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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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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本系列Standardtemplate管理编号:SLU/N-QA968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INSERTYOURLOGO事故/事件管理规定通用模板Makeallthestaffknowwhattheyshouldandshouldnotdo,clarifytheirresponsibilities,andfullymobilizetheenthusiasmofallthestafftobecom...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 范本 协议范本下载族谱范本下载临帖范本下载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监理月检范本下载 系列Standardtemplate管理编号:SLU/N-QA968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INSERTYOURLOGO事故/事件管理规定通用模板Makeallthestaffknowwhattheyshouldandshouldnotdo,clarifytheirresponsibilities,andfullymobilizetheenthusiasmofallthestafftobecomethedrivingforcefortheproductionandoperationoftheenterprise.撰写人/风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审核: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事故/事件管理规定通用模板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文档可用在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  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第四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第五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以下”,不包含110kV;  (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09月10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 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  第六条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至9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第十条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5.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  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四)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1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2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集团公司、公司提交即时报告:  (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领导报告;二是电厂安监部门向分公司、公司安监室报告;三是电厂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经理工作部报告)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电监办报告。  (二)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发生人身轻伤、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设备一类障碍事件,应及时向公司安监室报告。  第十七条 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不安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灾不安全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不安全事件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安全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十九条 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四章 事故/事件应急控制  第二十条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 事故/事件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之规定,同时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分公司或公司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二十三条 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人身轻伤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监人员填写。  第二十五条 人身轻伤和设备一类障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在一周内完成,并以调查报告书的形式上报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复杂,一周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应向上级分公司、公司申请,经分公司、公司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六条 不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不安全事件发生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不安全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二十七条 不安全事件调查组有权向发生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工作。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原始资料收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  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情况调查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等。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与事故有关的下列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五)防范措施制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人员责任追究  1.对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责任确定后,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情况应当严肃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2.对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由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结案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七章 事故/事件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事故报告、报表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电力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的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由参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单位,同时报送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同时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3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逐级报公司、集团公司。  第三十五条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3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4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13日前将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报表、安全统计软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1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年度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各类安全报表填报时应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和规定填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第三十六条涉及电网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符合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条件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统计、上报。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分别统计、上报。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八章 防范措施落实  第三十八条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不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具体制定和落实工作。第三十九条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书面报送上级分公司和公司,同时接受上级分公司、公司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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