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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可撤销合同
精选资料 浅谈可撤销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摘要:我国《合同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因此,必须对合同法中各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加以完善,特别是对可撤销合同的完善。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可撤销合同的基本问题。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后变为无效合同,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届满未被撤销时则变为有效合同,而在撤错权存续期同内叉未被撤销时剜为效力未定合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现代经济活动对合同要求严格,如何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科学有效的进行合同管理成为了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可撤销合同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经常遇到的合同形式,其科学有效的分析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保障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并分析了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吸收各国立法的优点,形成有我国特色的可撤销合同制度。 关键词: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目 录 2一、引言 2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及其作用 2(一)可撤销合同的涵义 3(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3(三)可撤销合同的作用 4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4(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5四、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 5(一)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5(二) 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6(三)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7五、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7(一)返还财产 7(二)损害赔偿 8结论 8参考文献 一、引言 现代社会,由于利益的诱惑和道德的缺失,企业、行业的诚信底线被屡屡突破,信用危机成为破坏市场规则、扰乱经济秩序而函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所谓缺乏诚信,将会导致信用危机、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其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安排的科学性、稳定性。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交易中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产生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问题,合同法设立了可撤销合同制度。可撤销合同制度与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一起,打破了合同效力在有效与无效之间简单的二元分法,赋予了当事人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既体现了法律对于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又体现了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和私法自治的尊重,同时反映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促进发展的立法宗旨,是对上述价值的完美调和。然而,自统一合同法颁行以来,合同制度以及其中的合同效力制度被认为已相对成熟,长期以来人们未给予其太多关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裁判实务的检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可撤销合同制度己然暴露了很多问题,引起学者关注和学界争议。本文以撤销合同为题,比较各国立法例鉴别优劣,希望能够有益于司法实践,为该制度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及其作用 (一)可撤销合同的涵义 作为合同法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可撤销合同制度是法律对不符合其要求的合同所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之一。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为意思表示有瑕疵,合同不应有效。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有其本人清楚,外人是无法了解的。并且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般也不会涉及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而仅仅事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所以,应当允许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果有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自始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权人放弃其撤销权,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据此,将可撤销合同的涵义界定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有瑕疵从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权利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称为撤销权,而享有该撤销权的权利人即为撤销权人。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它是因为欠缺合同的根本性生效要件,从而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所应具备的根本性生效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要件或者事关私法自治原则,例如行为人欠缺相应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者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标的违法等,因而都属于根本性要件。一个合同如果欠缺了上述要件,即使合同已经成立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无效合同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即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积极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无效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事实上,如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产生是有过失的或当效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具备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则当事人就要承担包括约过失责任在内的相应民事责任,或承担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责任。 (三)可撤销合同的作用 首先、可撤销合同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从而达到维护意思自治原则之目的。众所周知,意思自治原则本身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的真谛正是尊崇选择,尊崇意思,而这也是自由的应有之意。在商品经济中,正是意思自治导致了契约,而契约的总和即构成了市场。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正是合同法精髓之所在。在西方国家的民法中,它更是被奉为神圣而不可动摇之法律准则。 其次、可撤销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之安全,有利于维护现存的法律秩序。可撤销合同制度允许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主张其合同为可撤销,从而导致合同的自始无效,同时也允许撤销权人抛弃其撤销权,从而使其合同确定为有效。这样做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实现稳定合同关系、鼓励交易的目的;相对于无效合同制度国家对于民事行为的刚性干预而言,可撤销合同制度作为国家对民事行为的柔性干预方式,比无效合同制度更富于公正性、灵活性和宽恕精神。其法律精神正是在于:既不对双方当事人间的公正漠不关心,同时又兼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其职责是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从而充分体现了其自身的完美的综合功能。所以不能不说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一种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的干预方式,是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方式。 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使他人陷入错误,并使受欺诈人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与欺诈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它是欺诈人所实施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欺诈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明示行为和沉默行为两种。明示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变造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上当而作出违背其内心意愿的意思表示。例如出卖人故意将假货说成是真货。关于沉默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只是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作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之一,胁迫与欺诈一样,旨在不让真实意图在合同中表达出来,因而受胁迫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不合格之意思表示。胁迫在普通法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的人身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它的成立必须以当事人受到涉及其身体、自由或生命方面的严重威胁。仅对一个人的财产施以非公正的威胁都不能构成胁迫。而在大陆法系,胁迫仅指一方对另一方的威吓,不包括采取实际的暴力行为。