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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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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4月初出台。近期省建设厅按条例规定对各施工企业进行检查。我公司在4月份质量、技术工作例会上已对有关的条款进行了宣贯,现将有关条款与公司的现状逐条进行了对照,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要求各单位在此基础上认真对照自查,抓紧整改。对由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处罚。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质量有关的条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4月初出台。近期省建设厅按条例规定对各施工企业进行检查。我公司在4月份质量、技术工作例会上已对有关的条款进行了宣贯,现将有关条款与公司的现状逐条进行了对照,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要求各单位在此基础上认真对照自查,抓紧整改。对由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处罚。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与质量有关的条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按照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文件和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组织施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应当依法提供履约担保。差距:施工合同签订有滞后现象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现状及差距:分公司均配备了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目前从事质量管理人员123人,持证人员98人,无证上岗人员25人。各单位应按要求每个项目及分公司至少配备一名持证上岗的专职质量员。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意:从2011年7月1日本条例执行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用品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评价制度,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评价、报验。执行《山西省建筑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内容,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应当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已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差距:目前无“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差距: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有滞后现象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一)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  (二)未按照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的;  (三)委托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的;  (二)未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不明确的;  (三)保修期限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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