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0年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0年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0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拥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合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清除劳动关系或走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资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40周岁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关于补缴基数和比率(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薪水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薪水的60%为基数补缴。(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薪水的60%为基数,20%的比率,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花销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三、补缴年限和年龄(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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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1)2020山东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