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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规教学PPT课件 第一章 酒店法概述 案例 2008年3月17日下午4点,王先生入住了广安门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 王先生认为,该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房费74元,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多元。 广安门铁路宾馆销售部的负责人表示,中午12点前退房结账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也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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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酒店法概述 案例 2008年3月17日下午4点,王先生入住了广安门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离店。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 王先生认为,该宾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房费74元,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多元。 广安门铁路宾馆销售部的负责人表示,中午12点前退房结账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也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法规定。 第一节 酒店立法概况 关于酒店法最早的记载始于古巴比论的《汉莫拉比法典》,该法典规定在啤酒中掺水可以处死刑。 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1.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如果一个人击落他的牙齿,他的牙齿也该被同等的打掉。” 近现代意义的酒店法发源于英国,正是英国的普通法首先宣布饭店负有保证旅客生命健康的社会责任。 一、酒店法的概念 广义的酒店法应该指规定酒店成立、经营过程中一切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劳动法》等。 狭义的酒店法仅指《酒店法》本身。 二、酒店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1.酒店立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酒店经营者与住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中民事法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2)自愿原则。在酒店经营中,住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住宿酒店以及选择接受酒店经营。同样,酒店经营者也不得强制住宿者接受其不愿选择的服务。也不得拒绝住宿者通常的要求。 (3)公平原则。经营者和住宿者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上“帝王原则”。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诈、欺骗住宿者。 2、酒店立法的作用 (1)是约束酒店和客人双方行为的准则。 (2)是酒店和消费者权益的保证。 (3)是经营者进行酒店管理的有力手段。 (4)是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依据。 三、世界范围内酒店法的发展 (1)大陆法系的日本,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出台了《旅馆业法》 (2)而英美法系的美国由于以判例法为主,所以也没有成文法 四、我国酒店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单一的成文酒店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 第二节 酒店法律关系 一、酒店法律关系的概述 酒店法律关系是指酒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酒店经营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二、酒店法律关系的确立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根据酒店法律事实是否以主体意志为转移,可分为酒店法律事件和酒店法律行为两类。 (1)酒店法律事件。是指能引起酒店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等。 (2)酒店法律行为。是指能产生法律后果,但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活动状态。 三、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 酒店合同的成立(接受要约)标志着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酒店合同是指酒店为了获取利益向客人提供住宿设施,参议服务和其他附加服务,与客人或其他任何一方所达成的协议。酒店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双务的诺成合同。 2、酒店法律关系的变更 (1)客人延长或缩短原定住宿时间 (2)客人因故取消住宿约定 (3)违约导致另一方中止合同 (4)酒店因客人有违法行为而终止合同 3、酒店法律关系的终止 酒店合同的终止是指客人结束在酒店的消费,结账离店,酒店和客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 四、酒店运行中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 1、酒店和客户的关系 2、酒店和员工的关系(劳动合同) 3、酒店和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关系 4、酒店和监管部门的关系 五、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 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酒店的权利 (1)酒店有向旅客收取住宿费和合法约定服务费的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拒绝接待顾客:客房已满、客人的行为违反酒店制定的合理规则、顾客患有精神疾病而无人监护或患有不适合居住的传染病、不可抗力 (2)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旅客在酒店内的不良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进行相关处理 (3)酒店有权要求顾客赔偿因其自身过错给酒店造成的损失。 2、酒店的主要义务 (1)按照明示或约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提供客房和服务。 (2)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3)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 (4)酒店应承担的其他义务。酒店应该保护顾客私人权利方面的义务。对于非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除非有特别约定,酒店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3、顾客的权利义务 四、酒店法律关系的保护 1、酒店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侵权责任: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责任。 (3)两者的区别:违约责任是对约定事项相对权利的侵犯,侵权责任是对法定事项绝对权利的侵犯。 (4)责任的免除:旅客本人的过错。不可抗力。财产自身的缺陷。 2、酒店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保护酒店法律关系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 (1)行政机关。主要指国家酒店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指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管理部门 (2)仲裁机关。 (3)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酒店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1)行政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2)民事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财物丢失) (3)刑事措施。 案例1:2002年7月27日,两名西安游客到我市旅监所投诉,称前一天晚上,她们入住A饭店304室,期间一游客在卫生间洗澡,另一游客因事叫服务员时,由于没有服务员应答,她就离开房间到另一楼层找服务员。第二天早晨发现房内一个包丢失,内有现金一千多元及照相机一部,即与饭店人员联系。最后在2-3楼的楼梯口发现丢失的包,包内已空无一物。她们认为饭店给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周到,饭店不安全,应对她们丢失的钱物进行赔偿。但饭店方认为物品是在房间内丢失的,游客自己没有尽到保管的义务,饭店不应赔偿。经调查,发现A饭店在安全和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大堂没有设立保安,进出饭店的人员无人过问,给小偷有可趁之机,证明游客的投诉反映基本属实。 案例2:今年3月11号,漳州市民罗先生到厦门谈生意。由于天气不好下大雨,罗先生和朋友又聊得很晚了,所以当晚住进了鹭江宾馆。同时,罗先生还把一辆向朋友借来的车号为闽E-A0266本田雅阁轿车停放在宾馆门口右侧的露天停车场里,并交纳了5块钱停车费。停车场保安告诉罗先生,他是住宿客人,可以享受酒店的免费停车服务,隔天只要凭借宾馆的住宿发票就可以退回这5块钱。可是第二天,他醒来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罗先生认为宾馆要负全部责任,而且要赔车子的全价款,可是宾馆方面却并不认同。