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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不良资产证券化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及含义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一直居高不下。我国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接管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不良债权。2003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理不良资产逾5000亿元,回收现金则只有994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银行的逾期贷款不再正常上升,出现了...

2018年不良资产证券化
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背景及含义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一直居高不下。我国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接管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不良债权。2003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理不良资产逾5000亿元,回收现金则只有994亿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银行的逾期贷款不再正常上升,出现了“赖账经济”,那么很可能由此导致国家金融风险的逆向上升。虽然经过六年的努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们应该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然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这种债转股的方式在目前来看,有利于缓解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现状,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清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够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情况下,也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但是,从长远来看,该方式的弊端也会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低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急需寻找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因而探索一种可以有效地解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不良资产,并能有效的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的未处置的不良资产的方法,是当务之急。正因为债转股的弊端逐渐凸现,我国商业银行吸取了国外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正在开始施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银行风险剥离开来,从而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坏账率,扫除一切阻碍其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加大。 不良资产证券化(Non-performing Asset securitization,简称NPAS)是将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不良债权进行组合、包装,使之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并在此基础上配以适当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将该组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众所周知,我国的信用风险高度集中在银行,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则可以有效地把信用风险从银行配置到其他市场领域,从而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的高度集中,同时为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进行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新的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这些功能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阐述的战略重点,其对于促进银行业以市场化手段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必将有长足发展,必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形成的原因 21世纪中国经济飞速的发展,经济上升时期,企业投资愿望增强,社会资金需求加大,银行会相对放松信贷准入条件贷款投放速度加快;持续的信贷高增长会导致信贷膨胀,从而引发通货膨胀,产生经济泡沫。当经济转入调整时期,信贷投放速度放缓,这时如果企业对外负债水平较高、经济收益减少,一旦向银行再融资出现困难,企业的按期偿债能力就会减弱,不良资产开始逐步暴露。然而不良资产问题制衡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持续与健康发展,所以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使我国商业银行能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绝对的竞争优势。由此,衍生出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种: (1) 不良资产有上升趋势以及导致不良资产上升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有上升的趋势,虽然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法日益完善,但却改变不了日益膨胀的“不良资产军团”。归根究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的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宏观经济形势剧烈波动及投资膨胀,是导致大量无效资产的政策性原因。投资的增长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前提条件是进行有效的投资,即投资的增长形成有效的供给,经济增长质量达到预期目的。超出国民经济增长的投资膨胀,在银行方面的反映就是大量信贷资产呆滞于陷入困境的企业中。 第二,信贷资金财政化。当80年代初实行“中短期设备贷款”和“拨改贷”后,企业的新建项目也开始依靠银行贷款,到80年代中期财政已基本不向企业增资拨款,应由财政支付的一些固定资产投资改由银行向企业贷款,应由财政支付给企业的流动资金也改由银行向企业贷款解决,应由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物资资金改由银行向企业贷款。企业对银行的过份依赖逼迫银行不得不发放一些质量不高的贷款。 第三,财税体制畸形,致使国有企业注资不足。建设银行的基建贷款,中国银行的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和工行、农行的技改贷款,本应由财政作为企业的资金无偿拨付给企业,但规定向银行借款,使得相当部分国有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过低。 企业税收方面,虽然1993年7月实行了新税制,但长期处于旧税制下的国有企业已是积重难返,改革开放之初国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占30%,现在工业企业降到了10-20%,商业企业只有3%,国有企业负债率高达80%以上,已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 第四,银行体制性原因。银行的体制决定着银行的行为、动机和方向。受传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投资体制的制约,专业银行基本没有信贷自主权,这不仅表现为政策性投资贷款要听命于政府,其经营性贷款限额以上的部分也不能自主决定。这些“点贷”项目因为选择不当,致使贷款形成大量逾期。 第五,银行经营管理上的原因。一方面银行的信贷体制有问题,许多项目虽经集体审批,但责任人不够明确,出了问题责任不清。另一方面,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调查,通常是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区域性眼光分析多,站在全局性角度分析少,受其局限,造成相当多的贷款项目未竣工便成为风险性呆账贷款项目。其次是银行内部存在重贷轻收现象,忽视贷中管理,没能用自身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来减轻信贷风险。因此,银行经营管理上的偏差,造成信贷资金运营上的许多疏漏。 第六,银行经营未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一是金融部门不适当的业务竞争,削弱了银行信贷的监督管理。企业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漏洞,乘机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甚至多头套现,从而形成贷款风险。