利三性,尤其是新颖性)1.新颖性指相关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要求有(1)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在该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已公开A.公开的方式a.出版物公开,通过出版物(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公开披露技术信息(技术内容向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相关公众公开)b.使用公开,通过使用或实施方式公开技术内容c.以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方式公开,展台、橱窗方式的公开也可能构成B.公开的时间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内,享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C.公开的地域世界新颖性标准,任何方式的公开均以申请日之前是否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发表过或公知公用过为标准(2)不具备抵触申请的情形前申请对后申请抵触,使后者丧失新颖性特点A.在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但公布或公告之日却在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同一日提出申请的,不适用B.在先的申请可以由包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之内的任何人提出(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六个月为宽限期,也叫优惠期2.创造性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必须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差别,必须是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不能是对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就能够自然获得的结果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为准(1)发明的创造性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的整体)相比,发明应该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具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有本质上的区别,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和显著的进步(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很大的提高,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实用新型应该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发明创造性认定的辅助性判断基准A.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性难题B.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C.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D.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3.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缺乏实用性的情形A.无再现性B.违背自然规律C.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D.人体或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E.测量人或动物在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方法F.无积极效果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1.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设计,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享有6个月的宽限期,条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同2.创造性(区别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指外观设计本身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或者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3.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要求能以工业的方法反复再现,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4.富有美感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效果,特指工业美感,非艺术美感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判断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相冲突第十七章专利权的申请和授予(专利权归属为重点)第一节有权申请专利的人法律上有资格就某一项发明创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人1.发明人、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指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人设计人,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1)条件:A.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B.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及其实现提出了创造性见解并作出了实质性贡献C.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2.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1)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A.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B.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外1.如果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虽然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按照实现约定返还了资金或者缴纳了使用费的,不宜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宜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应该按照该约定办理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3.合作完成或受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1)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发明创造人共同共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人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单位或者个人接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没有就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方4.合法继受人指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式而依法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申请专利的权利的继承为不要式行为,对于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的继承,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请求,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方生效5.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真实有效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国民或者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A.如其所属国与我国签署有双边协议,依协议办理B.如其所属国与我国同为某一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则依照条约办理C.如果不属于前两项情况,但双方在专利申请方面给予对方国民互惠和对等的待遇,则我国也应给予平等的保护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十八章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第一节专利权的内容(权利内容为重点,要求能简答,不要求判断)1.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独占性地享有对受保护的发明创造予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行为(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包括以营利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A.产品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专利产品是指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产品a.制造产品专利通过机械或者手工等方式做出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不包括合理限度内的修理和再造b.使用专利产品指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付诸应用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后,使用该出售的专利产品的,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c.销售专利产品把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卖方)有偿转移给另一方(买方)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后,将该经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再次销售的,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d.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明确表示愿意销售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行为既可以面向特定的对象,也可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许诺销售既包括要约销售,也包括要约邀请的情况,甚至只要表明销售的意愿即构成许诺销售e.进口专利产品把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从国外越过边境运进国内只要该产品在中国受到专利保护即可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权人有权申请海关予以扣押并对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B.方法专利的独占实施权a.使用专利方法将具有该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方法在实践中加以使用b.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b1.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必须源自于专利方法,是通过专利方法的实施而获得的b2.受到延伸保护的产品须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b2.1依照专利方法最初获得的原始产品b2.2虽对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但产品的价值、主要特点,或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的产品非加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不能受到延伸保护,但本身可以受到保护(2)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指载有或体现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若产品或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时指定的产品或外观设计不同而且不类似(近似),该产品就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实施许可权专利权人可以基于其独占实施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也可以不禁止,而是许可他人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应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3.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或放弃专利权(1)专利权的转让指专利权人和相对人通过让渡专利权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将专利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应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之公告,登记之日起生效,向外国人转让的,须经批准专利权应整体转让,共有情况下,应转让自己持有的全部份额专利申请权也可转让(2)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4.