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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区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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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区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施细则 南京军区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施细则 2004-5-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军区机关和部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以下简称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工作,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军委[2001]16号文件、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及军区印发的《南京军区贯彻军委16号文件推行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是军区各级联(后)勤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后勤财务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依据。第三条 军区部队的集中采购资...

南京军区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施细则
南京军区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施细则 2004-5-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军区机关和部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以下简称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工作,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军委[2001]16号文件、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及军区印发的《南京军区贯彻军委16号文件推行采购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是军区各级联(后)勤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后勤财务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依据。第三条 军区部队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分工负责、集中支付、监督制约的原则。第四条 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在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基本账户下开设采购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专项办理军区机关事业部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按经费管理分工,应由军区司令部管理局、政治部办公室、联勤部司令部、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集中采购的资金支付和结算,通过其后勤财务(供应)系统基本账户直接办理。第五条 军(含,下同)以下部队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通过本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基本账户办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军区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采取“一口对外、分户核算”的办法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采购预算的汇总审核,采购合同草案和相关文件有关经费条款的审查,统一办理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实施财务全程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需要集中采购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目录。第七条 军区各级事业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办理集中采购资金的申请,及时与同级后勤财务部门或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进行采购资金的清理结算,编制集中采购经费决算。军区司令部管理局、政治部办公室、联勤部司令部、装备部综合计划部主要负责办理由其实施经费供应保障的部门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清理和明细核算,编制应上报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第八条 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审查、汇总军区机关事业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用款计划;依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履行进度和经核准的集中采购资金用款计划,按月向军区联勤部财务部申请拨款;办理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清理和明细核算;编制应上报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表。第九条 军以下部队委托军区综合采购机构和专业采购机构或依托单位物资保障中心、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军人服务社组织的集中采购资金,由后勤财务部门依据核准的集中采购资金用款计划、备案合同以及合法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和结算。第三章 支付范围第十条 凡是列入军区集中采购目录、且纳入年度集中采购预算的下列采购项目,所需资金必须实行集中支付。(一)物资采购主要包括后勤装备、战备储备物资、自动化设备器材、军训器材、文化器材、被装、给养器材、药品、医疗设备、油料、大宗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办公用品等项目。(二)工程采购主要包括国防、营房、后方仓库、环境保护、保障性工厂、国防公路、军用公路、铁路军事专用线、陆军船艇码头、陆航机场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和大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造、安装、装修)、监理和咨询等项目。(三)服务采购主要包括大中型会议、培训(集训)、接待、科研与开发、印刷、出版、保险、租赁、物业管理等项目。第十一条 军以下部队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拟订单位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价值标准,并报上一级联(后)勤部门备案。第四章 支付程序第十二条 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采购合同草案送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查。后勤财务部门依据采购预算,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结算方式、预付款比例、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银行账户等有关经费条款的审查。无异议后,各级事业部门或采购机构方可正式签订采购合同,并将采购合同副本送财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级次和经费审批权限,依据采购预算、经审查的合同、事业部门或采购机构提供的合法支付凭证,将采购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第十四条 军区机关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的申请,由军区机关事业部门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合同履行情况,按季向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填报《军队采购资金支付用款计划表,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按月向军区联勤部财务部申请拨款。军以下部队的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由上级财务部门随正常经费主动拨付。工程采购资金的申请,军以下部队由建设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年度工程采购预算和工程进度,按照后勤供应系统逐级申请拨款。军区机关事业部门直接承建的军队工程项目,根据采购预算和建设进度,由军区机关事业部门按季向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填报《军队采购资金支付用款计划表》,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按月逐项向军区联勤部财务部申请拨款。军区司令部管理局、政治部办公室、联勤部司令部、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资金的申请,由其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预算)、合同履行情况或工程进度,每季向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填报《军队采购资金支付用款计划表》,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按月随正常经费拨付或逐项拨付。第十五条 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的预付,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依据备案合同约定,凭事业部门出具的《军队采购资金结算(预付)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和有关支付凭证,直接向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预付。工程采购资金的预付,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依据事业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军队采购资金结算(预付)通知书》和有关支付凭证,按照确认的工程施工进度,直接向供应商预付。