而且在威胁的内容上,也可以是针对财产实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某种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旨在使相对人产生恐怖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以致于其外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的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享受之权利和应承担之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事项,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的事项是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例如误将出租当作出卖,误将出卖当作赠与等。具体而言,首先是对合同性质的误解,亦即对法律关系性质的错误理解。例如误把甲合同书当作乙合同书而签字。其次,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这类误解一般发生在当事人因素非常重要的情况下或是在基于人的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例如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再次,是对标的物本质的误解,即对标的物本质属性的误解。例如标的物的数量、品种、质量、功能等。如果标的物没有该种属性,则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不会存在。 四、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 (一)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在可撤销合同中,一般而言,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而并非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此权利。一般撤销权人如下:因被欺诈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其表示人享有撤销权。但有必要指出的是,下列之人无撤销权:1)作出错误或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代理人,当代理人作出错误或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时,其代理的效果应归属“本人”,因为蒙受不利者是本人而并非代理人,所以此时本人享有撤销权,代理人则不享有。2)作出错误或有瑕疵意思表示之人的相对人。如果行为人自己是欺诈或胁迫者,则其无权撤销受害人所为之意思表示。 (二) 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关于撤销的方法,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两种立法例。其一是不要求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而只要有有权人的相应意思表示即可,可以说,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是通过私力救济来完成的。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确定者时,撤销或追认,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德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撤销的相对人表示后生效”。其二是要求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02条规定“当有人主张或法院认为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有可能为显失公平时,当事方应被给予合理机会来证明订立合同的商业背景及合同的目的和效果,以帮助法院作出决定”。《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以上两种立法例可以说是各有利弊。前者无疑更具私法精神,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对合同的决定作用,体现了合同自愿原则的精神。但是同时该种方式也容易引起权利的滥用;后者的优越之处无疑在于其较强的拘束力上,同时也有效的防止了权利滥用现象的产生,但它又有处理周期长、程序繁琐的缺点。笔者认为撤销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首先允许撤销权人向其对方当事人提出,如果双方就此问题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就无须介入;但如果撤销权人的相对人提出异议时,则此时撤销权人应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三)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虽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但为了早日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交易秩序,法律不准许合同的可撤销状态长期继续下去,因此各国立法均规定了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间,即除斥期间。《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规定“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应在五年内提出,但在一切情况下特别法律有较短期限的规定者,从其规定。在有胁迫的情况下,五年的期限自胁迫终止之日起算;在有错误或欺诈的情况下,自发现错误或欺诈之日起算”。《意大利民法典》第1442条规定“撤销契约的诉权5年届满而消灭”。《日本民法典》第126条规定“撤销权,自可追认时起五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5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从以上各国的规定可以看到撤销权正是由于可撤销合同在客观上存在不公,主观上有利害关系人意识到自己的不利处境,并且主动向法院请求行使权而产生,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时,就必然会导致某些合同的效力不能确定,这既有损于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如果行为人始终怠于行使其权利,则当该权利的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归于消灭。各国对撤销权行使的期限的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其立法用意却统一:即在保护撤销权人之利益的同时又兼顾社会秩序及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五、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后,便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的法律很少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可撤销合同一经撤销后应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撤销时尚未履行的,当然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但是,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就存在财产是否返还的间题。在英美法中对于因错误等原因而签订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原则上允许双方当事人返还财产。大陆法系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对于能否返还财产,法律并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从各国民法典分则的具体规定来分析,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的给付成了无原因给付或没有合法根据的给付,因而允许双方返还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合同被撤销后,一般是允许双方当事人返还财产的。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普遍采用的对无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补救手段。同样,这种手段亦运用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采取返还财产的补救手段仍然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或者因客观情况(如交付物丢失、毁损)使给付的财产无法返还的,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则要求损害人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都有过错则按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的数额亦原则性规定为因合同被撤销所受的损失。 结论 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撤销合同制度在《合同法》颁布后,可以说已经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的成熟规则和制度。可撤销合同制度在《合同法》中的确立可以说是经济发展之要求,时代发展之必然。合同立法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和完善的,因此,我国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合同法的价值取向也就从仅仅维护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和社会秩序转变为维护合同自由、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作为以契约自由为基础、重在鼓励交易的可撤销合同制度亦随之而重新确立。可撤销合同制度的法律精神在于既关注双方当事人间的公平与公正,同时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职责是在上述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从而体现出其自身完美的综合功能。因此,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一种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的干预方式,是典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方式。作为国家对民事行为的柔性干预,可撤销合同制度将在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现行的可撤销合同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该项制度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同时也应注意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立法。鉴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规定及学说各有利弊,我国的立法若能在保持自身优点的同时,兼采两家之长,将会更加完善,从而更有效地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缔约关系,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79~4821 [2] 陈小君《合同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4~781 [3]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661 [4]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6] 李永军著:《合同法》[M] (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 王军著:《美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 [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 罗洁珍译:《法国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0] 王卫国:《论合同无效制度》,《法学研究》[M],1995年第3期。 THANKS !!!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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