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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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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政策
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  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  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份,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  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怎样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指出: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几十年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①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的伙食问题。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职人员,按规定[(79)鲁财行字第230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伙食补助费4.5元。  ②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和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应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应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份,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  ③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凡供应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牛羊肉,由阿訇持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时,可由回族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职工按照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操作习惯进行。由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职工负责牛羊肉等食品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拔单和出入库单上,注明特别标志,以便同其它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与其他肉食混杂,并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聚集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较少的地方,则委托回民或食用清真食品的其他民族人员屠宰加工或批售活体牛羊。  2、尊重少数民族节庆习惯  1950年12月政务院文件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对有限制宰牛规定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具体办法。”198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民族节日应当尊重。开斋节回族职工放假一天”。  3、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丧葬习俗各有特点,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葬法。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有土葬习俗,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实行火葬;对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第三条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法监[2003]105)中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残废伯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就地火化”。  4、在大众传播媒介防止出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禁止使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封存和收管带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碑碣、匾联等。大众传播媒介应使用对少数民族的正确称谓。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地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出现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直接责任人应赔礼道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国家同样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他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基础知识一、民族工作基本政策1、民族的概念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2、民族问题的特点从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和当代国际上民族问题的势态看,民族问题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普遍性和敏感性的特点。----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民族的自身发展规律决定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应该充分认识民族问题存在的历史长期性,按照民族与民族问题发展规律,正确引导和妥善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历史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民族问题是一个重要因素。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一直把我国的民族问题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毛泽东同志指出:“国家统一,人民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江泽民同志也明确指出:“民族问题是关系我们的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个既特殊又重要的方面,它与政治、经济、宗教及其他各种社会问题互相渗透、相互交织在一起。我国各民族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且又大杂居小聚居,信仰不同的宗教,诱发民族之间的矛盾与问题的因素很多,加之民族分裂主义的影响以及国外敌对势力的挑拨与煽动,更增加了我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江泽民指出:“纵观全球一些热点地区发生的冲突和战争,大都与民族问题处理不当或外国势力插手民族纠纷有关。凡是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或乱子。”党和国家一直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民族关系中出现的人民内部问题,采取慎重、缓和的说服教育方法,对于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惩办。----民族问题的普遍性。民族从产生到现在,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与变迁,在世界范围已有3000多个民族,其中人口上亿的民族有7个,近20亿人;人口在千万以上的民族有60多个,百万以上的280多个,10万以上的560多个,还有2000个人口较少民族。这些民族分布在200多个主权国家里。现在世界上几乎找不到一个单一民族居住的国家,过去一向被认为是单一民族国家日本、朝鲜与韩国,也都有其他民族加入该国籍。一个国家内有几个民族或几十个民族,甚至数百个民族共同生活交往,民族之间和各个民族的自身发展、政府的政策、国际环境的影响等都会产生大量的民族问题。当今世界各地的热点,大都与民族问题有关。现在我国有56个民族分布在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县都居住着2个以上民族。不同的民族共居,就存在民族问题。古今中外,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民族问题在各个时期、在世界各个角落都广泛存在着。----民族问题的敏感性。民族一旦形成,在其成员中就具有很强烈的认同感、共同的心理状态及与其他民族成员不同的思想情感。这种民族意识遇到刺激,就会很快作出反应。往往通过民族情绪表现出来。世界历史过程中,发生在民族之间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大都与民族问题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第二次世界大战站形成的诸多因素中,民族问题起了重要作用。当代世界热点地区,如中东、非洲、南亚等大小事件都与民族问题有着重要关系。前几年我国一些地区与单位,由于民族政策观念不强,在个别出版物中出现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甚至带有歧视与污辱现象,引起有关少数民族的强烈不满,有的形成事件。我们必须按照“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要求,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按照有关法律办事,谨慎地处理有关民族事务。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与中国国情和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举。(1)党的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曾主张建立联邦国家,主张民族自决权。随着在理论上的不断成熟和对中国国情认识的深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单一制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论》,就“国体”即国家结构形式做了专门论述,指出: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主共和国或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既与旧式的、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区别,也与苏联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相区别。这一“国体”指: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承认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联合工农兵学商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毛泽东提出的以民族平等、自治和国家统一为原则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是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基石。1938年10月,他在《论新阶段》报告中,全面地阐述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允许蒙、回、藏、苗、瑶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为其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树立了榜样。1949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北平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这次会议上,周恩来同志根据党中央的意见,向全国政协代表,就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进行了解释。9月21日—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单独邀请少数民族代表座谈,征求他们对《共同纲领》中有关民族政策的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赞成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后来,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二、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民族团结是建设和谐新疆的基石。