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了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第二章 酒店经营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 2005年7月,南京某大学的学生丁某到河南某大学进行学术活动。到达后遂在大学的宾馆休息,一觉醒来丁看到自己的背包被扔在卫生间的地上,在打电话通知服务台时,她又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电脑里保存着她一年来进行四次试验的数据和五篇论文。 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酒店隐瞒自己的星级标准? (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女体盛宴、胎盘宴、人乳宴、总统包厢跪式服务 三、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陷于承诺生效。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六、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2006年10月1日,大学教师小罗与同事小曼在杭州某四星级酒店举办婚礼,要求酒店提供“双喜”牌礼花。当他们在万众瞩目下走向红地毯时,礼花就是放不出来,顿时引来大家的一阵哄堂大笑!小罗和小曼只好很不愉快的匆匆走向婚礼台!事后经查,此礼花为酒店购买的伪劣产品。小罗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酒店双倍赔偿礼花价款,并主张酒店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酒店认为,按照《合同法》,只需在婚宴的总价款中免去礼花的费用(礼花的实际采购价格)作出赔偿,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费。酒店找到“英美大卖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双倍赔偿礼花价款,并主张向自己支付5000元的名誉损失费。 问题: 1.该案例有可能适用我国的哪些法律法规,请举例说明。 2.小罗在酒店消费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如果诉讼,小罗主张的精神赔偿要求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吗? 4.如果诉讼,酒店对“英美大卖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一、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例如,在酒店用餐时滑倒,如何维权?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例如,三星的酒店告知客人其为四星,按照四星收费,如何处理? (3)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例如: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例如(1)交易条件公平(2)不得强制交易 (5)求偿权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2)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理应依法获得保障。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提前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1、三位女士去吃饭,走进一家饭店坐下,拿起菜单随意翻看。服务员快手快脚地端茶倒水。等到每人喝了一口水,又都研究了一遍菜单,发现不是理想中的菜式,于是起身欲走。服务员说:“请付30元,茶水10元一杯。”客人面面相觑,没听说过连这个茶水也是要钱的啊。店家的回答很明确:“如果留下来吃饭,自然茶水就不要钱;否则,天下没有白喝的水!” 问题:(1)该饭店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2)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第五章 酒店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如“职工”、“工人”、“雇员”。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如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等。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原则;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3)促进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原则 (4)贯彻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成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从属关系 (3)劳动合同一般都有试用期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1、以合同期限的不同分类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就业方式的不同分类 (1)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法律后果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法定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工资的支付方式、标准 奖金和津贴的获取条件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约定条款 (1)试用期条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服务期条款 (3)保密事项条款 (4)竞业限制条款 (5)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6)补充保险 (7)福利待遇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无效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在劳动合同成立之后,还没有履行或者还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而不是签订新的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的劳动继续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问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因合同的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上述情况之一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小张是某饭店的财务工作人员,她利用休息时间到另一家企业做兼职会计。财务负责人马某认为这显然是对酒店忠诚度不够的行为,多次要求小张辞去兼职工作,但小张认为自己有权支配属于自己的休息时间,拒绝辞去兼职工作。后被酒店解除合同,小张不服,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题:酒店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本身不存在过错,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致残,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 1、老张是一家涉外酒店的一级厨师,专门负责接待外籍人士就餐。在近期的工作过程中,老张工作马虎大意,多次遭到客人投诉。虽经部门经理数次谈话、警告,但工作仍然没有起色,投诉量居高不下。饭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老张开出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饭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牛先生与某民营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5000元。牛先生在单位工作相当出色。但是,2年后企业领导却告诉他: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从原来的扩张战略改为收缩战略,总经理的岗位被取消了。随后公司发给牛先生一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 问: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节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清明节 (四)国际劳动节; (五)端午节 (六)国庆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节 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退休年龄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这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五、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医疗保险 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地区统筹,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职工个人缴费为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二。 (二)生育保险 1、产假 在我国,生育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产假以怀孕时间长短区别,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15-30天,4个月以上者为42天。 2、生育津贴 在我国,在法定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其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护理费用,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二)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三)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组建。 (三)人民法院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个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时,其职责有以下界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酒店财税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王先生为了给几个远道来看他的大学同学接风,打电话给某饭店预定一个包厢。接线生告诉他,包厢有“最低消费”限额,标准为每人150元,一桌10人共1500元,不满10人按10人算。 问题:饭店是否有权设定消费者的最低消费额度? 第一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价格法》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自主制定。 定价的原则: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定价的依据: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内部价格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经营者应当依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点产品除外; 三、明码标价 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一种方式。 明码标价签上对标价数码和使用币种及文字的要求: 经营者在明码标示商品价格或服务价格时: (1)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元、角、分金额;大宗巨额交易的商品,可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万元的金额。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3)民族自治地方可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服务行业如何明码标价 1、餐饮业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使用价目簿或菜谱,并标明菜肴品名、容器规格、主料重量、计价单位、售价等内容。饮料、酒水、香烟应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规格、计价单位、价格。 2、饭店业 饭店业的客房价格应标明客房类型、计价单位、价格等。洗涤服务应标明洗涤的种类、洗涤物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商务中心代办业务服务应标明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3、文化娱乐业 提供歌舞、游艺、棋牌、保龄球等娱乐、健身、休闲服务的经营者,应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四、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调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政府的价格调控行为 一、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作业:政府定价的根据和程序(结合最近天然气的定价) 六、旅游饭店业价格行为规则 一、旅游饭店业价格 旅游饭店业是指为旅客提供客房、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各类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接待站、疗养院、培训中心等。 旅游饭店业价格包括客房价格、会议室价格、餐饮价格、文化娱乐价格、保健服务以及提供订票、停车、电信、点播影视、送餐、搬运行李、复印打字等相关服务的价格和收费 旅游饭店业价格实习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旅游饭店业价格区别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代办车、船票订票服务费、代办电信、点播影视收费及停车收费、送餐、搬运行李等的服务费实习政府指导价。提供搬运行李、叫醒等客房服务和代购商品、送餐服务的,经当地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可分别在客房价格或商品、餐饮价格基础上加收服务费。五星级加15%,四星级加12%三星级加10%,二星级加7%,其他5% (2)客房、会议室和餐饮、文化娱乐、保健、复印打字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旅游饭店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 (3)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会议期间的旅游饭店业客房价格,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内旅游饭店业客房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当地政府可实行临时性最高限价管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旅游饭店业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1、违反定价权限制定价格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3、按最低消费方式标价、计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收取标示以外费用的 4、强制消费者接受保险或服务的 5、不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收取代办费、服务费。 6、不按时足额上缴价格调节基金 7、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8、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酒店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导入:成帅酒店于2001年10月开始营业。为了能多盈利,老板成某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对酒店内部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将酒店三楼走道通往应急疏散楼道处改造成一棋牌室,同时安装了房门;将四楼通往应急疏散楼道的过道改成客房,并将后门改成窗户,后又加装了防盗窗。2006年,成某购置一台电脑放于总台处,用于住宿旅客信息登记与传输。电脑长时间开机,但酒店疏于对电脑的日常维护管理。2008年2月15日凌晨1点50,电脑主机引发火灾,导致住在该酒店的11人死亡,4人受伤。 1、找出成帅酒店纯在哪些安全上的隐患? 2、该酒店有可能违反了哪个法律规定? 3、作为酒店老板,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节 酒店的治安管理 1、酒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项目外,酒店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案例:饭店惊现通缉犯 2006年九月七日晚22时40分,某五星级大酒店前台来了四位公安局某分局的警官,要求酒店安全部配合抓捕入住1724房的客人。经安全部向警方了解得知,1724房客人为广东省佛山人,入住酒店后,因酒店前台的身份证录入系统与公安局联网,而该住客涉嫌走私在逃,被公安系统网络通缉,故身份证号码在公安系统网络上自动报警。经过与前台的该住客资料进行比对,确认该人为通缉犯。后由大堂经理向总值班经理汇报同意后,由安全部配合,于晚23时10分,将该人及同住一室的另一男性客人在房内抓获。 2、旅客的贵重物品问题 酒店房间保险箱的问题 住客离店后将财物遗忘在保险箱,如何处理? 3、遗留物品的处理 康乐安全管理 一、游泳池安全管理 1、服务员应具备救生员证。低于250平方米水域的泳池至少配备2名服务员。游泳池营业期间,服务员必须始终在场。 2、游泳池前台应设有客人须知,明确告知客人在哪些情况下不可游泳,以及泳池水深、消毒换水等情况。 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酒后者不能下水游泳;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打闹;儿童(13周岁)须有家长带领;初学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不得携带易碎、锋利及危险物品进入泳池范围。 3、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 4、非营业时间内关好大门,不得让任何人进入。 四、娱乐项目安全管理 一是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二是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三是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 四是看彩头量的多少,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 第八章 酒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酒店纠纷的协商和调解 一、协商的概念 二、协商解决酒店纠纷的注意事项 1、要查明事实,并分清责任 2、要求大同、存小异 3、协商要坚持原则 4、协商要及时果断 三、调解 1、调解的概念 2、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益原则 四、行政调解 五、仲裁调解 六、人民法院调解 第二节 酒店纠纷的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争议的双方或者各方根据自愿,由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我国对酒店纠纷的仲裁有: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涉外仲裁。 二、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和开庭 公开还是不公开 (3)裁决 一裁终局 第三节 酒店纠纷的诉讼 一、民事诉讼 二、第一审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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