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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电气篇)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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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电气篇)_secret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 电气篇·安全用电 一 安全用电 1 住宅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住宅建筑规范》50368-2005第8.5.2条: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提示】住宅供配电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火灾的措施,通常采用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其作用是对建筑物内火灾进行早期预防和报警。因此在设计中不应仅在照明干线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住宅其它干线也应设置;为确保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住宅其它带有消防电气设备的干线...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常见问题(电气篇)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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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4) 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带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6.6条: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PE(PEN)干线; ——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 ——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 2)下列金属部分不得用作保护导体或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 ——金属水管; ——含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金属管道; ——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金属结构; ——柔性金属导管或金属部件; ——支撑线。 【提示】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如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应在接地平面图中表示清楚,或应绘制相应图纸并注明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和索引。 5 防空地下室内电气设备自动控制装置设置不全 【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7.3.5条: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提示】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如选用随设备自带的电气设备,应在图纸中注明带有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6 景观照明的接地系统问题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9.3条: 供电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系统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 【提示】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可采用TT接地形式。因为两个接地系统在电气上要真正分开,在地下必须满足一定的距离(在实际工程中两接地系统相距20m远时,相互间的影响已十分微弱),否则两接地系统形式上是分开了,而实际在电气上仍未分开。故在工程设计中应注意。 7 有淋浴、浴缸的卫生间内电器设备的安装问题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9.2.条: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3~10款 【提示】在浴室设计中当未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及安全特低电压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应采用专用于浴盆的电器(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在1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在l区内应至少为IPX5);在2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及Ⅱ类灯具(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 8 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采取安全措施 【相关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第2.6.4条: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提示】冷却塔、风机等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远方控制的装置,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如选用随设备自带电气设备,应注明带有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远方控制的装置,并在平面图中绘出就地控制箱(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计中还应根具体情况,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9 电源线路隔离电器的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第6.0.10条: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1.4条: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 【提示】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是为了便于维护、测试和检修室内线路或设备,防止任何设备无意带电。隔离电器一般采用隔离开关、熔断器或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等。 注:设计中如选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应在系统图中用其图形符号表示或注明,不可简略。 10 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安装问题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2.2.条: TN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提示】为确保低压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变压器中性点应以最短距离直接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同时应注意TN系统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的截面应按照变压器的容量确定。具体做法可参照《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D10 P83。 11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接地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2.13条: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 【提示】由于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时,其降压变压器的初级和次级已隔离,为了避免高电压侵入到特低电压侧而导致不安全。当在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 12 燃油、燃气锅炉房、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电气设备选型问题 【相关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5.2.2条: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提示】燃气中如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与空气形成5%一15%浓度的混合气体时易燃并引起爆炸。因而天然气调压间属防爆建筑物。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均属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而燃煤锅炉间则属于多尘环境,水泵房属于潮湿环境。 上述使用功能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所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应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与要求选择电机和电气设备。 13 防空地下室内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7.3.5条: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提示】当非防护区与防护区内照明灯具合用同一回路时,非防护区的照明灯具、线路战时一旦被破坏,发生短路会影响到防护区内的照明。因此在设计时,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14 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8.12.4条: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应进行防火封堵。 【提示】电气竖井内布线是民用建筑中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线路特有的一种布线方式。在电气竖井内除敷设干线回路外,还设置各层的电力、照明分配电箱及弱电线路的分线箱等电气设备。为了方便维护管理,竖井维护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廊。设计中要注意与土建专业结合。 15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接地问题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8.10.14条: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提示】为了保证供电线路的使用安全,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接地至为重要。设计中应引起重视。 二 消防控制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等场所的应急照明照度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2.4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2条: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提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场所要在建筑物火灾发生时坚持正常工作,其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因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场所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应与正常照明时灯具数量相同,以保证消防应急照明满足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同时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30min。 