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坚持从新疆区情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新疆作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一,全面贯彻了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维护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发展并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民族团结事业不断得到巩固的基础上,新疆各项建设事业得到进一步快速发展,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1978年一2007年,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642.7亿元,一大批关系长远的项目建成投产,经济发展后劲显著增强。初创时期。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开展建党建政、剿匪反霸和土地改革等运动,各族群众从政治上、经济上翻身做主人,从根本上清除了民族压迫、敌视、仇杀、斗争的根基和条件,为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在进行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各级党政部门认真贯概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强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号召少数民族干部学习汉语汉文,汉族干部学习当地的一种民族语言文字,更改了历史遗留的、含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地名,对各族干部、群众、解放军指战员加强民族政策教育,在汉族干部群众中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在少数民族干部中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平等团结的新型民族关系在新疆得到建立和巩固,为使少数民族真正当家做主,调动各少数民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疆在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下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l955年l0月l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标志着互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新疆得到完全确立。开创新局面时期。1976年l0月粉碎“四人帮”后,在批判和纠正“文革”带来的历史错误动,采取积极措施恢复和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落实民族政策。在思想上纠正了“民族问题是阶级问题”的“左”倾错误思想。党中央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施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2年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提出没有民族地方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把开发大西北作为我国深化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这一时期,新疆经济发展得到国家一系列政策支持,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稳步提升,民族平等得到进一步保障,民族团结得到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逐渐上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欣欣向荣,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步伐大大加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又好又快发展时期。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胡锦涛同志鲜明指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两个共同”的提出,开拓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天地。新疆始终坚持按照“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一论断的要求,突出强调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定不移地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居安思危,不断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不断强化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坚持把民族团结工作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以民族团结促进军政团结、军民团结、警民团结、兵地团结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新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从l982年开始,新疆已开展5次大规模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持以榜样的力量感召和凝聚人心。特别是从l983年起,连续26年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高举民族团结大旗,大力弘扬时代主旋律,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强大宣传教育合力,树立起一大批先进典型,凝聚和感召了各族群众的心灵,使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为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所掌握,“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解放军好”的主旋律在新疆大地上经久不衰。坚持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凝聚到实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使命上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这段时期内取得举世嘱目的成就。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团结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其中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各民族的大团结,是完成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在内的新世纪三大历史任务的基础和保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必须着力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友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团结,需要采取多方面措施:第一,必须进一步打好各民族大团结的经济基础,强化民族团结的政治保障。早在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要求。这充分表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核心。加强民族团结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现代化,需要各民族共同努力,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使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才能解决民族之间经济上的矛盾,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才会有更加牢固的基础。第二、必须坚持不懈地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要加强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宣传各族人民为缔造多民族国家,为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巩固边防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历史贡献,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普及民族常识。要使各民族干部群众懂得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团结统一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平等、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准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各民族的共同理想和历史使命。要提倡各民族之间互相尊重,充分理解民族之间的差异,防止由语言文字、文字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方面出现问题,引发民族冲突,甚至酿成突发事件。要坚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对于反对民族主义,争取民族团结问题,早在1950年,邓小平就指出:汉族同志在这方面要主动多承担责任。他说:“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第三,必须进一步搞好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这是维护各民族大团结的关键。各民族干部,首先要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不论那个民族的干部,都要以国家利益、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的大局为重,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尤其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干部之间、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之间更要紧密团结合作。在民族团结问题上,关键是党内各族干部的团结,而党内团结的关键又在于领导班子的团结。领导班子中的各民族干部更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团结合作,为各族干部群众做出表率,形成争做民族团结模范的良好风尚。第四,必须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四个维护是: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在我国现阶段,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要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办法,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正确处理好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对出现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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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问题就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易往民族问题上拉。要及时解决出现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纠纷,特别要防止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在民族关系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中,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性。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谨慎行事。决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也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成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特别是此类事端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对那些借用民族矛盾引发事端,制造动乱,触犯法律的,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必须挺身而出,坚决斗争,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妥善处理好民族关系上的人民内部矛盾,以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妥善处理好民族关系的突发事件,是协调民族关系,搞好民族团结的重要环节。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排除不安定因素,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制定及时化解矛盾的预警和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在解决有关民族纠纷中,要注意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作用,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发挥群众中骨干分子的作用。