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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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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以下正体字均摘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斜体字部分摘自《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8.2.1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

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
以下正体字均摘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JGJ50-2001;斜体字部分摘自《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8.2.1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 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 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各有1个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 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8.2.3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各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或第3.9.2条的有关规定; 3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坐席。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8.8 商业服务建筑 8.8.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 ,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8.8.2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大型商业建筑宜在男、女公共厕所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8.3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0间以下,应设1间~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间~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8.8.4 设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宜配备方便导盲犬休息的设施。 5.1.3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8.7 文化建筑 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 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 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 、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 、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 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 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2、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 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1.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8.6 体育建筑 8.6.1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作为体育比赛(训练)、体育教学 、体育休闲的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等。 8.6.2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丙级场馆基地内应5.1.5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建筑物的观众、运动员及贵宾出入口应至少各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3、建筑的检票口及无障碍出入口到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宜设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特级、甲级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主席台、贵宾区内如设置电梯应至少各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乙级、丙级场馆内坐席区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并应满 足赛事和观众的需要。 7  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 的有关规定或在每处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场馆内至少应设置1 个无障碍厕所,主席台休息区、贵宾休息区应至少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乙级、丙级 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各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 定或各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8  运动员浴室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9  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的坐席区都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设置1:1的陪护席位,轮椅席位数不应少于观众席位总数的0.2%。 8.7 文化建筑 8.7.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 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 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 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 、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 、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 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2、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8.4 医疗康复建筑 8.4.1医疗保健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8.4.2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4、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设置扶手; 5、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6、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 有关规定; 9、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10、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11、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无障碍 标志 禁止坐卧标志下载饮用水保护区标志下载桥隧标志图下载上坡路安全标志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8.4.3 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 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4.4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 2、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8.4.5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 6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7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8.9汽车客运站 8.9.1汽车客运站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长途汽车站。 8.9.2汽车客运站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前广场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有高差时应做轮椅坡道; 2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3门厅、售票厅、候车厅、检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供旅客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 、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5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行包托运处(含小件寄存处)应设置低位窗口。 5.1.6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8.3 教育建筑 8.3.1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 8.3.2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学生、教师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8.3.3 接收残疾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2 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3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8.3.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 8.5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8.5.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 8.5.2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外院区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 4、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3.8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6、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8、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 9、居室内宜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10、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11、公共浴室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10.2及3.10.3条的有关规定; 12、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8.5.3 其他不同建筑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 5.2.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7.4 居住建筑 7.4.1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公寓、宿舍建筑(职工宿舍 、学生宿舍)等。 7.4.2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7.4.3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7.4.4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并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满足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7.4.5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当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7.4.6当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厕所时,其所在楼层的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 7.3.7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3.3 无障碍出入口 3.3.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3.2 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室外地面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场地限制无法做坡道的改造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的有关规定; 4、 除平坡出入口外, 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6、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3.3.3 无障碍出入口的坡道及平坡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同时设置台阶和坡道的出入口,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3.4 轮椅坡道 3.4.