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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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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 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第58...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 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 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9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消防法第58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1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11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消防法第59条第1项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12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法第59条第2项 13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法第59条第3项 14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消防法第59条第4项 15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单位违法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个人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17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19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 2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22 占用防火间距 2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5项 24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6项 25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 2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消防法第61条第1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27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8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法第61条第2款 29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消防法第63条第1项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30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3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32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消防法第64条第1项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3 过失引起火灾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 34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消防法第64条第3项 35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36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消防法第64条第4项 37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消防法第64条第5项 38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消防法第64条第6项 39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消防法第65条第2款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40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消防法第66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1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42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不符合规定 43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44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消防法第67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45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消防法第68条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消防法第69条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47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 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8 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 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49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0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消防法第62条第4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条文释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决定。所谓“公安消防机构”,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程序的规定。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人笔录。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是关于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营业的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考虑到相关企业被停产停业后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一般情况下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1)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决定,而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情况并提出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公安消防机构首先应当确定报请的范围,即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会发生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后果。(2)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经过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3)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罚决定的执行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再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该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并负责该处罚决定的具体执行。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初步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整改完成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事人逾期不履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适用指南】本条第五款是关于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这里规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是指停产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的,这样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指对当地经济建设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经营,对人民生活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企业、单位。停产停业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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