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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GB500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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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GB50055-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 3月 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 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 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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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051079565_2 GB 50055-9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 3月 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 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 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1.0.4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 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 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 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kV 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2.1.2条3~10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2 第2.1.3条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第2.2.1条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 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 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条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 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 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 时; 2. 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 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变负载运行的 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 电动机。 第2.2.3条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 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客功率 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 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 的电动机。 三、继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 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 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3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 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 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 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 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2.2.4条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 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2.5条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2.2.6条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形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 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 90%;电动机不 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 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 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 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 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 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 2.3.2条的规定; 2.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 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4 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2.4.1条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2.4.2条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 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 安全时。 第2.4.3条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 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 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 在相同的两相上。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5 第2.4.4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 动作。为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 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 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 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 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 电流的 2~2.5倍。 第2.4.5条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 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 接地故障保护。 第2.4.6条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 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额定功率大于 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 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继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 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第2.4.7条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过 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载继电器(以下简称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 亦可采用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第2.4.8条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过载保护器件不应误 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电流继电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6 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 Izd=Kk Kjx Ied/Kh n (2.4.8) 式中: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 1.2,动作于信号时取 1.05 Kjx——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 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 3 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n——电流互感器变比 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第2.4.9条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 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 不装设断相保护。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或额定功率不超过 3kW的电动机,可不 装设断相保护。 三、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断相保护热继电器,亦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 保护装置。 第2.4.10条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起动机的电动机或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 要切除的次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次要电动机宜装设瞬时动合的低电压保护。不允许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 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 0.5~1.5s。 二、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 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可取 9~ 20s。 三、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 必要时,可采用低电压继电器和时间继电器。当采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 其控制回路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当由其他电源供电主回路失压时,应自动断 开控制电源。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7 四、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 中断后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时,其接触器应维持吸合状态或能重新吸合。 第2.4.11条 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失步保护。失步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亦可动 作于失步再整步装置。失步保护可装设在转子回路中或用定子回路的过载保护兼 作失步保护。必要时,应在转子回路中加装失磁保护和强行励磁装置。 第2.4.12条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根据需要装设过载保护。他励、并 励及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激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电动机 应装设超速保护。 第五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第2.5.1条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 动机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1. 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2. 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二、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宜共用一套隔离电器。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 可兼作隔离电器。移动式和手握式设备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 三、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 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无关人员误操作。 第2.5.2条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载保护电器协调配合。短 路保护电器宜采用接触器或起动器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形式和规格。短路保护电器 的分断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5.3条控制电器及过载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需要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 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二、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起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起动次数少 的电动机可采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控制和保护要求时,3kW及以 下的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铁壳开关)。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8 三、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断开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 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四、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载保护电 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第2.5.4条导线或电缆(以下简称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 近满载工作时,导线载流量宜有适当的裕量。当电动机为短时工作或断续工作时, 应使导线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 额定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二、电动机主回路的导线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 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导线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三、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导线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 应采用导线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2.起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 50% 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 35%;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 的 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 50%。 