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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换热站安全检查表存在的隐患清单及建议整改措施评估单位:XX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日期:2017年月日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的隐患、问题 建议整改措施 主要依据有关法规、标准的具体条款 照片编号 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1条 2.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6条 3.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

热力公司换热站安全检查表
存在的隐患清单及建议整改措施评估单位:XX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日期:2017年月日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的隐患、问题 建议整改措施 主要依据有关法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具体条款 照片编号 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016-2014》第3.2.1条 2.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6条 3.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7条 4.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9条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个签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9条 6.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单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5.1条 7.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5.2条 8.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1条 9.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桐乡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一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2条 10.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7条 1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但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 12. 换热机组控制器应具有超温报警、超压报警、欠压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应传至监控中心;换热机组控制器应具有对二级网超高压连锁保护、超低压连锁保护、超高温连锁保护;换热机组控制器应具有断电保护功能;当系统超过设定压力时应自动泄水;换热机组控制器应具有水箱液位指示、报警及连锁保护功能;换热机组控制器宜具有二级网防汽化联锁保护功能。 《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第5.3.5条 13. 变频器应有过载保护;过电压保护;瞬间停电保护;输出短路保护;欠电压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流保护;内部升温保护;欠相保护。 《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第5.4.4.5条 14. 电控柜应符合GB7251.1~GB7251.4和GB4208的规定;柜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1;绝缘电压不应小于1000V;防尘应采用正压风扇和过滤层;柜门上应设置变频调速用触摸式手操器,应能调节各种参数,装有电压表、电流表、电机起停/急停控制按钮、信号灯、故障报警灯、电源工作指示灯等;柜内应设置散热与检修照明、门控照明灯、联控排风扇等;现场应有人机界面。 《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第5.4.6.2条 15. 电控柜应具有短路保护;接地保护;过载保护;缺相保护;报警。 《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第5.4.6.3条 16. 电控柜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PE线不得串接,额定绝缘电压应大于500V。换热机组的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电力进线宜采用交流三相四线制,应配置具有隔离功能的三极进线主开关(空气断路器或负荷隔离开关)以及电压表、电流表、电流互感器。根据需要配置三极或单极空气断路器、交流接触器、热继电器、中间继电器、控制按钮、指示信号灯等元器件;表类测量仪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互感器类测量仪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第5.4.6.4条 17. 电缆应符合GB12706.1~GB12706.3的规定,控制电缆应采用屏蔽线;电缆铺设应符合GB50054的规定。 《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第5.4.7.1条第5.4.7.2条 18. 水-水换热机组与外界管道接口处使用的关断阀宜选用球阀,球阀应符合GB/T12237的规定。汽-水换热机组一次侧与外界管道接口处使用的关断阀宜选用截止阀,截止阀应符合GB/T12233的规定;水泵及换热器的进出口宜选用蝶阀,蝶阀应符合GB/T12238的规定;换热机组内循环水泵和补水泵的出口应设置止回阀。止回阀宜采用旋启式止回阀,并应符合GB/T12236的规定;换热机组内的二次侧管路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GB/T12243的规定。安全阀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开启压力和回座压力;在换热机组的低点应设置泄水阀,在换热机组的高点应设置放气阀,泄水阀和放气阀宜选用球阀。 《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第5.4.8条 19. 1、电缆敷设应走桥架或穿线管,电力电缆采用多股同芯线时必须采用不开口线鼻子。强电线和弱电线应安装在不同的线槽内。2、N线和PE线应装于电控柜底部,电控柜的进出线应采用电缆下进下出方式。电控柜内配线应采用汇线槽方式。3、电缆接线应采用压接方式,柜内强电弱电系统应独立设置。控制电缆端子板应设置防松件,并应采用格栅分开不同电压等级的端子。电缆端子部应有明显的相序标记、接线编号,电线和电缆线等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分色,电控柜内部元器件的接线应采用双回头线压接,电控柜内塑铜线不得有裸露部分。4、电控柜内控制用导线应采用多股导线,端部应加不开口接线端子,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带端子号的配线应与原理图相符合,号码应清晰,不褪色。5、接线端子应有10%的备用量,端子排额定电流不应小于5A。6、电控柜内部结构布置应考虑电缆敷设空间及安装电缆头位置。电控柜内配线应排列整齐,捆扎成束或敷于专用阻燃塑料槽内卡在安装架上,配线应留有余量。7、信号线宜从一侧进入电控柜,信号电缆的屏蔽层应在电控柜内单端接地。8、电控柜内进风风扇宜安装在下部,出风风扇宜安装在柜体的上部。9、操作面板不宜安装在靠近电缆和带有线圈的设备附近。10、电控柜内应有接地汇流排。 《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第5.4.11条 20. 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管沟内唯独不得超过40度。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8.2.8条 21. 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8.2.9条 22. 地上敷设的供热管道穿越行人过往频繁地区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应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3米。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8.2.13条 23. 热力网管沟内不得穿过燃气管道。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8.2.20条 24. 当热力网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燃气泄漏进管沟内。 《CJJ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第8.2.21条 25. 管沟敷设的热力网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8.2.22条 26. 地上敷设的供热管道同架空输电线或电气化铁路交叉时管道的金属部分(包括交叉点两侧5米范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8.2.23条 27. 中继泵真与热力站应降低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1.1条 28. 中继泵站、热力站的站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1.2条 29. 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热水热力站当热力网设计水温大于或等于100℃、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应设2个出口。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1.3条 30. 热力站内地面宜有坡度或采取措施保证管道和设备排出的水引向排水系统。当站内排水不能直接排入室外管道时,应设集水坑和排水泵。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1.4条 31. 热力站内应有必要的起重设备。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1.5条 32. 热力站内架设的管道不得阻挡通道,不得跨越配电盘、仪表柜扥设备。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1.10条 33. 热力站内位置较高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处应设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1.12条 34. 