二是银行贷款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执行不严,个别信贷人员有章不循,以贷谋私,自我引入风险。三是银行信贷投放中缺乏健全严格的法律程序,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及抵押、担保等手续不够完善。 纵观上述原因,银行为处理这块巨额的不良资产,实行了多种的解决方法,比如兼并重组、债务破产和债转股等多种形式的解决方法。其中,债转股是最常用的解决方法,但却存在着一些缺陷,导致银行不能长期使用。 (2) 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解决办法和手段之一的“债转股”存在 着一些弊端 债转股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银行对一部分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从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我国,这种方法是普遍使用的解决不良资产的手段方式。从实施债转股几年的经验来看,债转股对于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化解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债转股只对少数国有企业有效。债转股只对那些有着发展潜力、管理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规范,只是由于缺乏资本金,企业负债率过高,财务成本过大,造成企业经营亏损而无法形成良性企业积累机制的特定国有企业有效。但是对于大多数生产技术水平低、经营管理落后而又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却不能实现预定的债转股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债转股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取决于企业的自身条件和资产管理公司改善企业的能力。对于债转股的企业来说,其自身条件是不容乐观的,而通过债转股过得了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经营前景也是一个未知数。 既然债转股这种解决方法存在着这种弊端,银行必须考虑个别企业的发展情况,从而另辟蹊径,寻求更有效的解决方法。据知西方国家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证券,从而出售给投资者后,使原本资金流量不大的不良资产产生了现金流,使银行有充足的现金流去补充核心资本。这种方法,令原本由银行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使银行更好的发展。 (3) 西方施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效对我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启示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积累也越来越多,已成为银行深化体制改革的瓶颈,是引发金融危机的最大隐患。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及政府都加大了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虽在化解不良资产存量和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上都取得一定成效,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仍然很高,并且不良资产规模呈动态增长趋势。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国在化解不良资产的问题上寻找新的思路。从欧美发达国家处理信贷资产的实践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可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极具潜力的方式。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实践证明,资产证券化对于批量处置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具有积极作用。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强烈的供给动力,我国金融市场逐渐深化、国内机构投资者逐渐成熟,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潜在的需求和市场环境,一系列经济与金融立法的实施,为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但资产证券化对一国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有特别要求,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作出积极相应、大力推动。目前,我国还缺乏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制度安排,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操作性障碍。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总的来说,正因为债转股这种方式对处理我国部分企业的不良资产时蕴含不利因素,所以我国向西方国家吸取经验,引进不良资产证券化,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很多问题上还没得到完善,并且存在不少障碍,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时遇到的障碍究竟是什么! 3、 我国实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障碍 不良资产的内在因素决定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施行。而且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是目前的形势下化解我国巨额不良资产的一种理性选择。但是就我国的经济现状来分析,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能够健康地施行开来,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首先是我国先天的金融体系的缺陷,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足;其次是很多其他客观原因的制约。正是这种种原因的驱动下,才导致了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出现了诸多问题和障碍。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些问题的所在之处。 (1) 缺乏专业规范的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会计处理等要素是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规范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信评估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可的在国内、国际金融市场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没有建立起能体现政府全面信用支持的有效的信用增级机制。现有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运作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同时,不规范、不统一的评估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证券的发行成本,影响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 (2)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工具,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明确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关系。目前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的证券化问题做过任何的规定,直至目前我国对于该问题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2005年4月22日正式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办法,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试点也只是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先行运转起来。另外,诸如中国土地注册、抵押、会计、披露、税收制度、SPV的法律地位都未完善,直接针对不良资产的法律框架还未形成,各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关系尚不明确,法律保障基础不充分。 (3) 缺乏理性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技术人才 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欧美市场,其资本市场比较成熟,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而不是分散的个人投资者。反观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于进入的法律障碍以及对资产证券化认知限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目前缺乏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对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国际上的金融创新品种缺乏了解,而由于不良贷款的独特性,其证券化的基础更不牢固。