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 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3.4.4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4.5  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4.7  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8 轮椅坡道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 3.5无障碍通道、门 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5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8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3.6.1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4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5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6 踏面应平整、防滑; 7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8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9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 2 踏步应防滑; 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8 扶手 3.8.1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8.2 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 的长度。 3.8.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8.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3.8.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 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3.8.6 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7.7.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3.7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6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 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2 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 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6 升降平台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7.7.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3的规定(图7.7.3)。 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3.9.1 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无障碍设施 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厕所的入口和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无障碍厕位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9.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宜做到2.00m×1.50m,不应小于1.80m×1.00m; 2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 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外侧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里侧设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3 厕位内应设坐便器,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 ,另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安全抓杆。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2 面积不应小于4.00m2; 3 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宜向外开启,如向内开启,需在开启后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 轮椅回转空间,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平开门应设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门扇里侧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锁;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 6 坐便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9.2条的有关规定,洗手盆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7 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400mm,高度宜为600mm; 8 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挂衣钩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20m;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11 入口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9.4 厕所里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4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250mm处,设 高度为1.20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900mm水平安全抓杆 ,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2 无障碍洗手盆的水嘴中心距侧墙应大于550mm,其底部宜留出宽750mm、高650mm、 深450mm供乘轮椅者膝部和足尖部的移动空间,并在洗手盆上方安装镜子,出水龙头 宜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 3 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直径应为30mm ~40mm,内侧距墙不应小于40mm; 4 取纸器应设在坐便器的侧前方,高度为400mm~500mm。 7.11.1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8.10 公共停车场(库) 8.10.1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II类及III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IV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10.2 设有楼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 以下内容摘自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 14.3.1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公寓的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电梯轿厢、候梯厅和无障碍住房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9.10 无障碍电梯 19.10.1 候梯厅有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宽度不宜小于1800mm; 2 按钮高度宜为900~1100mm; 3 电梯门洞外口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 厅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装置; 5 电梯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 19.10.2 电梯轿厢设施与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轿厢门(电梯门)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开闭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15s,门扇关闭时应有光幕感应安全措施; 2 轿厢侧壁上应设高900~1100mm且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3 轿厢三面壁上应设扶手; 4 轿厢上下运行与到达时,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 在轿厢正面壁上距地900m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6 轿厢的规格,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1400mm×1100mm(轮椅可直进直出),中型规格为1600mm×1400mm(轮椅在轿厢内可旋转180°,并正面驶出电梯),医疗建筑与养老设施建筑应选用深度不小于2000mm的电梯轿厢。 19.11.2 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水平位置或无轮椅通行部位的扶手应为单层,离地高度为900mm;设在有轮椅通行的非水平位置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层高度为900mm,下层高度为650m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起点和终点处应延伸300m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也可向下延伸100mm,或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 扶手应安装坚固; 5 扶手形状应易于抓握,截面直径尺寸宜为35~45mm,扶手托架的高度为70~80mm,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0~50mm; 6 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铭牌; 7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350mm的护墙板。 19.15 无障碍厕位: 19.15.1 无障碍厕位的门宜外开,门扇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扇内侧距地面9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4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 19.15.2 无障碍厕位门外开时,长度不应小于2000mm,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19.15.3 厕位应采用坐式便器,高度宜为450mm。厕位两侧距地面700mm处应设长度不小于700mm的水平安全抓杆,其中一侧的水平抓杆端头应向上垂直延伸700mm。 19.15.4 安全抓杆直径宜为30~40mm,内侧距墙面不应小于40mm。 19.16 无障碍厕所 19.16.1 无障碍厕所的面积不得小于2000mm×2000mm。 19.16.2 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放物台和呼叫按钮,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 19.16.3 坐便器高度应为450mm,两侧应按无障碍厕位的相关要求设置安全抓杆。 19.16.4 洗手盆宜采用悬挑式,两侧离地面700mm处应设水平拉杆。 19.16.5 放物台长度不宜小于700mm,宽度不宜小于300mm,高度宜为700mm。 19.16.6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800 mm,安全抓杆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9.16.7 低位小便器下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小便器两侧应在离墙面550mm处,设高度为1200mm的垂直安全抓杆,并在顶端离墙面250mm处设水平安全拉杆,与垂直安全抓杆连接。 19.17 无障碍浴室 19.17.1 无障碍浴室可分为淋浴间和盆浴间两种型式。 19.17.2 淋浴间最小面积应为3.50m2,盆浴间最小面积应为4.50m2。 19.17.3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 19.17.4 浴间入口宜采用活动门帘,当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800mm。门扇内侧应设门拉手。 19.17.5 无障碍淋浴间应有下列设施: 1 更衣台: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应小于450mm; 2 座椅:高度宜为450mm,深度不应小于450mm; 3 安全抓杆:更衣坐台和淋浴座椅两侧的墙面上各设离地高900mm、水平长度为600~800mm的安全抓杆,并在淋浴座椅一侧设与水平抓杆垂直、高1400~1600mm的垂直抓杆; 4 呼叫按钮:距地面高400~500mm处设置。 以下内容摘自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 高度 (m) 1.50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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