标示使用权专利权人有权利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其是权利,而非义务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临时限制,合理限制,强制许可为重点)1.专利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1)防止权利滥用的强制许可也称为不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主体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前,应事先曾为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努力与专利权人接触过,并曾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商谈,然而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未充分实施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2)反垄断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公共利益主要指,涉及公共卫生、人民健康的情况必须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有关专利技术,并不需要实施单位提出授予强制许可的申请(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申请人在提交强制许可申请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以合理条件请求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却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如果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取得了实施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在先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裁决不服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专利指定实施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3.先用权限制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任何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该相同产品或者相同方法的必要准备的,在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以后,有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条件:(1)必须有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2)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3)制造、使用行为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并且一直持续到申请日(4)制造、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4.临时过境权限制临时通过中国境内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自身的需要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5.专利权用尽原则限制专利权穷竭,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我国法律允许平行进口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器械的行为7.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在于考察专利技术本身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效果,或者对该专利技术本身作进一步的改进第十九章专利权的消灭(无效宣告为重点)第一节专利权的无效专利权的宣告无效,指已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提出(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可以是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任何人(2)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A.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意义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B.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经保密审查C.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D.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美感、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等实质要件E.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规定F.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G.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H.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I.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J.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方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K.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L.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科学发现等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M.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与另一专利属同样的发明创造(3)请求宣告无效的时间起始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4)宣告无效请求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程序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力宣告无效使专利权失去效力,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如原专利权人存在恶意,应赔偿损失,如不全部或部分返还费用,明显有失公平,则应予补偿第二节专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了解)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专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而非优先权日起算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申请到公告授予专利权之间的期间内可以获得临时保护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1)声明必须是书面的(2)声明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提出(3)放弃专利的声明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4.专利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第二十章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一节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求简答)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1)周边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确定性较高,但技术要求太高,极少国家采用(2)中心限定原则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保护较充分,但其预测性太弱,极少国家采用(3)折中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此为我国所采用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1)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的“设计”,而非使用该设计方案的产品(2)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限于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内(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消极范围看,除相同的外观设计,还包括相似的或者说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于在相同或同类产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第二节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重点,掌握原则及其含义,要求简答,无须掌握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技术或产品设计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1)全部覆盖原则如果所实施的技术包含了专利技术的所有技术特征,就意味着它再现了专利技术,从而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A.所实施技术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B.所实施技术包含了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同时还包含有专利技术所没有的技术特征(2)等同原则虽然所实施技术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并不完全相同,但所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以等同手段替换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则仍然被认为实施了专利技术构成等同的行为:A.产品的部件位移或方法步骤的顺序变换中,与权利要求书不同,但作用、功能和效果没有本质的不同B.等同替换C.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日”为准(3)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的解释前后应当一致,不允许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作出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技术方案;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优先使用禁止反悔原则(4)多余指定原则在侵权的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理中将非必要技术特征从专利技术方案中去除掉,然后再适用“全部覆盖原则”、“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司法实务中不采用该原则(5)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被控侵权的技术或者设计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或者设计相同或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技术与一项该专利的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相同或等同,则被告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利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无权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为基础(1)“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近似(2)判断设计是否相似的标准A.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判断B.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第二十二章商标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了解)1.商标的概念用于区别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标记2.商标的构成要件(1)商标的积极构成要件——显著性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A.固有显著性B.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2)商标构成的消极要件——禁止用作商标的规定A.绝对禁止条件——既不得做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B.相对禁止条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C.标志本身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侵犯他人权利而不能注册(3)标志以外的原因A.不得侵害驰名商标,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B.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C.虚假地理标记D.