供配电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2.2.1条第12.2.5条 35. 在通行管沟和地下、半地下监察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潮的密封型灯具。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2.3.3条 36. 在管沟、监察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应采用24V一下的安全电压。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2.3.4条 37.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 38. 电梯应有使用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39. 电梯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5、40条 40. 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 41.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 42. 电梯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 43.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44.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45.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46. 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人员密集场所的明显位置设有应急疏散图,疏散通道和区域应符合应急响应的需要。3、疏散楼梯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中控室、电气室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并保持完好有效。4、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5、重点防火区域消防设施应齐全;6、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可调头的回车道;7、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8、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17、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47.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 48.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49.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a)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b)生产用的电气设备;c)施工工地的机械电气设备;d)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f)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和插座回路。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条 50.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7.1条 51. 配电箱、柜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7.2条 52.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4.8条 53.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2.1条 54.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2条 55.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2条 56.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1条 5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 58. 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1.5条 59.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6.8条 60.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当采用电缆穿隔热水泥管保护时,其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采用隔热保护层时,其长度应超过热力管沟两侧各1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6.41条 61.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5条 62. 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2条 63.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3条 64.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5条 65.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7条 66. 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36条 67.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7条 68.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5.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6.夏季应防止曝晒;7.严禁敲击、碰撞;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10.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9条   69. 固定用电设备接地保护:(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六)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第2.2.4条 70. 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条 71. 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72.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6条 73.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5条 74.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8条 75.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8.4条 76.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98、102条 77. 压力管道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16条 78.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79.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126条 8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 81. 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规定。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4.1条 82. 5.2物质流向的标识a=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a)图=,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b)图=。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第5.2条 83. 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停止使用并且立即更换:(一)选型错误,性能不符合要求;(二)超过校验有效期或者铅封损坏;(三)阀芯和阀座密封面损坏;(四)导向零件、调节圈锈蚀严重;(五)阀芯与阀座粘死或者弹簧严重腐蚀、生锈;(六)附件不全;(七)历史记录丢失。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第一百四十九条 84. 爆破片装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更换:(一)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二)标定爆破压力和工作温度不符合运行要求;(三)超过最大泄放压力而未爆破。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第一百五十条 85. 在持续潮湿条件下使用的梯子,建议进行热浸镀锌,或采用特殊涂层或采用耐腐蚀材料。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5.4条 86. 在室外安装的钢直梯和连接部分的雷电保护,连接和接地附件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6条 87. 钢直梯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5.3.2条 88. 钢直梯圆形踏棍直径应不小于20mm,若采用其他截面形状的踏棍,其水平方向深度应不小于20mm。踏棍截面直径或外接圆直径应不大于35mm,以便于抓握。在同一攀登高度上踏棍的截面形状及尺寸应一致。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5.5.2条 89. 钢直梯前向或侧向进出式梯子的梯梁应延长至梯子顶部进、出平面或平台顶面之上高度不小于GB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5.6.7条 90. 固定式刚斜梯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30°-75°范围内,优选倾角为30°-35°。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第2部分:钢斜梯第4.2.1条 91. 在室外安装的钢斜梯和连接部分的雷电保护,连接和接地附件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第2部分:钢斜梯第4.6条 92. 钢斜梯梯高不宜大于5米,大于5米时宜设置梯间平台(休息平台),分段设梯。