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技术性强,对人才的要求也很高,必须有一批既懂得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又了解我国具体情况的复合型人才。但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而言仍属于新事物,业内专家尚处于理论 HYPERLINK "http://bbs.studa.com/" 研究与实践探索阶段,相关的从业人员更是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这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行。 (4) 缺乏合适的证券化载体(SPV) 证券化载体(SPV)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中介机构,SPV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即如果发起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不被列为清算财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国内目前尚没有一家具有SPV功能的机构,对SPV的设立也没有提出统一的可行性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设立SPV也还存在一些障碍。虽然1999年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与美国的SPV有些相似,但它们不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SPV。所以我国还需尽快组建SPV。 (5) 对资产证券化缺乏统一的监管和协调体系 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潜伏着很大的道德风险,面临着对其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4、 对我国实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正是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先天不足,才导致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施行的路上存在着很多障碍。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要想化解这些障碍,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根据我国在施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剖析其原因,实事求是,有效地去解决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施行的根本问题,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能够健康的发展开来,从而有效地处理我国巨额的不良资产,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扫除一切障碍。 (1) 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评级体系 不良资产支撑的证券能否售出,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定价及评估是否合理。实行信用增级的目的在于弥补不良贷款初始组合时的信用等级与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由于国内目前缺乏一个资质水平高、运作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因此可考虑由政府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些在国际上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的评级机构,从而建立一个组织形式独立、经营上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来规范评级运作,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公正、独立的评估,树立良好的信誉和权威,使其成为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2) 建立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 证券化融资的一般方法是发行不同形式的证券,但这方面将受到许多法律的约束。因此从现在开始就应该着手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法规,如制定及完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破产法》以及《会计法》等的有关条款,尤其应当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并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并将其提高到国务院条例的层次,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 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作的特设载体(SPV) 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其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也不得破产,或远离破产的侵扰。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的处理任务,可能的亏损必然殃及其自身信誉,存在着破产或被重组的可能;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公司,对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运作要求必然会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贷款资产的手脚,一定程度上会妨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既定目标。所以我国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形式的特设信托机构,也可在政府的担保下由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国有商业银行自行设立。 (4) 建立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需明确监管的主体。鉴于证监会拥有丰富的证券监管经验,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又有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因此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管可以采取以证监会为主,银监会为辅,同时其他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的监管体系。另外,在监管过程中,须特别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加强对基础资产的审查,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其次,严格限制SPV的业务范围,禁止其从事任何与资产证券化无关的业务;再次,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如真实销售的认定、信用增级与评级、会计处理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关键环节,还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尤其是资信评级机构的管理。 参 考 文 献 郭世江,卢春华,李长征.浅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J].特区经济,2006,(5) 彭志坚.中国金融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董琦.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及风险研究[J].经济界,2006,(1) 李晓宇,张凯,孙万松.对国有商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分析研究[J].金融时报,2005,(4) 王爽.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J].商业银行时报,2007,(11) 邓淑萍.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06,(6) 王景兰.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关问题初探 金融时报, 2006 余振纲,邱菀华.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J] 财务与会计,2008,(7) 白海洁,宋瑞敏.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增级方法[J] 商业时代,2008,(2) 陈瑞永.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探讨[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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