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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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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PAGEPAGE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PAGEPAGE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1.0.3的规定。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别Ⅰ、Ⅱ、Ⅵ、ⅦⅢ、ⅤⅣ居住区低层33~4730~4328~40多层20~2819~2718~25多层、高层17~2617~2617~26小区低层30~4328~4026~37多层20~2819~2618~25中高层17~2415~2214~20高层10~1510~1510~15组团低层25~3523~3221~30多层16~2315~2214~20中高层14~2013~1812~16高层8~118~11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别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eq\o\ac(○,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eq\o\ac(○,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表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住宅层数建筑气候区Ⅰ、Ⅱ、Ⅵ、ⅦⅢ、ⅤⅣ低层354043多层283032中高层252830高层202022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0.5.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规定;表6.0.5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0.45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0.45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0.30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3.6≥0.30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1.5≥0.30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6.0.5.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7.0.4.1(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表7.0.4-2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L≥1.5L2L≥30mL≥1.5L2L≥50mL≥1.5L2L≥30mL≥1.5L2L≥50mS1≥800m2S1≥1800m2S1≥500m2S1≥1200m2S2≥1000m2S2≥2000m2S2≥600m2S2≥1400m2注:eq\o\ac(○,1)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eq\o\ac(○,2)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表6.0.3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居住规模类别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他46~9637~72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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