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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伯与国际礼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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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伯与国际礼让说胡伯与国际礼让说[摘要]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中的一种代表性学说,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文章拟通过对该学说创始人胡伯相关著作理论进行剖析,解析该学说的产生与发展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对该学说发展中产生的诸多变化进行相应的研究。[关键词]国际礼让说;分割方法;胡伯冲突法对美国这样一个多法域的联邦制国家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1827年,亚历山大·波特(AlexanderPorter)法官在索尔诉其债权人(Saulv.HisCreditors)案中阐述了大陆...

胡伯与国际礼让说
胡伯与国际礼让说[摘要]国际礼让说作为国际私法理论史中的一种代表性学说,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文章拟通过对该学说创始人胡伯相关著作理论进行剖析,解析该学说的产生与发展所产生的各种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同时对该学说发展中产生的诸多变化进行相应的研究。[关键词]国际礼让说;分割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胡伯冲突法对美国这样一个多法域的联邦制国家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1827年,亚历山大·波特(AlexanderPorter)法官在索尔诉其债权人(Saulv.HisCreditors)案中阐述了大陆法系有关属地原则(territorialstatutes)和属人原则(personalstatutes)的复杂性。波特法官在判决中提到:如果冲突法能够由那些清晰和明确的规则构成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伟大的达让特莱(D’Argentré)以他的天才和学识不会让该学科处于混乱之中。然而当他以及其他伟大的法学家发现无法为本学科确定固定的原则时,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的失败不是源于缺乏能力,而是由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某些固定的原则而来。他们似乎忘记了自己在研究的问题涉及到国家间的礼让,而礼让本身是不可能为确定的。礼让的确定必须依赖于许多不同的条件,而不能通过任何确定的规则来判定。在这一判决意见作出的第二年,本案败诉方的代理律师萨缪尔·利夫摩尔(SamuelLivermore)出版了其著作《论各国各州法律相异引发的问题》(DissertationsontheQuestionsWhichArisefromtheContrarietyofthePositiveLawsofDifferentStatesandNations)。在本书中,利夫摩尔承认在冲突法中寻找一般原则十分困难但并非完全不可能,同时他对礼让的概念持反对的态度,显然他对波特法官的判决十分不满。与美国不同,冲突法此时在欧洲大陆已经有着很长的历史。尽管法律冲突问题在罗马法中鲜有提及,但自从著名的巴托鲁斯(Bartolus)开始,这一学科已经吸引了大量的著名学者的研究。尤其在意大利、法国和荷兰三国,由于特殊的政治条件,经常会出现对某一案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也涌现出众多理论。本文在此只研究胡伯的学说。胡伯长期任教于弗拉讷克大学(UniversityofFraneker),并曾经在弗里斯兰担任了三年的法官。他有关冲突法的主要论述主要集中在他的著作《罗马法与当代法 讲义 氰化物测定慧律法师六祖坛经3集35控烟知识讲座讲义宋大叔教音乐完整讲义华为财务bp 》(Praelectionesjurisromaniethodierni)第二卷中。该书的第一卷主演研究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而第二卷则研究《学说汇纂》(Digest)。胡伯关于冲突法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他对《学说汇纂》的评论之中。胡伯认为罗马法并未提及法律冲突问题,然而有关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罗马法中找寻。他认为法律冲突问题与万民法(iusgentium)的联系比市民法(iuscivile)的联系更为紧密。胡伯认为,要解决冲突法问题,必须接受他所提出的三条公理(axiom),作为公理是不需要证明的。胡伯的第一原则为:“每一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其境内有效,支配其全体居民。”第二原则为:“一国境内的所有人均为该国的臣民,不管是永久的或暂时的居留。”第三原则为胡伯原创,“根据礼让,在一国境内获得的权利在其他国家也应得到承认,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其他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利。”根据胡伯的观点,冲突法的基本原则都可以从罗马法中找到依据,而第三原则实际源于万民法。原因在于它被所有人所接受。尽管胡伯没有把第三原则作为一条规范性的规则进行阐述,但对于他而言,该原则实际可以发挥法律规范的效力。如果巴托鲁斯的有关理论代表了他对罗马法的观点的话,那么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然而实际上巴托鲁斯仅仅是借用了罗马法作为他唯一的权威依据来建构一个新的部门法。根据法律推断(legalreasoning)的原理这一做法无可厚非。在胡伯的三原则中,第三原则给予了私法以域外的效力(transnationalforce)。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会直接在其域外发生效力,但其他国家的统治者需要基于礼让适用这些法律,即使本国的规定与其相异。虽然胡伯声称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建构在罗马法之上,但其第三原则在罗马法中并无依据。胡伯声称他的第三原则是万民法的一部分并且从未遭到怀疑。