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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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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探讨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 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法学院 法0903班 赵跃文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法律制度,在西方法律实践中获得了很好的执行。刑事和解可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将它适用于对交通肇事者犯罪中,保护身份地位家庭状况特殊家庭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使法律适用趋近于人性化,更好的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 交通肇事罪 家庭完整性 人性化执法 索 引 TOC \o "1-2" \h \z \u 一、刑事和解...

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探讨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 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法学院 法0903班 赵跃文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型法律制度,在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律实践中获得了很好的执行。刑事和解可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将它适用于对交通肇事者犯罪中,保护身份地位家庭状况特殊家庭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使法律适用趋近于人性化,更好的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 交通肇事罪 家庭完整性 人性化执法 索 引 TOC \o "1-2" \h \z \u 一、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罪中适用的提出 2 (一)理念融合 2 (二)理论分析 2 (三)适用条件 3 二、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体现 4 (一)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4 (二)引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 (三)当前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5 (四)刑事和解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5 三、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6 (一)刑罚理念的调整与适应 6 (二)可能产生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6 (三)刑事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实体性和理性问题 6 四、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7 参考文献 8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在交通肇事罪中出现的新型情况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挑战,比如交通肇事者对被害人无法赔偿巨额损失,或者赔偿之后换来的是家庭的破碎,结果对家庭的完整性构成威胁。而应用刑事和解的原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这类司法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成功,所以笔者提出了进行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的研究。 一、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罪中适用的提出 刑事和解作为从西方三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在西方获得了很好的应用,在成为解决刑事纠纷的良好机制的同时,也可以成为进行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社会构建的一种新思路。而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司法实践中纠纷的双方就围绕经济赔偿和司法审判这两个方面产生的刑事纠纷,可以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对此获得很好的解决,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理念融合 首先,在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依稀尚存的今天,“和为贵”的观念仍然存在,这是古老传统留给当代人最珍贵的精神财富和价值理念。樊崇义教授认为“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和谐”“和睦”“和美”“祥和”等所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精神层面的价值,同样在中国人民意识中占很重要的地位。1其次,中国式的家庭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取的一部分,是中国所特有的精神文化体现。在今天看来,家庭是不仅仍然是一个健康、富于活力社会的基础细胞,而且对于提高国家竞争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再者,在全球化的背景和大国崛起的历史使命面前,家庭在积累人力资本、提升国家竞争力中的作用需要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我们需要重新为家庭的战略地位定位。[1]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指出“罪犯的家属也是受害者之一”,[2]在依法惩罚犯罪人的同时其家属也会成为受害的对象,致使家庭不可避免的成为受害对象。在法律上应当存在对罪犯的家庭保护的必要性,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延伸2。 (二)理论分析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A)。[3]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极大的吸引了国内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且在国内某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就中国而言,刑事和解也可以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新思路,并且在理论上已逐步走向成熟,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得到应用。 交通肇事罪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否解决刑事纠纷的确值得探讨和研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运输管路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主观上是过失,而并非故意。从而决定其罪过的是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而与犯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文化程度或者收入情况等各个因素无关。交通肇事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往往具体体现在对被害人的身体、家庭和精神等方面的侵害程度。从这个角度上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转化为犯罪人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侵害、家庭完整性的破坏和精神打击的弥补。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依法对犯罪人进行追偿和公诉,这样就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作为刑事和解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前提条件,即由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作为承担刑事和解的一方当事人。同样犯罪人自然是充当刑事和解中加害人角色的另一方的当事人,这就构成了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的理论结构框架。 (三)适用条件 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严重犯罪的类别,其适用范围涵盖了财产性犯罪和人身侵害的双重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4据此以条款中罪过的大小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交通肇事罪在适用刑事和解中分为四类。第一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不构成犯罪的,当然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但此时不应理解为实质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因为它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属于刑事纠纷,当然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但是可以适用于在行政机关的主导下,对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适用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二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此类情形犯罪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比较轻微,如果犯罪人家属以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的方式等其他方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或者犯罪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刑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第三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这需要犯罪人真诚悔过且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刑罚情节并且犯罪人家属以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的方式等其他方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第四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家属以积极赔偿、赔礼道歉的方式等其他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犯罪人真诚悔过且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刑罚情节,同时犯罪人家庭经济情况非常拮据甚至判决后会破坏犯罪人家庭时,人民法院应当提示被害人家属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尽管如此,刑事和解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同时交通事故的犯罪或者违规在刑事和解中的适用应当体现平等公平公正等原则。 二、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体现5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应用,但是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却很少被应用,几乎是空白。即便如此,刑事和解适用的原则却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刑事和解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获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对于因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以《庭审现场》——“女工之死”这一刑事案件为例。