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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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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概要
. . —-可编辑修改,可打印—— 别找了你想要的都有! 精品教育资料 ——全册教案,,试卷,教学 课件 超市陈列培训课件免费下载搭石ppt课件免费下载公安保密教育课件下载病媒生物防治课件 可下载高中数学必修四课件打包下载 ,教学设计等一站式服务—— 全力满足教学需求,真实规划教学环节 最新全面教学资源,打造完美教学模式 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财务管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拨款和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以县为主、校财局管”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构建“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经费运行及核算模式。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按中央和省上确定经费分担比例承担配套资金,将其全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依法予以保障。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积极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组织教育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义务教育经费全年预算控制数和批复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按批复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 教育部门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提出经费投入需求年度计划;组织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向各学校及时转批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审核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按规定提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执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落实预算管理、财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对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分工负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科学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学校资产台账,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加强会计核算,全面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绩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必须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除文件要求由中小学教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外,单位负担部分均由财政预算安排。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综合奖励、遗属补助、丧葬补助等,所需资金均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国家核定的生均定额标准足额预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以及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等政策性配套资金,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确保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每所独立设置的学校作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均要单独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严格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阶段,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一下”阶段,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供给情况、预算建议数等核定下达教育部门总预算控制数,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后下达各学校。 “二上”阶段,学校依据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形成预算草案并上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重新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下”阶段,财政部门向教育部门正式批复年度预算,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批复学校预算。预算批复需明细到学校等二级预算单位。 预算编制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中心校(学区、教管中心等,下同)应落实组织指导、汇总审核职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代编学校预算。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学校预算时必须采用正式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开户: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单位办理经费往来和结算业务,所有资金收付都要纳入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严禁用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替银行账户的做法。学校一般只开设基本银行账户,规模较大且有业务需求的学校还要开设工会和学校食堂账户。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拨付程序:年度经费指标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按在籍学生数分解下达,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学校。拨款方式为每学期开学前按比例预拨70%,学期中按实际在籍学生数足额拨付,拨付过程要体现经费可携带性。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校长是学校财务第一负责人。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上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就可以登记入账。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额开支必须集体决策,报批报审。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专户核算。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要按月度结算。年末,抵消义务教育学校与本校食堂内部往来后,将学生食堂收支净额并入学校总账反映。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同级人民政府也不得以发展义务教育的名义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举借债务。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不得混用。凡满足固定资产构成条件的,购货发票后必须要附上由购买学校填置的入库单;凡满足低值易耗品构成条件的,购货发票后必须要附上由购买学校领用分发签字。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使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台和发放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学生与校园安全,寄宿生管理,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以及校园绿化、美化、文化建设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调剂、挪用、截留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对负责乡镇有关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中心校,县(市、区)财政要单独安排公用经费保障其运转,严禁统筹挤占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县从上级部门取得的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分配、科学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义务教育学校从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拨付要按同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和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快捷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中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并在学校年度收支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资金中达到同级财政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额度的支出,必须编制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不得拨付款项。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经费实施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会计培训 第三十一条 会计培训是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会计质量的关键。各县(市、区)要把财务人员,尤其是乡中心校核算办会计的考核和培训放在工作首位,德能兼备,以德为先。要采取座谈交流、专家辅导、业务部门划片帮带等多形式开展会计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义务教育经费财务支出管理集中汇审制度,由局财务股或会计核算中心牵头,局监察室、审计股等部门配合,组织核算办会计、出纳及学校报账员等财务人员,分春秋两期对各学校财务支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汇审。汇审制度有四大作用:一是以审代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二是交叉审账,提高彼此会计质量;三是纠正偏差,避免违规行为发生;四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财务管理责任制度,实行“阳光财务”,提高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法定期公开财务预决算,定期在学校范围内公开公示财务信息,主动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分年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教育部门要健全和优化义务教育经费监管机制,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区域内会计会审制度和内审制度。