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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三种劳动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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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三种劳动合同形式第五节 三种劳动合同形式 一、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中,有劳动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意: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

第五节  三种劳动合同形式
第五节 三种劳动合同形式 一、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中,有劳动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意: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医疗费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二种合同形式争议不多,最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概念: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案例 吴某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吴某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吴某提出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本案中吴某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吴某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在合同到期后吴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二)条件: 1、案例: 小李与用人单位先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0天,在试用期合同结束后,用人单位认为60天无法全面考察小李是否合格,于是又同小李签订了一次30天的试用期合同,后小李转正,又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劳动合同约定3年的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小李没有违反单位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违法行为,小李向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协商不成,小李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小李可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上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分析小李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生活中谈判案例分析管理沟通的案例分析股改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分析 1:王某与1998年2月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由于王某工作表现良好,工作能力也不错,双方一直继续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止,在该合同期满前,公司表示由于王某的年龄增大,该期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王某则认为其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而且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地14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其在公司的工龄已经满十年,现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之前,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应看公司是否有续签的意愿,现公司不同意续签,故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适用哪个法律的规定。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2月期满,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双方是否应当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现王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刘先生1998年进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刘先生签订过一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次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虽然一直为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刘先生还是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一切都照旧。2008年11月,刘先生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找到公司领导,说自己进入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了。所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表示,公司的后续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目前难以与刘先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迪纳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多年来未与刘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以致双方长期处于无合同状况,现愿意马上与刘先生续签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刘先生对此表示不同意,他认为既然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坚持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过几次协商,双方还是各持己见,这种情况下,公司一纸通知向刘先生发出了最后通牒: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公司只能按照规定与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 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表示,自己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何况,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建有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司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就应当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对此,自己也不想追究,只要单位能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可以了。 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公司只同意与刘先生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因为目前公司的经营状态不是很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刘先生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在庭上和解,公司同意与刘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即(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已经“等同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作出选择。 某甲在某企业连续工作了11年,劳动合同于2008年5月30日到期,到期后,企业不打算与某甲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不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风险吗?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用人单位合法劳动用工的重要法律依据,只有充分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才能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才能防止、避免劳、资双方的纠纷。 3、社会反映: (1)、《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许大大减少;用人单位换血速度也许加快;劳务派遣市场也许将萎缩…… (2)、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10年’反而成了劳动者丢工作的一个槛。 (3)、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利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 (4)、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4~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能进不能出是否会引发企业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 4、问题: 5、规避的方法: (1)、中间中断 (2)、不签订合同 (3)、劳务派遣 崔某与甲人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八年,于2008年5月合同到期。现甲于乙人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崔某仍在甲公司工作,没有任何变化。 实际上甲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添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拿兼职的钱干全职的活 肯德基员工称苦干8年被炒 2007-04-07 10:55:00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广州) 网友评论 321 条 进入论坛 l   核心提示:43岁的唐小菁今年3月收到一份不续签通知书,餐厅经理说,不续约是她工作时间已经过了七年了。唐小菁认为,肯德基提前辞退她,很可能是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法(草案)》通过之后,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聘用她直至退休。 唐女士在肯德基曾经多次获得荣誉,但也只是精神奖励。 新快报4月7日报道 3.1元,3.6元,3.8元,4.5元,4.7元,这是失业女工唐小菁八年来在广州肯德基餐厅工作时薪增长的数字。“我一直把这份工作当做全职来对待,可实际上和兼职没有两样。”唐小菁说,当初她是以全职员工的身份被肯德基聘用的,并且享有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但她的工资却是按时计酬。 唐小菁说,她所在的肯德基餐厅,除了餐厅六个经理是真正的全职员工,能拿到基本工资和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福利外,其他50多名和她一样的员工拿的都是计时工资,没有带薪假期和年假,没有拿过年度奖金,也没有病假、事假的待遇,而平时请假时间是没有一分钱工资的。 唐小菁从1999年3月26日到肯德基工作,8年来勤勤恳恳,工作表现一直很优秀,更没有犯过重大错误。“我是失业人员,完完全全受劳动法保护,完完全全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我做的是全职工的工作,为什么我没有全职职工的待遇?” 公司规定计时员工每月的工作时长不能超过167.4小时,超过部分按照1.5倍工资支付,如果超过200小时,超过部分就要按2倍工资支付,唐小菁说:“我们几乎没有因超工时拿到过2倍工资,因为餐厅会帮我们把工时顺延到下个月份。” 43岁的唐小菁今年3月19日收到一份《劳动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她说,所在餐厅的某经理告诉她,不和她续约不是因为她工作表现不好,而是她工作时间太长了,已经过了七年了。 在她之前,该餐厅已以这个理由先后提前“辞退”了小菁的工友———51岁的王芳秀。“她是今年一月份走的,差一个月就满十年了。” 记者了解到,即将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有条文明确“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唐小菁认为,肯德基提前辞退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很可能是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法(草案)》通过之后,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聘用她直至退休。 省总工会约见被肯德基辞退的女工唐小菁 新快报讯(记者 王华平 周继坚 实习生 张苗苗) 昨天,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张振飙部长约见被肯德基辞退的女工唐小菁,详细了解了她在肯德基工作的情况。有关负责人分析,唐小菁的情况至少反映了以下问题:首先,唐小菁是失业人员,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协议,而肯德基与之签订的却是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只适用于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第二,唐小菁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应该享有全职工的所有合法待遇,而她8年来从来没有得到全职员工的福利,没有双休、带薪年假、年度奖金、公积金;第三,唐小菁工作8年,与肯德基签订16份合同,但唐小菁只拿到3份合同。而16份合同中,仅有两份是经过唐小菁亲自签名的。大部分均是经理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代签,并没有经过小菁的同意;第四,1999年至2005年这六年间,小菁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拿到过合理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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