第六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第2.6.1条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但由电动机主回 路供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另装设: 一、主回路短路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不超过 20A时; 二、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三、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第2.6.2条控制回路的电源及接线方式应安全可靠,简单适用,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当 TN或 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 防止电动机意外起动或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二、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9 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 三、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 50V或直流 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 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第2.6.3条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 点。当需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 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 置的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6.4条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 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 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 自锁式按钮。 第三章 起重运输设备 第一节 起重机 第3.1.1条本节适用于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梁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电动葫 芦的配电。 第3.1.2条电动桥式起重机、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宜采用绝缘式安全滑触 线供电,亦可采用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供电。在对金属有强烈腐蚀作用的环境中 或小型电动葫芦,宜采用软电缆供电。 第3.1.3条滑触线或软电缆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并应装 设在滑触线或软电缆附近,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第3.1.4条滑触线或软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流量不应小于负荷计算电流; 二、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三、自配电变压器的低压母线至卢重机电动机端子的电压损失,在尖峰电流时, 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 1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0 第3.1.5条为减少起重机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电源线尽量接至滑触线的中部; 二、采用绝缘式安全滑触线; 三、适当增大滑触线截面或增设辅助导线; 四、增加滑触线供电点或分段供电; 五、增大电源线或软电缆截面。 第3.1.6条固定式滑触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在其长度每 隔 30~50m 处,应装设膨胀补偿装置,其间隙宜为 20mm。绝缘式安全滑触线装 设膨胀补偿装置的要求,应根据产品技术参数确定。 第3.1.7条采用角钢人造固定式滑触线时,其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3t及以下的电动梁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当固定点的间距不大于 1.5m时, 角钢规格不应小于 25mm×4mm。 二、10t 及以下的电动桥式直重机,当固定点的间距不大于 3m 时,角钢规格 不应小于 40mm×4mm。 三、10t 以上至 50t 的电动桥式起重机,当固定点的间距不大于 3m 时,角钢 规格不应小于 50mm×5mm。 四、50t 以上的电动桥式起重机,当固定点的间距不大于 3m 时,角钢规格不 应小于 63mm×6mm。滑触线的角钢规格,不宜大于 75mm×8mm,当需要更大截面 时,宜采用轻型钢轨或工字钢。 第3.1.8条分段供电的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各分段电源当允许并联运行时,分 段间隙宜为 20mm;当不允许并联运行时,分段间隙应大于集电器滑触块的宽度, 并应采取防止滑触块落入间隙的措施。 第3.1.9条两台及以上的起重机在共同的固定式裸滑触线上工作时,宜在起重机 轨道的两端设置检修段;中间检修段的设置,应根据生产、检修的需要和可能确 定。检修段长度应比起重机桥身宽度大 2m。采用绝缘式安全滑触线,且起重机 上的集电器能与滑触线脱开时,可不设置检修段。 第3.1.10条 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的工作段与检修段之间的绝缘间隙,宜为 50mm。 工作段与检修段之间应装设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操作的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1 地方。 第3.1.11条 装于吊车梁的固定式裸滑触线,宜装于起重机驾驶室的对侧;当装 于同侧时,对人员上下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绝缘式安全滑 触线宜与起重机驾驶室装于同侧,并可不采取防护措施。 第3.1.12条 裸滑触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 不应低于 6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3.1.13条 固定式裸滑触线应在适当地点装设灯光信号。 第3.1.14条 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电磁式、 运送液态金属或失压时能导致事故的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 的用电设备。 第3.1.15条 门式起重机可按下列原则选择配电方式: 一、移动范围较大,容量较大的门式起重机,可根据生产环境,采用地沟固定 式滑触线或悬挂式滑触线供电。 二、移动范围不大,且容量较小的门式起重机,可根据生产环境,采用悬挂式 软电缆或卷筒式软电缆供电。 三、抓斗门式起重机,当贮料场有上通廊时,宜在上通廊顶部装设固定式滑触 线供电,集电器应采用软连接。 第3.1.16条 卷筒式的软电缆宜采用重型橡套电缆;悬挂式的软电缆可根据具体 情况采用重型或中型橡套电缆。 第3.1.17条 悬挂式滑触线宜采用钢绳吊挂双沟形铜电车线。 第3.1.18条 起重机的负荷等级,应按中断供电造成损害的程度确定,其分级及 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19条 起重机轨道的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执行。轨道的伸缩或断开处,应采用足够截面的跨接线连接,并应形成可靠通路。 当有不导电灰尘沉积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轮与轨道不可靠的电气连接时,宜增设一 根接地用滑触线。当起重机装在露天时,其轨道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且应使其接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2 地点不少于两处。 第3.1.20条 当采用固定式裸钢材滑触线,且起重机的吊钩钢绳摆动能触及到滑 触线时,或多层布置时的各下层滑触线,应采取防止意外触电的防护措施。 第三节 电梯和自动扶梯 第3.3.1条本节适用于设在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载重大于 300kg 的电力拖动的各类电梯和自动扶梯的配电。 