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4.1条: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提示】一些施工图纸设计中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备转换层、楼梯间均未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为能够起到早期报告火灾,及时进行扑救,减少和避免重大火灾的发生,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备转换层、楼梯间等场所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3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未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6.1条: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1条: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0.5条: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3)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提示】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除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或采用阻燃、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它阻燃、耐火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均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涂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A 181 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图说明或图纸中应注明防火保护措施内容。 4 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J 10366-2004第4.2.1条: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大型商场,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医院、高级旅馆、综合楼,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应在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提示】在上述场所火灾中往往烟气较大,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辨识方向。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故应在其上述场所内疏散走道和疏散线路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如其场所为二次装修也应在设计说明中提出相应要求。 5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4.4.3条: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6.2.3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提示】为避免其他管线相互干扰造成事故,确保消防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消防控制室内不应装有与其无关的其他设备(电视、网络等),或有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其他管道穿过。 6 消防用电设备过负载保护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6.4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提示】配电线路过负载时一般还未形成短路,短时间的过负载并不立即引起灾害,在某些情况下可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也即牺牲一些使用寿命以保证对某些负荷的供电不中断,如消防水泵之类的负荷,这时保护可作用于信号。在工程设计中对消防用电等设备的配电线路上装设的保护电器(热继电器、带热磁脱口器的断路器)应仅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如为随设备自带控制柜应根据工程情况注明相应要求。 7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4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提示】为确保消防设备用电,设计时应考虑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既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第一级配电装置)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电源应直接取自配电室的母线,当切断(停电)一般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保证扑救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 在工程设计中不应将车库、泵房、设备用房等场所的一般照明(包括一、二级负荷)加入应急照明系统,也不应将潜水泵、客梯、风机等非消防负荷加入消防系统中,否则会在火灾时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火势,并使电气设备、线路带电或漏电,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事故,另外这些设备、线路若发生短路故障,也将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降低了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 应急照明电源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人民防空地下室应急照明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做法,详人防图集【2007年合订本】FD01~02 P13。 注: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 8 可燃气体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4.2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提示】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调压间、计量间、采用燃气的厨房操作间等场所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因此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联锁启动事故排风机,并关闭燃气总阀门。同时还应符合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选型、设计和安装的要求。 9 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4条: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提示】一些工程设计中在沿袋形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标志灯大于10米或在疏散楼梯间未设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在火灾时往往烟气较大,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辨识方向。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当不利于引导人员快速、安全疏散。因此,疏散指示标志间距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各疏散楼梯间均应设置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图18.8.5。 10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1条: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提示】作为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封闭楼梯间,火灾时是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设置应急照明是十分必要的。设计中应在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厂房和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等部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1 消防应急灯具应注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6条: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提示】为了保证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坚持正常工作,以及人员顺利疏散,应急灯应明确备用供电连续时间等参数。设计人在注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不能忽略其必要参数,应满足规范要求。对于采用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1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要求及规定 【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5条: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6条: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 【提示】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工程设计中在对于应急照明采用诸如格栅灯等开敞式外表面没有保护措施的灯具,应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并按此标准选用和确定相关参数。 13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未考虑设置条件 【相关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2.2.2条: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提示】当建筑用房满足不了“设置消防值班室”,那么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不可设在无人监管的场所,可由其它昼夜有人值班的房间(如保卫值班室、配电室、传达室等)代管。 14 超高层建筑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J 10366-2004第4.2.2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住宅除外),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应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提示】发现设计人常忽略超高层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置疏散导流标志。在建筑内设置疏散导流标志可以提供连续不断的疏散指示标志,可迅速将人员疏散至安全区。 15 消防控制室报警电话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6.4条: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提示】消防控制室应设可直接报警的“119” 专用电话机,不能用建筑工程中电话站通信系统(小总机用户线)代用。 