胡伯的目的在于为冲突法提供法律基础。第三原则将决定一个国家将在何时以及是否承认外国法律在本国的效力,而不应该由法庭仅仅认为外国法不适合本案或对本国法的倾向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前文已经强调了胡伯的第三原则实际上可以看作一条法律规则(ruleoflaw),原因在于胡伯所选择的“礼让(comiter)”很容易对他人产生误导,而事实也正是这样。胡伯所采用的“礼让(comiter)”一词源于拉丁语“comitas”,本意类似于礼节、有礼貌的。但其精准的含义在中世纪以及之后的拉丁语专家中却颇有争议。对此问题最好的阐述源于荷兰学者E.M.Meijers,他指出“decomitate”通常和“deiure(bylaw)”相对应。最早以此种含义来使用comitas一词的是保罗·福特(PaulusVoet),其在1661年出版了《论法则及其层级》(DeStatuisEorumqueConcusu,OnStatutesandtheirRanking)一书。对于保罗·福特而言,所谓comitas是指,一国适用其邻国法律,原因并非在于该邻国法律对其具有拘束效力。胡伯所使用的comiter一词也有类似的含义。胡伯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实际上证明一国的法律不能直接在域外发生效力。而第三原则则为前两条原则指出了一种例外情况,即统治者必须基于礼让(comiter)适用外国法。外国法因此而发生间接的域外效力。因此,这与他所提出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并不冲突。但为了正确地理解胡伯的理论,将礼让(comiter)一词脱离其语境来探讨显然是不正确的。对胡伯而言,并非统治者如果认为外国法合理正确所以根据礼让适用该法,而是统治者必须根据礼让适用那些不能直接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的外国法。Meijers在其著作中对荷兰学派的观点总结到:每一国家将自行决定应当怎样适用外国法。这显然不是胡伯的观点,其理论是没有对外国法适用以自由裁量的权利的。外国法是有拘束力的。当然外国法仅仅有间接的拘束力,而本国法有直接的拘束力。因此当本国法明确表明适用排除外国法时,应适用本国法。胡伯并没有公开表明这些观点,但是我们可以从他对于原则一二和原则三不同的表述中推断出来。当然对于承认外国法的必要性受制于原则三的例外:发生在其他地方的交易和行为如果不影响其他国家的权力以及其公民的权利时将被承认。由于原则表述过于简洁,这一例外的实际含义需要进一步的进行阐释。胡伯在其文中第三部部分指出:但其受到这种限制:如果其他国家的统治者(适用外国法)十分不便时,他们将没有义务承认此类行为及交易。这一点需要用例子来进行阐释。根据胡伯的基本规则,一项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其订立地的法律。同样,一桩在其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应该在其他地方均应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受制于原则三的任何例外)。但这些都是有条件的。正与胡伯在第十部分论述《学说汇纂》中一个虚构的罗马法案例时提到:有理由相信人们通常会在他们进行履行的地方缔结合同。因此对于婚姻而言,所谓的“婚姻缔结地”并非指举行婚礼仪式手续的地方,而是婚姻双方实现他们婚姻的地方,也即是双方的一般住所地。这对于共同财产(communityofproperty)和其他与夫妻有关的财产有着重要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和原则三的例外并不一致。例外中的第一种类型:某国居民为了避免本国法律而主动来到其他国家活动。对于这种类型而言,绝大多数例子意味着“针对法律的舞弊”。胡伯列举了数例进行说明。假设一个弗里斯兰人由于弗里斯兰法律不允许其同他的侄女结婚,主动来到允许这种类型婚姻的布拉班特缔结婚姻,那么这一婚姻是不会被在弗里斯兰承认的。(然而假设类似的情况发生在某布拉班特人身上,他们先在布拉班特缔结婚姻,之后又移居弗里斯兰,那么他们在布拉班特被认为有效的婚姻同样应当在弗里斯兰被承认)。当还处于监护期之内的西弗里斯兰人来到东弗里斯兰缔结婚姻,因为在那里这种行为不需要监护人的同意,缔结婚姻之后立即返回西弗里斯兰,那么这一行为由于滥用法律而被认为是无效的。如果某物品在甲地出售,后被运输到乙地,而后者禁止这类物品的出售。买方并不受制于乙地的规定,原因同样来源于原则的例外。胡伯在其著作第六部分阐述了这样一种情形:泰特斯在弗里斯兰境内击打了另一男子的头部,该男子在之后的一天夜里鼻部大出血死亡,但死亡之前饮食一切均正常。泰特斯逃到艾瑟尔省(Overyssel),他很快被拘捕并接受了审判,法官认为由于受害人并非死于泰特斯所造成的创伤而宣告其无罪。这一判决随后被送至弗里斯兰省要求被承认。尽管这一无罪判决的理由……,弗里斯兰法庭很难承认这一判决,尽管这是艾瑟尔省的要求。因为逃脱到邻近地区并接受外地审判,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公开规避弗里斯兰法律的行为,而这是第三原则例外的基础。该问题的核心实质是如何判断因果关系。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如何判断此问题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对于如何判断因果关系中存在中断问题上有着严格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如果伤者自己拖延治疗,医生玩忽职守,受害人自己对进食不够谨慎(insufficientlyprudent)导致死亡,或者受伤和死亡之间时间间隔过久,那么能否认定加害人对死亡仍负有责任?在这些问题上弗里斯兰省和艾瑟尔省的实体法律规定不同。胡伯似乎更倾向于艾瑟尔法律的规定,但他更倾向于基于“针对法律的舞弊”(frauslegis)而不承认艾瑟尔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胡伯所列举的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正如胡伯强调的那样,他拒绝承认外国法并非基于对外国法本身内容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在胡伯所处的年代,只有人道(humanitas)才能作为引渡的依据,任何法律理由均不能作为引渡的原因得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给予引渡官员一份书面保证确保该行为不会在引渡国受到歧视待遇。本文为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法律选择中的分割方法(ZZSZF1200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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