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2012] 顾字第 号
聘请人
地址:
受聘人(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1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其企业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并指派 、为首席律师的律师团具体负责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可根据甲
所交办法律事务的专业性质指派乙方相关业务部门的承办律师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具体工作。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承担工作的,乙方应及时指派其他律师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甲方。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2.1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为协助甲方办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以下各项工作:
2.1.1 为甲方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及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策划解决方案及草拟、修改、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1.2 应甲方业务需要,代为调查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
2.1.3 就甲方在日常经营业务活动及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咨询意见;
2.1.4 从事专项的法律尽职调查、取证和协助审核具体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
2.1.5 为甲方的业务活动、投资活动或其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进行企业法律风险预测;
□为甲方进行的交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起草、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就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的解决提供咨询意见;
□向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
□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各类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2.1.6 协助甲方建立日常合同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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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协助甲方建立相关合同的格式化文本。
2.1.7 处理甲方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2 乙方向甲方提供涉及但不限于下列服务内容时,由甲、乙双方届时另行协商服务范围以及代理费、专项法律服务费;
□涉及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个案诉讼代理服务;
□涉及对外投资、融资、破产、股票发行、集团上市等专项非诉讼法律顾问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涉及企业改制、企业资产重组、企业间并购、股权转让等法律服务的;
□涉及非诉讼方式进行债务追收的;
□涉及公司本部的异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的;
□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业务委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按揭贷款办理、产权证等证件办理、律师驻场、陪同客户收房等深度合作法律事务的;
□参与客户投诉处理谈判、合约签订业务、商业谈判等工作难度较大、工作量较多的业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3.1 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2.1款所列各项法律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工作,及时受理甲方依据本合同委托的各项工作;
3.2 乙方律师应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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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甲方报告工作进程;
3.3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4 乙方对所承办的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建立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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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应妥善保管;
第四条 聘请人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乙方所需的资料、文件及情况说明,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面、不真实而导致对甲方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甲方应指定一至二名甲方人员作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联络人,非甲方指定的联络人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办理任何法律顾问工作;
4.4 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及其它便利条件;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酬金和支付办法
5.1 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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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司法厅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文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年度酬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前述法律顾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该项费用为本合同第二条第2.1款规定的法律事务对应的法律顾问酬金。
乙方开户行: ,
账 号: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2.1款规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开支由乙方向甲方实报实销,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等费用。
5.3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2.2款规定的法律事务,双方将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乙方按照本条第1款的收费标准并结合乙方收费标准与甲方协商确定律师费,律师费不低于标准收费的50%。
第6条 协议的有效期限
6.1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
6.2 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将不退还已支付的顾问酬金;若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则应向甲方退回已收取的顾问酬金。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对合同的续期问题另行商议。
第7条 其他事项
7.1 法律顾问是甲方的议事机构,不参与甲方的决策,即使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乙方顾问律师参加某项决策会议,顾问律师仅提供法律上的参考意见和法律依据,该意见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
7.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7.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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