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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 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曾格案】1733年,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开办了《纽约周报》,在报纸中她批评当时的总督威廉·科斯比容许法国军舰侦查南部海湾的防御工事,科斯比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她提起诉讼,并遭逮捕。根据老式的一般法,她肯定是有罪的,由于当时一般法的格言是“事实越真实,诽谤的也许就越大”。但凡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与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若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为明显。因此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1735年8月4日,法庭开始审理此案。为她辩护的律师汉密尔顿指出,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不是诽谤。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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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格案】1733年,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开办了《纽约周报》,在报纸中她批评当时的总督威廉·科斯比容许法国军舰侦查南部海湾的防御工事,科斯比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她提起诉讼,并遭逮捕。根据老式的一般法,她肯定是有罪的,由于当时一般法的格言是“事实越真实,诽谤的也许就越大”。但凡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与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若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为明显。因此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1735年8月4日,法庭开始审理此案。为她辩护的律师汉密尔顿指出,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不是诽谤。最后陪审团做出无罪的裁决,曾格获释并成为美国新闻界的英雄人物。这一案件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它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不是诽谤;第二,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第三,鉴定出版物与否犯有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要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得有法官个人决定。这三条原则标志着“批评政府无罪”的原则在美国初步确立。“曾格案”是殖民地人民争取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大斗争并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争取新闻自由的道路走到了目的地。【沙利文案】1960年代初,《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份政治广告,该广告由亚拉巴马州的4名黑人牧师制作,描述了南部民权运动发展状况,呼吁各界支持黑人的斗争。但广告中有几处的描述与事实有细微的差别。亚拉巴马州一位名叫沙利文的公务员向该州法院起诉,控告《纽约时报》和四名广告制作人犯了诽谤罪。州法院判决沙利文胜诉,判罚被告500万美元罚款。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九名大法官始终批准,亚拉巴马州法院侵犯了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大法官布伦南指出,在讨论重大公共问题时,难免浮现某些“与事实有出入的说法”,但这种现象应得到保护;只有这样,言论体现才有生存空间。该判例的意义在于它大大扩展了言论及新闻自由的范畴。拟定“媒介有权批评政府”,当公职人员以不实批评控告新闻界诽谤,不构成诽谤罪,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怀有实际歹意。美国有关新闻自由的判例对美国新闻法的发展发挥了相对重要的作用,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通过200近年的曲折发展后,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日益成熟的、以“保护和合适限制新闻自由”为重要特性的新闻法制。【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具有其她人格权所共有的特性,即法定性、人身专有性和与财产关联性。法定性是指名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国内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均有有关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严禁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人身专有性是指名誉权和特定的名誉主体是密切关联的。公民或法人从出生或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剥夺。同步,这种权利只专属于名誉主体享有,不能继承或者转让。与财产关联性是指人格权自身不是财产,只是一种社会评价,因此名誉权自身是不具有财产权内容的,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名誉权又是和财产权密切相联。如一种名作家的文章,其稿酬也许是一种一般作者的数倍乃至数十倍。但是,名誉权只同财产权存在关联性,而其自身不是财产权。【知情权】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隐私权】公民具有保持其与社会及其她人无关的私人事务、在其本人不乐意的状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这涉及两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规定她人不打听、不收集、不传播,也有权规定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规定她人不得任意干扰,涉及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她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媒体审判】媒体对司法的干预,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市区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成果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审判的公正。“媒介审判”会导致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不利于树立对的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概念,导致群众实行混乱。因此,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米勒准则】“米勒准则”时期是美国制裁隐晦出版物品的司法准则经历的第三阶段。新准则修正了“罗思—梅莫瑞斯准则”,它规定淫秽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对于一般人来说,根据本地的社会原则,作品从整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爱好。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违背了本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3.作品缺少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如何防备新闻泄密】(类型)新闻泄密行为可分为故意泄密行为和过错泄密行为两种。故意泄密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机密失控、国家的安全利益受到损失的成果,却但愿或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行为。这是一种自学的故意识的违背保密法规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泄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国家机密的后果,却因思想麻痹、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行为人无意识、无目的的泄密行为。四项保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一、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波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三、采访波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四、新闻发布制度。【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体现及抗辩事由】侵犯隐私权:未经隐私权人许可,侵扰她人生活自由行为;收集她人隐私;窃取她人隐私;公开她人隐私;运用她人隐私;侵入她人私人生活区域合法理由辩护用事实证明公正评论辩护特许权辩护  1、记者在报道某些事件时可以完全规避法律责任,如政府的文书、档案等,但前提是其必须是真实的、公正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  2、对政府官员及法院上的言论进行报道  3、人大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的提案4、权威来源,如法律认定的事实(判决书)国务院公报国家各部门发布的蓝皮书等媒体必须态度明确,发现错误立即改正道歉,“改到满意为止”,动用一切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公众人物】一定范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有关的人物。其以社会出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性为构成要件。【实际歹意】真实歹意,也译为真正歹意、实际歹意、实质歹意,美国法律名词,是美国法院用来规范HYPERLINK""\o"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与HYPERLINK""\o"出版自由"出版自由的准则之一。这个原则在HYPERLINK""\o"1964年"1964年HYPERLINK""\o"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HYPERLINK""\o"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7月7日,中华民国大法官会议发布的释字第五百零九号解释案,也采纳了这个法则。这个原则规范了政府官员,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她们举证,证明新闻媒体具有“真实歹意”的前提下,才干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提出诽谤诉讼。美国最高法院觉得,所谓的真实歹意是指,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或完全漠视,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中华民国大法官觉得,“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觉得行为人有相称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大法官HYPERLINK""\o"苏俊雄"苏俊雄提出的HYPERLINK""\o"协批准见书"协批准见书,对此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并非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或并非因重大的过错或轻率而致其所陈述与事实不符,皆应将之排除于第310条之惩罚范畴外”。这个原则限制了公众人物以HYPERLINK""\o"诽谤罪(尚未撰写)"诽谤罪来制止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以避免HYPERLINK""\o"寒蝉效应"寒蝉效应。【国内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对的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发扬团队协作精神【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相对)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积极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重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根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成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规定政府事务公开,并且,规定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她信息。【国内新闻法的渊源】(宪法、其她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政策、纪律)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国内也已初步建立了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由具有不同法律级别效力的规范性文献构成。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都散落在国内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规章等等规范性文献中。【国内新闻法体系特性】(优缺陷、要做的努力)内容不完备,有些法条还需完备,新的法条急需出台。义务本位,只规定义务,没有明确权利。由于没有基本法的支撑,因此有些具体权利不能贯彻,导致“有法难依”的现象。【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和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既涉及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体现思想见解的权利;也涉及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刊登意见的权利;还涉及公民通过新闻媒介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多种信息,体现并传播多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同步新闻自由还涉及新闻工作者采访的权利以及媒介出版、传播的自由。但是新闻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在依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上,还要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国内强调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干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明确规定出版物和广播电视媒体不得刊播的内容:反对宪法拟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宣传邪教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老式的;侮辱或者诽谤她人的;法律、法规规定严禁的其她内容的。【结合实际谈谈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媒体的报道太疑会对司法起到一定的影响,或者是在个案方面,或者是在司法制度方面。媒体的宣传与监督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因素。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本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本。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长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定限度上可以起到避免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此外,媒体监督为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增强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减少了司法专横的也许性。媒体的过度介入,将会对司法导致一定的冲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乃其天职,也是它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它一方面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障碍。恰恰相反,舆论监督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在更大限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工正的实现。【五角大楼文献案】(新闻自由与国家秘密的冲突,两方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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