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检查工教案

安全检查工教案

举报
开通vip

安全检查工教案安全管理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编码:CYKJ-FW-160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总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__安全检查工教案审核: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安全检查工教案用户指南: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生产中,为加强全...

安全检查工教案
安全管理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编码:CYKJ-FW-160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总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__安全检查工教案审核: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安全检查工教案用户指南: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生产中,为加强全员意识,充分贯彻组织的安全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从而保证全面的生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开展。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一、培训对象  安全检查员(工人)。  二、培训目的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了解煤矿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工人入井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检查方法;提高安全检查能力。  3、掌握煤矿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5、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安全检查员(工人)安全工作资格。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45学时  四、课程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1、安全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安全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1、煤矿安全监察。  2、事故调查与处理。  (四)煤矿生产技术与质量标准  1、矿井地质基本知识。  2、矿井开拓方式。  3、采煤技术。  4、通风质量标准。  5、机电运输质量标准。  6、采掘工程质量标准  (五)矿井通风与灾害防防治  1、矿井通风  2、矿井瓦斯防治  3、顶板灾害防治  4、矿井水害防治  5、矿井防灭火  6、矿尘防治  7、爆破安全技术  8、机电、运输事故防治  (六)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1、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与避灾方法。  2、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3、自救器。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和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2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安全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载怎么下载操作规程眼科护理技术滚筒筛操作规程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6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7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8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11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12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2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3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4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6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7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8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10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11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15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安全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在安全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2、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及领导汇报。  3、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参加项目部有关的安全检查,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每班三汇报制度,及时填写巡回检查图表。  5、参加安全业务培训,熟悉有关“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安全检查的方式方法  安全检查工作分4步通过观看各种文件、规程、责任制等现场情况,通过分析和判断来做出决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整改通知  内容包括查思想、制度、安全设置、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管理办法1煤矿安全监察员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后该怎么办?  ①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按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未查清、职工群众未受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责任者未追究不放过事故直接原因:能量源或危害物质失去控制,使人员或物体不能安全承受出现事故。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为防止事故,从宏观上如何考虑消除引起事故的原因  通过事故原因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控制质量源或危害物质,按规章制度,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消除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自救器  煤矿井下发生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时,都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气体,此时多数遇难矿工不是由于爆炸和燃烧直接受到伤害,而是由于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造成间接伤亡。在发生煤和瓦斯或二氧化碳突出书故时,也因氧气浓度大大降低,使矿工窒息身亡。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个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的防护个人呼吸器官的装备。其主要用途就是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或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供井下人员佩戴脱险,免于中毒或窒息死亡。
本文档为【安全检查工教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风裳文学
致力于提供优质文档模板,提升办公效率
格式:doc
大小:28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21-09-16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