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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翔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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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翔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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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改变和撤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以往的决定;  (11)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于该年4月份第二个周末召开。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1)10%以上业主提议;  (2)50%以上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3)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4)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5)本规则和《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按第二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大会或20%以上业主推荐的代表可以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符合本条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组织者称为业主大会召集人。业主大会召集人应建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来筹备会议。  第四条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召集人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集人确定的召开业主大会的方法如有50%以上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或10%以上业主提出反对时应予改变。每一业主均有权监察书面征求意见的全部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或反馈意见投放开始时间前15天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召开的形式、议事内容、会议召开或反馈意见投放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需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必需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考虑到业主投票时间的局限性,从开始投放之日至截至之日不得少于七天(一般从上一个周日至下一个周六),每天时间从上午八点至晚上八点,具体投票时间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决定。  0(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六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七条因业主人数较多,可以由按每三至四层为单位推选出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八条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九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为组织和计算方便,有产权住宅按一套住宅一个投票权计算,有产权非住宅按3000平方米一个投票权计算,但有独立产权非住宅少于3000平方米的计为一个投票权。无独立产权的物业不计投票权数。同一业主,不论其所占产权面积或者独立产权住宅为多少,其最高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5%,超过部分不计投票权。  第十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依法定投票权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3)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代表委托书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所有相关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所有业主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随时要求查看,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外,业主大会授予下列职权:  (1)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占有、使用、处分小区共有财产,收取共有财产的收益。  (2)代表小区全体业主行使日常物业管理和监督职责,设立办公室等工作机构,招聘工作人员,同时支付给被聘用者报酬;  (3)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4)拟订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6)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7)拟订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  (8)对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至九人的单数,候补委员人数为二至五人,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选举前决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委托的委员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必须在两周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决议事项须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担任委员时,由候补委员依照业主大会选举时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且无候补委员可以递补时,应当在2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六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或者1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工作暂时停止,由其他委员或候补委员代理,其表决权由递补的候补委员代为行使,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弹劾案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由以下方式产生:  (1)10名以上不同业主联名推荐或自荐并有9名以上不同业主联名推荐;  (2)业主代表大会推荐;  (3)上届业主委员会推荐。其中,一名业主最多只能推荐两名候选人,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推荐的候选人分别不能超过应选委员(含候补委员)人数的一半。业主委员会采用差额选举,在候选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四年期满的定期业主大会上,进行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换届时,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后一个月内备案,并宣誓就职。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因没有及时交接而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业主议事和监督机构,由按楼每三至四层推荐或自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行使议事和监督权力。业主代表大会的总人数为31-45人的单数。业主代表大会设主任一名,常务业主代表每楼一名,主任和常务业主代表人数之和为单数,由业主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主任、常务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处理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上届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筹建下届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名单确认完毕,经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后即宣告成立。  第二十二条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本人、业主的配偶、业主的直系亲属、监护人或产权使用人担任,业主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代表本人提出辞呈或经业主代表所代表的楼层区域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更换业主代表,更换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大会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业主代表,但不得兼任业主代表大会主任、常务业主代表。  第二十三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委托的常务业主代表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必须在两周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提请或在第三条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业主大会上提出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案或其他议案;  (2)参与组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并推荐候选人;  (3)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  (4)调查和弹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向业主大会提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案;  (5)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  (6)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编制;  (8)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告;  (9)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0)审议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有关文件;  (11)进行维护权益工作;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参加,决议事项须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提起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弹劾案时,须容许相关委员当面申辩,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的表决权被暂时停止;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弹劾案的,相关委员在业主委员会的表决权被终止,应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可以由业主大会予以罢免;业主大会否决罢免案的,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的表决权被恢复。业主委员会委员在被暂停表决权期间,其表决权由递补的候补委员代为行使。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委员选举和更换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经费筹集办法等,并不得与《业主公约》、本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涉及业主权益的决议、决定之前,必须形成建议案,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业主公示15天。在15天公示时间内,若建议内容受到业主代表大会的否决或10%以上业主反对,应重新修订、重新公示15天。受业主代表大会否决或10%以上业主反对的建议案,若业主委员会认为符合全体业主利益,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在15天公示时间后,若建议案没有被业主代表大会否决或10%以上业主反对,业主委员会即可作出有效决议、决定。在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后,业主代表大会或10%以上业主仍然可以提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否决,但须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被业主大会否决之前,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依照本规则通过的涉及本区域全体业主的决议,对本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上述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拥有对本规则的解释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解释争议较大的,可以提请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解释,业主大会的解释为最终解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2:翔健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翔健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第一条(业主大会启动和组织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20**年5月29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款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是否聘用业主委员会提议的拟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款物业管理招投标是业主委员会确定拟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法之一,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同意启动和组织物业管理招投标,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决议的名义决定启动时间和组织物业管理招投标,决议涉及的表决数据为本修正案表决通过时的表决数据:  1、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物业服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到期,三分之二或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后续物业服务企业,且此决议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已形成建议案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业主公示15天后有效的;  2、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后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没有否决的;  3、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获得业主大会通过的;  4、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但业主大会已经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5、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关系的;  6、物业服务期间,出现未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或停止提供部分服务或撤出小区等严重情况之一的;  第三款在第二款第6项情况下,为保证业主的稳定和正常生活,业主大会特别授权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必须临时直接雇用合适的物业服务机构或合适人员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为北京市普通住宅(5号楼为回迁楼(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或者采用最近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产权面积承担,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  雇用临时物业服务机构或人员后,业主委员会须于30天内启动物业管理招投标,以确定正式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旦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议的拟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且所签合同生效的,则无论是否明确进行过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决,也无论表决的结果如何,均表示同时形成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有效决议,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款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在启动物业管理招投标前,视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并将具体方案公示。  第五款业主委员会可将具体招标组织工作委托给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由部分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排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洽谈具体合同条款,谈判结果应提交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是否聘用中标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款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未经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自己提供专业性服务;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保安队伍的负责人;合同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二年,须结合定期业主大会时间来决定起止时间。  第七款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均没有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后续物业服务企业,则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款在业主大会启动物业管理招投标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原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可以公平参与竞标,业主委员会应一视同仁,不得设立歧视性的限制。  第九款在本修正案表决通过之前,由于出现本修正案第二款第6项的情况,业主委员会采取了紧急措施的,可以依本修正案处理。  本修正案为《北京市海淀区翔健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与以往条款冲突,以本修正案条款为准。本修正案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城东国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稿)  城东国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稿)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均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的修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东城国际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100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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