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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简答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认定: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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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认定: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论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和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论罪名概念:是犯罪的名称和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个别化功能)3、评价功能(不触犯某一罪名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4、威慑功能(起到了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功能)罪名与罪状的关系:罪名应当以罪状为基础,包括在罪状之中(在简明罪状的情况下,对罪状的描述就是罪名)分类:1、立法罪名(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司法罪名(司法机关概括);学理罪名(起参考指导作用,理论上根据《刑分》规定的)2、类罪名(某一类罪的总名称,章和节的标题,没有具体罪状与法定刑,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量刑);具体罪名(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定罪所用的罪名)3、单一罪名(罪状所包含的构成犯罪内容是单一的);选择罪名(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形式上表现并列特点,分为行为选择、对象选择和行为对象同时选择);概括罪名(只能概括作用,不能分解)4、确定罪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更改罪名);不确定罪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更改罪名)罪名的确定:定义名示+包含式,1、合法性原则:(1)必须根据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来确定罪名,不能适用类罪名;(2)必须根据罪状来确定罪名(简明罪状的使用罪状作为罪名)(3)必须根据罪状中最恰当的词来确定罪名。2、概括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总体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法条竞合:一个罪过+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法条规定交叉,数罪名有包含,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想象竞合:数个罪过+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案件事实复杂,数罪名不包含,从一重罪处断。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故意,且两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似。1、两者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当场劫取;绑架人质威胁家属单位);2、两者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不同。(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时同地完成;先绑架人质,后勒令限期交付财物,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同时同地完成);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抢劫罪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只限与动产;后者一般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人转达勒索财物要求,被勒索人是被害人的家属亲友,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权益);4、两者归属的罪名不同。(侵犯财产权罪;侵犯人身权罪)5、主体要求不同。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同点: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2、在客观行为特征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斡旋受贿的独立形式;3、在主观特征上,受贿罪因为受贿的行为特征不同而有所区别,只有在被动收受他人财物时才要求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要求所有受贿行为均必须在主观上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在主观上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给予他人以财物的行为。其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行贿对象的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行贿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行贿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间谍罪与叛逃罪的主要区别:1、前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2、后者限于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前者无此限制;3、后者必须是逃往境外,危害国家安全,前者无此限制。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放火罪一般是以财物为直接引燃的对象,虽然在火灾中可能致人死亡,成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但与故意杀人罪不同。后者以特定个人作为侵害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可以成为杀人的手段,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把杀害的对象控制为特定的个人,不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放火罪、爆炸罪以各种公私财物为破坏对象,而交通工具也属于公私财物,前者可以包容后者。但是如果采用放火、爆炸方法当场毁坏交通工具,而不是造成在行驶中发生倾覆的危险,其放火、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上横冲直撞,不顾及人们的死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与其他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界限: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辆肇事案件,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1、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2、前者是行为犯,即不问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构成犯罪,后者是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在重大责任事故中,有的因过失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后果,因此同时也触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此,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并受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的人员,而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及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等职责的人员;2、交通肇事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管理的范围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或者其他生产作业的场所;3、交通肇事罪是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结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违反与生产、作业有关的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规定的结果。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逃税罪与走私罪的界限:l、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而走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走私罪违反的则是海关法规;3、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走私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仟能力、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假冒商标成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种手段,因而形成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但是,因为两种行为存在着紧密的牵连关系,只能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1、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论处;2、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具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条件,而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侵犯著作权罪与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对象上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精神文化产品,这与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为生产、生活资料用品。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骗手段;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1、从犯罪的客体上看,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故意杀人罪则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2、主观方面,故意伤人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认定其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强奸罪与通奸的界限:通奸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与通奸的本质区别在于性交是否违背女性意志。