第五,必须旗帜鲜明,坚决地同民族分裂主义作斗争。对国际上存在的各种民族主义思潮可能对我国产生的消极影响,对西方敌对势力企图对我国进行“分化”、“西化”的图谋,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部分地区存在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历史上,新疆与周边国家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长期以来,西方敌对势力一直妄图利用西部地区的民族、宗教问题干涉我国内政,利用民族分裂主义组织大搞“东突独”及“藏独”、“蒙独”活动,肆意进行煽动、分裂、破坏、暗杀、爆炸等恐怖活动,他们极力鼓吹“新疆归属地位未定论”,支持新疆民族分裂势力在我境外走向联合,力图把“新疆问题”国际化,借口所谓的“民族宗教问题”,在人权幌子下与我继续较量,破坏我国的稳定和民族团结……我们与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本质上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的较量。这也决定了这场斗争必定是旷日持久的,因此我们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各种准备。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政治斗争形势和复杂的周边环境,面对境内外三股势力不断调整策略、变换手法、加紧对我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的严峻斗争形势,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强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和睦,主动引导各民族从国内外发展状况的对比中认识民族团结、和睦相处和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的重要性,教育各族人民倍加珍惜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局。三、党的宗教政策的实践和发展1、宗教的本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此问题作了回答:“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和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2、宗教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形成和完善为揭示和阐明宗教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宗教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展示的历史形态,先后提出过三种图式。第一种为从原始社会的“自发宗教”到阶级社会的“人为宗教”;第二种为“部落宗教”到“民族宗教”再到“世界宗教”;第三种为“自然宗教”到“多神教”再到“一神教”。3、宗教存在的根源和消亡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合理,使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成为盲目起作用的异己力量。“只有当实际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为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害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要坚决纠正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现象。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5、马克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1)宗教工作理论的新发展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长期的实践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我国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并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探索,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宗教的认识,越来越重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党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总理就提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像宗教这样的问题不是用行政方法能够解决的。”“宗教界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从改革开放到进入新世纪,江泽民同志先后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等科学论断。胡锦涛总书记把宗教关系列为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必须妥善处理好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并列。中共十六大的报告写入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的内容。后来对这四句话的次序作了必要的调整,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敦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对宗教工作的新阐述,是我们党更加开放和自信,更多地从积极方面去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对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理论政策的继承和创新,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深化和发展,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2)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结晶,是长期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根本指针,也是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关键。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着内在统一性的有机整体。四句话既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内容要求,又彼此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一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初,刚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就制定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丁明确规定,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转化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意志。改革开放初期修订的宪法,则对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作了更详细的规定。2004年3月,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尊重宗教客观规律、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扩大我们党的群众基础,保持我们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我们党的社会影响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二是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轨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要求在宗教工作上的体现。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进行依法保护,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法律规范,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其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国务院2004年颁布。2005年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是对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具体化,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关于宗教事务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三是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我们党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原则在宗教问题上的体现。这一原则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确立的,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务宗教的自主选择。几十年来,独立自主自办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项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是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所谓独立自主自办,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我们鼓励和支持我国各宗教独立自主地办好宗教事业,在平等友好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参与国际宗教领域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增进同各国人民包括宗教界的了解和友谊。我们要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坚守文化的自信和民族的自尊,就必须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四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认识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必然结论,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根据这一方针,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3)坚持做好宗教工作,维护新疆稳定的大局宗教问题历来是新疆稳定的晴雨表。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与地缘政治、经济、文化、民族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同国际斗争的风云变幻紧密交织在一起,具有特殊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稳定和发展大局,也事关全国稳定和发展大局。这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各项重大决策,牢固树立“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思想,始终把宗教工作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新疆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极大提高了干部群众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驾驭宗教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不断总结和推广“三管一负责”、规范讲经内容等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始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使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切实加强宗教界的思想和队伍建设,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历史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坚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关心”,制定了爱国宗教人士的产生、管理、培养、培训、生活补贴等制度,坚持自治区、地县三级分层次培训爱国宗教人士,同时还举办“两教”负责人培训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使他们成为一支抵御渗透、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把各族人民群众力量凝聚起来,共同致力于新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坚定不移地依靠各族人民群众包括爱国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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