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注册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商标第二节商标的种类(特殊商标是其中的重点)1.以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划分标准(1)文字商标由汉字、外文字、少数民族文字、阿拉伯数字、字母等构成的商标(2)图形商标以各种形象、图案所构成的商标(3)颜色商标只有颜色的组合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单种颜色不能(4)立体商标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5)组合商标由文字、图形、色彩的组合、三维标志的相互任意组合构成的商标(6)非可视性商标包括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等,在我国不允许注册2.以商标的使用对象为划分标准(1)商品商标使用于各种商品之上,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标(2)服务商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服务标志3.以商标使用者为划分标准(1)制造商标生产企业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装配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2)销售商标从事销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又称商业商标(3)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4.以商标的作用为划分标准(1)等级商标同一企业在同一类产品上因不同等级、质量而使用的系列商标(2)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3)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为保护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4)联合商标商标所有人为保护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5.以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为划分标准(1)臆造商标由杜撰的词汇构成的无特定字面含义的商标(2)任意商标即利用现有词汇或图形构成的但其字面含义与标示的商品属性没有关联的商标(3)暗示商标由间接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非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4)叙述商标直接由叙述商品的名称、产地、原料、质量、重量、数量、功能或服务的名称、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一般禁止注册,在经过长期使用产生显著性之后,可以注册第二十三章商标权的取得(掌握绝对禁止条件和相对禁止条件)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原则(知道)1.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只有使用才能取得商标权2.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不影响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该原则我国原则上为自愿注册,但对烟草制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3.商标权“注册+使用”取得原则第三节商标注册的审查1.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1)侵害他人在先商标A.在先注册商标B.申请中的商标C.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D.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E.驰名商标(2)侵害他人其他权利2.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1)因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C.缺乏显著性的但它们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2)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记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宜误导公众的除外C.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D.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E.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F.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4)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非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其组合(5)其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第二十四章商标权的行使与限制(掌握描述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第一节商标权人的权利1.商标使用权2.商标禁用权3.商标标记权4.商标续展权——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第二节商标权的行使1.商标许可使用2.商标转让3.商标出资——商标权人以商标权作为出资4.商标权质押第三节商标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如果他人对商标作出的行为,不是将它作为他自己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而是作为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或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内的合理使用,或者为了便于作出这些合理使用而实施的行为,将不构成商标侵权(1)描述性合理使用商标权人将文字和图形注册为商标后,无权排除他人对该文字和图形在其已有含义范围内的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2)指示性合理使用即用商标来指示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2.商标权穷竭即商标权用尽,指商标权所有人或者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3.非商业性使用(1)滑稽模仿(2)新闻报道以及新闻评论(3)字典等参考书中使用第二十六章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第一节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大重点)1.商标假冒行为与商标仿冒行为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既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包括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务或者内容的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近似商标的判断方法及原则(1)以是否会造成混淆为基本判断标准(2)以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的一般注意为标准(3)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4)比对应当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5)应当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一般性质的商标只有经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者,才可以接受委托印制商标,而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则需要具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才具备资格4.反向假冒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显形反向假冒,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去掉其商标而以行为人自己的商标销售该商品隐形反向假冒,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去掉其商标后没有使用任何商标而直接销售该商品的行为,隐形反向假冒不具有可诉性构成要件(1)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2)更换其注册商标(3)投放市场5.其他侵权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第二十七章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重点掌握特殊保护)第一节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的概念即周知商标、著名商标、高信誉商标、世所共知商标等,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特征(1)知名度高(2)吸引力强(3)标识性强(4)商业价值大(5)易受侵害2.驰名商标的认定以“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为原则(1)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A.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或者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B.司法机关认定(2)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D.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E.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行业协会出具的涉及该商标的有关资料等第二节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同类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条件:(1)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商标(2)他人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3)申请注册的商标适用的范围与他人驰名商标适用的范围相同或类似(4)容易导致混淆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跨类保护)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条件:(1)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应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2)注册行为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三十章商业秘密(重点掌握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种类)第一节商业秘密概述1.商业秘密的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悉A.知悉人员的相对性B.知悉行业的相对性(2)经济性(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A.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B.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C.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D.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E.签订保密协议F.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G.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第二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种类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A.盗窃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以复印、照相、监听、取走等秘密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B.利诱以高额物质报酬、优厚的工作条件、色相或其他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泄露商业秘密C.胁迫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对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以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进行威胁或要挟,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其披露商业秘密或交出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2.披露或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行为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向他人传播使用,行为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的侵权行为(1)恶意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第二人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第三人善意的,不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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