军区机关事业部门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资金的预付,由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军区司令部管理局、政治部办公室、联勤部司令部、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资金的预付,由其直接向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预付。第十六条 办理预付时,单项(一次性)采购的预付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应付款总额的60%。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资金的结算,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依据采购预算、备案合同和事业部门出具的《军队采购资金结算(预付)通知书》、购货原始凭证、验收单据以及采购计划等相关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扣除物资采购预付款及大项物资、设备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剩余的款项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第十八条 服务采购资金的结算,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依据采购预算、备案合同和事业部门出具的《军队采购资金结算(预付)通知书》、收费票据以及费用清单等凭证,经审查合格后,扣除服务采购预付款直接向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支付。第十九条 工程采购资金的结算,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依据采购预算、备案合同和建设单位出具的《军队采购资金结算(预付)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及审计、工程监察等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等凭证,经审查合格后,扣除工程采购预付款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工程价款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军区机关事业部门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资金的结算,由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军区司令部管理局、政治部办公室、联勤部司令部、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资金的结算由其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直接办理。第二十条 军以下部队工程采购项目以及一次性物资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服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与供应商逐项直接办理结算;其他零星小额采购由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每月与采购机构结算一次。第二十一条 物资、工程在保修期满后,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依据事业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军队物资、工程采购质量保证金结算通知书》,与供应商结算采购质量保证金。其中: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与供应商结算军区机关事业部门采购质量保证金,军区司令部管理局、政治部办公室、联勤部司令部、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与供应商结算由其直接承办的采购质量保证金。第五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核算,按照军队《会计规则》和军区联勤部制发的《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在有关预算经费科目下设立“集中采购资金”和“小额现金支出资金”明细科目,分部门核算采购资金支出和部门日常零星支出。第二十四条 军区司令部管理局、政治部办公室、联勤部司令部、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和军以下部队采购资金的支付核算不再调整科目,通过在有关账目摘要栏中注明“集中采购资金”关键字予以处理。向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直接支付的集中采购资金,根据结算依据在有关预算经费科目直接列支。对预付的集中采购资金,在“拨出经常费—预借款”科目下按部门(采购机构)组织明细核算。第二十五条 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应在年度终了20日内,对采购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清理。合同履行终结的,编制年度《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报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并抄送有关事业部门,有关事业部门纳入部门年度事业经费决算,按规定程序申请核销。跨年度履行合同的,编制《跨年度履行合同支付资金情况报告表》,报军区联勤部财务部并抄送有关事业部门,有关事业部门纳入部门年度事业经费决算,按规定程序申请核销已采购部分,剩余采购指标结转下年度,在合同履行终结时,纳入下年度事业经费决算申请核销。第二十六条 军、师(旅)、团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每半年、每季度、每月对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清理一次,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理。对合同履行终结的,后勤财务部门编制年度《军队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报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并抄送有关事业部门,作为事业部门编报年度分项预算执行和事业成果报告的依据。对跨年度履行合同的,后勤财务部门编制《跨年度履行合同支付资金情况报告表》,报上级后勤财务部门并抄送有关事业部门,有关事业部门纳入部门年度事业经费决算,按规定程序申请核销已采购部分,剩余采购指标结转下年度,在合同履行终结时,纳入下年度事业经费决算申请核销。凡未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指标取消,下年度需要继续组织采购的,重新编报采购预算。第二十七条 军区联勤部财务结算中心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终了20天内,向军区联勤部财务部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综合报告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军区机关管理部门和军以下部队每年随第四季度会计报表,上报“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并附《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跨年度履行合同支付资金情况报告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各级事业部门或采购机构在向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出具《军队采购资金结算(预付)通知书》前,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票据和银行账户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 各级后勤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审查集中采购预算、资金申请计划和采购合同文件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时核对物资、工程、服务的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入库单据,严格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要组织对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的定期检查,结合会计检查工作,对集中采购政策法规是否落实,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预付款支付是否合法,结算是否符合规定等,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大项工程采购项目及采购金额较多、批量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对集中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实施专项审计。第三十条 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对不按规定程序和集中采购计划进行的采购活动,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并责令其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对于不符合采购预算和采购合同的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不合法的支付凭证,未编报集中采购预算(计划),未按规定送审合同的,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在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提供虚假票据的;(二)伪造采购合同的;(三)骗取、挪用采购资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程序结算支付资金的;(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对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军队采购资金支付用款计划表》2.《军队采购资金结算(预付)通知书》3.《军队物资、工程采购质量保证金结算通知书》4.《军队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报告表》5.《跨年度履行合同支付资金情况报告表》6.《年度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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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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