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宁波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项工作开展,规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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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工作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规则;
(二)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负责实施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根据本会常务理事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的调研和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五)整理、拟订、提交本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根据本会理事会安排审议、答复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六)完成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但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副主任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理事兼任。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提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三)当年度会员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条 委员一年内二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经本专门委员会主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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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专门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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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五)完成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审议、考核,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对口联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应当邀请监事参加,参加会议监事有权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考核由本会理事会纪律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宁波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与活动规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宁波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依照《律师法》和《宁波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组织开展会员业务学习、培训、研究、交流活动,指导律师开展业务的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宁波律师行业的整体实力。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管理、指导、考评,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专业领域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业务理论和实务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本专业领域工作调研和市场调研,为律师业务拓展提供前瞻性信息和战略性意见、建议;
(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研发新的法律服务产品并向会员进行推广、指导;
(四)从本专业角度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专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为律师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七)协调律师专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专业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
(八)进行本专业领域信息收集、整理、披露、共享活动;
(九)受本会指派,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十)开展其它与律师业务有关或理事指派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根据本地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
(一)一带一路与涉外专业委员会;
(二)海事海商与物流专业委员会;
(三)金融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五)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六)刑法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
(七)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八)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九)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
(十)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十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十二)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十三)民商法专业委员会;
(十四)互联网专业委员会。
本会可根据律师工作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热心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熟谙相关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职业形象。委员人数一般为十五至四十五名,如初始委员不到十名的,该专业委员会暂不设立,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资格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取得: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5年以上的专业经验(对于特别优秀的青年律师或从其他行业转入律师业的资深专业人员,可放宽到3年),并经本人自愿报名。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邀请的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律师。
专业委员会非初始委员资格,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并报本会秘书处审核,经该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取得。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调往外市执业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本会网站及时公布委员名单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由能够引领本专业、热心公益和行业发展的资深律师担任,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由本会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确定一名具备一定协调能力的委员担任秘书,负责该专业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实行主动报名和邀请、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拟定候选人,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遴选方式,结合候选人的竞选得票数、竞选计划、执业状况、以往工作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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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确定人选并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如果某专业委员会主任位置无人竞选或者候选人均不符合条件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作为候选人进行遴选,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当选主任、副主任应对自己工作尽职尽责向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出具书面承诺书。
第九条 经报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并颁发顾问证书。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制定委员权利义务规范,需在首次专业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通报,要求委员签署遵守规范的承诺,并报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提出工作建议。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拒绝委员会指派的工作任务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其委员资格由该专业委员会报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批准后取消。
第十二条 主任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权利义务规范、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任期内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经授权代表本会或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社会活动;
(三)提请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及资格取消;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专业培训、对外交流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管理使用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在岗或受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
主任会议一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有关决议应报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与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如专业委员会年度考评不合格或者主任明显不称职的,该委员会主任应当主动辞职,如果不主动辞职的,由协会业务发展与培训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理事会提前解聘。
副主任委员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副主任的撤换由主任提出,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本会惩处的,其相应资格自动取消。
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应当接受并配合本会考核部门的考评。
主任、副主任离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并结清账目。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以本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和本业务委员会自筹等方式解决。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应本着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由主任根据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制定预算,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报本会批准统筹协商使用。