16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相关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3.2.5条: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提示】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如卤钨灯、细管径直管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LED灯等。因其在火灾正常照明断电时可迅速启动点燃并在几秒内达到标准流明值;对于疏散标志灯还可采用发光二极管(LED)。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达不到上述的要求。 17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功能问题 【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5.2条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2)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3)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4)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提示】施工图设计中,设计人常忽略选用和确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相关参数。 三 安防 1 住宅的人工紧急求救按钮设置不到位 【相关标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DB12/125-2001第4.2.1条: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配置等级与要求 表1 序号 建设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C级 B级 A级 13 防抢、防劫、火灾、煤气中毒、医疗抢救等人工紧急求救按钮 住宅的卧室、客厅、厨房、浴室 * * * 注:表1中的黑体字和大星号项为强制指标 【提示】设计人常漏掉住宅卧室、厨房、浴室等防抢、防劫、火灾、煤气中毒、医疗抢救等人工紧急求救按钮。 2 住宅的入侵探测器设置不全 【相关标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DB12/125-2001第4.2.1条: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配置等级与要求 表1 序号 建设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C级 B级 A级 14 住宅自动联网报警系统 住户的门窗入侵报警器 * * * 注:表1中的黑体字和大星号项为强制指标 【提示】常见施工图设计中,设计人忽略住户的卫生间外窗、阁楼屋面斜天窗、卧室门联窗等入侵报警装置。 3 住宅的厨房气体泄露报警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DB12/125-2001第4.2.1条: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配置等级与要求 表1 序号 建设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C级 B级 A级 15 住宅自动联网报警系统 厨房、浴室的气体泄露报警 * * 【提示】为安全防范,建议普通型住宅小区(C级)考虑住宅厨房设气体泄露报警,A与B级住宅厨房均应设置气体泄露报警。 四 防雷 1 各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人措施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提示】一些设计中对电缆进出线,未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与电气设接地相连;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未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为了防雷电波侵人,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当设计采取下列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时,应在设计中描述清楚。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3) 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应穿钢导管,钢导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盘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钢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钢导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时,应在分区界面作等电位联结 。 4) 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设过电压保护器。 2 接闪器布置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第5.2.1条: 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接闪器布置表 表5.2.1 建筑物防雷类别 滚球半径hr (m) 避雷网网格尺寸(m)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0 ≤5×5或≤6×4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45 ≤10×10或≤12×8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60 ≤20×20或≤24×16 【提示】建筑物防直接雷击的接闪器应采用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上的避雷带,并在屋面装设不大于10m×l0m或12m×8m的网格(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20m×20m或24m×16m的网格(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同时该网格每边长还应满足不大于上述各自边长的要求。 3 防雷建筑物防侧击保护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第3.3.10条: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1) 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 2) 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3) 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4) 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第3.4.10条: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提示】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还应包括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因此在设计高度超过60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三类防雷建筑物), 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应在防雷设计说明中注明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如建筑物采用玻璃幕或铝板外檐装饰还应与防雷装置连接。具体做法可参照《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D10。 4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保护问题 【相关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第7.0.9条: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提示】在建筑物遭受直接雷击情况下,线路和设备将产生浪涌电流和电压,产生雷击电磁脉冲干扰,因此,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工程设计中应在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5 雷击电磁脉冲防护等级问题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1.9.1条 《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29-58-2003第8.3.2条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4.3.1条 【提示】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工程的防护等级,设计人员应确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防护和按什么等级防护,以达到安全、适用、经济。 五 节能 1 住宅的公共部分的照明节能问题 【相关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10.1.4条:住宅的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提示】住宅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如图中未给出灯具型号应在图纸中注明“住宅的公共部分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 住宅的公共部分的照明由于种种原因,宜形成“长明灯”,因此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如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或受物业管理的控制(或有人值班的房间集中控制)。 2 住宅内的机电设备节能问题 【相关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10.1.5条: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提示】发现住宅的电气设计中忽略了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选用节能的电气产品,如诸如节能的电梯,变频控制的水泵、风机等。如为随设备自带控制箱(柜)应根据工程情况注明相应要求。 3 折算到标准照度的照明功率密度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6.1.2条~第6.1.7条: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 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提示】在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的照度计算应包括照明功率密度值按比例提高或折减,或折算到标准照度的照明功率密度,其值不应大于该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另外第6.1.2条~第6.1.7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在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 4 设计照度值问题 【相关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4.1.7条: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提示】在工程设计中,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只适用于装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同时应避免出现按强条返算灯具数量,而没有考虑灯具的实际照度要求。 