强奸未遂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奸淫的目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并将其作为人质进行勒索或要挟的目的。如果不具备这种目的而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具备这一目的的,则构成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1、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后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妇女、儿童,后罪可以是任何人;3、取财方式不同。本罪通过将妇女、儿童出卖得到钱财,后罪是向被绑架人质的亲属或关系人勒索财物;4、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权利,后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是以欺骗方法,蒙蔽妇女,将其卖给他人,后罪则是卖者与被卖者合谋,共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前罪的目的是将被拐来的妇女“出卖”后获得财物,后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骗取对方财物。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罪的对象则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公民;2、行为表现不同。前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后罪则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只能是逼取口供,不具备这一主观特征的,不构成本罪,而后罪则不要求具有这一目的;4、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独立构成,后罪的主体则属于一般主体。重婚罪与通奸及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通奸,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但不构成重婚罪。非法同居一般也不构成冲昏,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或者其中有一方有配偶的,即构成重婚罪。虐待罪与遗弃罪区别:1、主体:家庭成员/有扶养能力,扶养义务人;2、主观方面:有意造成肉体、精神上痛苦/逃避扶养义务;3、客观:作为/不作为;4、对象:家庭成员/年老、年幼、没有生活能力的成员。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威胁方式不同。(直接对被害人提出;即可对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或书信、电话等间接方式发出);2、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当场以暴力威胁;以暴力相威胁到付诸实施有一定时间间隔)3、威胁的内容不尽相同。(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暴力侵害;内容广泛,暴力、揭发隐私、告发违法犯罪行为等)4、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同。(当场取得;既可以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5、威胁索取利益性质不同。(财物(动产);财物(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益)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诈骗,就应定诈骗罪,起主要作用的是窃取,则应定盗窃罪。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甚至他人的“爱情”;而诈骗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目的上,二者也不尽相同。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非常严重的,应按诈骗罪处罚。侵占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区别:1、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其他三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2、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其他三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骗取、抢夺等的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3、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脱离控制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其他三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两者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1、犯罪主体不同。前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罪则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与行为人有无职务无关。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两罪则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罪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后两罪则可以是非本单位的财物。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人身权利属于次要客体,因而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上被归于侵犯财产罪之中,而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其也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这属于次要客体,被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中;2、犯罪的客观特征不同。(1)本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迫人质的亲友交出财物。(2)本罪的威胁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也可以是非暴力侵害,而且是以后才付诸实施,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而且因发出勒索指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猥亵内容随时都可能付诸实施,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3)本罪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一般是从被绑架人质的亲友或有关单位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客体除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外,有的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2、犯罪方法不同。诈骗罪是用欺骗的方法亦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从而给被害人造成一种应该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的错误认识和动机,并“自愿”交付了财物,本罪则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界限:本罪是独立罪名,而教唆犯不是独立罪名,只能根据教唆的内容来确定罪名;本罪客观方面是将犯罪方法和技能言传身教,而教唆犯虽然挑起他人犯罪故意但是未必传授被教唆人犯罪方法;本罪的方法传授与被传授者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教唆犯除了被教唆人没有接受教唆的情况之外均属于共同犯罪范畴。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3、犯罪意图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既可能是陷害无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之犯罪意图只能是陷害他人。窝藏、包庇罪中的包庇行为与伪证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之中和之后;3、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伪证罪行为人之犯罪故意内容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以是为了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而包庇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的伤亡结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表现形式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领导。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1、客体表现不同。本罪的行为特点是各种形式的“持有”,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方式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4中;2、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属于数额犯,须行为人持有法定数量的毒品才构成犯罪,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不论数量多少,便足以成立犯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区别: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3、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和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至于如何使用对定罪没有影响。在具体行为方式上,本罪一般不存在做假账、虚报账目等行为,而贪污罪则往往需要做假账、虚报账目;4、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只是暂时侵犯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即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即财物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相同点在于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不同点: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表现。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收受他人贿赂。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故意;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或某种正确作为的缺乏,即应当做而忽略去做;而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积极的实施某种行为,不应当而去做,或不应如此做而如此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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