经费专款专用,应合理、节约地使用,使用情况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副主任应在每公历年一月底前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经过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会网站上进行公示,每年度结束以后完成的工作总结需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需报本会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全体委员参与的高质量专业活动。专业委员会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讲座、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活动、法律宣传宣讲活动、对外交流、信息服务、出版专业文集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提倡每一个专业委员会建立相应的电子通讯刊物(月刊、双月刊或季刊)。专业委员会每一次活动应认真组织、策划,周密安排。每次活动均应建立相应档案备查,档案内容应包括通知、活动内容、通讯稿、研究成果及活动经费票据等。对于面向全市律师开放的活动,须报协会秘书处并通过短信或微信平台向全体律师发送活动通知。鼓励以微信同步直播的方式开展专业委活动。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将年度工作计划提前报送给协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方便协会统一布置、协调年度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专业委员会自行或接受社会各部门的委托开展社会调研或法律产品的研发并向本会会员传授、推广。
第十八条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在内)每年应撰写一篇专业论文,鼓励委员向市、省、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他行业协会或单位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提交论文,同时吸引本市非委员律师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时间可以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具体折抵办法由业务发展与培训专门委结合省市律协的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为提高事务所对律师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支持力度,协会在年度考评、事务所评优时,应对主任、副主任、委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该所参加专业委活动的人数及综合贡献给予适当加分。
年度考核优秀的专业委员会,对主任、副主任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各类荣誉评选中优先推选,专业委员会主任享有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的推荐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对于未能完成专业委员会年度活动任务或专业委员会活动开展达不到要求的,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有权提出警告并责令改进。对于警告后未能及时改进的专业委员会,本会业务发展与培训委员会可以提议撤换该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并提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结果将在本会官网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会八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试行,经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3:
宁波市律师行业公益服务补助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树立和提升宁波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提高行业的社会美誉度,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保证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的重大公益类活动的开展,深度参与司法行政改革和律师业改革,特设立宁波市律师行业公益服务者补助金(又称:“律师行业公益金”)。
一、设立律师行业公益金的宗旨:
对接受市律师协会选派参与公益或类公益活动的律师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律师参与行业公益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的律师投入行业公益。
二、律师行业公益金的主要用途:
1、受市律协选派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信访接待工作等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律师的补贴或津贴;
2、受市律协选派参与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市律协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律师的补贴或津贴;
3、受市律协选派参与行业其他公益活动的律师的补贴或津贴。
三、律师行业公益金的来源:
1、由市律协在历年会费结余中划拨50万元作为基本资金,今后每年根据公益金支出情况及会费收取情况,在当年会费收入中补充划拨一定资金,确保律师行业公益金的基本基数能够满足行业公益的需求;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的捐款;
4、其他合法来源。
四、律师行业公益金的管理与使用:
行业公益金由市律协秘书处统一管理。款项存放在市律协账户内,实行专款专用。行业公益金的使用标准,原则上一般每人每天补助200-300元,具体额度可根据工作和活动的实际情况(包括工作量多少、难易程度等等),由市律协秘书处提出意见,报会长会议决定。
五、本办法经宁波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附件4:
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宁波市律师“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扶助、抚慰生活中发生重大困难的律师,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研究,设立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为规范该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的宗旨是:发动律师自身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为生活中发生重大困难的律师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使慈善博爱精神在全市律师中发扬光大,为我市律师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关爱公益金主要用于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因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而发生重大困难的我市律师。我市律师若出现本办法所述的情形的,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主要是指患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范围根据市医疗保险规定的调整相应作出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内的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第一款以外的律所在职工作人员,从律师岗位上退休的老律师确需救助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关爱公益金的来源
(一)市律协拨款;
(二)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的捐款;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等合法捐款;
(四)上述款项存储于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关爱公益金基本资金
关爱公益金初始资金50万元,由市律师协会从历年会费结余中拨款30万元,宁波律协第八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通过会长、监事长基金捐助20万元。
今后每年根据上一年的关爱公益金支出情况及律协会费收缴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分管会员事务的副会长负责关爱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财务人员做好协助工作。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关爱公益金专门账户,或者在财务账上单设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账目委托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单位管理。在条件合适时,可以将公益金作无风险的保值增值投资。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每年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关爱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
关爱公益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市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每年定期公布,接受全市律师的监督。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律师需要扶助时,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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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附上本人符合扶助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院就诊、住院的相关票据、医院死亡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或伤残等级鉴定报告等)和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年收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当地律协分会(或联络小组)核实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并报市律协会员服务与社会公益委员会审核后,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对每位申请者在同一事件中的扶助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扶助数额根据以下因素决定:
(一)律师的病情严重程度及由其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指除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承担部分,由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费部分费用);
(二)律师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致残的伤残等级;
(三)律师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而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严重程度;
(四)律师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社会热心人士、机构的大宗捐款,捐赠主体明确指定扶助对象、扶助方式,其捐助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按捐赠主体的意愿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主体有权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查询本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主体的查询,秘书处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关爱公益金扶助的律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如数收回扶助款项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服务与社会公益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宁波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附表:
宁波市律师关爱公益金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及职务
申请金额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可附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律所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律协
分会(联络组)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市律协会员服务与社会公益委员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律协会长会议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