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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一节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机械物资部、法律事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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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一节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经营开发部、工程管理部、机械物资部、法律事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月、季、年度应收款项催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及催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和重点项目档案,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应收款项清收工作的考核; (六)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七)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 (八)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九)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 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 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的会计人员,应及时与债务或债权方核对账目,各类往来账目的核对要求如下: (一)每年发生业务往来超过500万元的账户,每年至少与对方财务部门面对面核对账目4次; (二)每年发生业务往来在100—500万元的账户,每年至少与对方财务部门面对面核对账目2次; (三)每年发生业务往来在50—100万元的账户,每年至少与对方财务部门面对面核对账目1次; (四)每年发生业务往来不足50万元的账户,原则上采用按季度信函对账的方式(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五)每年发生业务往来在50万元以上的账户,除了每年与对方财务部门面对面核对账目外,还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定期核对账目。 第七条 通过核对账目发现的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若因账目核对不及时,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往来核算的会计人员要承担责任。 第八条 销售、采购等业务部门的营销人员,应利用出差时机,配合财务部门的财务人员到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 台帐管理 第九条 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工程项目中标或应收款项发生时建立应收款项台账,并在生产过程中完善各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按月与相关部门核对并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并提请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台账内容包括: (一)应收款项性质(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二)债务方单位(个人)情况,应包括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三)合同编号及基本内容(合同标的、期限等); (四)合同执行的形象进度,产值、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 (五)合同价款的收回款额及时间的动态记录或备抵额的时间、内容和金额记录; (六)项目决算时间及清算金额; (七)债务方经营、资金状况及机构和人员的变动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四节 债权的清理 第十二条 严格应收款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内控制度执行不严而出现挪用、贪污、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问题发生,对催收回笼的应收款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采取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 严格催款工作例会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周例会、月例会制度,专题分析、布置、检查应收款项催收工作,确保催收工作有条不紊、措施得力、积极有效。 第十四条 严格催款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催款目标,并将年度催款目标细化为季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并细化方案、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做到月初有计划,月末有总结,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严格专人催收制度。特别是对诚信度低、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差的债务人,要落实专人跟踪催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项目和账销案存项目清理清收情况的督促,防止因业务混岗、工作人员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合法催款手段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 时提醒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通过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及时按约付款。 第十七条 对逾期、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公开招标,聘请催款人员或催款机构进行催收,或采取诉诸法律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合理有效利用法律手段开展催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优先权的期限自建设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九条 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各单位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帐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经公司批准后,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第五节 债务的清理 第二十条 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争议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确因财务资金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以现金偿还债务时,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需先确定价值,经双方协议后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在处理拖欠时间较长的债务时,要尽可能协商,取得债权方的谅解。 第六节 清查签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应收款项清查签认制度。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季末和年末时,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派专人主动与债务人核对应收款项,采取派人前往或发函确认的方式办理签认记录,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确保诉讼有效。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经营开发部、机械物资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合同总价进行清理,对合同内、合同外或新增和变更部分应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款额,及时取得对方签认,同时记入工程应收款台账并组织清收。 第二十六条 对拖欠时间长,但又在诉讼时效期内的应收款项,各单位应备齐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等有效证明,在该应收款项诉讼时效期满前六个月专题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 第七节 内部关联往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关联往来应于发生时通过银行及时清算,不能及时清算的,可以于月末采取内部债权债务抵消和银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严格内部关联往来签认制度。原则上债权方 为发出“签认单”单位,债权方应按季于季末5日内向债务方发出“签认单”,债务方应于收到“签认单”的3日内予以签认。 第二十九条 对季末未能清偿的款项余额,债务方应向债权方出具还款计划,经财务部门确认同意后,债权方可向债务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八节 损失管理 第三十条 损失管理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处理程序及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收款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文件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余额,作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依法催收磋商记录齐备,并能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坏账损失,但应继续保留追索权; (五)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经依法催收未果,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相关法律文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等证明后,作坏账损失。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坏账损失处理程序: (一)责任部门必须经过取证、报告、阐明坏账损失原因和事实; (二)必须经过专项检查或审计、查清责任,且有结案意见,并已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应由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各单位财务部门经过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由其他相关部门联签,按公司管理程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作坏账损失及时处理。要做到账消案存,随时注意债务人的新动态,继续列为催收项目,确保该款项重新收回; (六)坏账损失须经主管税务审核批准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对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坏账损失,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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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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