5 应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6.4条: 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特点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照明的分区; 2)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应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 3)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节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 【提示】当有天然采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以节约人工照明电能,因此要求在照明控制上应予以配合。一般应平行于窗的方向进行控制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55%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以根据需要开、关照明灯具。公用照明、室外照明的控制管理对节电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有利于科学管理。 6 高效灯具的选用 【相关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3.3.2条: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表3.3.2-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透明 磨砂、棱镜 灯具效率 75% 65% 55% 60% 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2的规定。 表3.3.2-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格栅或透光罩 灯具效率 75% 60% 【提示】工程中采用效率高的灯具是节能的一个措施,设计中应很好执行。 7 照度计算 1)照度计算书中应包括照度计算的房间名称或场所、设计照度标准值、灯具光通量、镇流器功率、安装功率(包括镇流器功率)、计算照度标准值、安装功率密度及折算到标准照度的照明功率密度。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6.1条中所列的房间或场所均应做照度计算。 3)一般照明应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T8或T5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节能灯、金属卤化物灯及高压钠灯等。 六 其它 1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求助呼叫按钮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2001第7.8.2条: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5m 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提示】在无障碍专用厕所内设置求助呼叫按钮,禁忌随意设置安装高度,应满足距地面高0.4~0.5m的规定。 2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相关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2001第7.10.1条: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表7.10.1 类别 设计要求 电器与家具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提示】不得忽视在无障碍客房及卫生间内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3 无障碍住房电气设计问题 【相关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2001第7.12.8条: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时,高度应为0.90~1.10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应为0.70~0.80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为0.40~0.50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提示】在无障碍住房电气设计时,其照明开关、插座等电气设计应考虑残障人或乘轮椅者进入和操作,并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配置。应急呼叫按钮的高度和位置要便于使用,并应满足上述规范要求。 4 防空地下室各种动力配电箱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7.3.4条: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提示】防空地下室各类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宜安装在具有防护密闭功能的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具有防护密闭功能的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设置时,应采取挂墙明装,且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 5 防空地下室内电缆桥架敷设问题 【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7.4.6条: 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提示】电缆桥架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多根电缆穿在一个孔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性能均被破坏。当条件制约必须穿墙设置时,可采用电缆穿管方式。并一根电缆穿一根管,不得忽视防护和密闭要求。 6 配变电所屏蔽措施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9.6条: 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8第8.3.1条: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提示】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应选用对家用及办公设备电磁干扰小、低噪声的配变电设备,同时要对配变电所采取屏蔽措施。设计人要与土建专业结合,并给出屏蔽措施具体做法,一般可采用墙体和地坪内敷设钢网等措施,并于接地装置连接。另外也可涂屏蔽涂料(导电漆)。 7 树干式供电系统的保护开关电器设置问题 【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规范》JGJ 16-2008第7.1.4条4款: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提示】当采用树干式供电,各受电端均未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时,如其中一受电端发生故障会引起上级保护开关电器断电,从而扩大了停电范围,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在设计中当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8 直埋电缆敷设问题 【相关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第7.3.4条: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 平行 交叉 控制电缆之间 — 0.5① 电力电缆之间或控制电缆之间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 0.1 0.5① 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 0.25② 0.5①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 0.5② 0.5① 电缆与地下管沟 热力管沟 2③ 0.5① 油管或易(可)燃气管 1 0.5① 其他管道 0.5 0.5① 电缆与铁路 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3 1.0 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10 1.0 电缆与建筑物基础 0.6③ — 电缆与公路边 1.0③ — 电缆与排水沟 1.0③ — 电缆与树木的主干 0.7 — 电缆与1KV以下架空电杆 1.0③ — 电缆与1KV以上架空线杆塔基础 4.0③ — 注:①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25m; ②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1m; ③ 特殊情况时,减小值不得小于50%。 【提示】电缆直埋敷设时,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故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上述规范要求。 七 相关的设计文件 1 施工说明不完善 【相关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第4.5.3条:施工设计说明 1 工程设计概况:应将经审批定案后的初步(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计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中的主要指标录入。 2 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3 设备订货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4 防雷及接地保护等其它系统有关内容(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5 本工程选用标准图图集编号、页号。 6 其他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7 节能设计。 【提示】施工设计说明中应满足上述条款要求。. 2 设计文件无计算书或计算书不完善 【相关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第4.5.2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供内部使用及存档)。 【提示】设计人应提供完整的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算书,只补充初步设计阶段时应进行计算而未进行计算的部分,修改因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变更后,需重新进行计算的部分。 设计计算书(供内部使用及存档)内容包括: 1) 用电设备负荷计算。 2) 变压器选型计算。 3) 电缆选型计算。 4) 照度计算。 5) 防雷类别计算及避雷针保护范围计算。 6) 因条件不具备不能进行计算的内容,应在初步设计中说明,并应在施工图设计时补算。 3 施工说明中选用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规范、图集 【提示】施工说明及图纸中所采用的工程图集、标准及规范均应采用国家现行有效版本。 涉及并引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1 《住宅建筑规范》50368-2005 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5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J 10968-2007 6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 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9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DB12/125-2001 11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2001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5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J 10366-2004 16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17 《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DB29-58-2003 1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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