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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利弊以及对策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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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利弊以及对策浅谈人民调解制度新寨乡调研文章 摘 要 【摘要】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关键字:人民调解 化解纠纷 维护稳定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周禹艳 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

人民调解制度的利弊以及对策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新寨乡调研文章 摘 要 【摘要】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关键字:人民调解 化解纠纷 维护稳定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周禹艳 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的一种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法》现已经颁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分类 人民调解的种类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调解主题不同,分为: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等。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仲裁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 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二 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价值及基本原则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价值 解纷功能   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功能很多,但可以对其进行类型化概括。解决纠纷是人民调解制度当然具有的功能。人民调解在预防纠纷升级、化解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具有特别的优势。因此,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被视为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解纷功能,与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是分不开的。   (二)政治功能   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制度化的产物。与传统调解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制度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一种融入了多种政治因素,承担了多种政治功能的复杂的社会事实上,人民调解通过解决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稳定,可以更好地进行社会控制,也就必然实现一定的政治功能。但是,它所承担和实现的政治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政治背景下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人民调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能和功能所在,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应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以法律地位。人民调解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做法和经验是,领导重视,做好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掌握特点,科学预测。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应当遵循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人民调解员应该组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制度应该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调解活动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不得违反,在调解活动中,把社会公德作为调解依据之一,更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在调解活动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却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应该主动告知当事人有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便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 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民间纠纷从内容、形式及数量上都有了很大变化,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不容乐观,面临很多问题。 (一)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约束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薄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经费问题没有落实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二)民间矛盾纠纷复杂性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挑战 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二是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新工业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加,各种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纠纷、劳资纠纷有所凸显。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三)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造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者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致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三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得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四是人民调解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着人民调解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只有稳定,才有可能集中精力搞改革、搞建设,才会有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生活。当前,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服务水平。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任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化解纠纷、服务社会。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二要努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调解工作要发展,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笔者认为,一是可以在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二是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努力整合社会资源,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专长,建立起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促进调解员队伍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要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要针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评比制度,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在稳定、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纠纷回访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纠纷移交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等制度。二是要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大调解”意识,尽可能地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让各部门承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三是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新路子,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各个角落,覆盖到每个村(居)民,努力构筑起横到边、纵到底、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调解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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