每年由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学校会计人员对辖区内学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会审,同时不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建立健全经常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指导,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在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落实好财务人员待遇,在职称、评优选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所)、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部门对市州、县市区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和督导评估检查时,涉及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相关内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 集中管理分校核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加强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网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个乡镇中心校(学区,教管中心等,下同)设置一个义务教育经费集中管理分校核算办公室(以下简称核算办),对所属学校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核算办办公地点设在乡镇中心校,运行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集中管理分校核算必须坚持财务管理、资金所有权和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原则。 1.财务管理职能和权属不变。学校财务统一交核算办,但资金管理权仍属于原校,乡镇中心校不得对所属各学校的资金调剂和挪用。 2.资金使用权限不变。资金仍由所属学校严格按年初批准的单位预算支出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仍留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3.债权债务不变。学校财务收归核算办管理后,债权债务仍属于原学校,各学校要强化资金管理和财产管理,定期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 核算办受乡镇中心校的管理和县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负责乡镇中心校及所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好服务与监督的职能。 监督职能包括: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和补充;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凭证不予报销;对不符合预算的项目支出不予报销;发现账务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不予报销;对所属学校不合理收支不予办理;对各校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服务职能包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校进行财务核算;指导各学校合理编制预决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收节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学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各校提供各种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资料,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定期公开财务预决算及相关会计信息;加强对所属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安全;做好各校会计资料的整理归类、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 核算办设主办会计和资金会计各1名,会计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核算办会计人员的任用、调配等按县(市、区)教育局有关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主办会计在乡镇中心校财务主管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核算办全面工作;负责编制预决算、财务监督;指导并审核所属学校编制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录入,月报年报的编制及报送;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管理学校资产;票据的领用、管理、缴销等。主办会计不承担乡镇中心校的其它工作。 资金会计原则上由乡镇中心校出纳兼任,凭主办会计审核和学校校长审批签字后的原始凭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登记银行存款账(分校登记明细账),与各校逐月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 各学校设置报账会计,在学校校长领导下,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定期向核算办报账(向核算办报账时,原始凭证留核算办记账)。具体负责本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原始凭证的审核,票据的领发、管理与缴销,各种收入的解缴;登记本校银行存款账、固定资产账和按单位管理需要登记的有关备查账。 各学校设置出纳员。出纳员按程序使用和保管备用金,负责学校现金的收付,按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七条 核算办财务活动管理原则: 1.各学校经费支出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上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就可以登记入账。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额开支必须集体决策,报批报审。 2.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根据学校规模,路途的远近和安全要求,制定备用金限额标准,一般应控制在3000-10000元。各学校在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备用金专用账户。 3.设备购置、基建维修、个人福利及奖惩兑现等专项资金的支出,按政府采购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批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应设立专账核算。 4.核算办按照各学校的预算办理收支核算业务。各项支出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支付,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得报账。 5.核算办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出学校各项费用,补充备用金。 6.核算办每月上旬将上月的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免费下载29财务报表附注模板下载小企业财务报表下载关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excel财务报表下载 送达各报账学校。 7.严禁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学校统一采购的实物。 第八条 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核算办为核算办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印鉴;学校为学校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和报账会计印鉴。 第九条 报账程序:报账会计对经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原始票据初审核后按规定整理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单并送主办会计审核,无误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条 各报账单位要及时报账,无特殊情况当月发生的会计业务不得拖延到下月办理;超过两个月未报账的票据,报销时要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主办会计只接受报账会计报账,不得接受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业务单位报账。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量力而行安排支出的原则编制预算,切实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严格控制非教育教学性支出。 第十三条各学校要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发展教育事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核算办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1.学校上解资金应与下拨资金分开,不得以扣代缴。代收费用必须分单位分项目核算并及时上解。应收及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开学一周内,各学校要将所收款项(含食堂师生伙食费)全额上缴核算办银行账户;日常零星现金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应按时上解核算办银行账户,解缴资金的解款单要及时交核算办报账。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各学校自行制定的考评方案及各种有关教职工待遇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核算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规范津补贴、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自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自行设置津贴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省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校每年至少在年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盈盘亏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核算办和学校要加强票据管理,对从上级单位领取的经费往来票据要建立台账,领用、发放、缴销做好跟踪记载,防止票据丢失、毁坏,杜绝收款迟、错、漏入账现象。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分月装订成册,分校分年整理归档,在核算办保管满一年后,于第二年12月31日前移交学校永久保存,同时办理移交手续。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小学校经学校申请、核算办同意后可在核算办保存。 第二十一条 奖惩规定: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执行资金上解,坐收坐支的,代收代管经费不全额上缴核算办银行账户的;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未经批准自行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3.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 4.设备购置费、基建维修费、个人福利及奖惩兑现支出未报主管部门审批和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的; 5.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自行设立银行账户,用存折、存单或职工个人银行卡截存学校或者单位款项的; 6.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自制、自购、白据及作废票据收付款,甚至无据收款、收款不入账的; 7.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三)对违纪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1.没收违纪违规资金,上缴国库;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 3.实施警示训诫谈话; 4.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中小学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有关实施方案报送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比照本实施细则成立义务教育经费集中核算支付中心,对县直学校和乡镇中心校统一设账、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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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上传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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