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第2部分:钢斜梯第5.1.1条 93. 钢斜梯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80mm,相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不小于10mm,不大于35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第2部分:钢斜梯第5.3.1条 94. 钢斜梯在同一梯段所有踏板间距应相同。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第2部分:钢斜梯第5.3.2条 95. 顶部踏板的上表面应与平台面一致,打扮与平台间应无空隙。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第2部分:钢斜梯第5.3.3条 96. 斜梯敞开的边的扶手高度应不低于GB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第2部分:钢斜梯第5.6.7条 97.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1条 98.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械部件或物品的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2条 99. 当平台、通道及工作场所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900mm;2m-2m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0mm;大于20m时不应低于120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2条 100. 扶手的设计应允许手能连续滑动。扶手末端应以曲折端结束。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3.1条 101. 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4.1条 102.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应大于50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4.2条 103. 防护栏端部应设置立柱或确保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000m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5.1条 104.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位于靠近厂区边缘且地势较高地段;2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3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4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3.2条 105.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等工程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6.1条 10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布置在便于行政办公、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位置;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7.1条 107.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时,应统一布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2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3消防站布置,宜避开厂区主要人流道路,并应远离噪声源。其主体建筑距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m;4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厂区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或厂区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5m。门应避开管廊、栈桥或其它障碍物,其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方向设1%~2%的坡度。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7.3条 108.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2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5.7.4条 109.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8.1.7条 110. 金属制桥架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采用玻璃钢桥架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6.2.9条 111. 振动场所的桥架系统,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连接处,应装置弹簧垫圈。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6.2.10条 112.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2.5条 113.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114.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115.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 m3。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7条 116. 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2.5条 117.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1.1条 118.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1.3条 119.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15.2.1 120.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 12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7.O.1条 12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7.0.2条 123. 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7.0.3条 124.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7.0.4条  125.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 126.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 127.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条 128.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2条 129.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3条 13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1条 13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2条 132.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1.5条 133.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1.6条 134.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m,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火门;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条 135. 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3条 136. 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2工艺装置休息平台等处需要设置的消火栓的场所应采用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9条 137. 室内消火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消火栓SN65可与消防软管卷盘一同使用;2SN65的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宜超过25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m;3SN65的消火栓宜配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应配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2条 138.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3条 139.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2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3大空间场所的室内消火栓应首先设置在疏散门外附近等便于取用和火灾扑救的位置;4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5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6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7对在大空间场所消火栓安装位置确有困难时,经与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可设置在便于消防队员使用的合适地点。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7条 140.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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