第3.3.2条各类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3.3条每台电梯或自动扶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有 多路电源进线的电梯机房,每路进线均应装设隔离电器,并应装设在电梯机房内 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第3.3.4条电梯的电力拖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与其载重量、提升高度、停层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作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3.3.5条选择电梯或自动扶梯供电导线时,应由电动机铭牌额定电流及其相应 的工作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台交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大于其铭牌连续工作制额定 电流的 140%或铭牌 0.5h(或 1h)工作制额定电流的 90%。 二、单台直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大于交直流变流器的连续工 作制交流额定输入电流的 140%。 三、向多台电梯供电,应计入同时系数。 四、自动扶梯应按连续工作制计。 第3.3.6条轿厢的照明电源,可从电梯的动力电源隔离电器前取得,并应装设隔 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第3.3.7条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的专用线路 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在电梯井道内的明敷电缆采用阻燃型。明敷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3 的穿线管、槽应是阻燃的。 第3.3.8条电梯机房、轿厢和井道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房和轿厢的电气设备、井道内的金属件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 地体; 二、轿厢和金属件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三、当轿厢接地线采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 第四章 电焊机 第 4.0.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的电弧焊机、电阻焊机和电渣焊机的配电。 第 4.0.2 条 每台电焊机的电源线,应按下列规定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 路保护电器。 一、手动弧焊变压器或弧焊整流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 保护电器。 二、自动弧焊变压器、电渣焊机或电阻焊机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 路保护电器。 隔离电器、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电焊机附近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 点。 第 4.0.3 条 单台交流弧焊变压器、弧焊整流器或电阻焊机采用熔断器保护 时,其熔体的额定电流,宜按下列公式确定: 一、对交流弧焊变压器、弧焊整流器 式中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A); ——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A); ——电焊机额定负载持续率(%); ——计算系数,一般取 1.25。 二、对电阻焊机 式中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A); ——电焊机一次侧额定电流(A)。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4 第 4.0.4条 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组的配电,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四、五、 六节的规定。 第 4.0.5 条 电焊机电源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焊机的额定电流;断续周期 工作制的电焊机的额定电流,应为其额定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其导线载流 量应为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第 4.0.6条 多台单相电焊机宜均匀地接在三相线路上。 第 4.0.7 条 电渣焊机、容量较大的电阻焊机,宜采用专用线路供电。大容 量的电焊机,可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第 4.0.8条 空载运行次数较多和空载持续时间超过 5min的中小型电焊机, 可装设空载自停装置。 第 4.0.9 条 连接多台电焊机且无功功率较大的线路上,宜装设电力电容器 进行补偿。 第五章 电镀 第 5.0.1条 电镀用的直流电源,应采用整流管或晶闸管整流设备。 第 5.0.2条 整流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流额定电压应大于并接近镀槽所续电压。对需要冲击电流的镀槽,整 流设备的电压尚应符合冲击的要求。 二、直流额定电流不应小于镀槽所需电流。对需要冲击电流的镀槽,整流设 备的额定电流应根据镀槽冲击电流值及电源设备短时允许过载能力确定。当多槽 共用整流设备时,其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各槽所需电流之和乘以同时使用系数及负 荷系数。 三、整流设备的整流结线方式,应根据电镀工艺的要求确定。 四、当工艺需要自动换向电镀时,应采用带有自动换向的晶闸管整流设备。 第 5.0.3条 整流管整流设备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艺要求电流调节精度高,并经常使用在低负荷的镀槽,可采用自耦变 压器或感应调压器的调压方式。 二、经常工作在 30%以上负荷的镀槽,可采用饱和电抗器调压方式。 第 5.0.4 条 当选择晶闸管整流设备作直流电源,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带恒电位仪或电流密度自动控制的晶闸管整流设备。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5 第 5.0.5条 电镀电源宜采用一台整流设备供给一个镀槽。 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对电压等级相同的小电流镀槽,亦可采用一台整流设备 供给几个镀槽用电。 对不同时使用的两个镀槽,其电压、电流参数相近,位置又接近时,可合用 一台整流设备供电。 第 5.0.6 条 放置在电镀间内的整流设备应采用防腐型;集中放置在电源室 内的整流设备可采用普通型。 第 5.0.7 当 一台整流设备向一个镀槽供电,且整流设备集中放置时,应在 镀槽附近设置电流调节装置、测量仪表和开停整流设备的控制按钮。 第 5.0.8 条 当一台整流设备向几个镀槽同时供电时,应在每个镀槽附近设 置电流调节装置及测量仪表。 第 5.0.9条 直流线路的母线或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母线或导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镀槽的计算电流。 二、线路的电压损失不宜大于镀槽额定电压的 10%。 第 5.0.10 条 每台整流设备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隔 离电器额定电流及电源导线载流量不应小于整流设备的额定输入电流。 第 5.0.11条 集中放置整流设备的电源室,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宜靠近外墙。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第 5.0.12条 电镀间内的电力设备、线路及金属支架等,均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六章 蓄电池充电 第 6.0.1 条 本章适用于牵引用铅酸蓄电池、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固定型防 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 第 6.0.2条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整流管或晶闸管整流设备。 第 6.0.3条 铅酸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不宜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镉镍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可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第 6.0.4条 酸性蓄电池与碱性蓄电池应分开在不同房间内充电及存放。 第 6.0.5 条 蓄电池车充电时,每辆车宜采用单独充电回路,并应能分别调 节。 第 6.0.6条 整流设备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不同充电方式选择。