[4] (一)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这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对于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分为三类情况:(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未和解起诉;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也分为三类情况:(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和解后暂缓起诉。[5] (二)引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中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当前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即采取该做法。[6] (四)刑事和解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 交通肇事罪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构建的进程中,刑事和解的原则和精神在审理交通肇事罪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但是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的案件两种轻微刑事案件,对于某些普通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得以适用。因适用范围在立法上没有得到扩大,故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家庭经济状况两极分化造成了贫困家庭不足以支付对因交通肇事罪造成的巨额经济赔偿,即便是犯罪人家属对赔偿进行了支付,那期待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以一个家庭的破裂弥补另一个家庭,或者是造成一个家庭的破裂,甚至是两个家庭的破裂。如果结果是这样的话,则法律的功能和权威就会受到攻击,司法的执行力也同样会受到威胁。所以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对维护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家庭的完整性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交通肇事罪涵盖了财产性犯罪和人身侵害的双重性质,交通肇事罪可以适用一般刑事和解机制。但在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方面,应当慎重考虑,交通肇事罪相比较其他已经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犯罪而言是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在考虑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原则下,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做法值得借鉴,应当以在双方自行和解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若双方当事人和解成功,由检察机关制定和解协议,和解双方当事人签字即产生与司法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若和解不成功的,直接由本检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转入刑事诉讼程序,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三、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6 (一)刑罚理念的调整与适应 在传统的意识里,犯罪就要受到惩罚,否则他下次还会进行犯下更严重的罪过,其实也不尽然,这与“以暴制暴”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再者,在法治健全的社会,法律是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有效途径,而不仅仅是一味因罪而罚的手段。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苏力所言“一个法治社会在执行公正且必要的刑罚时,应当尽量减少给无辜者带来的伤害”。殊不知,由于中国特殊国情的限制,传统的和谐观念会充斥着犯罪当罚的原理,但是这也不能作为调整刑罚理念的缘由,同时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社会同步进行的中国,仅仅是依赖法来解决社会上所有矛盾,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虽然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手段,但是它也需要温和的方式来加以指导和辅助,这样社会所受到的伤害才可能会降到最小,否则法律一旦适用不当,势必会激发更严重更危险的社会矛盾。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上的适用,需要对传统刑罚理念做适当的调整,是维系社会稳定和推进法治发展的体现。 (二)可能产生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虽然可以解决对家庭完整性的保护和对法制构建的健全等问题,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从而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而达不到法律适用的目的。诸如以经济赔偿方式来对犯罪人减轻刑罚、侵害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以非法手段干涉司法审判公正和家庭保护的短期性等,这些行为都钻了法律的空子,违背司法公正、当事人意志自由和罪刑法定等原则,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不能获得很好的法律保护,最终违背刑事和解适用的本意。 (三)刑事和解协议的实体性和理性问题 刑事和解协议是被害人和加害人经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就加害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害进行赔偿的约定。其内容可以分为事实和赔偿两部分。事实部分可以记明犯罪的事实,加害人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和谅解等;赔偿部分可以包括认罪道歉、返还财产或原物、经济赔偿、为被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例如私人劳务等)、社区劳动服务等等。当然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7]刑事和解协议虽然在程序上体现为被害人和加害人及其家属签订的,以事实和赔偿两部分为内容的书面协议,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实质性的问题。比如在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之前,就当事人双方即被害人和加害人及其家属难以确定明确的标准来衡定加害人的真正悔过之心和对犯罪知错改正的表达和被害人及其家属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在法律上也没有制定案后监督机制对加害人能否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补救。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刑事和解适用交通肇事罪中值得思考的。 四、交通肇事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犯罪人和解、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解人(在域外通常是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8]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不仅仅具有刑事和解的一般价值:一是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二是刑事和解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三是刑事和解是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四是刑事和解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另外,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在维护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家庭完整性和幸福感等方面也是值得探究的。市场逻辑的坦克车正在隆隆作响中大踏步开拓其新领域。在这种形势下,我们特别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家庭的领域绝句市场逻辑。犹如行政逻辑不能主宰企业运行,市场逻辑不能进入政府一样,经济理性不能进入家庭的核心价值领域。在经济逻辑泛化的今天,我们需要有一个制度化的对家庭价值的支持体系,而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正是体现了这一点。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不是要法律一定要判处犯罪人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来作为惩罚,而是一种新的思维方式要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能够吸取以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惨痛教训。判刑仅仅是惩罚犯罪嫌疑人最后的一道防线,但是这也不是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和国家昌盛的唯一方法。 综上,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仅仅是一个理论性质的探讨,笔者也仅仅是本着对维护加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家庭稳定性和完整性而提出的,适用主体需特定,适用条件应严格。其次,从国际角度和国内角度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适用中有着很大的前景,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也只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普通刑事案件、解决刑事纠纷的进一步推进,同样也是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程序中人性化执法的具体体现。正如苏力教授所做出的希冀“法学家应基于老百姓感情的前提上,理解、尊重、发展、推进法律的完善和进行”。笔者认为:人死了不能复活,我们的法律,要为生者考虑,况且,以如此惨痛的生命作为代价,如果已经换回来了犯罪人的悔过自新,倘若再将犯罪人的家庭成为受害者,虽然依法作出的判决是合法的,这难道不是双重代价吗? 参考文献 [1]《我们为什么重提家庭问题?》[N]. http://tieba.baidu.com/f?kz=564576956 [2] 苏力:《药家鑫案的生死考量》[R].2011年4月6日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讲座; [3] 葛琳:《刑事和解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版; [4] 《庭审现场》——“女工之死”2011年第5期;视频网址:http://xiyou.cntv.cn/p-11751-417d61da-3f34-11e0-89a1-001e0bd5b3ca-desc.html [5] 宋英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 龚佳禾、周世雄参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7] 宋英辉:《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 “刑事和解”百度百科网址http://baike.baidu.com/view/898601.htm#sub898601 1 参见孟志伟《传统文化与刑事和解制度》收集于龚佳禾、周世雄参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76-85页。 2 参见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0-33页。 3 参见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98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第51页。 5 周世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收集于龚佳禾、周世雄参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6 参见何俊杰、尹俊《适用刑事和解中需要研究的问题》收集于龚佳禾、周世雄参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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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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