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6 第 6.0.7 条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直流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牵引用铅酸蓄电池不得小于 0.7 5。 二、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不得小于 10。 三、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不得小于 10。 四、镉镍蓄电池不得小于 5。 蓄电池快速充电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流不得小于上述蓄电池充电电流 的 2~2.5倍。 注: 10和 5分别为蓄电池 10h放电率的电流及 5h放电率的电流。 第 6.0.8 条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不宜低于 蓄电池组电压的 150%。 注:蓄电池标称电压,铅酸蓄电池每个电池为 2V,镉镍蓄电池每个电池为 1.2V。 第 6.0.9 条 当采用恒电压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按不同蓄 电池的充电电压值计算,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单个电池的充电电压值应为 2.46V, 镉镍蓄电池单个电池的充电电压值应为 1.45V。 第 6.0.10条 当采用浮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直流侧接有浮充电的固定型蓄 电池组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为蓄电池组的浮充电电流和其他常接负荷 电流之和。 第 6.0.11条 充电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 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第 6.0.12条 充电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 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蓄电池数量少 时可适当降低要求。 二、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配电 线路不宜埋地或在电缆沟内敷设。 三、酸性或碱性蓄电池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8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7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上下方均应有排风设施。 四、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 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五、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焊接钢管敷设或铜芯塑料 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第七章 静电滤清器电源 第7.0.1条 本章适用于直流电压为40~80kV除尘、除焦油等静电滤清器(以 下简称电滤器)用电源装置。 第 7.0.2条 每个单电场电滤器应由单独的整流设备供电。 多电场电滤器的每个电场宜由单独的整流设备供电,但工作条件相近的电场 可共用一套整流设备。 第 7.0.3 条 户内式整流设备宜装设在靠近电滤器的单独房间内,并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灭火设施。每套整流设 备的高压整流器、变压器和转换开关应装设在单独的隔间内。 整流隔间遮栏宜采用金属网制作,网孔尺寸不应大于 40mm×40mm,高度不 应低于 2.5m。 户外式整流设备应装设在电滤器上。 第 7.0.4 条 直流 40~80KV 配电装置的设备绝缘等级,不应低于工频 35kV 的绝缘等级。配电装置的导体及带电部分的各项电气净距,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为 300mm; 二、带电部分至网状遮栏为 400mm; 三、带电部分至板状遮栏为 330mm; 四、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为 2600mm; 五、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为 2100mm; 六、高压出线套管至有人行通道的室外地面为 4000mm。 第 7.0.5 条 户内式整流器的整流隔间的门上应装设开门后断开交流电源的 电气联锁装置,户外式整流器的交流电源侧亦应装设联锁装置,当检修整流设备 或操作高压隔离开关时,应先断开交流电源。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8 第 7.0.6 条 户内式整流设备的控制屏,应装设在整流隔间外附近的地方, 整流隔间与控制屏间的通道不宜小于 2m。户外式整流设备的控制屏,应装设在 电滤器附近的房间内。 第 7.0.7 条 户内式整流器负极与电滤器电晕电极之间的连接线,宜采用专 用高压电缆。 户内式或户外式整流器正极与电滤器收尘电极之间的连接线不应少于两根, 并应接地,其连接线宜采用 25mm×4mm的镀锌扁钢,不得利用设备外壳或金属结 构作为连接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第 7.0.8条 整流设备因故障停电时,值班室应有声光信号。 第八章 日用设备 第8.0.1条本章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日用电器的配电。 第8.0.2条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 保护电器。 第8.0.3条移动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及插座线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 及漏电保护电器。 第8.0.4条功率为0.25kW及以下的电感性负荷或1kW及以下的电阻性负荷的日用 电器,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并兼作功能性开关。 第8.0.5条接地故障保护及漏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的规定。 第8.0.6条配电给日用电器的插座线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插座计算负荷:已知使用设备者按其额下功率计;未知使用设备者,每出 线口按 100W计。 二、插座的额定电流:已知使用设备者,应大于设备额定电流的 1.25 倍;未 知使用设备者,不应小于 5A。 三、插座线路的载流量:对已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插座的额定电 流;对未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总计算负荷电流。 第8.0.7条插座的型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和周围环境确定: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19 一、对于不同电压等级,应采用与其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座,该电压等级的插座 不应被其他电压等级的插头插入。 二、需要连接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带接地孔。 三、对于插拔插头时触电危险性大的日用电器,宜采用带开关能切断电源的插 座。 四、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 1.5m。 五、在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六、住宅内插座,若安装高度距地 1.8m 及以上时,可采用一般型插座;低于 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 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 冶金工业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张杰、蒋毓滋、卞铠生、陈德水、 、洪元颐、柏志荣、 张德声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条文说明 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电动机 .........................................................................................................................................................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1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3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5 第五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8 第六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9 第三章 起重运输设备............................................................................................................................................ 10 第一节 起重机 .............................................................................................................................................. 10 第三节 电梯和自动扶梯 .............................................................................................................................. 13 第八章 日用电器 ...................................................................................................................................................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条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要求和指导思想。 第 1.0.2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中的“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是指“工业、交通、 电力、邮电、财贸、文教及民用建筑等各行各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第 1.0.3条 根据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 品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366号文),国家机械委、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下达 机械工业第九批节能产品推广项目的通知》(机委科(1987)97号文)和《关于下达机械工 业第九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机委科(1987)70 号文),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项目和更新设备都应优先采用节能产品,并严禁采用国家己公布的能耗高、性能落后的机电 产品,如设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国家己公布的淘汰产品,一律视为劣质设计。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用途的旋转电动机;不适用于控制电动机、直线电动机及其他特 殊电动机。适用额定功率的下限是参照美国电气法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定。美国电 气法规将这一功率定为 1马力,约合 0.75kW,我国通用电动机的基本系列一 Y系列电动机 额定功率的下限为 0.55kW,经多数设计单位同意,本规范将适用下限定为 0.55kW。 本章各节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使用本规范时应予注意。条文中所称“电动机”均指相 应适用范围的电动机。 第 2.1.2.条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有关规范的分工。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第 2.2.1条 本条为选择电动机电气和机械参数的概述。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条文说明 2 第 2.2.2条 本条的宗旨是,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简单、可靠、经济、节能的 电动机;即优先选用笼型电动机,其次为绕线转子电动机,再次为其他类型,最后为直流电 动机。 一、关于笼型电动机变频调速问题参见本条第三款说明。本款包括多速笼型电动机,仅 要求数种转速时,应优先予以选用。 选用同步电动机,除个别情况是为稳速外,通常是为了提高功率因数。采用同步电动机 是否合理,不仅与额定功率大小有关,还涉及同步转速、运行方式、所在系统无功负荷的大 小和分布、货源和价格情况等,规范中不宜对功率界限作出硬性规定,而应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 二、重载起动的笼型电动机应按起动条件进行校验,这在第 2.2.3条一款中有明确规定。 当不能满足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则应按本款规定选用绕线转子电动机。在起动过程中, 堵转转矩(亦称起动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共同起作用,均需校验。能否克服静阻转 矩决定于堵转转矩;能否顺利加速则最小转矩是关键;最大转矩除影响起动过程外,还决定 电动机的过载能力。绕线转子电动机的转矩——转差特性曲线可通过调节转子回路的电阻而 改变,从而适应重载起动条件,并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转速。绕线转子电动机配晶闸管串级 调速,已能获得较好的调速质量,条文中不再强调这一方面;但在低速下运行时各项性能指 标低,不宜时间过长,条文中补充了这一条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如交流换向器电动 机、电磁调速电动机、直流电动机;机械调速、液压调速、串级调速、变频调速等。这些方 案各有优缺点,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因此,电动机选择涉及众多因素,需结合拖动设计,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才能确定,规范中不能作出硬性规定。 采用直流电动机通常是为了满足拖动方面的特殊要求,但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需要,条文 中“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主要是针对发电厂某些厂用电装置而列入的。 关于风机和水泵出于节能目的而调速问题,1987 年 3 月国家经委能源局召开的“交流 电动机调速驱动节电座谈会”介绍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据称,我国一些企业中变负荷运行的 风机、泵类加装调速装置后,平均节电 20%~30%;而风机、泵类设备耗电量约占全国发 电量的 31%,其中变负荷运行的占 70%,无论上述数据是否正确,这些措施具有很大效益 还是应当肯定的。常用的风机、泵类调速方式有:绕线转子电动机配晶闸管串级调速,笼型 电动机配液力耦合器或变频调速器等。目前,变频调速技术和产品发展较快,方案选择应根 据电动机功率、流量变化范围、设备现状、货源情况等决定。 第 2.2.3条 作为定额一部分的额定输出功率(简称额定功率)是以工作制为基准的。不同工 作制的机械应选用相应定额的电动机。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中的定 义,“定额”是“由制造厂对符合指定条件的电机所规定的,并在铭牌上标明电量和机械量 的全部数值及其持续时间和顺序”。“工作制”是“电机承受负载情况的说明,包括起动、电 制动、空载、断能停转以及这些阶段的持续时间和顺序”。 电动机的工作制分为 9类: 1.连续工作制——S1; 2.短时工作制——S2; 3.断续周期工作制——S3; 4.包括起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S4; 5.包括电制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S5; 6. 连续周期工作制——S6; 7.包括电制动的连续周期工作制——S7; 8.包括变速负载的连续周期工作制——S8;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条文说明 3 9.负载和转速非周期变化工作制——S9。 按此分类,连续工作制(S1)为恒定负载(运行时间足以达到热稳定);连续周期工作 制(包括 S6~S8)则为可变负载。请注意这些用语的含义。 电动机的定额分为 5类: 1.最大连续定额(cont或 S1); 2.短时定额(例如 S2—60min)——持续运行时间为 10、30、60或 90min; 3.等效连续定额(equ)——制造厂为简化试验而作的规定,与 S3~S9 工作制之一等 效; 4.周期工作定额(例如 S3—40%)——工作制符合 S3~S8之一,负载持续率为 15%、 25%、40%或 60%,每一周期为 10min; 5.非周期定额(S9)。 一、关于按起动条件校验问题,参见第 2.2.2条说明。 三和四、关于在不同负载持续率之间进行负载换算问题,过去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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